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事缓则圆

2019-11-23 20:12法人蒋阳兵董燕清
法人 2019年12期
关键词:破产法贾跃亭债务人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蒋阳兵 董燕清

近日,两起个人破产案例引人关注:一是身在美国的乐视系创始人贾跃亭正式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就在贾跃亭发布破产声明两天后,浙江温州审结了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案。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中称,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按照目前中国的法律要求,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组都只针对企业实体进行,个人破产清算和个人破产重组相关法律制定还在推进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争论不断。我国是否已经达到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社会成熟度、法律完善度呢?本文参照我国香港地区和美国的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司法、经济现状,探讨一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个人破产可解决执行难问题

我国法律体系中,目前仅有《企业破产法》作为破产制度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还面临着个人债务纠纷的各种难题,但目前几种解决个人债务问题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都不尽如人意,表现出明显缺陷,使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和司法惩戒体系日益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并且,个人破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推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出台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具体来说,现在法院面临的大量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大多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此类案件可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及时终结执行程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使法院能够将有限的人力、物力投入到更有价值的执行案件中去。对于因被执行人履行不能的确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这也是债权人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应承担的商业风险和成本,对于个案中当事人德商业风险不宜浪费太多的社会资源,由法院来兜底。个人破产制度下,全体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权利能够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债权人能更好地行使代位追偿权,债权平等受偿的可能性能够提升,程序较之前状况灵活快速,从而更加公平、高效、有力地保障全体债权人而非个别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之间为争夺债务人有限的财产而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和经济资源,培育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和风控意识,促进理性投资。

另外,面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个人破产制度可给创业“失败者”重新创业创造条件。有数据表明,我国的民营经济贡献了全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和90%以上的企业数量,其分量可见一斑。这其中,迅速发展的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正在成为一股不容小觑的力量。个人破产制度的地位便凸显出来,这对于规范个人民商事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根除“债权人流泪、债务人陶醉”现象、解脱“不幸”债务人的压力以及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来说,都有着深远的意义。法律在对其个人资产进行破产清算的同时,也会用法律和制度保障创业者的生存必需的物质条件,保护诚信的债务人,让暂时失败的创业者能轻装上阵,满血复活,开启新的征途。

“清盘规则”和“债务人新生”

个人破产制度中一个重要的机制是余债免除,又称破产免责,这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乍一看,社会各界其实对这一制度是难以接受的,因为对于债权人而言确实不公平。但是,待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由“以债权人中心”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平衡”转变后,并开始兼顾全社会的整体福利之时,社会对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解将会随之深入。

英国法律是香港地区破产法的蓝本和价值体现,尤其是香港地区《破产条例》对英国1914年《破产法》内容和架构的效仿。而香港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则受香港地区《公司条例》中的“清盘规则”制约。另外,在香港存在独具特色的破产机构,如破产事务官、受托人、监察委员会等。在香港要申请破产,债务人须向香港高等法院呈上《债务人破产呈请书》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并向香港破产管理署缴纳8650港元用于支付案件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向香港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费用1045港元。

破产程序申请的主体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类似于内地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生活也有类似的“限制高消费”制度,如申请100港元或以上的信贷必须表明破产身份,不得有隐瞒。另外,破产管理署的职员有权利随时到破产人家中访问视察,监督破产期间内的生活工作情况。

在香港,“复权”制度规定较为完善。香港法律规定,破产申请人在四年期间遵守规定,在裁定破产四年后,破产令便可自动解除。若以前曾有过破产经历,在裁定破产五年后方可自动解除破产令。然而,破产人与破产管理署或受托人合作不顺利,或违反法律对破产人在破产期间内的有关规定,其破产期最多可延长到八年。而解除破产令后,以往的债务便被撤销,个人就可以重新建立信用,开始正常生活。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地区,“恶意破产”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再来看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美国《破产法》立法目的,是向财务状况很糟糕的人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美国立法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如果个人和企业因为决策失误或运气不好而失败的,应当给予他重新开始的机会。

美国破产协会研究了2016年的破产案件的相关统计数据,发现根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的499909个案子中,有95.5%的案子得到了支持。根据《破产法》第十三章申请破产的案件中,166424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164626件被驳回,比例接近1:1。当然,虽然个人破产制度给予了债务人重获新生的机会,但是对个人信用记录还是有影响的,个人信用记录里破产的记录将被留存7年到10年不等,债务人未来的消费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如果想重获“新生”的自由,债务人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美国债务人的破产程序

来看贾跃亭的美国申请破产重组事件。据媒体援引知情人士的说法,贾跃亭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同时,亦主动给债权人提供特殊保障:所有国内债权人依然有权处置贾跃亭及其他债务人在国内的被冻结资产;前乐视相关企业等原有债务人将继续履行还债义务;与原有通过担保程序向贾跃亭提起偿债请求相比,现在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信托相当于提前拿到了贾跃亭全部资产及收益权,所有债权人也将得到平等以及未来可能的足额受偿的权利。

在美国,如果债务人想申请破产,第一步就是编制财产状况表,包括债务和资产、收入和支出等,帮助法院审查其财务状况。第二步是在提起破产申请前180天内前往美国法院网站上列出的咨询机构处接受信用资询。第三步是提交破产申请,此时债务人最好是请破产律师来协助办理。根据《破产法》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破产程序,律师并不是必须,但是如果不请律师,面临的风险可能会很大,因为一般债务人对于破产法律不熟悉,对需要免除的债务没有深入了解,对法庭的规则和秩序不知晓,都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结果。当然,如果无力聘请律师,申请者也可以选择免费的法律服务,甚至向美国律师协会求助。当法院接受了个人破产申请后,具体案件会分配到管理人处,管理人将与申请人的债权人举行会议。申请人必须出席会议,但是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

简要了解香港和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后,我们发现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确实有着漫长的路要走。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但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尚未完善,立法和司法体系尚未成熟,仍需要一定时间的孵化。为早日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国家需要在各个层面加大力度,尤其是进行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立法、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的相关财产和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及破产债务人信用修复机制,培养专业、高效、有力的破产管理人队伍,甚至设立专司破产的行政管理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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