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方法研究

2019-11-05 07:45李雅琴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9年10期
关键词:土壤环境点位用地

李雅琴

(深圳市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深圳 518000)

引言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的速度不断加快,许多工业企业开始搬迁,但是由于以往环保意识的缺乏,搬迁企业或多或少会对遗留下的土地造成一定的污染,如果不能及时的进行管理,会对当地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一定的影响。污染物通过地下水、空气等媒介进入到环境,并发生迁移转化,对当地的居民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同时也会影响到当地社会稳定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种情况下,对于污染场地的调查、管理、治理和修复也是各地政府面临的首要任务[1]。一些工业企业相继搬迁或拆迁,遗留下大量污染场地[2-4]。对于搬迁地块后续的开发利用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工作的开展势在必行,这也是土地资源开发及合理利用过程中的必经之路。

1 场地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工作程序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场地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场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场地风险评估三个阶段,其中初步调查阶段尤为重要。场地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工作程序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1 场地污染识别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判断和识别场地疑似污染区域,分析可能的污染类型、污染状况和污染来源。

1.2 场地初步采样调查

针对疑似污染区域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调查监测介质、点位布设原则,开展初步采样调查。根据场地实际地质条件与环境状况选择合适的样品采集方法,根据场地企业行业污染特征确定样品分析测试项目,最终交由具有CMA 或CNAS 资质的检测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分析测试。在整个采样、分析测试过程中,通过采取现场质控和实验室质控等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1.3 监测结果分析

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选取相应污染风险筛选值,对比分析样品测试数据,判断场地污染物浓度是否超过相应的筛选值,当污染物浓度未超过相应的筛选值,表明场地对人体的健康风险低于可接受水平,可结束本次调查工作;当污染物浓度超过相应的筛选值,认为场地可能存在潜在风险,则筛选关注污染物,初步了解污染程度和空间分布,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1.4 结论

结论需明确场地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场地是否为污染地块。若确定场地为污染地块,则应说明可能的污染物类型、浓度和大致污染分布,开展场地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2 深圳某地块场地概况

深圳某地块面积约为20012.7 平方米,该地块在上个世纪90 年代被企业主购买作为工业用地进行开发,开发后经历过玩具生产制造、装饰品销售、显示器组装、五金模具及塑料制品的制造以及纸制品等企业,地块上的企业于2018 年已基本搬迁,通过现场实地踏勘、询问地权所有人、企业主以及周边居民可知,该地块上所涉及到的工艺主要有注塑成型、纸制品的印刷以及电子产品的组装。地块地理位置示意图如图1 所示。

图1 深圳某地块位置示意图

3 场地污染识别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收集资料等途径可知,地块内除纸制品厂其余企业均已搬迁,地块内企业厂区及厂房内部均为硬化水泥,且现场均未见明显污染的痕迹。因此地块内企业使用的原材料、产生的废气、废润滑油、废水性油墨等污染物可能会对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中的附件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中“附录B 常见场地类型及特征污染物”,并根据电子塑胶厂、玩具厂、纸制品厂、设备组装厂的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及现场勘查情况确定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污染指标及疑似污染区的情况分别见表1。

表1 疑似污染区及污染物情况

4 场地初步采样调查

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中的附件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企业使用的原材料、产生的废气、废润滑油、废水性油墨等可能的污染源,将深圳某地块作为潜在污染场地进行初步采样调查,已确定其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情况。

4.1 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

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2018 年9 月)、《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的相关要求,布点是土壤环境调查的关键环节。布点不当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布点数量应当综合考虑代表性和经济可行性原则。采用专业判断和系统布点相结合的方法布设点位,土壤点位应位于最有可能受污染的位置。

原则上,疑似污染区域土壤点位每1600 m2不少于1 个,非疑似污染区域土壤点位每6400 m2不少于1 个。整个地块初步调查土壤点位不得少于3 个;若地块面积大于5000m2,土壤点位不得少于6 个。

根据现场踏勘环节所收集的资料,本次土壤采样点共布设11个,疑似污染区域布设9 个,非疑似污染区域布设2 个。土壤采样深度分别为表层土(0~50cm)、深层土和饱和带土的土壤样品,对所采集的土壤样品进行检测分析,从而判断该地块的土壤是否受到污染。土壤采样点的详细信息见表2,点位分布图见图2。

表2 土壤采样点位置信息

图2 土壤监测点分布图

4.2 土壤检测因子

根据地块潜在污染物分析,除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所要求的必测45项以外,选测的特征污染物为酞酸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及石油烃(C10~C40)。

4.3 土壤监测方法

土壤样品监测方法见表3。

表3 土壤样品检测方法

5 监测结果分析

本地块未来规划用地为居住用地,风险筛选值取《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没有的指标参考《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 珠江三角洲》(DB44/T1415-2014)中的“居住和公共用地”和“工业用地”标准,以上两个标准里面均没有的指标参考美国EPA《Regional Screening Levels(RSLs)-Generic Tables》的“Resident Soil”和“Industrial Soil”标准。土壤风险筛选结果及相应的风险筛选值见表4。

从筛选结果可以看出,该地块所有检测指标的最大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的风险筛选值。

表4 土壤风险筛选结果表

结语

通过调查,本地块的土壤检测结果均为超出风险筛选值,不具有风险,无需再开展后续工作,满足居住用地的规划利用要求,可以按照要求进行开发利用。本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时,该地块内的建筑物均未拆除,建议该地块内企业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 年第78 号)的要求实施规范化拆除,以免在拆除过程中不会对地块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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