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全产业链视角下碳交易机制设计研究

2019-11-29 07:34谢家平
当代经济管理 2019年1期
关键词:交易机制水平

杨 光,谢家平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上海200433)

一、绿色全产业链视角下碳交易机制设计背景

我国为了加快履行向国际社会所做出的碳减排承诺必须要进一步完善碳交易机制的设计工作。碳交易机制设计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绿色全产业链低碳排放水平的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的程度。这里碳排放的机制设计尤其要注重奖惩机制的设计。一味的奖励或是惩处都不能够达到较好地促使碳排放水平降低的目标。若更大程度地重视了奖励则认为企业在降低碳排放水平过程中无需承担过多的责任,而是因为有政府的奖励在引导企业去从事碳排放水平降低的工作,这样就难以达到好的激励效果。另外,这种奖励机制具有一定的刚性,在开始奖励水平一般的情况下也能取得较好的碳减排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慢慢就会失去吸引力。一方面政府要承担较大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还不能取得较好的碳减排效果。而对于惩罚也是如此,开始的惩罚所带来的碳减排效果会比较明显,但后来效果也会慢慢降低,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而且惩罚只能治标不治本,碳排放的降低最终还是要依靠科技水平的提升、资金的保障等等,而不能因为惩罚措施有力就会带来碳减排效果的实现。国内外很多学者从供应链的视角来探讨碳交易机制的设计,目的是在考虑碳排放有关约束的情况下如何使供应链绩效最优[1-4]。

要将个人的碳排放水平纳入到碳交易设计系统中来。比如有车一族的碳排放水平高,而步行的人们在交通上的碳排放水平就低。那么可以给予每一个人一定的碳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从碳交易市场进行购买,而碳排放水平低的个人或家庭可以将多余的碳排放权在碳交易市场上转让出去。进一步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定的碳限额[5]。这个碳交易市场的设计将会有助于人们低碳意识的培养,进而会影响到在企业从事管理决策工作的人们的碳排放相关的决策,将有助于国家整体的碳减排目标的实现。将碳税、碳限额等与碳交易机制设计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也是碳交易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较多学者在这些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6-10]。

二、绿色全产业链视角下碳交易机制设计的层次

在这样的背景下,碳交易机制的设计要摒弃传统奖惩的惯性思维,而要寻找新的突破口来解决好碳减排的交易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碳交易机制的设计要分几个层次,从上到下可以分成中央政府层面、地方政府层面、行业协会层面、企业层面、个人层面。然后针对每一层设计相应的碳交易机制,这样的设计思路就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每一个层面的碳交易机制能够覆盖其相应的层面。

(一)中央政府层面的碳交易机制设计

中央政府层面的碳交易机制设计应该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博弈,在国际有关碳排放大会上做好博弈工作,力争为我国在碳排放相关领域内取得谈判优势,同时要给那些不愿意或不太愿意从事碳减排的国家和地区施加压力,使得全球都能朝着推进碳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的方向发展。这样的工作是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个人所无法涉足的,因此需要中央政府从国家层面来做好碳交易的机制设计问题。现在我国遵守了有关的国际气候条约,并成为了其中重要的一员,也取得了较大的话语权。我国可以国家实力来督促各个国家和地区来遵守有关的气候条约,力争使得国家层面所制定的碳交易机制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二)地方政府层面的碳交易机制设计

在地方政府层面,要做好协调工作。目前的做法是碳排放额度在各个地区进行分配,各个地方努力实现相应的碳减排目标。这样的任务分解方式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将碳减排的任务进行分解并落实到具体的地方政府身上。这样无论是考核评价还是追究责任都能够目标明确。这种做法有可取之处,但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首先就是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进行碳减排任务的分配,相应的分配方式是否合理、公正,有无更好的分配方式,分配方式是长期不变还是每隔一段时间就做相应的调整,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回答和解决。这样的碳减排任务需要进行动态调整而不能一成不变,因为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在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布局中所承担的任务不同,因此要进行动态的调整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当然要让地方政府知道碳减排任务的分配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但是调整的方式和时间等问题需要较长时间的思索而不能随意确定。比如,有人认为碳减排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就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GDP水平来确定相应的碳减排任务,另外有人认为碳减排要和当前的碳排放水平结合起来,目前碳排放水平高的地区就要分配更多的碳减排任务,同时碳排放水平高的地区的碳减排空间也相对较大,因此可以承担更大的碳减排任务。而有些人认为碳减排应在各个地区根据资源禀赋情况进行平均分配,只有这样才比较合理。综上所述,目前有很多碳排放任务分配的意见和方式,那么到底哪一种最合适,这个问题需要深入的探讨,而不能简单下结论。地方政府层面的碳交易机制需要考虑到地方政府在自然资源禀赋、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异来进行合理的设计。

若将各个地方政府作为碳交易的主体,地方政府可以在碳限额内购买相应的碳排放额度,而那些碳排放水平低的省份就可以考虑出售碳排放额度。这样资金就可以在不同的省份之间进行流动,也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二次分配。这样做那些碳排放水平高的省份势必会超出其碳排放额度,从而需要在省级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额外的碳排放额度;而那些因为所拥有的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的省份就会在碳排放额度方面有结余,因此就可以在省级碳排放额度交易市场上出售多余的碳排放额度。这样就是在初始碳排放任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分配,从而使得碳交易机制设计更加合理。如果说初始碳排放任务的确定具有更多行政命令意味的话,那么第二次的碳排放额度交易就体现出更大的经济自由交换的意志。这两者的结合就会产生更好的碳减排效果。

(三)行业协会层面的碳交易机制设计

各个行业基本上都有相应的行业协会。这些行业协会的存在有利于规范、约束行业内企业的行为,是政府和市场有力的补充。近些年行业协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的制定、行业内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行业规模的扩大等方面都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在全球气候变暖、碳排放水平居高不下的当下,行业协会还要承担起降低碳排放水平的任务。关于行业协会层面碳交易机制的设计要考虑到行业协会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综合考虑。行业协会要对行业内企业的碳排放水平非常了解,需要清楚本行业引致碳排放的主要源头是什么,有哪些相应的碳减排技术,对应的碳减排空间有多大等等。也就是说行业协会要在行业内企业的碳减排方面做出一定的贡献,不仅要做传统的行业协会的工作,还要适应形势的发展从事碳减排方面的工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本行业充分了解的优势加大其在碳减排方面的工作力度。行业协会应定期召开相关的本行业碳减排方面的工作会议,研讨降低碳排放水平的对策和措施。加大与其他行业在碳排放方面的联系程度,加强在碳减排方面跨行业的合作力度。通过行业间的协同来促进碳排放水平的进一步降低。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来做好行业内企业的碳减排工作。

(四)企业层面的碳交易机制设计

企业之间的碳交易机制如何设计将直接影响到绿色全产业链的碳减排效果。现有做法是企业可以在碳交易市场进行碳排放额度的交易工作。在政府分配的碳配额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在碳交易市场进行碳排放额度的买卖。问题的关键是政府给企业分配的碳排放额度是否合理?碳排放额度的发放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若要调整,那么调整的规则是什么?需要按照什么原则进行调整?碳排放效率高的企业可以在碳减排设施设备方面做相应的投资,然后节约下来的碳排放额度就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出售,而那些在碳减排方面效率低下的企业就可以选择在碳交易市场购买相应的碳减排额度,这样做就能够让最有效率的企业来从事碳减排工作,从而提高总体碳减排的效果。当整体碳减排效果提升之后,相应的碳减排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将会进一步提升,将有效地促进碳减排设施设备升级换代工作的开展,其正的外部性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体现。然后就会影响那些在碳减排效率方面较低的企业,慢慢地将会促进整体碳排放水平的降低。

企业的碳交易市场也要进行细分,就像将政府分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样。企业也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合理的分类。比如按照企业的规模可以分成大型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成国有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等等。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来对企业间的碳交易机制进行细化调整。大的原则方面保持一致,但在一些细分领域就可以保持一定的差异化。比如大型国有企业之间的碳交易市场和中小民营企业之间的碳交易市场就要有一定的区分度。而现在的碳交易市场没有进行这样的细分,也就会出现同是公司但是在规模、实力等方面有较大差异的企业在同一个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从而难以提高交易效率的情况出现。

在有关碳减排相关技术容易获取的今天,让减排效率高的企业多承担碳减排任务的思维要进行转变。这种思维还是有一种时间概念在里面,就是那些科技含量高的企业需要优先进行碳减排,而那些碳减排效率低下的企业就可以通过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碳排放额度的形式来进行碳排放。这样的思路在全球气候变暖压力不是很大的时候较为适用,但是在全球气候变暖异常严重的当下,不应允许在碳减排方面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而应该同时进行,对碳排放要进行最大限度的控制。要将相当大的一部分资金用于碳减排设施设备的设计、研发、购置等方面。要将企业用于非核心业务的有关碳减排设施设备的研发采购等纳入到企业的税前抵扣额度内,同时这部分的资金投入要记入企业的研发成本,从而提高其在碳减排有关设施设备上进行投资的积极性。更进一步政府要通过行政的手段规定企业必须拿出相当一部分收入用于碳减排方面的投入。而在国家层面要用国家的力量来进行碳减排有关设施设备的设计研发工作。要把主要的研发实力投放在与碳减排有关的设施设备的设计研发方面。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碳排放水平,从而达到碳减排的最佳效果。

目前对碳减排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碳减排要重在有关核心技术的设计研发方面。而这需要大量投入,单单是某个行业或是企业难以完成这样的技术设计研发工作,就需要国家力量来做相关的工作。而一旦在碳减排领域形成了战略制高点,就能够引领世界碳减排的实施方向,同时也能够获取更多的出口订单,这些订单不仅包含产品的出口也包括服务的出口,能够为国家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的提升。因此,国家要高度重视碳减排技术研发工作,要鼓励科研院所和有关企业进行碳减排设施设备的联合研发设计工作。

(五)个人层面的碳交易机制设计

在碳减排领域个人也起到了一个较大的作用。个人也会产生碳排放,而在传统的诸如产能确定、订货量确定等方面是不用考虑个人问题的。但在绿色全产业链的背景下就需要将个人的碳足迹考虑进去。使得个人成为绿色全产业链碳减排的一个重要环节。个人的碳消费情况反映了其作为个人对于碳减排问题的认知水准。认识到位的个人可能会尽可能地减少碳排放,过更加低碳的生活,采取更加低碳的生活方式;而那些对于碳减排认识不到位的个人可能就会不在意个人生活方式和碳排放之间的联系,其生活方式是高碳的可能性更大。若这些个人是企业的管理者,那么他们对待碳排放的方式就能够反映其在企业碳减排过程中所做工作的大小。那些自身就比较崇尚低碳生活方式的企业管理者在做出相应的企业碳减排对策时就会更加有力,更加到位。若企业的绝大部分管理者都能有这种低碳思维,那么对于企业碳减排方案的制定以及实施将有较大助益。因此,有必要将个人作为绿色全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纳入到整体碳减排方案的设计与实施中去。和企业挂钩可以将个人分成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员工,对于不同类型的员工要有不同的碳减排目标任务,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要加大低碳生活方式的宣传表彰力度,在企业管理层中营造一种良好的低碳生活氛围,通过从自身做起来逐步影响到企业的普通员工,进而再影响到企业的客户以及利益相关者。企业碳交易机制的设计一定要将企业的管理层和普通员工考虑进去,找准他们在企业碳减排中的位置,然后设计相应的方案来推动企业碳减排的顺利实施。

企业要设立相应的关于个人碳足迹测定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测定企业员工的碳足迹,了解企业员工的碳排放情况。甚至可以做到给员工分配一定的虚拟的碳排放限额,对于那些碳排放较少的个人来说就可以在企业内部出售多余的碳排放限额,而对于那些碳排放量大的个人来说,可能分配给其的碳排放额度不够,这样他就可以在企业内部的碳交易市场上购买相应的碳排放额度。从而将个人的碳排放情况与奖金发放情况区分开来。当然,若买卖情况基本一致,那么企业内部的碳交易市场能够基本保持平衡。但若在该制度的实施下,企业员工慢慢都崇尚低碳生活方式,因此大部分人碳排放额度都有富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以实施碳排放额回购的方式来保证该交易制度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稳定性。当然,若企业的经营业绩出现了一定的问题,那么这种回购制度就可以延期或放弃实施。低碳的生活方式具有一定的惯性,一旦企业员工普遍养成了低碳的生活方式,那么即使这样的碳交易制度不复存在,员工的低碳生活方式也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保持下去。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来决定这种碳交易机制设计的具体方案。当然,这种做法具有相当大的正外部性。企业员工低碳生活方式的养成和企业特殊的碳交易机制有关,而这种碳交易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变相的福利发放制度。企业将一部分经营收入转移给了员工才在某种程度上换来了员工的低碳生活方式的养成。那么企业员工的家人也会受到家庭成员的影响从而也可能过上低碳的生活方式,而其家人可能是在其他企业工作,那么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它就没有通过转移经营收入的方式而自然养成了员工的低碳生活方式。这便是这种个人层面上碳交易制度所带来的正外部性,其他企业可以通过搭便车的方式享受到这种碳交易制度制定所带来的成果。

那么如何使得企业都有动力去做这种具有正外部性同时存在搭便车行为的事情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企业之间在个人碳交易制度制定方面的合作。这种合作就要企业对于自己员工的全面了解,要了解企业员工家人所在的工作单位,然后企业和其家人的单位取得联系,在碳减排方面通过各种有效的合作方式来体现企业合作碳减排的意愿。这种合作可以是金钱关系,就是受益企业支付对方企业一定的资金,但这种方式的可操作性不强,受益的情况难以量化,相应转移资金的额度也难以确定,因此需要寻找其他的合作方式。比如进行技术方面的合作共享,优先和其进行碳减排方面的合作等等。

三、绿色全产业链视角下碳交易机制设计对策

绿色全产业链下的碳减排就是要转变传统碳减排的思路,将碳减排工作放在绿色全产业链的大框架下面进行才更具实践意义。碳减排如果仅仅是让每个企业自己去做并不一定能够取得好的效果,也就是局部最优并不一定能够带来整体最优。若各细分经济主体之间没有联系,那么局部最优能够带来整体最优。但全产业链下各个环节企业之间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局部最优不能带来整体最优,于是就要设计合理的碳减排契约以使得整体碳减排效果能够得到保证,碳排放水平能够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绿色全产业链是一个虚拟的概念,但又是实际存在的概念。这个虚拟结构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弱联系,就是各环节企业之间更多的是独立的平等的关系,但也不排除有相互持股、母子公司等关系的存在。但全产业链的链条越长越复杂,其中所表现的独立平等关系就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之间的决策更多表现为独立决策,其中也包括碳排放的决策。各环节企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所制定的碳排放策略往往不能保证使得整体的碳减排效果最优,因此,有必要在这种弱联系下面构建一个强联结关系。

(一)全产业链中成立企业联盟促进碳交易机制设计

全产业链中成立一个企业联盟,各环节企业根据自身在全产业链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在企业联盟中取得相应的话语权和谈判权。政府要强化这个企业联盟在整体碳减排目标达成中的作用。实际上这个联盟对全产业链中成员企业的约束力不大,因为企业的经济效益还是要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取得。那么是否可以考虑给予这个企业联盟一定的经济效益分配权,只有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分配权才能够更好地约束全产业链中的成员企业,也才能够实现全产业链总体碳排放水平的降低。

企业联盟可以效仿联合国的做法,不同环节的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实力缴纳相应的会员费用并取得相应的话语权,另外企业也要根据自身规模效益等情况来决定需要相应承担的碳减排规模,承担相应的碳减排社会责任。因为企业的效益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所要承担的碳减排任务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要和企业的实力相匹配,同时也要考虑到这样的碳减排任务制定能够促使企业有动力和积极性去承担更大的碳减排任务。各环节企业不会为了能够降低自身碳减排任务而去刻意减少自身的经济绩效而出现逆向选择的问题,不能因为碳减排任务制定的不合理而导致影响经济效益的提升。因此,企业主动报告自身经济效益的情况也就是企业的交税情况要和企业碳减排任务分配结合起来,这也是一种数据的共享。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要承担更多更大的碳减排任务,当然经济效益和碳排放水平之间的关系要找准,有些企业的经济效益好但是其本身的碳排放水平低,那么如何再让其降低自身的碳排放水平呢?又比如一些高科技企业本身的碳排放水平就极低,而且经济效益也非常好,那么若让其承担更高的碳减排任务,就显得不合理。碳减排任务仅仅依靠企业自身难以完成,因为其碳排放水平已经较低,那么就要考虑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个因自身效益提升而带来的碳排放任务增加的问题。例如可以帮助其他碳减排压力比较大的企业去完成碳减排任务,比如从资金的角度或是从技术层面给予支持甚或是体现出作为一种碳减排中介服务商的作用,去帮助碳减排压力较大的企业去寻找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从而能够完成自身的碳减排任务。这三种方式都能够很好地帮助碳减排压力较大的企业去完成碳减排任务。

(二)认定企业碳排放水平以促进碳交易机制的设计

全产业链碳交易机制的设计需要对每一个企业的碳排放水平进行认定,认定的周期也要合理,比如一年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甚或是更多的认定周期。要将企业真实的碳排放水平测度出来,然后才能够基于此制定出合理的碳减排任务分配方案。企业一般难以了解自身的碳排放水平,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统计有一定的区别,企业对自己经济效益的情况较为了解,而对于企业的真实碳排放水平却很难把握也不易了解。首先,了解碳排放水平要有相应的测算仪器设备,而大部分企业没有这样的仪器设备,即使有这些仪器设备其持有成本也比较高,对企业来说属于不经济的表现。另外,企业大多缺乏专业测量碳排放水平的人才,同样,若企业引进这样的人才也是一种不经济的表现,对有些企业来说拥有这类人才实际上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其次,碳排放测量的工作量大且没有一定的标准容易导致漏测、误测情况发生。比如目前全世界都没有一个碳排放水平测定的标准,碳减排水平测定需要规定哪些工作任务,需要哪些操作过程以及持有哪些设施设备等问题尚未解决。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企业测量真实碳排放水平的难度高企。

碳排放真实水平的测定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需要研发提供能够进行碳排放测量的仪器设备,另外要培养相应的碳排放水平测定的技术人员,要制定碳排放水平测定的操作标准规范,制定相应的碳排放水平测定的周期和相应数据存储制度。另外政府要充分考虑碳排放测定的经济性,合理确定相应的人才培养规模以及仪器设备研发生产规模。可以考虑和分享经济结合起来,让这些设施设备以及人才能够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共享使用,以体现共享经济的思维。

了解了企业真实的碳排放水平,那么下一步就要考虑碳减排任务以及目标的确定问题了。首先要确定某一个行业在某一时间段内的碳排放标准水平,就是某一行业在某一时间段内的平均碳排放水平是什么,然后同属一个行业的企业将自身的碳排放水平和行业标准水平进行比较,若企业的碳排放水平高于行业标准水平,那么这个差值就是企业碳减排的目标。当然这个碳减排目标的实现难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就能够从现有的碳排放水平减少至行业标准水平,可以考虑分步进行,将这个差值分成几个部分,然后企业可以分步降低,先降低到第一个阶段水平,然后再努力降低至另一较低的水平直至降到行业标准水平。在这个降低的过程中,时间效应要体现出来。要把达成目标所用的时间和相应的激励制度结合起来,完成越早获得的奖励就越多,完成时间越长获得奖励越低甚至是负数。通过这个制度的制定来使得企业有足够的动力来完成其碳减排任务。另外一种情况是企业的碳排放水平已经低于行业标准水平。那么对于这样的企业要鼓励其继续降低自身的碳排放水平,同时可以结合其经济效益的情况和所要承担的碳减排任务来帮助其他企业进行碳减排。还可以推广该企业碳减排的成功做法,推广其成功的经验。行业标准碳排放水平也会因碳减排技术的发展做相应的调整,当然这种调整也要有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保持相对不变的属性,否则就难以指导企业碳减排活动的开展。政府可以某一个固定的时间频率进行行业碳排放标准的认定,然后公开发布相应的行业碳排放标准报告以指导企业进行碳减排活动。碳减排不仅仅关系到自然环境的改善也关系到我国所体现的大国责任,更能够在碳减排活动的开展中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以及相应的社会责任感。所以可以碳减排活动的开展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国家进行企业层面微观治理的水平,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能够促进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当然还要进行行业碳排放标准水平认定方面的国际合作。国际上应该有一个行业碳排放水平的标准,另外针对某一个具体的国家而言也应该有一个行业的碳排放水平标准。这两个水平更多表现为一种不一致性,具体表现为国家的行业碳排放水平高于国际水平,另外一种就是国家的水平低于国际上相应行业的碳排放水平,恰好保持一致的情况一般不会出现。在这个层面上,以我国为例,我国所指定的行业碳排放标准可能会高于也可能会低于国际水平。高于国际水平就意味着在某一特定行业内我国的碳减排技术走在世界的前列从而能够更大限度地降低碳排放水平,此时要继续维持这一高的行业碳排放水平来进行自我施压、自我提升,以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的碳减排技术水平,也是我国承担碳减排社会责任的更好体现。若我国行业的碳排放水平低于国际标准,那么在较长的时间限度上要以国际标准为准,努力达成国际标准,但也要考虑到我国行业企业的实际,首先要考虑达成国内行业碳排放水平然后才考虑国家水准的达成问题。在这一块也要在相应的国际谈判中为我国企业争夺相应缓冲空间,减轻我国行业、企业碳减排的压力。

(三)体现不同区域碳排放水平的差异以促进碳交易机制的设计

在一国以内不同区域的碳排放水平的差异性也应有相应的体现。如果都是一个标准就不利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招商引资活动的开展,也不符合经济发展在地区方面的差异性。因此,可以结合区域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来对行业的碳排放水平进行合理的制定。比如东部发达地区的行业碳排放水平制定相对较高,而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碳排放水平制定就相对较低。当然,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也是动态的,因此这个差异性也要进行动态调整,在某一相对固定的时间频率内进行适度调整以体现公平性。前文已经述及,企业的碳减排需要相应的技术以及人才的支持,而这些技术与人才是有限的,所以可以考虑分享经济思维在碳减排中的应用。这样按照企业集聚的比例必然会出现东部等企业集聚比较明显、相关技术及人才相对较多,因此能够更好地开展碳减排任务,而对于那些企业集聚不太明显的地方,资源的可获得性不够,从而会制约他们开展碳减排活动。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也要考虑到相应碳排放水平在地区方面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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