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工作模式

2019-12-13 23:37廖颖疌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卷宗事务审判

廖颖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0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发展走进新常态,加之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门槛降低,案件不断涌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呈“井喷”式状态,“案多人少”不断加剧。如何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资源配置模式转型升级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大课题。在司法体制改革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背景下,人民法院适当实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工作模式,将部分与裁判相关的事务性的工作外包,有利于减少法官事务性的工作量,提升法官专心审判的时间与精力,对于提升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有重要影响。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庭审速录、档案扫描、卷宗装订、文书送达等审判辅助事务交给社会购买服务人员,将审判辅助事务推向诉讼服务中心前台集中集约办理等方法,可以为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做出有益尝试。

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现实需要

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事务的需要,将审判辅助事务剥离出来,向社会组织公开购买服务。现如今,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案多人少”成为各级法院的“通病”。法院引入社会购买服务,将法官从繁琐的审判辅助事务中抽离出来,专门负责审判核心事务。这是审判事务构建发展形势的必然需求,是矛盾解决的有力措施,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减轻法官的工作量及工作压力

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在购买社会化服务前,事务性工作占据了大量的时间。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的同时,还需要负责送达、整理卷宗等事务性工作。这大大的占据了法官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后,法官相对应用于处理辅助事务性的工作时间减少,腾出了更多的时间、空间及精力,可以更好地投入审判核心事务当中,促进办案质量的提升。由此也可见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对提升审判质效具有有利影响。

(二)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

近来年,人民法院案件呈“井喷”式增长,一线法官缺口大,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一些法官不但需要审理案件,还需配合书记员送达、归档等事务性工作。这导致了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工不明、权责不清的情况。还可能导致案件质效下降。将审判辅助事务单独剥离出来,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审判资源,使得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不仅有利于法官从繁杂的审判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开庭、审判,更有利于审判辅助人员的专业化与职业化管理,有利于提升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三)有助于提升司法效果

法院在提高案件质效的同时,也应关注司法效果。公正司法不但须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们,而且也离不开一支高素质、技术过硬的队伍的配合。长期以来,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各级法院及律师的难题。通过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组织专人专岗送达,有效的促进送到的效率及成功率。卷宗无纸化的推进,对于卷宗扫描的人力需求亦在加大。具有相应技能的社会购买服务人员可以专门负责卷宗的扫描、移送及归档。实现了高效、高速的工作模式,保障各方当事人方便快捷的调卷,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

三、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服务类型

在进行人员分类及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购买的社会服务类型主要有:庭审记录、送达、归档等。

(一)文书送达设专人专岗负责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难题。有些案件需要多次反复送达,严重浪费了审判人员的时间。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首先就应当着重解决送达难、投入大的问题。为此,可以尝试文书集中送达。每个庭室派专人负责送达,对于送达人员采取集中管理,减少对接环节,建立工作职责明确化、规范化的模式。在送达中,专人专岗负责有利于减少送达成本,提高送达效率。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向当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相关证明,推行阳光司法,体现司法的权威。

(二)参与诉讼调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在法院全面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中,法院可以委托调解,借助专业化优势,由社会人员或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进行调解。有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更加有利于调解,给当事人带来便利,减轻诉讼负担,促进其达成和解。这将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三)提供科技信息化服务

信息化建设是现代人民法院的发展趋势,也是法院的迫切需要。因而,更多的是需要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支撑。将繁琐、复杂的科技信息化服务交由专业的社会组织。既能够拓展科技的运用,也能更好的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为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了更好的技术与安全保障,也有利于将法院干警从复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人民法院可以建设审判质效评估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等,便于法官审理案件。可以开发安装使用文书智能校对系统、司法速算系统等审判辅助系统,对法官法律文书等的规范化、自动化提供支持,帮助法官提高案件质量。

(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人民法院可以统一协调,向专业的物业公司购买服务。例如保洁人员、安保门卫等。法院可以采用自我管理与外部管理向结合的模式,由提供劳务方对保洁、安保人员进行招聘、培训等。法院可以定期检查或抽查,如有不满意的情形可向提供劳务方反应,最终决定其去留。

(五)卷宗扫描规定工作

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卷宗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卷宗在归档扫面的问题上花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为了将法官从这些事务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可以聘请专业的服务公司入驻法院,成立卷宗扫描中心,派专人与之对接,统一集中的开展卷宗扫描工作。法官负责检查卷宗与电子卷宗的一致性与完整性,书记员负责案件卷宗的收集、整理与交接。卷宗扫描中心应当做好登记,做到交接的每一个卷宗都登记好交付时间、扫描时长与取回时间。集中管理可以激发审判资源的活力,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提升法院的司法服务能力,有利于司法效果得到落实。

四、审判辅助社会化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各级各地法院在审判事务上采用购买社会化服务屡见不鲜。但在近几年来的探索与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经费有限,待遇难保障

推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服务的模式管理,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就目前来说,法院的经费主要的来源是地方财政。根据司法责任制度改革的要求,法院系统的管理制度应当实行省以下的地方法院在人、财、物上统一管理。但这项制度目前还处于待推进状态。从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趋势来看,推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服务的管理模式,无疑加重了法院在经费使用上的规划及取舍的难度。审判事务社会化服务的购买力决定于财政。这使得社会购买服务人员的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受限。工资增长的幅度可能较小,这使得社会购买服务人员的待遇难保障,甚至可能出现服务与薪资不匹配的情况。

(二)社会购买服务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法院公开向社会购买服务主要针对的是审判辅助性的事务,但审判向来不是独立存在的,即使是辅助性的事务也与法律息息相关,无不影响着审判事务。例如庭审记录的速度以及对法律专业术语的运用归纳;送达程序上的处理方式;如何保障程序不违法等等。这些都是有相对应且明确的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上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规定,对案件审理质量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法院在向社会购买服务时,可以或者说应当要求社会购买服务人员有一定的法律学习经历,或者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这样才能达到审判辅助的最佳效果。然而在实践中,有相关法学教育经验或者拥有相关资质的人士对于长期从事审判辅助工作意愿较低。往往报考人员无具备相关的能力或资质。这样的社会购买服务,一定程度上不能有效促进审判工作品质的提升,可能存在不能实现购买目的的情况。

(三)管理考核机制尚不成熟

法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无法分割,审判辅助事务的质量好坏影响着审判的质效。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法院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对于社会购买服务人员往往是由外包公司对其进行监管。法院内部部门虽可以对其进行评价,但监管手段的断层依旧存在。可以看出,目前社会购买服务人员的身份不属于法院,鉴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在保密制度上有严格的要求。并且在案件处理过程可能存在责任追究。这些都是潜在的问题,并且尚无法得到解决。在人多事杂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的实行监管,并形成一套系统的管理考核制度成为重点。

(四)审判辅助队伍思想不稳定

社会购买服务人员与法院正式干警不同,在思想上稳定性较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待遇较低。社会购买服务的费用是由财政提供的,薪资相对固定。随着队伍的壮大,社会购买服务人员的薪资在短时间内难有提高。二是缺乏晋升机会。社会购买服务人员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在工作模式上、人员配置、职业发展上存在局限性。晋升途径不通畅。三是社会购买服务人员的归属感及认同感较弱。很难从根本上保障从业人员的稳定性。社会购买服务人员在相应岗位上的工作停留时间较短,这使得工作人员流动大,增加了法院的培训成本,对审判辅助工作的正常运转也带来了一定困扰。

五、审判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经费保障是能够实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基础。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可建立由省财政主导、地方财政为辅的独立司法预算体系。可以将改革工作分为阶段性的措施进行实施。分阶段、分步骤进行,避免出现操之过急的情况。初期,可以建立省级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保障的模式,就是分为两个模块的补助,这样可以分别保障不同的需求。中期,可以建立省级财政为主导,地方财政为辅助的模式。在合理的预算和需求中找到最适合恰当的经费保障。后期,最终可以实现独立的司法预算体系。省级财政制定合理的预算,专项资金保障各级司法经费需求。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调剂或弥补财政缺口。从而做到常态化的财政保障、及时保障、按需保障。让保障的效果得到最大的发挥,确保审判事务社会化服务发挥其本质作用,从而对审判事务起到积极影响。

(二)提高社会购买服务人员的准入门槛

在招考时,明确要求社会购买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及资格证书。例如要求具备法律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针对不同岗位提出不同的要求。书记员应具有法律专业相关文凭或从事过与法律相关的行业,在记录速度、法律术语的理解使用上也应有一定的要求。协警的基本身体素质应当达到司法警察体能素质标准。卷宗扫描的人员应当能够熟练操作相关扫描设备及装订卷宗的能力,并且可以在入职时要求其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地方法院可以尝试与相关院校合作,由职业院校推荐符合审判辅助工作需要的相关人才。从而减少培训成本,而且大大提高了队伍的业务素质。在进行人员分类改革的过程中,将精细化管理细化到每一个部门。针对审判中心工作,对于不同的岗位制定专门的职责要求及业务要求,按“需”招人。

(三)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标准及激励机制

由于政策性、制度性等方面的原因,社会购买服务人员工资待遇远低于在编人员,并且在职务管理上缺少等级职称、职位调整的激励机制,缺乏晋级晋升途径。正因为如此,部分人员将其视为工作过度,抱着“骑驴找马”的心态,无法将心安定下来。从而造就了社会购买服务人员容易流失的现象。为改变这一现状,应当将社会购买服务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让其有明确的职业前景和职业预期。在薪资待遇上,可以建立激励性的薪资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首先,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标准。必须从实际出发,针对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制定符合法院工作要求的考核标准。采用百分比量化的考核形式,通过民主测评、日常行为规范、工作绩效等三个方面对社会购买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可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优秀档次、良好档次、合格档次及不合格档次设定差别化标准。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社会购买服务人员可以适当给予奖励。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退回提供服务的公司。奖惩机制并用。岗位津贴或者绩效奖金依据评定的考核等级来确定,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表彰、晋升、是否续约、是否解聘和奖励工资发放的依据。其次,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对于审判辅助事务实行单独管理,参考综合管理类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于不同岗位的社会购买服务人员进行分类定级,设置专门专项专途径的晋升通道。各级各类人员晋升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及考查。原则上逐级晋升,考核优秀的人员可以考虑跨级晋升,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予以晋升。对于书记员,可以根据记录的案件数、送达数等进行考评,同时参考法官给出的评价及出勤情况、工作态度等。可以设立专门的等级考试,等级考试结果统一考核结果,使各类人员均有上升的渠道和空间。对晋升等级做适当限制,避免盲目晋升现象的出现。建立不合格人员退出机制,对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质量低下的,在批评教育后不予以改正的、采取扣奖金、重新培训、降级等处罚,屡教不改者,采取辞退的方法,确保服务质量水平。适当也可引入第三方测评机构,借助第三方机构对社会购买服务人员予以考评。多措并举提交社会购买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及工作态度,从而更好的满足审判辅助事务的要求。

(四)加强教育与沟通

要从严从落实教育管理制度,确保社会购买服务队伍的纯洁性。一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通过集中学习、集中参与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购买服务人员的党性修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以及保密意识的培养。二是定期开展与社会购买服务人员的谈心活动。各部门领导干部应定期与社会购买服务人员进行交流,了解社会购买服务人员的思想变化及心态变化,及时了解其在工作亦或是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阻力。生活保障上,实行人性化的服务保障,对待法院干警和社会购买服务人员,始终坚决一视同仁,在办公保障、节日慰问、培训休假、表彰奖励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无差别”对待,予以同等的关心和关怀,让社会购买服务人员切身感受到单位及领导的关心与重视,感受到法院集体的温暖。确保社会购买服务人员能够舒心、放心地工作。三是要增强社会购买服务人员的集体归属感及认同感,强化人文关怀,组织相关实践拓展活动,为干警及非在编人员提供友好的相处环境,消除其与在编人员的心理隔阂,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增强社会购买服务人员的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增强主人翁意识,激发工作积极性。

六、结束语

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是法院人事制度、工作模式的一次大转变。不仅关系着各级法院干警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法院本身工作模式的科学发展与变革。现如今,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全面推行,人民法院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工作模式也将全面推广。虽然现在仍面临这困难与问题,但在经过科学合理的规划与规范后,困难定能得到克服,问题终将解决。该项工作任务将日趋完善,最终形成一支支分类合理、架构科学、权责分明、管理规范的法院工作队伍。终会为人民法院的人才队伍建设注入更加强有力的活力,为更多优秀的人员提供广阔的舞台,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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