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制度研究

2019-12-13 20:59刘雨佳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刑事案件检察官

刘雨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昆山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最终案件以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结束。案件除了引发对于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讨论外,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在昆山市公安局发布的公告中,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商请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最近这几年,在不少新闻中,常能见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字眼,实际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在我国已经存在多年,提前介入制度很早就在我国落实了,但是立法未跟进,提前介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概述

(一)“提前介入”的概念

所谓“提前介入”,是指刑事案件立案后,尚需侦查机关采取侦查措施查明案件,未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由检察机关参与侦查活动、提出意见,引导取证与侦查监督。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是有法可依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1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权力。所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是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有两方面作用和目的,首先可以提高案件破解的效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进行引导,利于侦查机关按照起诉的标准和条件,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关键证据及时固定下来,更加准确、全面地把握证据,也便于在庭审中充分展示。其次可以化解纠纷,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及时介入,可以减少社会影响性。

二、提前介入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一)缺乏具体性法律规定

虽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已经存在多年,但尚未有相关的细则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对于提前介入的检察机关,其是何种法律定位仍不明确;提前介入何种案件,如何介入,介入程度不明确;提前介入过程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二)工作机制不完善

一是没有相关规定,检察人员不知如何进行具体的介入工作。工作机制不具体,检察人员在介入过程中难以把握介入的“度”,效率并不高。二是没有专门的负责介入工作的人员,仅是临时指派,缺乏系统管理。三是仅仅有规定检察机关介入的权力,没有对于检察机关错误的介入行为规定惩罚,追责机制。

(三)对提前介入的具体工作认识错误

实践中,部分检察人员对于提前介入的积极意义并没有深刻认识。或是过于积极,认为提前介入就是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合办案,对侦查活动干预过多,或是过于消极,认为提前介入工作无关紧要。侦查活动属于侦查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的作用不大,使提前介入工作流于形式。

(四)侦查机关的不认可不配合

实现良性追诉,需要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达成共识。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不认可,由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出于一定的部门保护心理,并不希望检察机关干扰自己的工作。

三、对于提前介入制度的完善

明确提前介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侦查机关通知介入,使检察机关及时跟进案件。二是检察机关主动介入,检察认为有必要的,依职权直接介入侦查,侦查机关应积极配合。

检察机关必须在提前介入工作中找好自己的定位,要做到“不抢戏”。提前介入是为了引导取证与正确适用法律,而不是对侦查活动进行指挥。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的具体工作中,要积极参与案件讨论但不可干预甚至替代侦查活动,正确认识与侦查机关的分工配合。

进一步强化提前介入,指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开展取证工作;并进一步强化职能衔接配合,健全内部线索移送、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办结反馈等制度,主动延伸检察触角,拓展服务领域,强化诉讼监督,保持打击犯罪的高效。

四、结语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对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意见,以集中打击犯罪,实现案件受理及时分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犯罪实现精准打击,保证依法规范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积极的作用。

提前介入工作机制虽然有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一定问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于检察官的侦查业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而检察机关捕、诉部门的检察官习惯于案头作业、书面审查,缺乏侦查业务的历练和经验,而提前介入,需要检察官实质意义上参与侦查。如何训练并培养检察官有效引导侦查的能力,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并且对于法律规范的笼统化,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解释与细则对介入工作进行具体的规范,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深度和尺度进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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