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供给侧改革的城乡一体化战略新思路

2019-11-18 10:46王初升
现代企业 2019年9期
关键词:宅基地用地城乡

王初升

城乡一体化的出发点与着落点,应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建立有效的融通机制。而基于供给侧改革的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与研究,应正确认知供给侧改革的现实意义,从而以此为方向,建立战略实施新思路,使城乡统筹逐渐形成城乡融合,并能有效完善城乡人口流动机制。

一、供给侧改革的现实意义

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05年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首次提出“供给侧改革”,不仅彰显出中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重大改变,还促使我国经济运行方式产生本质的转变。而供给侧改革,不仅有效解决结构性过剩而出现的经济失衡问题,还可基于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下,重建经济结构与增长机制等,从而有效实现经济转型与升级的长远战略目标。具体而言,供给侧改革过程中,通过明确市场在资源分配中的具体作用,使参与社会建设的各个主体都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方向。在此背景下,令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产生更有针对性的路径。同时,新的企业在改革与建设过程中,基于供给侧的改革,可使去产能及市场退出机制等从根本上实现供需平衡。并透过解放劳动力供给限制、降低税费以及运用有效手段大力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等,以此降低供给支出。与此同时,供给侧改革,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供给侧改革中,针对于劳动力的供给约束,可有效缓解人口红利下降、长期有效劳动力供给不足的现状,并能完成合理需求去产能、去房地产库存的重大举措。而这一经济政策实施优势主要表现在,国家全面放开城市落户限制等,从而可使城市与农村人口进行自由流转,从而为城乡一体化战略的顺利实施与完成提供有利条件。而人口政策与城市户口政策,都是极为复杂且庞杂的系统工程,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具有深远的影响,其短期内对供给与需求都会形成最直接的影响。

二、我国城乡一体化战略实施新思路

基于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我国城镇一体化战略若想获得有效实施,应遵循市场化运行规律,建立新的思路,并能建设要素自由流动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与住房市场化等。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土地施行“国家所有、无偿使用、不得转让”实行“低工资、包住房、高福利”的住房分配制度。而农村土地在社会的不同发展时期,历经土地私有制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转变的同时,施行免费分配宅基地等自给模式。而城市居民工资的不断改革,使其更趋于市场化。而国家通过不断的房改,使住房实现市场化。基于此,通过一系列的综合改革,城乡建设逐渐从“计划”向“市场”转型。而国家为了有效完成城乡一体化,也相继出台各种政策与规范,目标是使其朝着更加正规化、系统化方向前进。但在实际运行与实施过程中,农村在转型过程中,集体土地的通道愈来愈窄,权能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而通過重新构建城乡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与路径,可有效突破城乡对劳动力、土地、资本等要素流通的梗阻。当前,农村市场化改革,完成了农产品的统一流通,但人口却不能真正获得自由流动,导致农民转向市民受到一定的阻碍,同时城市中的市民也无法在农村生活与生产。

除此之外,土地全能的不平等,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不能合理流转,建设性用地结构性矛盾显著,导致空间发展极其不平衡的现状发生。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对城乡一体化战略不断进行完善,并能优化顶层设计,建设新的路径,去更有效地进行实施,从而有效完成城乡一体化工作目标。

1.城乡统筹到城乡融合。基于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壁垒”,城乡一体化是循序渐进实施的过程。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由城乡分立到城乡统筹,这种运行机制是当前正在使用的模式。其二,由城乡统筹到城乡融合,这一方面的工作内容,是城乡一体化最终想实现的目标。使城市与农村真正进行融合,从而共同发展。由此,基于供给侧改革下的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完善,应对运行机制进行创新改革与政策调整,从而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而在当前现有制度框架下,针对于供给侧的改革,应将重点工作内容放置在人口、土地、资本要素的流动上,并能创建以用途限制与管理为核心的土地应用政策。将用途限制与管理作为核心原则,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所有制的歧视。在部分农村郊区,城市建设用地,不仅可利用国有建设用地,还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可进行流转,从而切实实现“同地、同价、同权”。而针对于那些远离城市的农村,可透过地的“空间流转”,将集体宅基地进行自由流传,转化成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具有经营性质的建设用地也可以“空间流传”形式,进行自由流转,最终转化成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国家相关部门需严格控制与打击非公共利益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利用的行为,并有效制止将集体农地转化成为建设用地,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我国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被冲破。

与此同时,在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过程中,应利用有效手段,创建新的机制,确保宅基地的自由流转或退出。当前农村的宅基地制度,因受地域、经济等因素的限制与影响,导致其无法真正发挥权能,致使农民无法享有其财产权。而大量农村用地闲置,城乡用地结构矛盾变得尤为显著。这一问题现已成为阻碍新型城镇化建设与现代化农业建设的最大拦路虎,而若想有效实现宅基地财产和要素职能,应打破传统“二元体制”下的“政策维稳”。应积极利用市场化的流转手段,去合理刺激相应资源成为资产,从而为农民工进城提供原始资本或保障房指标。并通过相关政策的改革与完善,使农民市民化,并在承包期内享有集体资产股权等。同时,也可令居民基于合理变更,获得农地的经营权等。

2.完善城乡人口流动机制。基于供给侧改革下的城乡一体化战略完善与实施过程中,是基于“三个流”,进而完成“三个转”。如借助人的空间流动,完成农民转向市民;透过人与地的协同流动,从而完成静态“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集体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向动态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同吸纳农民市民化的数量相挂钩。”的转化。并运用合理手段创建以人口流动为核心的人口、资本的城乡融合。并能建立以“人口流动为核心”的空间平衡的城乡融合,从而从根本开放融通的发展机制,使其更加先进、合理并形成全新的运营机制,完成人地协同一体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与此同时,从更深的层面进行分析,若想真正实现城市与农村的社会高度融合,既要使乡村人口合理的向城镇进行迁移,完成农民市民化,还要鼓励城镇人口流向农村,完成城市与农村的双向流动。这样不仅利于城乡人口的一体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村与城市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更加的现代化。

具体而言,农民市民化若获得有效实施,应对其户籍制度等进行必要地改革与调整。首先,设定农民市民化居住证管理标准。其在制定相应制度与规范过程中,应确保能最大化完成工作目标,尽可能降低居住证与城市户口的差距。其次,全方位实施城市居民居住证机制。在贯彻与落实该项制度过程中,应加强对城市居民思想教育与引导,使他们能正确认知城乡一体化战略。并能合理看待城市居住证制度,从而使其能积极进行配合,顺利取消原城市户籍制度。这样,不仅可促进城乡一体化中,关于人口的双向流动,还可在本质上缩小居住证与城市户口的差距,真正实现“同城同权”。而针对于城市人口向农民迁移的问题,可鼓励更多有此需求的人们长期居住在农村,并可进行农业生产。只是这部分人群对农地只有使用权,不具备资产权利的初始获得主体资格,但可通过合理变更,获得农地的经营权或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基于此,国家相关部门还应积极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并结合城市用地与农村用地、城市人口数量与农村人口数量等各个方面,精准采集信息,并有效将其录入到管理系统中。并科学建立村民家庭数据统计模块,使城乡一体化战略基于更加完善与高效的运行手段加以落实,使城市与农村的人们在更加规范化的管理机制下,获得合理流动与转化,使相关工作不仅有理可查,还有据可循。

总之,国家为了创建新的经济发展格局,不断进行经济转型。基于此,国家政府提出供给侧改革的经济发展战略,并对城市一体化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而相关部门应正视当前城乡用地与人口迁移等社会问题,并能构建新的城乡一体化实施路径。使土地获得合理使用,城乡人口可自由进行流转。[基金项目 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2016年)规划项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推进江西城乡一体化建设对策研究》(编号16SH01)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上饶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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