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舆论导向与司法进程的关联

2019-12-13 20:59叶小刚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许霆司法公正舆论

叶小刚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得与失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遵循的是制定法,制定法又叫成文法,制定法即遵循已颁布的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来处理法律事件。通过制定法处理法律事件,由于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的内容通常已经十分的完善,具有完备的法理关系和严谨的法理逻辑,并且易于理解且覆盖面广,所以实行制定法可以极大的提高处理法律事件的效率并且能够极有力的保障法律事件裁决的公平性与统一性。(讲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优点可以搜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但是,想必许多人也都发现了,在某一些案件的裁决与审判中,法院法官并未完全的按照已经颁布规定的法律条文来进行判决。而这些案件判决发生的原因往往并不是法官或者法院的因素,而是受到外在主观压力的影响。而这外在压力就是社会舆论压力。

二、舆论对司法进程的影响

现代人们的生活变化速度过快,各种事件往往都会有不同角度或者新的一面出现,而我国法律所执行的法律条文都会具有较强的司法性质以及较为严密的框架限制,这导致了法律文件内容常常会无法与社会现象相协调。在处理这些案件,裁决案件时司法者只能从现行法律文件中寻找适应法律条例来裁决,而普遍的大众并没有专业的司法意识他们只是单纯的从主观意志上判断认为案件应该如何判决,其中不免夹杂了自身的情绪。所以这种情况下判决结果与社会大众期望产生差异时往往就会引发舆论。而现状这类舆论往往是负面的舆论,通常是对司法的质疑,认为司法缺乏公正性,从而引发大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部分案件为了缓和大众与司法者的矛盾,司法者顺从了舆论呼声,对案件的裁决会超出法律的依据。这解决了社会舆论的问题,但又引发了司法公正的问题。

社会舆论影响法律案件裁决的案例一直都存在,而近现代以来,通讯传媒技术的发展更加加快了社会舆论的传播速度,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大众传媒发展到了一个令人惊讶的高度,一个社会事件的发生能够在一两日内引起全国性的舆论。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司法公正与社会舆论的矛盾终于不断凸显。

三、案例讲述

或许十几年前的“许霆案”最具有该矛盾特征。在2006年户籍在广东的许霆偶然的发现银行的ATM取款机发生了故障:取款1000元银行账户仅仅扣款1元。于是在当日,许霆通过ATM机器的漏洞故障,从ATM取款机取出总共约17万元人民币,而他的账户仅仅被扣去了170元。后在银行发现他的违法行为后,许霆最终选择了潜逃,在潜逃一年之久之后,许霆最终被逮捕。

由某市中级法院对他进行的一审判决结果是许霆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院将这一宣判结果公之于众后,在网易论坛上一位网友发表了一篇文章,在这篇文章中,该名网友提出了自己对于许霆案件不同于法院判决的看法,他认为某市中级法院的宣判结果并不合理,对于许霆的判决结果过重,质疑司法者是否按照正规的司法程序进行司法判决。而这篇文章所提出的观点在论坛上得到了大量网友的支持,在短时间内转载阅读量达到了数十万,引发了网络上对于“许霆案”的热议。不仅仅如此,在网络快速传播的发酵下,对于“许霆案”的讨论从网络中逐步延伸到了现实之中。社会各界人士,包括银行家、律师、教授、乃至学生在内,都围绕“许霆案”的判决合法与否展开了激辩,社会大众也开始考虑深思许霆的遭遇同情许霆的境遇,并开始质疑起司法判决的结果,他们虽然认为许霆的非法占有财产行为确实构成了违法犯罪,但是对于他利用ATM取款机的漏洞从ATM中非法得到17.5万元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他们认为这样的判决有失合理性太过于严重,并不符合常理,一时间这种观点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的响应,对于司法部门产生了极大的舆论压力。

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了重审,重审的结论与一审相同,许霆非法利用ATM取款机盗窃银行17.5万元的事实成立,许霆的行为的确构成了盗窃罪,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下,对于许霆的判刑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许霆在入狱后表现良好,在入狱第三年后,他获批提前出狱。

相对于一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社会大众对本次案件裁决的预期,先前争论已久的社会舆论才得以平息。但是当这场饱受争议的社会舆论案件逐渐淡出了公众视野以后,一些对法律有较为客观的看法的人士却依旧在对本案进行争论。即使碍于社会舆论但许多人认为许霆案二审由于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处有悖法理。

“许霆案”是当代中国关于社会舆论对司法进程的影响的案例中极具代表性的一个案件,从这件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社会舆论对于司法过程及其结果具有重大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也有消极。

四、关于舆论与司法的反省与思考

从积极方面来看,社会大众对于司法案件的关注与关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阳光司法”。在大众传媒还未普及时,一部分有权势的违法人员经常会在暗地中以他人不知道的方式影响司法判决的结果,为自己开脱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对于法律的轻视,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的司法发展。而在社会广泛参与司法之中后,司法者的司法也将被监督,案件真相也将难以被掩盖,这极有力的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同时,大众对于司法事件的讨论,也有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有利于提高大众的法律素养,为“依法治国”的实现提供了帮助。

但是从消极方面影响来看,社会大众的法律素养有限,对于一些案件的看法往往更多的源自于自己的同情心,对于一些“弱者”的行为产生了同情而对司法判决的“铁面无私”产生质疑,舆论压力之下,司法者就会不得不向大众妥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是一对矛盾体,互相影响。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就在于提高社会的整体法律素养。当代中国大众传媒的发展很快,然而公民的法律素养则良莠不齐,这便易导致对于司法结果的理解分歧。同时,一部分人对于司法权威没有很好的认识,这也易引发人们对于司法活动的不尊重,随意质疑。

同时,对于大众传媒也应当加以管理,发表言论的方式应当合理合法,对于一些违法的舆论传播行为,传媒媒介应当及时加以管控,从而避免将来更大的危害。

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可以是一对相互促进的矛盾。社会舆论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能够保障司法的公正,而司法公正也能促进社会舆论的良性传播。面对这一矛盾,我们既要管控好社会舆论,也要不断提高司法公正水平,寻求两者的平衡,从而促进两者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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