农产品农超对接模式供应链网络的问题研究*

2019-11-05 07:56陈姝含
物流工程与管理 2019年10期
关键词:供应链农户物流

□ 王 娜,陈姝含,陈 健

(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

1 引言

解决农产品的供应与消费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分支之一,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夯实农业基础,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在对农产品供应链的不断优化完善中保障农户的利益,提升其收入水平,决胜脱贫攻坚;并且“十九大”乡村振兴战略中也提出,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农超对接”恰是从农产品的供应链管理角度,连接了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锁超市等多方主体的农产品流通模式。其具体运作机制[1]如下:

如图1所示,农超对接减少了农产品供应链上冗余的中间环节,最大限度降低非必要的交易成本,超市农产品采购成本可以节约20%~30%,在超市采购成本下降的空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将销售价格提高10%~20%[1],相比较传统的农产品销售模式,“农超对接”会在农户生产资料投入相当的情况下,带来更多的利润收入,对提升农户的收入水平有积极意义。

图1 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农超对接”运作流程

眼下生鲜蔬果类农产品市场管理也面临严峻的问题,“买菜难、卖菜难”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缺乏有效的机制衔接此类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2008年我国前百强超市的销售总额为11999亿元,农产品销售金额大概占超市总销售金额30%,达到3600亿元[1],超市对于农产品的需求量是庞大的,由于超市规模变化的长期性,该种需求是长期稳定均衡的,因此,“农超对接”即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较大和相对稳定的农产品市场,同时保证了超市的产品货源稳定、有效满足消费者需求,从而达到消费者均衡,稳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

2 “农超对接”模式发展现状

近几年,“农超对接”模式在个别区域初步发展取得了不错的效益:2016年,广西柳州市融安县在浙江杭州市举行融安金桔推介会,通过与商超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农超无缝对接,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农户增产增收。2017年,利群、维客等30家大型超市与山东省莱西市44家农业合作社现场签订了采购意愿书,达成采购意愿7000余万元,既提升了“菜篮子”商品的质量,又促进了农民增收。2018年,通过精准扶贫,打开了贫困地区的销路,北京市石景山区“农超对接”助销170余万斤蔬菜水果[2]。

即便“农超对接”模式对农产品市场经济、三农问题等都有积极的发展意义,且部分采用此模式的地区发展效果显著,但是“农超对接”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并不乐观。据统计,美国80%以上的农产品均是通过“农超对接”的模式进行销售,日本的“农超对接”的程度也较高,在70%左右[3],我国“农超对接”的实现比例较低,在全国农产品总销量中,经由“农超对接”销售的比例只有15%左右[4],远低于美日“农超对接”发展程度,主要还是因为我国“农超对接”供应链管理水平发展并未进入到成熟阶段,还面临一系列问题。

3 “农超对接”模式存在的问题

3.1 “农超对接”供应物流成本高

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专业素养、技术配置的缺失,使其并不能够有效的对散户进行合理化的管理,而其从散户处的采购或是信息对接都存在较大的障碍,使得供应链源头混乱化,无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成本,还是后期对超市对接过程中的信息成本、机会成本都给整个供应链带来了较大的成本。

另一方面,在农产品运往超市的物流体系中,据统计,我国“农超对接”模式中自营配送中心与第三方配送比例分别为52.9%和27.2%,而美国农产品配送以第三方物流为主要配送方式,比例高达95%[5]。缺乏统一的配送中心,不能统一调度其辖区内农产品的配送,使得物流系统的效率低下;且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其在物流运输中受冷链、交通、仓储等条件的影响和制约较为强烈,技术的不足大量增加了农产品的在途消耗。经测算,我国农产品在配送过程中,物流成本约占到商品总价格的70%左右[5]。

3.2 “农超对接”模式收益分配机制不协调

目前对“农超对接”模式的收益分配机制研究较多,根据大量的基于Shapley值算法的农超对接收益分配研究,从其对各类有代表性的农产品“农超对接”收益分配研究结果来看:

图2 农产品“农超对接”收益分配比重图

数据来源:[6]

从研究结果看,“农超对接”利益分配机制明显不均衡,超市的收益偏高,而农村合作社以及农户的收益过低。这种不均衡的利益分配机制,将会深程度地挫伤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户参与“农超对接”的积极性,既不利于农产品的生产消费,大部分利润流入超市,也不利于脱贫攻坚的深入。

3.3 “农超对接”供应链中主体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对农产品在质量、数量、种类等方面的需求存在异质性,而“农超对接”模式中,超市与消费者直接接触,对农产品的需求市场信息有更强的控制力,相比较而言,远离市场的农户获取的市场信息较少;另一方面,即使超市在其当日销售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传达当前的农产品需求信息,但是由于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生产的技术结构复杂、技术改进较为困难等生产柔性严重不足的特点,掌握了有关信息的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也很难迅速地调节农产品的产量、质量、种类以适应市场需求[7]。即处于供应链的起始端,农户既很难获取市场需求信息,又需要很长时间对掌握的不多的需求信息作出相应的生产措施转换反应,这种供应链管理的信息流反馈机制缺乏而形成的信息不对等的状态,使“农超对接”模式中超市与农户的合作难度大幅上升,并且大概率会导致农产品的滞销,最终可能导致供应链各方成员利益均受损。

4 完善“农超对接”模式的对策及建议

4.1 建立政府支持下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的物流管理体制

在促进农产品的生产消费过程中,政府对涉农的某些业务提供一定的补贴,但是目前的补贴作用方向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进一步的细化中,应当提供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素养为目标的财政、理论、技术支持,推动散户集中管理的集约化生产[8]、或者以公司法人制为参考的农业共营制生产机制[9];同时,政府要联合第三方物流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冷链物流配送中心网络,实现众多微小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中小规模的超市良好对接。超市根据需求市场制定对农产品的各项需求要求,并提供详细的标准给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配送中心;政府统一规划参与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冷链等技术水平划分不同级别的服务商,并将这些服务商分配给不同配送技术要求的超市,为其提供服务。

4.2 建立努力成本分担的收益共享契约

研究发现,在供应链协调中,回购契约、价格折扣契约、数量折扣契约等协调契约的效果并没有收益共享契约显著,基于收益共享的条件上,供应链各方将会努力去使整个供应链网络产生的价值最大化。而在构建收益共享模型时,不仅考虑市场需求受销售价格影响,更不能忽略努力水平的作用,并结合农产品易损耗的特性,统筹由超市、合作社和农户共同构成的三级农产品供应链,基于努力成本分担的收益共享契约机制,实现“农超对接”模式,供应链网络的各方协调[10]。

4.3 建立以预测为基础、以高批发合同为最终保障的信息反馈机制

“农超对接”模式中,超市作为拥有大量需求市场信息的主体,不仅要将其各阶段的农产品的需求数量、质量、需求种类,以实时迅速地反馈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指导农户生产,还需要其技术人员对其销售的农产品的需求进行预测,基于往年的销售信息,合理设计影响变量,以农产品的生产周期为预测区间,预测下一期的不同农产品的需求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此工作不仅有助于对“农超对接”整条供应链的信息反馈机制的健全,更会给超市带来基于精准需求预测的超额利润。

大量模型研究表明,在不对称信息下,不同的定价措施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给供应链各方主体带来的损失:在低批发价格策略下,农户收益有所减少,但是超市存在额外的信息租金,整个供应链的系统几乎没有损失,同时,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总是能够达到对称信息下的最优水平,但是不利于对农户权益的保障;在固定批发价格策略和高批发价格策略下,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均会低于对称信息下的值,但是高批发价格策略下,当农户存在与超市的信息共享谈判时,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均能够达到最优水平,且农户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并且此种最优状态不受超市谈判能力大小影响[11-12]。

5 小结

推动“农超对接”模式在我国的落实,是解决我国现阶段农村、农产品发展问题的一个重要可行手段。我国“农超对接”模式仍然需要不断地实践,在实践中去发现问题,面对现阶段暴露的问题去不断优化“农超对接”的供应链网络体系,最终利用不断成熟的“农超对接”模式指导我国农产品发展,提升农民生活水平,推动农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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