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发展定位的思考

2019-12-10 09:54翟红九周思光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9期
关键词:检察官检察检察机关

翟红九 周思光

关键词司法改革 行政人员 发展定位 职业保障

一、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现状

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已久,如今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组成了检察机关的三类人员构成,使人员分类管理成为了现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内容愈发增多,這对司法行政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积极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司法行政人员工作效能的高低是直接影响到一个基层检察院的运行是否顺畅、高效、有序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是否有提升、有效果。但是人员分类管理带来的工资薪酬差距大、职业晋升空间狭窄、政治待遇差别大等现状导致了司法行政人员数量在基层检察机关锐减。但司法行政人员是连接领导和基层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为检察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的重大责任,发挥着综合协调、上传下达的重要作用,为检察机关正常行使司法职能提供重要组织保障。

二、检察改革前后司法行政人员定位的变化

(一)身份认同感缺失

检察改革前,检察机关内部基本上只有部门业务之分,并无明显身份差别,只要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每名工作人员均可获得法律职称,享受相应的检察官等级,就个人发展和前途而言,司法行政人员与检察工作人员相差不大,甚至在一定岗位上还有其发展优势。但在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业务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检察官主体地位凸显,司法行政部门逐步与检察业务部门剥离,司法行政人员逐步被淡化,尤其是在当前改革形势下,改革红利着重向检察官序列倾斜,改革目前倾向于落实员额检察官的待遇、薪酬、保障等,司法行政人员为整个检察机关有序运转所作出的辛勤耕耘、无私奉献被习惯化和淡化,这就直接导致了司法行政人员感觉到被忽略、被边缘化,感受到自己的用处和价值无法得以重新体现,从而无法产生身份认同感。

(二)工作压力增加

检察改革前,司法行政人员编制数量由地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基层检察院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权。但在人员分类改革后,大量行政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及干警转任至业务部门工作,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综合部门人员不足、经验短缺的现状。同时,按照内设机构改革规定,司法行政人员核定编制数不能超过本单位编制数量的15%,行政事务力量配给与行政事务总量不符,加之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行政部门还要承接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区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布置的大量应急性、突发性和阶段性任务,进一步加大了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压力,普遍存在“人少事多”的心理包袱。

(三)职业发展受限

检察改革前,司法行政人员可以在司法行政部门晋升行政职务,通过选拔担任内设机构中层干部,也可在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前提下,转岗至检察业务岗位,发展前景较为明朗,职业规划范围广阔。但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员额制检察官回归办案主业,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辅助检察官在一线办理案件,司法行政、检察政治业务与办案工作不再交叉。检察官必须从检察官助理中遴选,司法行政人员与检察业务人员职业互通桥梁完全被隔断,只能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的中层选拔,与此同时,基层检察院受编制、职数影响,司法行政部门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较为稀缺,职业前景不乐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员构成复杂,年龄结构不合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人压人”现象,年轻司法行政人员的晋升机会较为狭窄,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受限。

三、司法行政人员定位变化的成因

(一)工作职能要求

司法行政工作本质上是服务,依附于司法检察工作而存在,保障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行政人员地位特殊,一般都是知识结构全面、综合能力突出的复合型人才,其工作能力不亚于业务人员,但因为体制机制的原因,只能与员额检察官差别对待,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二)政策前景不明朗

随着司法改革目标与方向的明确,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机制日渐完善,业务人员在政治、薪酬等各方面待遇逐步提高。而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的出台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主要是参照一般公务员管理,尤其是在未来的政治待遇和薪酬待遇发展方面,均未被提及,导致了基层司法行政人员普遍存在的“人心不稳”现象,甚至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人才的流失。

(三)考核任务繁重

基层检察院每年要承接来自市院和区委区政府的双重考核。除了对检察工作的考核,还要对党的建设、队伍管理、财务管理、纪检监察等司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指标逐年细化,工作标准逐年提高。但因为考核结果涉及每一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容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为此,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来准备资料台账、汇报总结等,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量。

四、检察人员分类改革背景下司法行政人员的发展方向和职业保障措施

(一)强化顶层设计,重建司法行政人员职业自信

在顶层设计时要肯定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人员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引导重建司法行政人员的身份认同和职业自信。要尽快出台保障司法行政人员发展的政策规定,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等方面给予司法行政人员足够的关注,从中央层面不断加大对各级司法行政人员的关心、关爱。要充分考虑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增加司法行政人员编制比例,依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职责重构,防止出现基层检察机关一部门对口上级多部门的情况,缓解司法行政人员从业压力。尝试推行司法行政人员办案制度,允许司法行政部门具有法律从业资格人员协助参与办案,既可以增强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能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检察部门“案多人少”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自信。

(二)建立责权清单,提升司法行政人员专业化素质

要解决基层检察院“人少事多”的工作现状,最主要的是要准确定位司法行政工作,坚持大部制改革,建立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压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到人到事,避免出现职权交叉、工作推诿现象和“忙者脚不离地、闲者无所事事”的两极化局面。在日常工作中,要实行“定期优化”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司法行政人员的任务分工进行调整和改善。要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精准扶贫、机关党建、文明创建等多领域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助推司法行政人员夯实理论基础,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化能力,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为检察工作大局提供更为优质、更为高效的服务。

(三)畅通晋升渠道,拓宽司法行政人员发展方向

扎实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当照顾并加快司法行政人员职务职级晋升速度,扩展晋升空间。尝试探索司法行政人员内外部转任和横纵向交流制度,建立健全交流转任机制,结合工作需要、任职资格和干部个人意愿,允许优秀的司法行政人员转任到检察辅助岗位,可采取附条件竞争选拔、组织调整等方式加大司法行政人员的交流转任力度,为其转型创造一个相对平等的平台和机会。

同时,畅通上下级检察系统综合人才交流工作,鼓励并支持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参与上级机关遴选。此外,还可在适当情况下建立健全跨系统的对外交流机制,可向纪委监委、政法委、司法局等地方行政机关作横向交流,确保司法行政人员有更为广阔的晋升渠道和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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