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涉案财物处置的现实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2019-12-13 20:59周亚飞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借方集资财物

周亚飞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00

一、非法集资涉案财物处置的现实困境

(一)借贷合同效力认定难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案件往往需要借以民间借贷的外衣进行资金的募集,而这其中既有真实存在的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也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就需要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犯罪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理。涉及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案件办理流程进行处理,而涉及民间借贷部分则相对复杂。一般情况,非法集资中的民间借贷往往金额较大,同时也存在担保情形,对于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对维护出借方合法权益及稳定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合同法“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的原则,如果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被确定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困难,导致相关出借方在被要求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时往往会有所顾虑,导致案件的查办受到影响。得不到这部分人的支持配合,案件查办的效率和公平性则又受到质疑,从而影响案件侦办的进展。

(二)涉案财物判定难

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对已经明确涉及非法集资案件事实的相关财物,侦查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处置措施。但在实践中,对于法院移送的诉讼保全案件涉及的财物以及公安机关为预防非法集资嫌疑人恶意转移、藏匿财物而采取暂时性扣押的有关财物等非涉案的财物或性质不明的财物如何处置却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办案机关无法对相关财物进行明确性质的界定,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带来相关财物处置的混乱。对于在刑事立案前,已经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出借方,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必然要求强制执行。而通过刑事案件办理的相关涉案财物则会按照刑事办案流程,在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变现并按照集资金额所占比例进行兑付。因此非法集资涉案财物的判定难,导致不同资金出借方会因财物追偿诉求及结果的不同导致相关矛盾的积累,严重损害案件查办的最终的社会效果。

(三)涉案财物追缴难

非法集资类案件一般以非法集资人许以高息回报,并在初始阶段按时足额支付利益为掩护,不断向身边亲戚、朋友、同事借贷,最后再由获得部分利益的前期出借方广泛宣传。进而再由少数获利者作为担保人或介绍人游说其身边熟人出借资金。这部分人或处于对高息的诱惑,或出于熟人社会的信任出借资金,最终形成聚集效应。一旦集资行为人筹集的资金链出现断裂,便会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推脱。当到了无法掩饰拖延的情形下,非法集资行为人又将以虚拟借贷、无偿赠与等形式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的追缴极为困难。更有甚者,非法集资行为人干脆将相关资金用于生活挥霍。如此种种,至案发时所能追缴的财物已远远不足以挽回受害者的实际损失。

(四)处置程序不规范

第一,处置主体不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在法院对案件审理后,非法集资涉案财物应依法定程序移送至法院。而受害人则会根据前期债务申报的金额或比例向法院要求挽回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损失。但现实情况却是办案部门对于这种财物的处置存在选择性,如法院常常只会对侦查机关扣押的现金款项由扣押单位依法返还受害者。但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房产、工厂、股权等非现金财产并未进行实际的处置。对于法院判决所没涉及的相关财产再次由法院移送至侦查机关,而侦查机关往往出于相关工作的复杂繁琐并不情愿接受“烫手山芋”。处置主体的不能确定导致相当份额的涉案财产最终无法得到妥善处置,不能最大程度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处置程序公开程度低。因担心非法集资受害人的过分聚集难以控制,严重影响案件办理进程。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非法集资涉案财物的处置往往由个别部门牵头,案件受害者、利害关系人往往只是被要求选派代表参加形式上的吹风会,很难实际参与到涉案财物的实际追缴和处置工作中,更谈不上对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建议。正是由于涉案财物处置缺少公开、透明的制度性要求,导致办案部门往往采取最简易而不是最完善的措施进行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公开程度较低导致的是受害者的不信任以及案件侦办的随意性,即使案件办理程序的完结却没能带来案件最终意义上的结束。

第三,相关部门配合不力。非法集资类案件因其牵涉众广、数额大等特点,清产核资、资产追缴、申报核查、资产变现等工作纷繁复杂,程序性、专业性要求都较高。作为办案主力的公安机关难以应对,这就需要组成一个政法、财税、工商、自然资源等多部门配合的办案组合。但遗憾的是这种办案组合由于缺乏健全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仅仅通过相关业务人员的单打独斗很难打破不同行业系统造成的信息壁垒,信息政策解读的不一致导致案件查办的效率较低。而不同部门由于自身立场的不同,经常会出现各方互相推诿的情况,导致涉案资产处置工作陷入停滞。

二、对完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意见建议

(一)引入民事程序,厘清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

非法集资类一般以民间借贷为表现形式,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同一行为人既存在民间借贷,也存在非法集资的行为,刑事与民事交织的状态。就借款合同效力而言,民法与刑法都有各自的调整领域。因此在涉案财物处置问题上,在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的同时,也应重视民间借贷合同违约的民事诉求。相关部门在处理该问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避免陷入刑民不分的困境。

(二)坚持集中追缴涉案财物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追缴在固定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返还被害人损失、缴纳罚金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返还被害人损失方面,如有不慎极易产生社会不稳定风险。涉案财物的追缴是必须有严格的刑事法依据,同时追缴的范围要适当,即不仅针对违法所得,也可包括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违禁品在内。为了尽可能多地挽回损失,追缴应集中在侦查阶段。非法集资案件涉众广,最迫切的问题是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得到最大程度高效率地挽回。如果办案机关不积极、不主动地采取强制措施,不仅对案件的办理带来障碍,还容易滋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环节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能等到审理程序终结后再行追缴。

(三)规范处置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鉴于非法集资案件涉众范围广、涉案资金巨大、办案时间长等特点,传统意义上的单一主体已难以独立承担涉案财物处置相关工作,建议成立由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金融办等多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分工负责涉案财物追缴、保管、处置工作。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的申报、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检察审判等司法部门间配合协调等具体办理程序。其中,涉案财物数额的申报程序应包括申报的期限、申报的发起、逾期申报的后果等内容;部门协调配合程序,具体指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办案部门在案件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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