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思考
——基于“罗牛山”会计政策变更案例

2019-12-10 04:42许昌柯林斌江西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营销界 2019年25期
关键词:权益法投资收益投资方

■许昌柯 林斌(江西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一、前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这两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如何,存在哪些基本差异,这些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及其经济后果如何,如何完善其会计处理方法等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以下将围绕上述疑问展开探讨,而权益法是讨论的重点。

二、成本法会计处理简介

投资方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后续计量时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后续计量时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基本保持不变,由于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也不因此确认相应的损益或其他权益。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时,将应获得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在成本法下,投资方的个别会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的是长期股投资的取得成本,不能准确反映其在被投资单位应享有的权益金额,也不能充分反映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实现的损益。但是,因为投资者可以控制被投资者,由投资者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将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并予以详细披露。虽然成本法规定投资方只核算因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而形成的投资收益,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却将被投资单位的利润表项目合并反映,不仅确认了其在被投资单位应享有的全部当期盈余,而且还实现了按利润表项目进行明细披露,从而弥补了投资方的个别报表按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核算的缺陷。这样的制度设计即能够相对独立地展示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又能够反映投资方股东应享有的在包括被投资单位在内的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符合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及相关性质量要求。

三、权益法的会计处理简介

在权益法下,投资者应当按照投资单位应当或者应当分享的净利润、亏损和其他合并收益的比例,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并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者应按照投资单位申报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降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者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将所有者权益计入投资单位净利润、亏损、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同时,投资方不会将其与被投资单位视同一个会计主体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因此,在权益法下投资方的个别报表中仅以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来反映其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净资产权、以投资收益来反映其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当期经营成果、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来反映其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其他综合收益。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差异分析

成本法下通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方式,全面、详细地反映了投资方在被投资方所拥有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除了部分报表项目的金额因被抵销内部交易影响而有不同外,其详细程度与个别报表相比并无差异。在权益法下,投资方仅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及其他综合收益三个报表项目反映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拥有的净资产、当期经营成果及其他权益变化。显然,权益法对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拥有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的披露是极其简化的。成本法是一种形式上不确认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应享有的净损益份额,但实际上却用另一种比权益法还更全面、更详细的方式披露了其在被投资单位应享有的净损益份额。如果仅从投资方在被投资方应享有净损益对投资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来看,两者实际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投资权益法下投资方无法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与经营政策实施控制,由权益法所核算出来的投资收益虽然可以增厚投资方的净利润,但却不能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入以满足高额利润下的现金股利分配诉求,也不能对外披露投资收益的可持续性特征。

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对于相同的事项分别采用详细或简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其根本原因在于重要性差异,而重要性差异往往基于量的差异,而非本质上的差异,这似乎又与成本法与权益法所适用的条件不相符。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持股比例的高低固然可以作为判断重要性高低的一个依据,但这只是个形式依据,因为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条件差异的关键在于投资方能否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当投资方能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时,被投资方实现净损益时、投资方也就可以同时按持股比例认定相应的净损益,这是因为投资方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决策,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当投资者不能对被投资单位行使控制权的,投资方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的变现就会面临很高的风险。因此,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下的会计信息差异就不应该只是详细程度问题,而应该是否确认为当期损益的问题。

根据现行准则的规定,投资者有权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业务政策的决策时,就表明投资方能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投资方应按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的核算。比如,投资方向被投资单位派出一人担任被投资单位董事时,即在法律形式上满足投资方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条件。然而,这样的影响与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应享有的净损益能得到最终实现还是有较大差距,毕竟1 名董事无法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无法确保相应的经济利益能流入投资方。因此,在此基础上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进而提升投资方当期最终净利润的会计处理结果,与成本法的适用条件相比是不够谨慎的,这也极有可能成为一些上市公司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盈余操纵、实现某些非正当经济利益的手段。

五、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应用案例分析——以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一)案例简介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35,以下简称“罗牛山”)、在2017 年及以前年度,罗牛山将该股权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采用成本法计量。罗牛山在2018 年半年报中披露,2018年3 月,海口农业银行任命了一名董事,这对海口农业银行产生重大影响。故将该股权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正是这一会计政策变更,导致罗牛山在2018 年上半年实现投资收益3.78 亿元,占其净利润的111.04%,实际净利润同比增长157.18%,掩盖了其扣非后净利亏损的尴尬。然而,就在罗牛山2018 年上半年净利润实现大幅增长的背景下,公司的实控人却抛出了巨额的股份减持计划,减持519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5%。而在公司股价低迷时期由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员工出资兜底增持的那部分公司股票也在此期间被全部抛出,实际控制人也避免了承担员工增持公司股票所生产的亏损。罗牛山公司股票在2017 年末的收盘价格仅为8.07 元,而在公司利益于股权投资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一季报及半年报净利润所产生的积极影响等信息(期间叠加了“赛马项目”信息)的刺激下,其股价表现异常强劲,最高时曾上涨到17.84 元(与年初相比实现翻倍)。截止实际控制人完成股份减持计划时,公司的股价依然收在10.43 元,累计涨幅仍高达30%,而同期深圳成指的累计涨幅却为-23.4%,形成鲜明的反差。在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完成后,公司股票的市场表现与深圳成指的表现基本实现了同步波动,风光不再。

(二)案例分析

将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可以大幅增加投资方的净利润,却不能产生相应增量的现金流入,投资方的经营状况也不会因为会计政策的变更而产生实质变化,反而增加了投资方分配现金股利的压力。会计政策变更所引起的财务数据异常变化,尤其是净利润的异常增长,却会成为市场炒作的“理由”。从数据形式上看,上市公司盈利的增长理应推动其股价的上涨,这是价值投资的正常表现,也是会计信息在证券市场决策有用性的体现。但从经济实质上看,投资方的财务状况与经营绩效并不会随着这次简单的会计政策变更产生实质性变化,即便公司委派了1 名董事前往被投资单位,也只能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与经营决策施加极为非常有限的影响,不应由此改变投资方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原则。股价的过度反映恰恰说明会计信息在证券市场上对投资者产生了一定的误导,这并非其决策有用性的良好体现。在我国,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主要体现在其在证券市场上对投资者的决策引导,而现实情况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更好地核算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问题。

六、相关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从消除会计政策变更动机、提升会计政策变更成本、更好地满足会计信息质量的实质重于形式要求等视角出发,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提高现有权益法的应用条件,如将投资方在被投资方委派的董事人数提升至3-5 人(或占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人数的30%-50%)作为其能在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判定条件之一,这样既加大了投资方通过满足会计政策变更的法律条件而实现盈余管理的目的所需要的运作成本与难度,同时也使得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经济关系更具有经济实质,从而实现权益法的使用在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上并重。二是投资者采用权益法分享被投资企业的净损益时,不再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比如可以考虑将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等非当期损益类科目。在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其公允价值变动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是因为其价格波动的变现风险大。而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扣除现金分红的部分)的变现风险也非常大,这主要是因为其持有时间长,几乎要等到被投资方终止经营方可变现。当然,投资方也可以选择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来变现投资收益,但此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股权投资又有何异?因此,将投资方在权益法下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是个不错的选择,这样既反映了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权益、又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会计处理结果相对谨慎,将有助于化解前述权益法所产生的不良经济后果。三是废除权益法,考虑采用成本法核算,但当投资方只能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时,不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投资方只核算因取得现金股利而确认的投资收益,避免了现有权益法对净利润的助推作用,但此法将导致投资方在被投资方应享有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反映,是最保守的一种会计处理选择。最后,应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的价值分析能力,严惩利用“非实质性利好”进行股价“炒作”的行为,尤其是要加大对“信息操纵——市场炒作——高位减持”的系统性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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