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多元化考核体系的构建

2019-11-20 03:10高丽虹安徽建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平时成绩行政法

■高丽虹/安徽建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十八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国战略以来,法律工作者在进行法学教学时投入极大热情。不仅在课程内容、授课方式、授课手段及实践教学时进行积极探索,而且对于法学课程的考核也进行深刻思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法学类核心课程,以其作为试点对法律课程的考核体系进行探索,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学效率,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及激发其创造性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于其课程特点,兼具实体和程序双重内容,因此在设置考核体系时,应不同于一般单纯的实体法或者程序法,其在考核时不仅要关注学生对于细微知识点的掌握程度,更要关注学生运用具体知识解决实务问题参加诉讼的能力。多元化的考核体系对于本课程来说,尤为适用。

一、课程考核体系现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目前是我校大三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其自开设以来期末考核一直采取平时成绩加上期末成绩的考核方式,满分为一百分。同时该学期,学生还开设了行政模拟审判和行政旁听两门实践类课程,上课周期分别为两周,单独考核,满分各为一百分。因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考核体系的完善主要指除该两门实践类课程以外的考核体系,主要指该课程本身的考核。目前该课程的考核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平时成绩部分

本课程的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考勤+平时作业+平时表现。每次上课前,由学委点名,并将缺勤者的名单,上报给授课教师。有时授课教师会亲自点名,相当于抽查。对于缺课一次者基本减5分。该项措施基本保证了学生的出勤率。平时作业基本布置两次:一次为简答题,通过布置若干问题,要求学生进行书面回答,从而提高学生对细微知识的掌握程度。一次为小论文,通过布置一篇论文,并要求学生按照学术论文的格式规范去撰写,从而对学生进行学术训练,提升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针对平时表现而言,授课教师会根据课堂提问,课堂讨论等方式随机进行,对于答题准确,表现积极的同学给与加分。由于该项得分并未具体进行量化,由此往往给全部学生最基本分,表现突出的学生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增加2分到3分。

(二)期末考试部分

本课程的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70%,为闭卷考试,卷面主要由七部分组成: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具体分值以百分记,其中基础题大约占60%,中等难度的题目占30%,较难的题目占10%。期末考试主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掌握的精准度及理论知识的认识深度,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的能力,思辨能力和书写能力。由于期末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所以学生需要在考试之前对相关法条和知识点进行精确记忆。这一方面对学生来说是一项浩大的工程,要求学生注意力集中和时间的付出;另一方面,由于该段时间集中学习,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度会有一定的提升。期末考试不仅考察学生理论知识,而且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核体系存在问题

该课程考核体系虽然基本符合教学目标,对于培养学生理论能力和实务能力有一定促进作用,但笔者认为该课程的考核体系可以进一步完善,以便在更大程度上发挥教师作用和激发学生潜能。该考核体系目前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平时成绩设置过于简单

前述平时成绩的设置包括三个部分,笔者认为该三部分的设置不能完全代表学生的真实水平。考勤是促使学生有规律正常学习的手段,但在目前的考勤中,为了避免耽误更多的上课时间,往往由学委在课前进行点名,该种情况,存在学委顾忌面子及分数考量,对于个别未到学生进行包庇。而对于作业的设置目前是一学期两次作业,作业次数偏少,学生不能形成有效的连续的学习氛围,因此应该增加作业次数。对平时表现的分数设置而言,有些主观和片面,由于该课程是大班教学,学生人数达到九十人,因此在上课时课堂讨论,最终往往变成了课堂提问,变成了老师主讲,而学生倾听的局面,主要原因是未能有效针对学生进行分组。由此针对平时成绩的设置应该更精细化,使之更加合理并具有可执行性。同时,为了进一步拓展学生对知识点的认识深度,还应该采取更多的上课形式。为了充分发挥学生个性,并真实的显示学生能力,应该提高平时成绩所占比重,避免出现“临时抱佛脚”参加期末考试的情况。

(二)考核目标不明确

在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的设置中,并未有效的提出对学生的考核目标。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程教学中,教学目标明确,即培养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学术型人才或者直接从事实务的法律人才。但是该教学目标在考核中并未能明确区分。在平时成绩的考核中,虽然通过作业对学生的学术训练有一定程度的加强,但是由于该项作业针对全体学生均有要求,并未体现出对有志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进行更进一步的强化训练。同时课堂讨论和课堂提问主要是针对教学内容的探讨,其作为一种考核方式,并没有具体的考核目标。

(三)考核未体现实践教学成果

虽然该课程配套教学的行政模拟审判和行政旁听作为两门实践课程已经在培养计划中开设。但由于开设周数只有两周,时间较短,往往选取一个案例让学生进行模拟,并组织一场法院实际旁听,其并未形成连续性的实践教学效果。因此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考核中如若增加实践教学考核,一方面增加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趣味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平时成绩在期末考核中所占比重,避免一试定终身的遗憾。而且最终考核中未体现实践教学成绩,对于实践性要求较高的行政诉讼法而言,该种考核方式未免有些片面。而片面考核的结果将导致毕业后从事实务工作的学生,由于在该门课程未进行大量有效的实务训练,可能会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因此在该课程考核中应专门设置实践考核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与期末闭卷考试相互辉映,共同促进学生理论和实践能力的提升。

三、构建多元化考核体系

(一)增强学术训练,增加作业次数

针对毕业后继续读书的学生而言,增强必要的学术训练必不可少,而对于毕业后从事实务工作的学生来说,增强学术训练,能够提升理论功底,能够更快更迅速抓住案件关键点。由此在平时成绩的考核中增加作业数量,由一学期两次增加到6次,而作业的内容包括2次简答题,2次学术小论文和2次案例分析。每项作业的分值在期末总分中占5%。简答题主要考核学生对于知识的掌握精准度,因此教师在讲解完某些基础章节之后,可以设置简答题,每次以5-6题为宜;学术小论文主要锤炼学生学术研究能力,因此该门课程在重要的原则,理论等知识点课堂讲授之后,可以布置小论文,关于小论文的要求需要规范具体,无论是格式还是内容,均需符合学术规范;案例分析主要选取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作为作业内容,引导学生从案例事实分析到引用法条,最终得出结论,均需做到逻辑缜密,论证合理。通过作业数量的增加提高学生文献检索能力,论文撰写水平,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细化课堂讨论及提问,设置小组单元

原有课程考核体系中针对该部分内容主要流于形式,未起到切实有效的促进作用。因此对于该部分考核方式应予以细化。针对班级总体人数,在课程开始时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人数大约6-8人,在上课之前预先设置好讨论内容,给予学生准备时间。在课堂上,根据课程内容的需要,由每个小组选派代表进行讨论,针对讨论情况,进行打分。或者根据课程内容进行提问,由每个小组选出代表进行回答。该项分值占期末总分的10%。通过该项考核,一方面培养学生团体协作能力,使每位同学都尽可能参与到该课程的讨论和提问中,避免以前考核的随机性和非普遍性,这对于体现考核的公平性起到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该项内容的设置,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及临场发挥能力。许多学生在校期间,在众人面前发表观点的机会不多,即使具有该种机会,往往是以演讲或者法律辩论赛的形式参与,涉及面较窄,不能广泛有效锻炼临场思辨能力。由此该种考核能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学生在知识的掌握度,运用知识能力和语言表达等各方面的水平。

(三)设置课堂模拟,锻炼文书写作

原有课程的考核中并未涉及课堂模拟内容,由于实践教学的学时有限,不能有效的锻炼学生的该项能力,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引入模拟。该项模拟并非如实践教学模拟审判中的角色扮演,也非行政旁听中的总结心得,该项内容主要是锻炼学生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其考核分值占期末总分的10%。该项考核具体内容为:在行政诉讼法授课的内容中,讲解到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相关内容时,在结合案例的基础上,让每位学生均进行法律文书的写作,通过该项练习,再结合实践环节,能够让学生对整个诉讼程序非常熟悉,每种法律文书的写作均得到训练。法律文书的写作是学生将来从事实务必备的技能,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进行该项训练,一方面,加深学生对于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印象,锻炼其写作能力;另一方面,锻炼学生说理能力,从相关的材料中,能够梳理出对自己有用的材料,能够收集证据,分析证据,从而得出结论。根据课程内容大体可以安排3-4种类型法律文书的写作,考核将根据具体文书的数量确定分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多元化考核体系的建构是多元化教学模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课程多元化考核体系的构建主要考虑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本身的内容,教学目标和学生职业规划及教学效果。该课程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专业基础课,通过该种考核方式的构建,充分的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习的趣味性,使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得到较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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