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中的利益运行系统探析
——基于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视角

2019-11-20 07:03张龙辉
关键词:共同利益组织化团体

张龙辉,肖 克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达至善治的基础。为推动社区治理的深入开展,党和政府多次提出要引入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并指出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应包括社区基层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益组织以及社区居民等。就目前学界对社区治理主体的研究情况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理论论证的角度出发,探讨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合理性;第二,探寻多元治理主体的类型,将多元治理主体,如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等具体治理主体作为研究的对象,从而论证多元治理主体存在的现实性;第三,探讨在多中心治理模式下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和权利关系;第四,探讨政府之外的多元治理主体在社区治理视域下的关系;第五,侧重于对多元治理主体在社区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由此可以看出,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社区治理是具有国家政策支持和经过理论论证与实践检验的。同时,从理论的角度而言,社区的多元治理主体除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化的治理主体之外,也应当存在非组织化的治理主体。诚然,社区居民个体属于非组织化的治理主体,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类型的非组织化治理主体?这类非组织化的治理主体是以一种什么样的共同体形态存在的呢?其内涵和特征是什么?它的利益运行系统是什么样的?呈现什么样的特性?本文即是在运用系统理论(system theory)的基础上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一 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一个社区治理主体的理论探索

当前,学界对社区基层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等组织化治理主体的研究较多,而对非组织化治理主体的研究则似乎被忽视。在社区治理中,除社区居民个体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类型的非组织化社区治理主体?其内涵和特征是什么?

(一)可能性分析:文献梳理

非组织化治理主体的存在是真切的。在现实的学术研究中,一些学者有意或无意地论证了此类非组织化治理主体的存在,我国现有的国家政策也间接地推动了此类治理主体的形成。

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个人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至少需有50人以上个人会员,否则不予备案、批准,并对相应的活动资金数额进行了规定。因此,受社区规模和居民经济情况的影响,在社区存在一些治理主体,它们因未达到政府规定的人数或活动资金的要求而难以注册、备案。如褚松燕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的社团,这类社团属于因国家严格的社会团体登记制度而无法办理登记或登记为公司的组织以及没有达到法定登记人数的兴趣团体,这类组织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但因广泛的社会需求而存在于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领域。[1]这类组织如果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就属于非组织化治理主体。卢宪英从我国基层社会自治单元设置的角度提出了紧密利益共同体自治的观点,认为紧密利益共同体是基层社区治理的合理单元。而紧密利益共同体是基于紧密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居民联合体,其组织规范化程度由其共同体成员或自治组织自行决定,成员间足够紧密的共同利益是其存在的唯一必要纽带,它的存续也受紧密共同利益及居民意愿的影响。[2]这种紧密利益共同体基于共同利益而存在,但与组织化治理主体相比较,并没有固定的共同体形态和正式的社会身份。曹宇从社区维权模式的角度着手,指出在诸多社区维权模式中存在一种“松散联合”的维权模式。这种维权模式的主体是利益关联方的松散联合体,其领导力量是社区骨干人员和热心业主,其组织体系较为松散,利益诉求较为单一,且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成员随时中途退出的缺点。[3]这种维权模式中的松散联合体具有非组织化治理主体的主要特征。张大维、陈伟东等以武汉市“院落自治”和“门栋自治”为研究对象,指出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主动退出民间自治空间,以重构社区治理单元,同时还要“引导民间组织的发育和壮大,创生多类型、多层次的无形社区治理单元”[4],其中无形的社区治理单元中即孕育着非组织化治理主体的雏形。邓大才在研究农村自治方式的过程中发现,在农村自治过程中存在以特定的利益为载体,当既定的利益目标实现后即宣告解体的利益共同体,如“以道路建设和维修为利益关联载体组织自治;以河流治理和建设为利益载体组织自治;以生产、生活用水的解决和营运为利益关联来组织自治;以宗族活动、祭祀活动为内容进行自治等”[5]。这类因具体事项和特定利益目标而设定,待事情完结或利益目标实现后即宣告解体的自治组织即是农村社区治理中的非组织化治理主体。

由此可以看出,在社区治理中确实存在着除社区居民个体以外的非组织化治理主体,这类治理主体基于特定的事项和共同利益而聚合,但囿于成员规模、活动资金、共同利益特性或社团成员意愿等因素而不能在政府机构登记注册或不愿登记注册,从而游离于法律认可和政府许可的范围之外,也因之不具有正式的社会身份。但它们通过对非组织化力量的运用嵌入到社区治理之中,作为对组织化治理主体的一种补充,在组织化治理主体缺位或者覆盖不到的地方发挥重要作用。

(二)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对非组织化治理主体的赋名与理论探讨

通过对此类非组织化治理主体的研究,结合上述学界研究情况及对此类治理主体的理解,在这里,将非组织化治理主体赋名为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之所以如此,而不是像前文提到的称之为紧密利益共同体、松散联合体或者无形社区治理单元,乃是由于上述研究并未突出非组织化治理主体的最大特征——组织结构的无序化和社会身份的非正式性,即此类治理主体的非组织化。这是由于任何共同体的形成都是基于紧密共同利益的,但这并不能作为区分不同类型利益共同体的标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非组织化并不是指该类利益共同体的利益实现过程无人组织,而是在实现利益的过程中该利益共同体不具有组织化的特征,既无系统的、固定的组织架构,也不存在明确的、成文的组织规则和行动策略。

与所有利益共同体一样,共同利益仍然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形成的逻辑基础和道德理由,也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建构群体认同的内在动力。作为一个非组织化的治理主体,从行为逻辑上而言,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往往借助于个体化的、私人性的身份参与社区治理,其基于利益聚合行为而形成的共同利益不具持久性、固定性和系统性,而是基于具体事项和特定利益诉求而存在,一旦事项完结或利益目标实现即宣告解体,其原有成员则会在新的利益驱动下与其他利益个体或治理主体形成新的利益共同体,这就使得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难以建构出具有持久性的、固定性的社区治理目标以及与该目标相适应的动力机制和集体行动策略,从而使得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在行为逻辑上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稳定的集体行动策略和动力机制。从组织建构逻辑而言,由于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不具注册或备案的资格,或不愿向政府注册或备案,故其不具备明确的组织身份标识,加之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不必然地出现在特定的、单一的治理主体内部,其成员可以来自于同一个治理主体,但也可能突破组织的界限,来自两个甚至多个治理主体;既有可能来自于同一个社区,也有可能来自于多个社区。因此,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组织建构过程呈现无序化特征,它不具备完备的科层化组织体系。而由于社区治理的地域性特征较为明显,参与社区治理的治理主体往往来自于社区周边或社区内部,而较少突破地域的限制形成全国性的非组织化治理主体,因此,社区治理中的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组织体系一般不具有全国性。从权力建构逻辑而言,由于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成员处于不断变动之中,故而其难以形成稳定的领导核心和高度的群体认同。同时,作为非组织化的治理主体,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一般与基层政府的关系较为疏远,它的形成既不是基于基层政府的政治需要,也不是基层政府特定治理职能的延伸,故而不具有明确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不必然介入到政府政治过程,但却时刻关注社区治理的进程,它与国家权力之间也不存在天然的联系,因此,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不具有稳定的权力核心和特定的行政等级。从合法性获取逻辑而言,社区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包括认知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规制合法性三种类型,这些治理主体需要通过社区治理利益相关者以及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长期作用形成的环境的接纳、认可,获得合法性,这一合法性包括“认可其作为社区治理主体资格与地位、认同其行动和作用等方面”[6]。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作为治理主体,其在社区治理中合法性的获取也同样需要利益相关者的接纳和认可,这一接纳或认可的最低要求是获得社区居民对其在社区治理中作用和意义的认同,而理想结果则是其作为非组织化社区治理主体的资格和地位被基层政府所认可。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将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界定为:在社区治理中,社区中的利益个体基于共同利益而联合,但尚未形成稳定领导核心,不具有正式化的社会身份、稳定的共同体形态和高度的群体认同,其治理主体的合法性需要社区治理利益相关者接纳和认可的非组织化治理主体。至此,可从组织化程度的角度将社区治理主体进行以下分类(如图1所示)。

图1 社区治理主体类型

二 社区治理中利益运行系统的基本要素

要素(element)是构成系统(system)的基本单元,包括影响、社会关系、社会行动者,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偏好”“信念”“关系”等,而要素论的核心是一种建模程序(modeling procedure)。[7]系统与要素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

(一)价值要素

价值要素是利益运行系统中利益个体形成的基本价值判断和价值认同,它包括利益、群体认同、合法性认可、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和非正式的社会身份,其中利益是诸多要素中的核心要素。利益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基础,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形成的逻辑基础和道德理由,也是该利益系统运行的动力。这里的利益包括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个体利益是利益个体决定是否参与利益个体组织化的原始动力和情感基础,也是经利益聚合行为形成共同利益的逻辑出发点。而共同利益则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形成的逻辑基础和道德理由,是其在实现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做出理性选择的情感基础和价值旨归,也是其以团体化行动的形式参与利益系统运行的基本动机。群体认同是个体基于群体成员身份而产生的一种情感,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体系中,认同先于行动,而只有当群体认同度较高时,团体中的个体才会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团体行动之中。[8]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群体认同来源于利益的实现和情感的支撑,也来自于其社区治理主体身份被政府、社区党组织等组织化治理主体及社区居民的认可和接纳,群体认同成为增强其凝聚力和团体行动效果的重要因素。此外,基于长期交往而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对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及其成员的行为具有价值引导和约束作用。最后,非正式化的社会身份是基于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组织建构逻辑而形成的,它是一种对外的价值判断,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作为一个治理主体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身份区别,这一身份特征影响着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在整个利益运行系统中的行为特点和作用发挥。虽然这些价值要素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但却贯穿利益运行系统的整个过程,决定着利益运行系统主客体成员的偏好和信念,引导着其在实现利益最大化过程中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二)主体要素

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参与下的社区治理利益运行系统的主体要素主要指的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以及构成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作为一个社区治理主体所应有的共同体基础的利益个体、组织架构和意见领袖。利益个体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的基础,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中个体利益的来源主体和共同利益的物质基础,没有单个利益个体的聚合,就难以形成个体利益以及基于个体利益而出现的共同利益,也就难以经利益聚合而形成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而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则是其得以开展团体化行动的基础,也是其之所以能够在社区治理中产生团体化影响的组织保障,也是其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生成利益诉求、参与利益分配的组织基础。但是由于其利益个体的不固定性,使得其组织架构较为松散。此外,利益个体的变动性、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短期性和组织架构的松散性,使得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内部较难达成稳定的利益共识和群体认同,从而难以形成稳定的领导核心或意见领袖,而急剧变动的利益共识、较大的利益冲突和多变的行动分歧,又使得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意见领袖难以进行有效的利益整合,不利于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在社区治理的利益系统运行中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后,作为非组织化的治理主体,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是整个利益运行系统的利益消费方,也是其中介要素沟通客体要素的团体依托,它们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提供利益诉求和消费需求,经团体化行动向客体要素输入要求或“支持”,从而构成了整个利益运行系统的利益诉求生成、消费环节,推动整个利益系统的运行。

(三)中介要素

中介要素是利益运行系统中沟通主体要素和客体要素的桥梁,它包括团体化行动和沟通机制两个基本内容。团体化行动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为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的行动策略,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与利益供给者进行沟通和交流的中介。团体化行动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它既是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手段,也是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作为一种手段,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通过运用团体化行动策略向利益供给者输出“要求”和利益消费动机,通过影响外部组织化治理主体的决策、获取社区居民的情感认同或者直接参与社区治理过程,推动组织化治理主体决策或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向着有利于自身利益实现的方向发展,从而获得利益供给者的利益供给;作为一个过程,这一团体化行动指的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将团体化行动策略作用于外部治理主体,它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进行利益交换的过程,是其将自身的利益诉求外化为消费动机的过程。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团体化行动的制度化表现就是有效沟通机制的建构,这一沟通机制是其与利益供给者进行利益输出和输入的制度化确认,也是实现利益消费与利益供给的有效途径。

(四)客体要素

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参与下的社区治理利益运行系统的客体要素是与利益系统中作为主体的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进行利益关联的对象,它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等治理主体,它们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一般在社区治理利益链条中充当利益供给者和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在民主政治环境下,政党是政治生态系统最重要的结构性要素,[9]它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组织,也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治理主体。在政党政治中,政党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政治力量直接介入政府政治过程,它作为核心把关者(central gatekeeper)和资源提供者(resource supplier)为政治候选人(political candidate)提供支持,并通过控制机制(control mechanism)制约政治候选人的个性化倾向,[10]以左右政府政策制定,进而影响社会结构和利益分配体系的建构。政府或国家是社会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它通过运用科层式的治理模式参与公共事务管理,[11]并向社会提供符合公民需求的公共产品。与政党一样,政府也是政治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结构性要素和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治理主体,政府凭借对社会公权力的垄断,通过制定国家政策的方式影响政党的政治行为、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分配体系。在我国,执政党嵌入到政府行政和社会生活之中,决定着国家的制度供给和政策倾向,影响着政府的政治过程。具体到社区治理中,社区党组织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下级组织,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并在整个社区治理过程中起到核心主导作用;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具体负责社区治理工作,它既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整合民众利益的诉求,也根据基层政府的要求向社区民众进行利益供给;而社区社会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作为多元社区治理主体中的一元,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和组织特点,参与社区治理过程。

综合而言,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利益供给者以基层党组织和政府为主要结构性要素,而以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为具体的利益分配主导者,以社区社会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为利益分配的参与者,它们通过介入或者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影响社区中的治理主体结构和社区利益分配,进而主导社区利益多元化水平和组织化水平,而这些都对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利益的实现和共同体的存续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这个角度而言,基层党组织和政府是整个利益运行系统的主要利益供给方。

三 社区治理中利益运行系统诸子系统

系统论将世界看成是一个系统或者系统的集合,它关注要素之间的互补性,认为系统通常是嵌套和联网的,各子单元本身就是一个系统。[12]根据上述对利益运行系统组成要素的分析,可以将整个利益运行系统分为利益消费生成环节、团体行动环节和利益供给环节,其中利益消费生成环节是一个基于利益诉求、消费的利益演化系统,团体行动环节是沟通居民利益诉求和政府、居委会等治理主体利益供给的桥梁,而利益供给环节则是基层党组织、政府、居委会根据小区居民的“要求”和愿景进行利益输出、公共服务供给的环节,是利益生成、供给系统。基于此,可将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利益运行系统分为内部系统、中介系统和外部环境三个子单元。

(一)内部系统

在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参与下,社区治理中的利益运行系统的内部系统实质上是一个利益演化系统,是个体利益由应然到实然的过程。一般而言,这一内部系统的运行逻辑是:利益个体基于个体利益a经利益聚合行为形成共同利益a,在共同利益a的推动下,不同的利益个体经个体组织化形成松散的利益共同体,即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基于社区居民利益诉求的驱动而制定行动策略,建构动力机制,通过中介的团体化行动向外界输入要求和支持,并最终获得共同利益b;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在共同利益b的基础上,参照在团体化行动中的贡献,制定利益分配规则,进行内部的利益分配,从而形成利益个体的应然个体利益b;个体利益b与个体利益a的差距构成了利益个体是否继续参与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情感基础和道德理由。由此可以看出,个体利益a是其内部系统的逻辑起点,而个体利益b则是内部系统运行的结果。

在内部系统中,个体利益a是利益个体的初始利益,是利益个体参与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原始动力和道德理由,而个体利益b则是利益个体经团体化行动和内部利益分配后获得的实际利益。由于不同利益个体在团体化行动中的付出程度不同,加之共同利益b和共同利益a的差别,从而使得个体利益a和个体利益b不必然相等,二者的差距形成了利益个体是否继续参与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情感基础和道德理由。同时,共同利益a是不同个体利益a经利益聚合而形成的原始共同利益诉求,是应然层面的共同利益,而共同利益b则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经团体化行动后获得的最终利益,是实然层面的共同利益,它是个体利益b的基础。二者不必然相同,甚至绝大多数是不同的。二者的差别影响着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进一步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如果共同利益b远低于共同利益a,就会引发对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信任危机,其本就不牢固的群体认同会显得更加虚弱,从而瓦解利益个体继续参与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情感基础和道德理由,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其解体。而如果共同利益b大于共同利益a,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凝聚力和认同度会进一步增加,很有可能会发展成为真正的组织化利益共同体。这一内部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图2所示。

图2 利益运行系统的内部系统利益运行图

(二)中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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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中利益运行系统的中介系统包括团体行动和沟通机制两个主要因素,它是内部系统介入外部环境的桥梁和中介,这一系统在本质上而言是一种手段和工具。作为一种手段,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凭借团体行动影响外部治理主体的决策或介入社区治理过程,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集体行动理论看来,“群体情感”(intergroup emotion)与“群体效能”(group efficacy)是影响集体行动效果的两个重要因素,而集体行动的重要基础是群体认同,群体认同影响利益个体的选择,群体偏见(group bias)则影响集体行动的现实效果,[13]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团体化行动也是如此。虽然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团体化行动存在组织化弱、行动策略和行动机制不稳定等问题,但其团体化行动的开展依然需要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内部的群体认同,利益个体的偏好、信念和价值都是增强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凝聚力和认同度的情感基础,是影响团体化行动效果的重要因素。而其团体化行动的制度化表现就是有效的沟通机制的建构。中介系统的存在使得内部系统与外部环境关联起来,进而形成了基于利益“输入—转换—输出—反馈”的利益运行系统,建构了利益消费者与利益供给者之间的沟通渠道,消解了利益“要求”“支持”与利益“分配”“管制”之间的隔阂,从而有利于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交换,优化社区治理效果。

(三)外部环境

社区治理中利益运行系统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等客体要素,其中基层党组织和政府是主要的结构性要素,它们是社区利益分配规则的制定者、社区治理主体组织化水平和社区治理结构的主导者,更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绝大多数利益诉求的供给者,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社区社会组织等则是具体的执行者或参与者。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我国的政治结构不同于西式的“国家—公民”结构,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人民”结构,这一结构的动力供给者是政党,[14]即中国共产党,它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主导力量,主导国家政策制定,对国家进行全面治理。因此,在我国,执政党态度影响政府政策、社区治理结构和社区治理模式,也决定着向社区进行利益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可以说,在我国,执政党是影响社区治理主体向社区进行利益供给的主导性因素。与政党相同,政府也是整个利益运行系统外部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具体负责社区治理的开展,它通过行使公共权力制定国家政策来影响社区治理,其制定的政策具有强制力,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性和公共性。在我国的政治与行政关系中,执政党深深地介入到政府政治过程,政府政策在本质上是政党意志的体现,代表着社会整体的利益,在政府政策与政党态度之间存在着一个良性互动,政党的价值理念以政府政策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借助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予以实施。因此,在社区治理中,党和政府制定社区利益分配规则,引导社区治理主体的发展和社区治理结构模式的建构,它们作为利益的主要供给者影响社区中的利益构成,从而也从外部环境的角度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整个利益运行系统内部系统的运行。最后,社区居委会是社区治理的具体实施者,是最主要的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它与社区党组织等其他社区治理主体一道根据国家政策,结合社区实际情况探索社区治理结构模式、社区组织化发展方向和社区利益分配体系建构,从而作为外部环境的构成要素影响内部系统的利益运行,它们虽然也存在自我发展和演化的现实情况,但其发展、演化更多的是受到政党态度和政府政策的影响。因此,从根本而言,这一外部环境的建构是基层党组织和政府意图社会化的结果。

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内部系统主体的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在整个利益运行系统中是一种利益诉求的提出者和利益消费者的角色,它们根据自身的利益诉求生成利益消费需求。而外部环境中的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等则是利益的供给者,它们要么主动向社区进行利益供给,要么基于非组织化治理主体的利益消费需求而进行利益供给。而促成利益消费与利益供给行为发生的,则是起到桥梁作用的中介系统。

四 社区治理中利益运行系统的利益消费与供给

在整个利益运行系统中,利益消费与利益供给之间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利益消费促生利益供给,即非组织化治理主体依据自身的利益诉求生成利益消费需求,借助中介系统中的团体行动和沟通机制向外部环境输入“要求”和“支持”,而外部环境,尤其是其中的基层党组织和政府基于要求和支持进行利益转换,最终向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进行利益供给。另一种是利益供给影响利益消费,即基层党组织、政府以及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等治理主体向社区进行利益供给,社区居民或其他治理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形成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借助团体化行动和沟通机制等中介系统影响利益分配规则。

(一)利益消费促生利益供给

在利益消费促生利益供给下的利益运行系统中,社区居民作为社区治理中的利益个体,是“要求”的供给者和利益的消费者,这些“要求”即为社区治理中的个体利益,而这些个体利益经过利益聚合形成共同利益,据此而形成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这一利益共同体作为非组织化的治理主体统一对外部环境提出利益消费需求。换言之,以应然的个体利益a为起点,经利益整合而形成应然的共同利益a,从而形成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该治理主体基于共同利益a形成统一的利益消费需求,此即为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要求”。在这里,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成为社区居民向外部治理主体传达利益诉求、获取利益供给的治理载体,是社区居民进行社区治理的重要依托。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借助团体化行动向外部环境传达自身的“要求”,并通过团体化行动对外部环境中有利于自身利益实现的因素提供“支持”。在此过程中,团体化行动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与外界沟通的窗口,成为沟通内部系统和外部环境的中介和桥梁。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在开展团体化行动的过程中往往会借助于既有的沟通机制,以试图与外部环境建构制度化的、正式性的联系,从而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利益。作为一个中介,团体化行动和沟通机制成为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向外部环境输入“要求”和“支持”的路径,以更好地获取外部治理主体的利益供给。而外部环境,尤其是其中的政党和政府基于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要求和支持进行诉求转换,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和利益分配体系,改善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生存的宏观环境。同时,基层党组织和政府根据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现实诉求提供资金支持、合法性资格认可等外部支持,结合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在社区治理中的现实利益诉求,将接收到的“要求”和“支持”转换为利益输出,其结果就是向内部系统输出共同利益b,而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再根据既定的利益分配规则形成面向内部利益个体的个体利益b。最后,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综合比较共同利益a和共同利益b,利益个体综合比较个体利益a和个体利益b,根据比较结果进行信息反馈,并据此进行策略调整,决定是否进行新一轮的“要求”和“支持”的输出。到此,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利益运行系统的利益运行即宣告结束。具体运行过程如图3所示。

在这种情况下,社区居民的个体利益诉求是整个利益运行系统的逻辑起点,它既是推动整个利益系统运行的动力,也是利益系统中利益消费需求的来源,而基于个体利益而形成的共同利益则成为形成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的道德理由,同时也是整个利益运行系统中利益消费需求的内容。外部环境中的政党、政府、社区居委会等依据非组织化治理主体提出的利益诉求,决定向社区进行利益供给的数量和种类。对于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以及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而言,这是一种被动的利益供给,无论非组织化治理主体的利益消费需求是否合法,在由利益消费需求到利益供给实现的过程中,都容易引发社区内在的利益冲突,造成治理效果的弱化。整体而言,在利益消费促成利益供给的利益运行系统中,利益系统的核心在于新的利益诉求的产生以及新的利益的供给,相对于社区治理而言,这种利益运行系统的本质在于新的利益的生产。

(二)利益供给影响利益消费

在利益供给影响利益消费下的利益运行系统中,外部环境中的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等治理主体以政策支持、财政拨付、公共物品供给等形式对社区进行利益供给,当这一利益供给行为发生时,社区中的组织化治理主体可通过采取集体行动的策略,以一种正式的社会组织身份向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等利益供给者以及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等利益分配者传达利益诉求,从而影响利益的分配。而社区居民等利益个体,如果他们缺乏必要的组织化治理主体的支持,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围绕这一共同利益逐渐形成一个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这一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借助中介系统中的团体化行动和沟通机制向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等提出自身的利益消费需求,并输出自身的“要求”和“支持”,从而影响这些组织化的治理主体的利益供给行为和利益分配规则的制定,形成有利于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成员利益实现的利益分配规则。至此,整个利益运行系统的利益运行过程即宣告终结。

整体而言,在整体的利益运行过程中,外部环境中的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利益供给和利益分配是系统运行的逻辑起点,社区中的治理主体围绕供给的利益而采取参与社区治理的具体措施,而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则在利益的供给和利益的分配过程中逐渐形成,并通过团体化行动向利益供给者和利益分配者施加压力,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与利益消费促成利益供给的利益运行系统中被动的利益供给行为不同,在这一类型的利益运行系统中,利益供给行为是主动而为的,利益消费行为则显得有些被动。这一利益运行系统的核心不再是产生新的利益供给,而在于制定新的利益分配规则,通过利益分配规则的调整建构新的利益分配秩序,从而使外部环境向社区供给的利益出现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分配趋势。

图3 利益消费促生利益供给下的利益运行系统

五 结论

虽然共同利益是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存在的逻辑基础和道德理由,但作为利益个体,其成员更关心自身利益的实现程度,即更加关注社区治理效果以及其他治理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对自身的影响。在追求社区治理效果的过程中,有两组利益对比直接决定着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存在的合理性和个体对参与其团体行动的认同度,即应然的共同利益(共同利益a)与实然的共同利益(共同利益b)的对比、应然的个体利益(个体利益a)与实然的个体利益(个体利益b)的对比,而作为理性的个体,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成员更多关注的是个体利益b的质量和数量,即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其参与团体化行动的最终目的在于追求实然个体利益(个体利益b)的最大化,也就是对社区治理效果的最大获得感。整体而言,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非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参与下的社区治理利益运行系统是一个利益供给和消费系统,各子系统之间基于自身特点相互影响,共同形成了一个畅通的利益链条,而研究这一利益运行系统的目的在于厘清其内部的利益演化规律,以将之纳入到社区治理结构之中,深化其嵌入社区治理的能力和水平。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利益运行系统分为利益消费促生利益供给下的利益运行系统和利益供给影响利益消费下的利益运行系统两种类型,前者的逻辑起点是社区居民的个体利益诉求,其本质在于社区治理过程中新的利益的生产,而后者的逻辑起点是外部环境的利益供给和利益分配,其本质在于社区治理过程中新的利益分配规则的制定。但是无论利益消费和利益供给哪一个在利益运行系统中承担原初动力的角色,在社区治理的利益运行系统中都难免会存在利益异化的现象,这需要在进行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厘清利益消费和利益供给的生成方式和来源,及时发现社区治理利益运行过程中的利益异化现象,阻断其利益输送链条,防止因利益异化行为削弱社区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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