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侗苗村落乡规民约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证研究*

2019-12-13 11:51谢开贤张庭辉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村落纠纷

吴 堃 谢开贤 肖 琳 张庭辉

1.湖南医药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0;2.怀化市洪江区检察院,湖南 怀化 418000

乡规民约是民间为保障和调节某聚落区域居民生产和生活秩序,通过民主商议制定、居民共同认可和遵守并具有共同约束力的制度和规定[1]。一般由居住区域村民自主商定,约束所属区域内的村民,可以说是一种排他性的管理,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村落往往长期被默认,具有部分相当“立法”及“司法”的权力,虽然不能代表国家,但其权威性毫不逊色。课题针对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和麻阳苗族自治县边缘侗苗村落纠纷冲突的特点、表现形式、乡规民约的调解作用进行实证研究。

一、对象与方法

以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和麻阳苗族自治县侗苗族村寨为研究样本,村寨聚居人口必须10户以上超过30人,相距不超过百米,经济条件、地理位置、人口数量等外部条件基本相当,但不限定是完整的村民小组。调查对象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侗苗族村民。将新晃和麻阳两县按照约1/2的比例共抽取24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10个-11个村共255个;每个村抽取3个-4个村寨,用方便抽样法,共发出问卷900份。调查员入寨采用匿名形式自填问卷,双方确认调查内容后当场收回,收回有效问卷共计845份,有效回收率为93.89%。

二、结果

包括侗族378人,占44.73%;苗族467人,占55.26%。男占77.90%,女占22.10%。文化程度(不特指第一学历),大学(包括本科、专科)占14.91%,高中及高职占41.89%,初中及以下43.20%。职业:公务员39人,占4.62%;专业技术人员17人,占2.01%;个体户60人,占7.10%;企事业单位人员2人,占0.24%;农民(包括村、组干部)484人,占57.3%;其他人员(包括学生、军人、打工人员、商贩、非公务员干部等)243人,占28.75%。

年龄,18-30岁占21.89%,31-60岁占54.08%,61岁以上占24.02%。个人经历,曾经有3年以上外出务工经历的占30.53%,基本上在村里以务农为主的占46.86%,乡村干部占15.03%,其他人员7.58%。

从2012年1月-2016年12月间,440个侗苗村落共发生-各种纠纷冲突33291起,包括邻里纠纷5421起,占16.28%,家庭家族纠纷7747起,占23.27%,土地纠纷6106起,占18.34%,山林纠纷5746起,占17.26%。债权债务纠纷4748起,占14.26%。其他:如换届选举、环境污染、群体上访、治安纠纷、赔偿纠纷等共3523起,占10.58%。在所有的冲突原因中,86.56%与利益有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3653件,占10.97%;乡村领导借助法律和乡规民约协调解决的14605件,占43.87%;基本借助“乡规民约”解决的15033件,占45.16%。

三、侗苗村落纠纷冲突的特点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边缘少数民族地区开发不断推进,村落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凸显出冲突原因利益化,冲突矛盾复杂化,冲突规模群体化,冲突处理疑难化等。

(—)冲突原因的利益化

我国三十多年改革的过程,从本质上讲是利益关系重组、利益结构调整的过程。不同利益主体围绕着利益的得失不断产生利益矛盾[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资源交易项目不断增多,公共资源领域里的交易成为利益冲突的多发场域,在侗苗民族村落较为明显。如在土地使用权变更,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损失赔偿等过程中,由于个体裁量权滥觞,或者防范利益冲突机制欠缺等原因,使资源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群体、个人基于各自利益追求而发生矛盾和争夺。研究显示,在33291起矛盾冲突中,涉及利益问题的28816起,占86.56%。

(二)冲突矛盾的复杂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冲突也日趋复杂,社会冲突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牵涉的领域很宽,内容越来越复杂[3]。村落的冲突不再是单纯的民间纠纷,从冲突的全貌看,主体方面既有干群矛盾也有邻里纠纷;客体方面既有观念冲突也有经济纠纷;性质上既有民事纠纷也有行政纠纷。社会矛盾涉及的领域广,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社会关系等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导致矛盾的性质呈现复杂化特征。[4]处理起来出现诸多的不确定性。如麻阳大桥江乡村落余某某2011年与本村落田某某因林地界限发生冲突,余将田打伤,一年后因医疗费用的补偿问题再次发生冲突。经县、乡、村领导等多次调解无效,余反而仇恨村长余某某,并且于2012年将村长打死,酿成命案。

(三)冲突规模的群体化

多元化的经济发展促成了思想的多元化,村落居民既关注个体在经济社会中的主体地位,也追求政治民主和自主权利。由于社会的精神文明落后于物质文明建立的速度。当前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对抗性、燃点低等特征。[5]如2012年麻阳县发生一起两轮摩托与三轮摩托相撞的事故,两轮摩托驾驶员李某某当场死亡,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死者家属非法组织村落50余人堵塞209国道,引发多人围观,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冲突处理的疑难化

转型时期,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矛盾冲突的强度与烈度也在上升,矛盾博弈策略、手段日益复杂。[6]许多突出的和重大的矛盾冲突往往冲破了以往的法律制度渠道,呈现较强的“刚性”特征,难以妥协,容易陷入僵局。简单明了的问题,按照法律审判,执行难度很大;按照风俗习惯,又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只能参照法律和乡规民约调解。

四、侗苗村落纠纷冲突表现形式

随着民族地区教育水平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也随之发生改变,人民更加积极争取自己的利益,增强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这在不同程度上增加纠纷产生的可能性[7]。

(—)家庭冲突和家族冲突

传统家庭关系是以血缘和姓氏为核心组成的群体,以儒家礼教维持稳定。经济、文化、个体、社会等是冲突的主要因素,夫妻、父母、子女是矛盾的主要载体,亲情、血缘关系很浓。如夫妻吵架,家庭财产分配,老人赡养,子女教育等冲突经过时间推移会自行消除。家族间矛盾冲突如果无法在家庭内部化解,则性质复杂,可能成为社会问题的策源地之一,影响社会稳定。研究显示家庭家族纠纷占冲突中的23.27%。

(二)利益和非利益冲突

贫困是利益冲突的客观原因,“衣食足知荣辱”。侗苗村落人们大都生活在温饱线的边缘,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发生冲突在所难免,而且冲突双方很难让步,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内部利益冲突。如老人过世时丧葬费用分摊,婚嫁彩礼的馈赠,兄弟分家时家庭财产分配等引发的冲突;二是村落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如农副产品销售、借贷、土地承包等过程中的矛盾,以及田地山水之间的边界纠纷;三是群体冲突。如生产建设和经济开发过程中征地补偿,人员安置,房屋拆迁等造成村落与村落之间、村落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利益是构成冲突的主题,非利益冲突比较少。在青少年中文化水平较低、基本素质较差的群体更为多发。研究显示与利益相关的冲突在侗苗村寨的纠纷中占86.56%。

(三)非暴力冲突和暴力冲突

非暴力冲突与非利益冲突表现形式差不多,以争吵、辱骂、人身攻击、脱离族群不相往来常见,一般不会给村落安定带来明显危害。暴力冲突以打架、斗殴,甚至凶杀为主要形式,规模大小不等,如父亲打孩子、丈夫打妻子、兄弟之间相打、群体斗殴等,造成的后果也无法预料。象旧社会少数民族村寨之间的“打怨家”暴力冲突,不但规模大,后果也相当严重。研究显示伤害人身安全的暴力冲突,包括群体的和个体有638件占1.91%。冲突往往是由于宗教信仰的差异、产品贸易的分歧、族群之间利益的争夺等引起,会严重影响村落间的和谐和稳定。非暴力冲突和暴力冲突不是一成不变的,非暴力冲突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冲突升级,往往酿成暴力冲突。

(四)信访不信法的上访

上访是中国传统意识中对清官的期盼,心理上对政治权力的崇拜,也是传统文化“厌讼”的体现。当冲突在村落里无法得到满意调解时,有些村民信上不信下,找上级信访部门或领导上访,从县到省甚至中央越级讨说法,给当地政府施压谋求利益,政府只能以安抚的方式给予解决,人们称为“告肥状”。同时也反映了基层政府在处理村民上访中的尴尬局面。研究显示,在各种纠纷冲突中选择上访有358人次,占1.08%。

五、乡规民约调解的合理性

乡规民约作为乡土社会的基层民众在其日常生活中按照特定环境下伦理、道德要求自发商量,共同讨论并制定,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我国法治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8]但是也存在颇多的争议。

(—)依据民约、礼俗,家族为主调解

礼俗、习惯、民约不是法律,而是一种规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9]其作用在于被规范的人内心接受,并且成为自己行为的模式。如某苗寨村落陈某某的妻子结婚十几年未生育,与寨子的一名向姓村医通奸,并生育一子,被发现后,村医被陈家人捆绑,还要让其当众出丑,摆酒悔罪。向、陈两家族人协商后,认为挨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算了,觉得家丑不可外扬,由向家出钱吃“和气酒”。并征求陈某某意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陈考虑再三,既怕张扬害羞,又觉得自己有了一个续香火的儿子,立马承认这个儿子是自己亲生,以后双方均不能再提此事。研究显示:村落冲突中依据民约和礼俗等家族解决的占18.08%。

(二)依据民约村落老人为主调解

村落一般都有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那些阅历丰富、说话办事比较公道的老人往往是村落公认的“执法人”。如寨老、族长、庙老等等,凡寨内有不平争端,不论大小必当凭寨老理明排解。如麻阳某寨子刘姓一族集资修路,要求本寨子所有成年男人都必须参加,不参加者每人每天按150元交钱。两户张姓男人在外,既不交钱也不参加。次年清明节兄弟二人开车回来不让过路,从争吵发展到肢体冲突。张氏兄弟请族长、寨头等老人出面解决,并承担酒席钱。经过老人们调解,判定张家补交修路费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有些时候,地方官员公开承认村寨头人具有调解本村寨内部民事纠纷的权力。[10]他们始终肩负着评判村落是非对错、惩恶扬善的使命,其处理结果也会使大多数人诚服。研究显示:村落老人解决冲突的占17.95%。

(三)依据民约村落相关人物集体调解

当涉及村落里较大的矛盾冲突,某一个人或几个人无法解决时,需要村落公认的头面人物集体调停,如“五老三房”、“三公四会”的首领等,需要调解的双方必须为参与处理问题的人提供食物和烟酒。如某侗寨吴姓儿子不肯赡养近80岁的孤单父亲,家庭请“五老三房”调解。调解时堂屋的神龛上点着香,“五老三房”依次坐在中堂两边,吴姓儿子站立中间向老人们陈述不赡养的理由。理由没有得到认可,“五老三房”合议后要他跪下听判,有人提议将其捆绑在中堂柱子上用棍子打。但是多数长老不同意这样处理,最后判定开出他的族藉,不准参与族里任何活动,任何情况下族群里不能给予帮助,以此孤立他。第二年他主动摆酒,向“五老三房”认错,问题得到圆满解决。研究显示:村落相关人物集体解决冲突的占9.13%。

(四)依据民约乡村领导及司法干预

村落里矛盾尖锐,冲突激烈;或族与族之间群体冲突,影响极大时,仅依靠几个有威望的老人、头领已经无法解决,必须由乡村领导及司法干预。如湖南省308国道修建,征用麻阳高村镇某村民小组土地,被征土地19户,未被征土地22户,双方村寨为土地补偿款发生冲突。被征方要求享受征地款的90%,不被征方认为土地为集体所有,只能享受15%。双方争执不下,曾一度矛盾激化,出现阻挠308省道施工的群体事件。经过乡村领导及司法共同协调,结合乡规民约达成协议,阻止了问题的扩大。研究显示:村落冲突中乡村领导解决的14605件,占43.87%,完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3653件,占10.97%。

六、运用法制精神完善乡规民约的必要性

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在短间内不可能完全融合,但坚持在国家法律框架的下互相渗透,构建理性互动的模式是可能的。

(—)消除乡规民约的公权性与国家法的冲突

在解决民族村落冲突的过程中,乡规民约的运用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从应然层面看,国家法律难以很具体地对村落发生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往往需要乡规民约弥补其中的不足;从实然层面看,“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在解决村落冲突中更加容易得到村民的信任。但是乡规民约的规定不一定完全符合国家法,乡规民约中的一些“老规定”和“土规定”往往是历史的产物,带有国家法制不健全时期的时代色彩[11]。如对村民因违纪而捆绑、跪拜、请吃等。可能导致一种现象,即国家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在乡规民约中被剥夺[12]。无论是精神上的惩罚或物质上的制裁,乡规民约是无权设定的。所以国家转型时期既要承认乡规民约在解决村落冲突中的重要作用,也要不断消除其与国家法的冲突。

(二)促成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融合

乡规民约的主要特性有两个:“制定的主体是乡民”,“是人们在相互合意的基础上制定的”,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乡规民约权威来源的合理性[1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要使乡规民约真正发挥社会治理的作用,必须使其与国家法无痕对接。一是突出村民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在制定乡规民约过程中引导村民做到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能与国家相关政策相冲突。二是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要充分发扬民主,在惩恶扬善的同时,要体现民主自治意愿,不得侵犯个人权利,使其成为村民自觉遵守的规则,和谐村落建设的工具。三是保证村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在一个村落任何一个人,如果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村民是不愿意遵守这个规则的,也难以长久。只有权利和义务在民约中体现公开透明、相对平衡才具有生命力。四是巧妙地运用解释技巧。对乡规民约的核心问题要注重运用国家法律解释,通过柔性方式弥补乡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矛盾。将习惯法与国家法在村规民约这样最基层的治理规范中充分融合,才能有效地调整和维护乡村的社会秩序。[14]

七、结语

本研究仅限于湖南新晃、麻阳侗苗少数民族村落,受区域和样本的限制,研究成果及案例不一定能概括所有侗苗村落纠纷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以期能为侗苗村落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一直在农村社会发挥着作用,并且无法被另一种制度所彻底取代[15]。说明以民间法为代表的乡村自然秩序和以国家法为代表的国家秩序并不是对抗性的,完全可以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愉快合作,有效且低成本地维护乡土社会的和谐秩序,以最终化解社会矛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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