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闻媒体要做守望者

2019-11-05 11:01
中国食品工业 2019年6期
关键词:共治新闻媒体监管

文/本刊记者 林 勇 郭 伟

政府不断加强食品监管力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近年来,国家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的集中整治,加强监管措施,对不法分子加大打击力度,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发展方向良好。但一些边缘问题和潜在隐患仍然无法完全排除,形势仍然严峻。主要是中国社会处于转型阶段;社会监督薄弱,信息不透明;食品的生产者分散,且部分生产者素质较低,生产技术水平较落后。这导致政府监管难度极大。所以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只依靠政府部门“单打独斗”,而是与每一个消费者都息息相关。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

自2016年“十三五”规划正式提出“社会共治”这一备受关注的焦点以来,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激发起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众多社会人士和团体强烈响应。食品安全立法也健全了社会共治的理念,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需要多措并举,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并分别就食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公众举报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社会公众的力量环环相扣,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和解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共治新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孙效敏提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消费者、食品安全行业协会与新闻媒体,即“五元治理模式”。倡导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媒体监督、消费者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目前最主要的是落实最严肃的问责,设立匿名有奖举报制度、赋予食品行业协会独立的法律地位与创造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宽松环境。

社会共治更强调的是事前监管。据《中国食品工业》“食安中国走基层”报道组深入多地调研的情况显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一要靠企业诚信,二要靠政府监管,但是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更不是靠检测出来的,而主要是靠生产出来的,因此,食品安全的关键在于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但是,我国食品生产者数量庞大,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参差不齐,给食品监管工作带来了难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必须把重心由事后追究责任转到事前防范,应落实到食品生产的全过程中,使每一个生产环节,包括设计、原料采购、工艺设备采用、产品过程质量控制和成品检测等等,都必须体现企业主体责任。

“社会共治”需要媒体积极参与

由于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难题,而社会共治的一大优势是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更加完善。媒体是公众监督的主要力量,从舆论媒介(包含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的角度来看,新闻媒体的力量可以减少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成本。同时,还可以弥补很多地方监管不利的现象,使得真实的信息被社会各界所知晓,有效的规避了地方保护主义。既可以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也能促进政府的有效治理。

作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研究领域的资深专家,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理事长谢康认为,媒体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有三个重要约束条件:一是生产经营者感知声誉损失的敏感程度,二是媒体参与社会共治的主观价值判断,三是政府需要对监管保持常态化而非“运动式”监管处罚。因此,媒体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要策略有四:第一,社会声誉机制是媒体参与社会共治的重要前提,除惩罚和问责外,监管者还可采取判罚违规者社会服务令等多种方式提高社会声誉机制的有效性;第二,媒体对食品安全违规行为或事件进行持续跟踪调查或深度报道,而非“运动式”报道或采访;第三,媒体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既需要权威媒体介入,也需要新媒体介入,形成全覆盖的媒体监督体系,才会对违规生产行为构成足够震慑;第四,媒体参与社会共治的监督尽可能采取媒体群体监督的模式,既需要从体制和社会责任感上建立制度和规则来参与,也需要从选拔合适的媒体记者角度来参与社会共治。

对于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这一传统作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在2011年确定每年6月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时就指出,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媒体进行集中报道。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23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定于6月中旬举办以“尚德守法 食品安全让生活更美好”为主题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通知》指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这需要坚持“四个最严”,以良法善治维护公平竞争,同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市场自律机制,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营造人人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据了解,在宣传周期间,还将举办由国务院食安办指导、经济日报社主办、中国经济网承办的第十一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由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指导、经济日报社主办的第二届食品安全校长论坛,以及由国务院食安办指导、中国经济网主办的第六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创新技术展览会,进一步彰显媒体的社会责任和影响力。

《食品安全法》第八条专门提出,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体系不断建设完善过程中,媒体如何借助行政治理更大地发挥作用,如何更好地动员消费者主动参与,如何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进来等问题,值得我们在具体调研工作中结合当前实际进一步探究与分析。只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全社会携起手来,一起努力,建立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就一定能筑牢维护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食品安全法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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