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2019-12-13 20:59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网页法律

石 秦

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熟 215500

一、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一)行为的主体描述

伴随着我国商业化模式的不断进步,如今网络商业运营的发展十分迅速,可以说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但是有市场就必然有竞争,有的企业在从事网络运营的经济活动中,利用网络技术的漏洞,运用违规、违法经营的手段或策略,以此来打压同领域的经营者,这不仅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基本权益,同时也极大影响了网络化经济的有序进行,而这一标准即被认定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界定行为的分类

传统意义上的网络不正当行为,已在1993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做出分类,如网络间传播虚假商业信息、不符合实际的宣传广告;侵犯商业竞争对手的域名、混淆注册商标,借以损害、丑化企业名誉;窃取或抄袭同类网站及相关信息的著作权,以此来进行非法传播,从而达到短时间内牟取利益;以盗用、套用网页链接、埋设关键词的方式,来争抢商业机会…等等。然而随着网络化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形势下的网络经济又衍生了新的不正当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1.网络域名归属权纷争。即抢注其他企业未及时进行注册的域名,其中包括各项商业信息,直接获取该企业在网络上的热度,以达到非法盈利的目的,由此产生网络域名归属权上的纠纷。

2.利用超链接技术漏洞。由于网站防护技术的不同,这给很多不法网络运营商造成可乘之机,他们往往通过木马、插件作为媒介,将所运营的网络广告直接搭载与网页更为深层的链接之中,从而骗取广告点击率,以此赚取不劳而获的广告收入。

3.使用框传输技术屏蔽。在特定的网页框中只呈现自己的企业信息,而其他竞争类企业的信息则会通过超链接特定形式被完全屏蔽掉,让众多网页浏览者只能在屏幕上的视框中看到被强行制定的企业广告或商业信息,其他企业信息则无法浏览或者根本见不到。

4.以埋字符串方式蹭热度。此种违规者多以埋设字符串技术,将与著名企业的商业信息以相似的符号埋设在自身网页源代码中,当网页浏览者想以关键词的形式或符号寻找该企业时,往往搜索到的则是违规者企业,这种伪覆盖的形式,通常被业内称为搭便车。

(三)主要适用的法律范畴

201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网络化运营空间支系十分庞大,涉及行业领域非常宽泛,同时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层出不穷,这给法律适用的外部条件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虽然此一法律范畴往往被作为网络经济不正当行为的主体,大多数案件判定多依据于此。但从近十多年的实施效果上看,由于不完善的规制,缺乏统一的适用性,主体法律责任不明确等缺陷,它并不能完全涵盖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很容易造成法律的真空地带。

二、现行法律所存在的真空地带

(一)不完善的规制使搭便车式的违法行为成本很低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罗列的法律适用条款,仅仅以行政处罚为主,对事后相关方索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种不完善的规制缺乏较强硬的处罚力度,致使搭便车式的违法行为成本很低,多数不法企业出于私利不惜触犯法律。“2016年6月北京某技术公司将A网站诉至法院,该技术公司认为A网站以盗链接技术直接深度嵌入盗播B视频网站资源,直接屏蔽了被B视频网站的贴片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法院一审判决,判令A网站不得更改浏览器UA设置、链接B视频网站库终端并赔偿该技术公司20万元。”在此案件中虽然A网站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相应缴纳了一定数额的行政罚款,但是从金额上无法与当初B网站所要求的600万元相比,同时在远期商业经济的影响上看,A网站这一行为给B网站所带来的损害就广告费而言便远不如此,况且A网站此后只是触发了网络舆论的声讨,却并没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的运营情况方面也没有受到法律层面的限制。

(二)缺乏统一的适用性,主体法律责任不明确

目前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由于网络经济中民事权利的主体责任不明确,导致法律主体的认定、其法律责任的标准和范围、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均无任何界定。如案件: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B移动科技有限公司、C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公司)共同经营某毒霸软件,上海D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D公司)系某网址导航、某浏览器的经营者,以某杀毒软件篡改主页、劫持流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判决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虽然该案件中已经按照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计算赔偿额度,同时也包括了损害的赔偿额,但是在实际案件的审理中,还是难于对此次侵权赔偿的实际数额进行准确的计算。例如侵权期间的网站点击量,广告商、企业经济损害等。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适用性与延展性,其他相应的法律体系也难以体现,没有如宪法、商业法、广告法、隐私权相关法规等等,这样致使被侵害方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同样难以挽回应得的经济损失。

三、完善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制度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网络经济管控,净化外部施法空间

除了完善国家现行法律制度之外,国家应加大对网络经济的管控,并积极鼓励网络运营商做好网络防护,减少数据漏洞,为国家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创造合理、公正的外部施法空间,以此配合国家所制定的统一标准。即使一旦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快速取证、确认责任主体、缩小法律适用范围等,最终做到有针对性的保护被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应做好企业的法律指导工作

在每次修订、制定国家所相关法规时,应做好企业的法律指导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的自主维权意识。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坚持走法律途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事实情况。同时对于适用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条款,应明确受害的范围程度,并懂得如何做好收集证据工作,极大限度的争取法律支持。

(三)追加不正当竞争者的民事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问题,国家可出台强制措施,颁布明确的法律管辖范围,并协同多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对于屡次触犯法律的企业予以严厉打击,在特定的条件下追加违法企业的民事责任,比如停业整顿、限制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将各种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扼杀在萌芽中,真正发挥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威慑力。

(四)设立专属的司法等级

国家执法部门可以根据不正当竞争形式的分类,制定出相应的执法措施,设立专属的司法等级,并联合专业网络技术部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的轻重进行有效惩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查,有甄别性的对待主要受害企业和关联受害企业的经济损失,坚决杜绝“贏了官司、输了市场”的不良现象,以求为合法经营者们建立起和谐、绿色、健康的网络经济环境。

四、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经济是个非常独特的个体,它的广域性经营模式,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繁杂,即使做到有法可依却依然会给国家执法部门造成难度。而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又体现在了主体责任不明确,民事责任难以追究,这无形中会助长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气焰。所以应加强网络经济管控,做好企业的法律指导工作,追加违法企业的民事责任,设立专属的司法等级,以针对各种网络经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好地保护守法经营企业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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