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区一般纳税人试点,助推我国自贸区高质量发展

2019-12-12 06:10王文清严立佳
进出口经理人 2019年10期
关键词:保税税收政策海关

王文清 严立佳

近期,《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明确,按照中央赋予的特色战略定位,出台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6个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上进行差别化探索试验,以加快投资贸易自由化、提升贸易便利水平,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及外资企业“引进来”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合理营商的渠道和平台。具体举措在税收优惠方面是显而易见的。自贸区通过借鉴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的优点,对照国际通行税收政策,大胆创新,吸引了诸多国内外投资者的参与。而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作为助推自贸区健康、全力发展的“试验田”,除了自身具有的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外,还积极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备案管理制度。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为我国对外贸易营商环境开放式、便通式发展持续加码。

自贸区的优势与特点

自贸区是部分国家划定有别于本国关境内一般地区并实行特殊政策的对外自由贸易区,由海关实行监管。在不同的国家,自贸区有不同的名称和表现形态,如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自由港、工业园区等。我国自2013年8月在上海以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保区为基础设立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来,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不断扩大自贸区试点范围。由于自贸区比其他开放地区具有更加灵活的区域功能和优惠政策,其对国内外企业具有较强的投资吸引力。

首先,它是我国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年进出口总值不断递增。据海关总署统计,2019年前8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0.13万亿元,比2017年同期(下同)增长3.6%。其中,出口额为10.95万亿元,增长6.1%;进口额为9.18万亿元,增长0.8%。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形式及“一带一路”导向的持续延伸,传统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各种特殊的区域政策已不能满足中国特色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自由贸易区、综保区等符合国际惯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当是必然选择。

其次,它对我国发展外贸经济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当前,自贸区建设发展快速,给我国及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动力。尤其是近年来,自贸区因其利于监管、规范发展、效益明显,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充分肯定和支持。例如,“国发〔2019〕16号”文件明确,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依法依规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可以看到,自贸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是我国与国际市场接轨必不可少的“桥头堡”。

最后,它是我国外贸经营扩大对外开放的产物。在我国对外开放进程中,自贸区是继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设立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先导区。由于这些不同类型的特殊区域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先后出现的,因此,它们不但具备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增值服务等功能,而且还能够及时处理物流信息的相关内容,辐射效应十分明显。例如,“国发〔2019〕16号”文件明确,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支持具备相关资质的船舶供油企业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条件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态实行保税监管;重点推动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当讲,自贸区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产物。

综保区的功能与税收

综保区是以虚拟港口为依托,在整合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口岸功能等特殊区域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它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内设有专门的海关监管机构,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具有“政策叠加、功能整合”的特点,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的特殊功能区。

区域功能

綜保区按照海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的监管原则,实行全区封闭化、信息化、集约化监管,除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转口贸易、商品展销、进出口加工等功能外,还有集聚企业和政策示范功能。一是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进境货物只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口径掌握。二是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为企业提供更为全面的功能平台,满足加工贸易的各种需求。三是进口货物存储在区内仓库,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这样可节约流动资金占用,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四是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可以快速、便捷地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五是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区内,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

税收政策

现行综保区税收政策将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势汇为一体。国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政策;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政策;货物出区销往境内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对区内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加工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退税。从综保区税收政策来看,它具有税收叠加政策的优势。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以出口为目标的进区货物选择报关进区,才有可能享受“进区退税”利益。允许企业根据货物流向自行选择报关或备案进区,才能使“进区退税”真正成为增强特殊区域比较优势的举措,为区内外企业带来一定的效益。

综保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文件的规定,综保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即符合条件的综保区均可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综保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保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适用试点税收政策。

试点企业身份变化

根据功能定位,综保区被视作“境内关外”,区内进出国内的货物视作进口和出口,“境内区外”的货物进入综保区可以享受“入区退税”政策。区内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后,试点企业与区外企业、其他试点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被视为国内购销交易,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并可索取、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优势

为激发区内企业创新动力和竞争活力,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政策确保试点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最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保持“关外”交易待遇。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试点企业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以及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仍适用保税政策。试点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由于以上交易均未涉及征税货物,所以仍延续保税或免税政策。

二是“关内”交易适用区外政策。试点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加工贸易货物除外)之间、试点企业与试点企业(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的货物购销视同国内交易,适用区外企业税收政策。试点企业销售给境外、非试点企业、有退税功能的非试点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中含有征税货物的,可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试点企业销售给保税区及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的货物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三是加工贸易货物适用政策。区外企业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区内外税负公平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区外企业进口设备、料件时需要缴纳进口税收,为确保相同情形下区内外企业税负公平,试点政策对综保区试点企业进口设备及货物保税政策予以了调整。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时,仍暂免征收进口税收,但需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试点企业向境内区外等销售的应税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根据《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规定,缓税利息的利率參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如综保区试点企业A,在2019年11月1日向区内相关部门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主要经营服装加工出口。2019年11月,A从国外保税进口一批布料,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合计为400万元。该原料制作成成衣后全部用于国内销售。那么,根据相关试点政策,400万元布料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并补缴缓税利息。

(作者单位:王文清,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严立佳,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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