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配套工程验收中典型问题与对策的探讨

2019-11-14 10:16马立军
环境与发展 2019年9期

摘要:针对建设项目环保配套工程实施的全程监管,重点提出了落实环评报告、事中监管、验收监测等有效落实中存在和需要及时解决的几方面问题,并就如何解决提出了自己观点,意在促进建设项目环保配套设施规范建设,确保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關键词:环保配套工程;技术节点指导;环保专业人才;排污口与采样口规范设置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09-0-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9.09.128

Discussion on typic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upporting projects

Ma Lijun

(Hebei Taiyuan Hual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sting Service Co., Ltd., Baoding Hebei 074000,China)

Abstract:In view of the whole process supervis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upporting project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e key issue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IA report, the supervision of the incident, the acceptance and monitoring, etc., and the need to solve them in a timely manner have been put forward, and their views have been put forward on how to solve them.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ensure that pollution prevention measures are effectively implemented.

Key word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upporting project;Technical node guidance;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fessionals;Sewage outlet and sampling port specification setting

2017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之后又配套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等技术文件,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配套工程规范化建设与验收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指导规范,有效地促进排污企业科学治理污染、达标排污。但是,由于排污企业、环保监管、环评、监测等相关部门对技术指南理解程度的不同,暴露出了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的问题甚至影响到环保配套工程与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的顺利开展,这是应该总结和思考的。为此,笔者就对工作中碰到的典型问题进行一个归纳,并就解决思路进行探讨。

1 问题与原因

(1)问题:“重事前事后把关、轻事中跟踪监管”的监管模式不利于环保配套工程的规范化建设。由于属地环保部门往往重视环评审批、验收合格的“事前与事后”把关,缺乏对建设项目环保配套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指导,经常使项目建设单位不能真正理解环评文件与治理工程之间关键节点的关系,对污染治理方案不能理解吃透,实施中往往会偏离治理方案。原因:对此,虽然环保部下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说“事中监管”是保障环保配套工程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的最关键一环。但事实上基层环保监管却往往不能做到,主要原因是目前基层环保部门(主要指县及以下环保部门)严重缺乏环保专业技术人才,环保监管人员只能从法规层面实施监管,常规做法是严把环评审批事前关和竣工验收合格事后关,但对环保设施建设施工中各技术节点是否符合环评要求、是否符合设计方案等关键技术指标和措施理解不透甚至根本不懂,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规范实施环保配套设施建设无从谈起。

(2)问题:环评文件的技术节点不能被企业和属地环保监管人员掌握和理解。原因:环评编制人只注重环评报告文件的审批通过,只要编制的环评报告文件获得审批通过就万事大吉,很少甚至基本不对建设项目单位和属地环保监管人员进行环评报告文件技术节点指导和讲解,造成项目建设单位(尤其中小企业)、甚至属地环保监管人员不能吃透落实环评报告要求的含义(笔者曾碰到多个企业项目负责人说看不懂环评报告)。

(3)问题:建设单位对环保设施包括的范围概念不清,对验收监测采样装置的重要意义理解不到位,造成应有的环保(监测)配套设施、装置等被省略。如不设置或者不规范设置污水排放采样口或装置,烟道上无采样口或虽有采样口但没有法兰盘封闭装置、无采样平台(采样时临时用铲车将人和采样设备举在空中,非常危险。)这类问题尤其突出。原因:环保监管部门、环境监测单位缺乏对企业环保设施设置的技术指导,众多企业排污口、采样口等的规范设置要求。往往监测单位到现场后发现因排污口和采样口(平台)没有规范设置,无法进行采样监测。

(4)问题:验收监测频次不规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的环评报告重环境、人文、经济、现状等章节的描述,而对验收监测等关系污染防治的技术性描述不充分不规范,比如在对稳定生产排污和非稳定生产排污的监测频次规定不清或者没有规定。二是对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污染因子规定的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同类型同规模的项目由于环评报告编写人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验收监测操作。原因:环评报告编写人对验收监测规范要求把握的不准确,环评报告论证不到位或不统一,参加环评报告审批论证的相关部门、人员对验收监测规范把握的不到位或不统一。

2 对策

一是要明确责任主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保配套實施过程中,应主动咨询环评编制人的意见,进行阶段性环保设施性能监测,必要时应聘请环保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建设过程中由于对治理技术要点把握不准而造成盲目施工。

二是要加强基层环保部门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配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要真正落实这一规定,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技术标准规范(含治理技术)是基础保证,而这一点却是基层环保部门的软肋(一些现场监管人员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往往看不懂环评文件和技术规范中的技术指标)。造成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是基层环保专业人材严重缺乏,其结果是监管不能规范和及时有效。时至今日,县级以下环保部门一般均未设置环保专业技术岗位(环保专业职称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有的单位上百人员工中无一人是学环保专业的,而环保工作是建立在环保专业知识之上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是一般的行政部门。因此,县级以下环保部门设置环保专业职称人员是保证环保监管职能到位落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三是环评编制人、监测单位、环保部门应做好技术协调运作,及时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环保技术难点要点给予技术指导。比如环评编制人应主动向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讲解环评报告中涉及的技术难点和要点;监测单位应结合事中监测结果向建设单位提出问题警示,帮助建设单位分析环保配套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改正办法;监管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环保配套设施建设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协调有关人员和单位给予专业指导。而不是环评报告书(表)提交后环评编制人就万事大吉,监测部门只管竣工后采样监测,环保监管部门只注重环评关和验收关。这种“重两头而忽视中间过程”的运作方式是建设项目环保配套设施规范建设的大忌。为此,应该由环保部门统一协调,建立一个建设项目环保全程指导协调联动机制。

四是治理方案单位、环保设施(设备)供货方应做好环保设施(设备)建设安装与运行操作的技术交接,避免“重建设安装、轻运行技术培训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供货方签订规范严谨的治理合同(该合同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备案),确保环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转,保证操作人员掌握技术要领和正常运行技能,及时解决设施运行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和故障。需要明确的是,排污口与采样口规范设置也是环保设施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必须在环保配套主体工程建设中同时完成。

五是对环评报告中污染防治技术部分的相关篇章应有统一规范的描述规定。尤其对验收监测部分涉及的标准、规范应该准确详细,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避免只是泛泛的简单规定验收监测而缺乏具体规定和操作随意性;同时对环评报告内容论证审批的侧重面应放在污染防治技术与验收监测规范性描述方面。

3 结语

这些年,在项目建设中和企业生产中,各种环境风险事故频发,也突出了项目环保验收的重要性和关键性,要依靠合适的方法,结合实际项目情况来解决难点问题,对企业污染防治出现的问题以及存在的隐患问题也要进行原因分析,来给企业的发展以及以后的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方向支撑。

参考文献

[1]李琴.环保法规落地需要更多配套措施[N].中国船舶报,2018-09-28(003).

[2]陈婉.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成效初显[J].环境经济,2017(09):45-47.

收稿日期:2019-06-25

作者简介:马立军(1959-),男,汉族,大专学历,现任河北泰元华林环境保护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工程、污染治理、环境检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