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及其扩张制度的构建

2019-11-29 09:35
活力 2019年11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约束力请求权

(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哈尔滨 150000)

从法理上讲,绝对的否定或者肯定判决理由的既判力,都有各自难以克服的弊端。如判决理由在认定法律关系、明辨法律责任上具有重要作用。

一、依据实体法上请求权基础理论,对判决理由的划分

绝对的肯定判决理由或者绝对的否定判决理由的既判力都有一定的弊端,但二者是可以调和的,通过考察两种观点的利与弊,笔者提出了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判决理由以约束力的折中观点,但是担心实践中能否正确把握这一理论对判决理由产生约束力所需满足的特定条件。基于此担心,笔者认为,可以依托民事实体法关于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将判决理由划分为诉请型判断、要件型判断、辅助型判断。后述将对要件型判决理由产生约束力设定了特定的条件。这样的划分可以很好的解决对设定的特定条件难把握的问题。诉请型判断是对诉讼请求部分所作的直接判断,反映在判决中,即为判决主文部分,因此具有既判力;要件型判断是对支持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的要件判断,需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辅助型判断是对那些支持构成要件成立的事项所做的判断,不宜赋予约束力。上述三种判断,所具有的不同效力是适用折中观点相关理论的可行思路。

下面笔者通过借助房屋所有权纠纷来明确三种不同类型判断的内涵。所谓诉请型判断,是判断理由中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所做出的判断或者是与该判断具有同等性质的判断、反映在该纠纷中,针对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甲所有,即为诉请型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一定的请求权而提出的,该案例中请求权即为房屋所有权请求权。请求权的成立与否需相应的基础作支持,即请求权基础,关于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的判断即是所谓的要件型判断。反映在该案例中,请求权基础即为赠与合同,关于赠与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判断,如赠与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赠与的合意及合意是否真实,赠与的房屋是否合法等构成要件的判断,即是本案的要件型判断。对房屋赠与合同成立的各要件的判断即具有约束力,当然,在各构成成立基础上的赠与合同成立的判断也自然具有约束力;所谓辅助性判断,是诉请型、要件型判断之外的,对支持构成要件成立的事项所作的判断。

二、要件型判断理由具有约束力需满足的条件及其原因分析

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判断理由以约束力的设想,并没有直接回答判断理由有无既判力问题,而是在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悔抗辩的基础上,明确了在一定条件下判决理由也具有约束力。且这种约束力不仅包括诉讼标的的判断(诉讼标的的判断具有更高的效力),胜败理由、先决事项的判断—支持请求权的判决理由构成要件的判断均能产生判决的参加效力,法院、当事人均受参加效力的约束。但此类判断的约束力不同于既判力,且该类判断要产生效力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是产生争点效的争点在前诉中必须是主要争点,而非次要争点。二是当事人对主要争点进行了充分的主张、举证、辩论。四是前诉的系争利益大于或者等于后诉的系争利益。五是当事人在后诉中援用了争点效。

笔者认为,将要件型事项的判断作为主要争点的实质判断,且符合争点效理论中所设定的特定条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第一,要件型的判断通常是当事人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后得出的判断,该判断是构成判决结论必不可少的判断。各构成要素是实体请求权的基础,同时也是当事人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必要要素。只有对这些要件型事项做出了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的判断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才能获得相应的支持。要件型事项的判断与获得诉讼请求的支持之间,有了这样的利益联结,可以有效的促使当事人针对这些要件事项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切实的履行自己的证明责任。在穷尽了攻击和防御,经过了对要件型事项严格且认真的争执的情况下。此时,当事人对要件型判断可能产生的拘束力已经有了明确的预期,很大程度上,减弱了裁判突袭的可能。第二,要件型判断通常就是法官经过充分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实质性认定的判断。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抗辩、举证与质证,查清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使用相关法律进行推理,进而对支持或者反对诉讼请求的各构成要件存在与否以及存在的状态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因为这些要件型判断直接关系到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这些判断在证明标准的问题上,势必达到了盖然性甚至更高标准。在法官内心形成的心证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而经过充分审理后得出的判断具有实质性和确定性。

三、诉请型、辅助型判决理由的效力选择

至于诉请型判断,由于其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的直接判断,关于要件型判断具有约束力的两点理由完全适用于诉请型判决,而且其同要件型判断相比,需要获得更高级别的约束力——既判力,因为从三种类型判断所针对的对象性质上来讲,诉请型判断是关于诉讼请求的判断,不是关于支持诉讼请求的构成要件的判断。不管是坚持传统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的学者,还是主张既判力向判决理由扩张的学者,都一致认为应当赋予诉请型判断以既判力。

此外,对于那些支持或者反对构成要件的事项所做出的判断,则属于辅助型判断。由于辅助型判断因其性质所限,很难满足所设定的特定条件,因此,目前不宜赋予辅助型判断以约束力。例如,在一起银行贷款纠纷案件中,关于双方借贷款合意的达成以及款项交付的判断则是要件型判断,而究竟通过转账亦或是现金来完成借款交付,则是属于对具体交付方式的判断,属于辅助型事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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