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公司法的适应性改进:基于共享汽车案的组织学思考

2019-12-13 20:59郑仁杰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科层制公司法适应性

郑仁杰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 西安 710000

共享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有人说共享经济打破了我国传统的经济关系,因为共享经济的很多运作模式不同于普通的经济市场。在共享经济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都需要被重新定义,消费者的身份也比较特殊。某打车软件就是一个很好的共享经济的典型案例,通过某打车软件案例的思考来研究我国共享经济下公司法的适应性改进是十分有效的。

一、由公司到公司法的变革

(一)对公司边界进行审视

共享经济打破了人们对传统公司的固有想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公司的边界,公司的定义随着共享经济的出现而变得模糊起来,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重视。人们纠结的问题通常来说有两个:第一个是组织存在的形式是什么,另一个问题是相同性质的组织为什么有多个?与这两个问题相关联的实际问题就是在某打车软件公司中,相关的管理人员为什么不将司机当成雇员,将所有的资源整合起来。建立企业是为了有利可图,而某打车软件公司没有将司机当成雇员最主要的也是为了节约资本,企业将生产外包给这些司机,但是又不同于普通的外包,这样的外包政策是很特殊的,在这样的商业模式中,公司的概念更加模糊。

(二)重新选择契约

重新选择契约也是十分重要的。现在我国经济市场的实质就是买卖交易,公司的买卖交易是内部组织或者管理交易契约安排。从另一个角度也就是不完备契约来看,企业是将所有的生产过程连接到一起的连接体,是松纵向一体化的结果,简单的说,我国现在还不存在拥有完备契约的一体化企业组织。当我国为静态市场的时候,为了减少交易双方在价格方面的争论,需要采取一定的解决方式,通常会采用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施行纵向一体化,另一种是订立长期的契约。但是这两种方式究竟该采取哪一种,到现在还没有定论,相关的研究人员还在对此展开深入的研究。重新选择契约在现在的共享经济中经济法的适应性改进非常重要。

(三)组织规范的变革

在组织规范变革中,共享汽车提出了调解协议,其中司机的利益与平台的管理平衡是非常重要的。共享经济在刚刚出现的时候,公司法中相对应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所以在组织变革的过程中,共享汽车的法律颁布应该更加慎重,保证公司法的准确性。在共享经济组织变革中,法律是十分强有力的力量来支持这次组织变革,帮助共享经济下的组织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公司由内部到外部实现了一次完全的转换,这次转换使得共享经济下的公司更加完善,但是同时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例如很多外部规则。公司应该制定长期的发展战略,在制定长期发展战略的时候,法规的制定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法规的制定需要平衡多方面的关系,制定过程是很艰难的,这是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中的重点也是难点。一个成功的互联网公司需要明确的了解公司各方面的关系,对各种关系进行平衡,只有平衡好各方面的关系,公司才能够不断的成长,其次公司要想长远的发展下去,还要保证消费者的福利。消费者之所以选择公司,就是因为公司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还能够从其中获得福利,所有公司的运作都需要消费者的支持,所以保证消费者的福利就是保证消费者的支持,从而保证公司的发展。在共享经济下,组织法的弱化是轻资产运营的重要基础,这样有利于减少组织边界变动的干预。公司要强化对债权人的责任,这是我国现在社会中公司法的运行对公司的必然要求之一,也是公司内部规则渗透的必要途径。共享经济下的公司要对公司的未来进行尽可能准确的预测,还应该对未来可能会迎接的挑战做好准备,这就要求公司不断地完善自身,才能够在困难来临的时候从容面对。组织规范的变革是公司到公司法变革的重点。

二、公司法的适应性改进

(一)组织域的重构

组织时时刻刻都在变化之中,人们不容易察觉是因为变化是在一点一滴中渗透的,不是很明显,同时,组织的特征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是组织中也有不变的规律。我国很多公司的法人人格和投资权益在公司的发展中不断强化,与此同时,一些不甚重要的特征在慢慢的弱化,例如科层制随着不断的弱化现在已经快要消失,这是公司中这些看上去不重要实际很重要的特征在现阶段将要面临的挑战。在19世纪末,科层制开始出现,由于科层制为公司带来了十分有效的发展,所以科层制被迅速推广到全世界,由此可见,科层制在当时的社会中发挥了巨大的能量。在科层制得到推广之后,人们逐渐将公司认作是一种类似于国家的组织,甚至有的认为联邦结构是美国公司的缩小版。公司在刚开始成立的时候确实是依靠科层制的管理来发展的,目的是减少市场交易的成本,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在互联网兴起之后,公司的本质特征越来越明显,但是公司的非本质特征却渐渐被忽视。人们需要对公司中这些非核心特征重视起来,因为这些非核心特征也是公司中必不可少的。现在已经有人预言科层制在现在社会中将会消失,这种语言虽然不是十分准确,但是从一方面反映了科层制在公司的发展中越来越不重要。共享经济为我国社会带来的不仅仅是销售的渠道的改变,也不是由线下到线上的改变,更不是业务外包,而是一种独特的组织,这种组织不同于我国之前的任何组织,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产物。互联网改变了人们对传统公司的印象,这是一种全新的公司形式,我国的部分科层制将会随之被取代,但是要想取代全部的科层制,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够实现。在共享经济下,公司法的适应性改进不仅仅是公司的治理,还面对着制度的规范和创新。

(二)公司法与社会发展的结合

公司法的适应性改进必须要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因为公司法的改进必须源自于时间,才能够在改进以后应用到实践中来,所以公司法的适应性改进是绝对不能够脱离社会的。创新对于公司法的适应性改进是十分重要的,要想公司法不断地改进,就要不断的创新,一直沿用过去的制度是十分不明智的,只有创新才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公司法应该及时调整自身来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在改进的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明确公司法中哪些是不能够改变的,哪些是需要进行改变的,明白了这个问题,才不会在创新公司法的过程中发生原则性的错误。我国的经济社会始终处于动态之中,公司法需要根据我国经济市场的变化而不断改进,改进的内容应该贴近社会,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应用到公司中来。

三、总结

共享经济为我国的发展开启了一段新的征程,同时也为我国的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这场战役中,公司法的适应性改进对于我国经济的未来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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