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涛 徐敏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430200
第一,案件种类多、规模较大.基层检察机关中管辖的案件一般多为盗窃、危险驾驶、伤害等类型案件,且每类案件的基数较大.
第二,刑事程序复杂.案件程序,尤其是一些刑事案件程序非常注重诉讼相关人的自身权利,比如在阅卷、告知和听取意见等程序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按部就班推进.
第三,非主业事务过多.检察机关内部除去主业之外还存在诸多事务性的工作.诸如调查研究、宣传、传达、报告编写、政治学习、廉洁教育、安全培训、各类配发活动等,这些活动都需要业务部门投入不小的精力去完成或者配合完成.
第四,机关内信息化产品问题.目前单位部门的工作离不开信息化的平台系统,但是由于现有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效率较低,人机交互体验较差,致使最终的使用较为不便,最终影响了业务部门的工作效率.
第五,法律文书制作重复.在很多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书,文书属于不同类别需要分别编辑,但是内容上其实有不少相似之处,很容易致使办案业务人员陷入重复劳动.
第六,信息化平台的某些功能增添了办案人员的额外任务.检察机关一般在统计办案数量时还需要填写各项"办案卡"进行记录,就目前大多数信息化系统的数据统计功能来看,数据支撑功能偏弱,容易产生额外负担.
第七,司法改革中"亲历性"的要求让检察官在时间管理应用方面缺少主动性.
随着科技的进步,为了规范基层检察机关的办公管理行为,信息化、智能化逐渐成为办公模式演变的方向,其中在办公管理中相对应的智能办公信息系统逐渐成为趋势,但是在信息化进展过程中,一方面强调了规范性,随之而来可能会引起效率的问题,"规范"和"效率"必须要全面兼顾.
1.提升子系统切换便利性.如今很多现行的信息化系统,在关闭一个界面或者一个流程才能切换成另外一个新的流程或者窗口.比如要想查看案卡的操作限制就必须要关闭掉文书窗口,比现如今常用的其他的操作系统相比比较落后,严重影响对文书整理、查阅的效率,必须要改进.
2.强化系统引导性.一款好的信息化系统软件一定是能够促进业务部门工作快速流转,帮助业务人员快速适应的.俗话讲好的软件既智能又"傻瓜",能够让不同的人快速学习上手,所以一款好用的信息化系统,必须要具备引导性和提示性,在面临系统升级或者新的功能模块时能够明确操作步骤等.
3.提升系统的交互性.系统之所以使用,就是要实现文书审批、用印、移送,案件分配、结案,预警、监管反馈之间的交互,但是目前使用的效果比较差.比如要处理申请的人不清楚在哪处理或者何时申请,或者等待反馈结果的人不知何时反馈.但现实情况是案件的办结是需要多个人多个部门通力协作完成,交互性差就会导致信息沟通有偏差.
法律文书作为检察机关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主要载体,在基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日常工作常占据较重的位置.所以在检察机关内随着时间的积累有了一定规模的文书数据库,但是现阶段的文书库的类型繁多、分类不明显且重复较多,明显不适用于现在的机构内部的改革步伐,因此也会影响办案的效率.所以相关的业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规范性建设的职能,与政策研究部门一起对现有的文书库进行梳理和整合.具体整合的事项如下:一是对"信息化业务系统"中新增和调整的文书进行重新归纳;二是针对业务系统中文书使用场景不明确之处重新梳理并明确;三是对文书的使用存在重复的地方进行清除和编辑;四是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文书内的法律条文进行动态的管理和更新;五是根据实际的案件处理经验整理更有指导意义的文书;六是针对于机构内部改革,机关内职能的变化以及案件办理、流转的新变化,及时的制定新的文书标准,进而提升业务处理效率,减少错误.
监督管理是对行为的事后环节进行程序监管,程序监管的初衷就是对司法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并杜绝滥用职权以保障相关人的诉讼权利,基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也因此要开展"流程监控".但是现实情况是案件管理部门开展的流程环节监控经常会遭受业务部门的不满,经常会出现重复性、低级的问题.原因和建议如下:
第一,之所以会出现重复性的问题,一方面办案人员手上的案件积压量较大,尤其是各个环节的案件会不断出现,长此以往很容易出现程序上的失误,另一方面有些案件需要多人协作办案,鉴于每个人的办案经验不一会出现配合的问题,以至于信息断流,沟通不协调产生工作空白.所以建议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案件的归档工作,案卡记录工作进行标准化、标签化,同时对办案人员进行统一的多次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二,精细化管理过于在乎细节致使环节被拉长.环节的拉长就意味着可能出错的点增多,所以为了增强监管的效率,为了防止案卡不断记录出现的填报错误的问题,要对案卡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让系统实现自动识别判断.
第三,监控出现滞后.业务部门常常碰见的问题就是边解决问题边出现新的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必定是标示着问题已经产生,所以就会带来监管的滞后性,补正已经没有多大意义.根本原因在于预警工作不到位,预警工作的针对性缺失,除去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座谈和培训之外,需要使用技术方式解决监管的滞后,在事前、事中环节进行提前预判,辅助业务人员对案件的受理、办理进行条理化梳理、规范化编制,实现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