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唐代婚姻制度之进步性

2019-12-13 20:59张毓杭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妇女婚姻

张毓杭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婚姻开放多样

唐代作为封建时代繁荣的代表,其经济的发展程度可见一斑。但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仍旧主要依靠小农经济。由于科学技术不发达,农耕需要大量人力,这种现实的需求在制定婚姻法律制度时也有体现。一方面,依靠对婚姻年龄以及再婚的规定,促进人口增长。出于对人口迫切的需求,中央采取了对地方政府业绩考核的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在婚姻与生育方面对百姓施压。“唐太宗将婚嫁情况作为考核官吏升降的标准之一,其为增加人口而鼓励婚育。有了政府的督促和上级机关对“业绩”的要求,不止适龄男女的头婚被关注,连同丧偶的男女也被关注。”[1]当然,除了适婚男女,再婚男女也在考量范围之内,更有甚者,政府会强迫其再婚。“已经有了儿子的寡妇,如果立志要为丈夫守节,政府不会强迫改嫁,但是没有儿子的政府是要强制改嫁,此项规定的目的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只要有生育能力的人群必须婚嫁;再者‘就是要推动残破家庭的重新组合,以解决战后人口太少的严重社会问题’。”[2]

另一方面,出于对人口的需要,也是基于开放的大背景下,与“外国人”通婚也成了一种流行的婚姻方式。而这里所说的“外国人”不仅包括现代汉语意义上的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公民(当然在时代背景下这样的人少之又少),还包括其他民族、地域的人。由于互商互贸的原因,大量的“外国人”涌入,其中有一部分人留在当地与汉人通婚生子。只是这种婚姻模式下胡男汉女型的组合比较多。原因在于当时受交通工具与地理环境的限制,来唐进行商业活动外国人大多为青壮年男性,而少数供人赏玩的胡姬则是唐代胡女汉男型婚姻的主要参与者。由于这种婚姻类型的大量出现,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也应运而生。比如,《唐律疏议》卷8卫禁篇“越度缘边关塞”条和《唐会要》卷100中都提到了一条规范“诸蕃使人所娶,得汉女为妾者,并不得将还蕃”[3]。这是目前已知最早的唐代直接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规范。通过此条可以推断唐法律并不禁止本国女性出嫁于外国人,只是这些女性不能被带回蕃国罢了。这既是基于防止人口流失的考虑,也是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再如“化外人”制度,这也是为了尽量避免矛盾的发生,保证胡汉通婚与社会秩序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规范。这既体现了统治者的广阔胸怀,也体现了对他国风俗习惯的尊重。

二、妇女地位提升

父系社会作为封建统治时期的主流,其影响力深入人心。作为封建时期地位较低的妇女群体,在婚姻制度中依旧处于下风。但是与前朝相比,唐代的妇女地位略有提升,特别是在婚姻中较为明显。女性作为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地位、生活面貌、精神状态等都反映了该时代的文化开明程度以及社会发展状况。妇女地位的提高,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开展对妇女地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传统社会强调“夫为妻纲”,妻,在婚姻中的责任局限于内室,如传宗接代、孝顺父母、勤俭持家等等。作为丈夫的附属品,事事要以丈夫为先,对待婆家的亲戚要谨小慎微,不能得罪,否则面临的不仅仅是家族的宗法处置更有可能会触犯法律。段塔丽《从唐墓志看唐代社会的婚姻习俗》一文中写道“唐人在选妇,或重于仪貌、柔顺,或重于才学,或重于持家勤俭、或重于舞姿歌喉等,其中以性格柔顺、门第才学最为时人所重”。[4]这也是对妇女地位低下的一种体现,女性在婚姻中所承担的角色需要的仅仅是温柔恭顺。婚姻中是如此,婚姻或者婚约解除后依旧如此。就算是婚姻失效,作为前妻仍要恭敬孝顺对待前夫的长辈。同时,虽然对夫妻二人侵犯对方的长辈近亲都有刑罚,但是对妻子的要求十分严苛。夫家不止可以动用私刑,而且底线可以降至只要不知伤残即可。

但是这种情况,在唐中期以后慢慢有所缓和,其表现主要为妇女对于婚姻有了一定的自主选择性。此外,姚平的《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一书运用大量唐代墓志材料详细分析和展现了唐代妇女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唐代规范性观念对同时期妇女生活的界定,从唐代妇女生活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关系,唐代妇女的自我标识,生活与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角度出发,对唐代的婚姻组合、夫妻关系以及人之母三个方面进行系统探讨,具有很高的学术参考价值。

妇女的地位提升还依赖于独立的经济地位。有些女性可以依靠手工艺等换取银钱作为自己的保障,官商之女地位提升尤其明显。甚至,在科举制度完善的时期,一些寒门子弟通过科考获得社会地位并得到商人的赏识,通过结亲改变命运。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甚至有一些婚礼都在女方家中举行,婚后,夫妻双方仍旧住在女方家中,类似入赘。这也是女性地位提升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和离制度产生

传统的婚姻解除制度,主要是以男方为主导,女方被动接受。例如,《唐律疏议》中的“七出”条款。但是,唐律中还与另一种离婚制度名为“和离”。“和离”制度是建立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类比于当代社会的离婚制度。离婚的原因也与现代极为相似,多为感情破裂,性格不合。确定“和离’之后还需要制作文书,并且需要一名见证人在场。由于婚姻的结束过程和平,夫妻双方还会祝愿对方在未来的生活中可以找到更好的伴侣,而非互相怨怼。敦煌出土的九世纪到十世纪的四份放妻书中,笔者挑选了一篇为大家提供参考:

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皈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豺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蛾眉,巧逞窈究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曰谨立手书。[5]

唐代婚姻制度虽然还是秉承着封建社会的落后思想,但是在一定意义上还是有进步的。只是幅度不大,特别是到唐后期基本被打回原样。但是这样的进步也不可忽略,仍旧是一种法律的前进,值得我们学习。从经济角度出发,解释了唐代再婚现象与通婚现象较多的原因。既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也是为了国防安全。但是并非全如统治阶层所想,一定程度上过于重视经济发展影响了人们的婚姻心态和婚姻成本,与最初的想法有些背道而驰,成为一把双刃剑。从女性地位出发,关注到了女性地位较低的一面,也注意到了某些方面女性地位的提升。虽然出发点未必是为女性谋福利,但却起到了促进作用,无心插柳柳成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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