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説司馬光之政治主張*
——與方誠峰兄商榷

2019-12-14 21:51
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 2019年0期
关键词:君主問題政治

林 鵠

方誠峰兄《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一書(下稱“方書”),展現出了罕見的理論素養與思辨能力,是近年來少見的上乘之作。與時下諸多食洋不化、生搬硬套的著作不同,是書對北宋晚期政治的宏觀把握,以及由此爲切入點對中國古代政治特質進行的思考,建立在細密的、環環相扣的微觀研究的基礎之上。治秦漢魏晉政治史者,往往有一種合情合理的“自大”,因爲與其他斷代政治史相比,秦漢魏晉在方法上,確實要成熟得多。而就思辨能力而言,方書不亞於秦漢魏晉政治史最高明的作品。

另一方面,可想而知,思辨程度越高,越容易引起争議,這是歷史事實的複雜性所決定的,是思辨觸及這一内在複雜性的必然結果。筆者拜讀方書,收獲極大。在歎服作者高人一等的思辨能力的同時,對書中若干認識,也不免有些不同意見。本文擬就方書第一章第二節“司馬光的政治主張”,談談自己的看法,以就教於誠峰兄及諸同好。

關於司馬光的政治主張,方書的核心觀點是:“(不同時期)不同的政治問題,都讓他(司馬光)不斷地調整自己的論述重點;這些調整,就是司馬光政治主張的創造性、建設性的體現。”(1)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12頁。换言之,司馬光並没有一個一以貫之的政治思想體系,他的政治主張,總是隨著時局的變化而變化,在不斷湧現的新問題面前,司馬光也在不斷調整,給出新的答案。這不僅是方書關於司馬光的認識,也代表了方兄對政治人物的政治思想、主張的一般理解(2)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37頁。。

政治人物要面對的,是非常具體、千變萬化的政治問題。政治人物的政治主張,顯然要服從於政治現實,往往係針對某特定情況所發,而非抽象的一般性結論。一旦政治現實發生變化,其主張也會隨之變動,展現出靈活性。中國古代的政治思想家,往往同時也是現實中的政治人物。以往的政治思想史研究,常常有意無意地把政治家當成書齋中的純粹學者,脱離具體的政治過程,討論其政治思想。而方書則强調,我們應當在具體的、不斷變化的政治過程中,去理解政治人物的思想與主張。這無疑值得充分肯定和重視。

不過,政治家習慣就事論事,是否就意味著其背後没有一個一以貫之的思想體系?恐怕亦不盡然。具體到司馬光,筆者以爲,誠如方書所指出的,針對不同情況,其主張之重心往往有所不同,但這些具體的、變化著的主張的背後,仍然可以觀察到一個一以貫之的整體性政治思想體系。下面將根據方書討論的時間順序,從仁宗后期開始,依次檢討司馬光的主張。

一、 仁宗後期

方書以爲,這一時期的司馬光,“不太關心具體的創法立制的問題”,他“固然不會同意王安石變法,也不會同意慶曆新政”,在他看來,“政治更革的起點其實很簡單,就在於君主本人是否能作出改變”(3)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14、16頁。。的確,司馬光强調君主在政治秩序中的核心作用,但這一定意味著,他不重視制度變革嗎?君主與制度,必然是主與次、重與輕的關係嗎?

嘉祐六年(1061)司馬光初除諫官,七月二十一日上殿,呈遞三道札子,其一曰《三德》:

陛下推心御物,端拱淵嘿,羣臣各以其意,有所敷奏,陛下不復詢訪利害,考察得失,一皆可之。誠使陛下左右前後、股肱耳目之臣皆忠實正人,則如此至善矣;或出於不意,有一姦邪在焉,則豈可不爲之寒心哉!夫善惡是非相與混殽,若待之如一,無所别白,或知其善而不能賞,知其惡而不能罰,則爲善者日懈,爲惡者日勸。……伏望陛下少垂聖思,以天授之至仁,廓日月之融光,奮乾剛之威斷,善無微而不録,惡無細而不誅,則唐虞三代之隆,何遠之有?(4)《司馬光集》卷一八,四川大學出版社,2010年,528頁。

此札强調仁宗當“奮乾剛之威斷”,有其具體所指,針對的是仁宗“端拱淵嘿”,對於羣臣敷奏,“不復詢訪利害,考察得失,一皆可之”這一特定情況。在司馬光看來,仁宗如此處理政事,之所以會帶來危險,是因爲羣臣中難免善惡混雜。所以,君主必須明辨是非。而所謂“善惡”“是非”,恰恰是就具體政事而言的。

也就是説,司馬光認爲,仁宗朝諸多行政措施是有問題的,而這些有害的措施之所以施行,是因爲仁宗没有起到把關的作用。他主張君主有爲,强調君主的核心作用,並非是作爲行政改革的對立面提出的。恰恰相反,兩者本質上是一體的,君主明辨是非的根本表現,正是堅決支持正確的、必要的改革方向。正如方書所指出的,司馬光撰作於慶曆新政停頓後的諸多史論,“有些非常直接地回應了慶曆新政的失敗,即君主不夠‘明’”(5)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16頁。,正説明了君主與改革的關係。

而且,與《三德》同時呈遞的,還有兩札,其一曰《御臣》:

國家所以御羣臣之道,累日月以進秩,循資塗而授任。苟日月積久,則不擇其人之賢愚而置高位;資塗相值,則不問其人之能否而居重職。……今陛下誠能博選在位之士,不問其始所以進及資序所當爲,……皆度材而授任,量能而施職。……致治之要,無以易此。(6)《司馬光集》卷一八,529—530頁。

所指出的問題及對策,不正與慶曆新政相似嗎?

其二曰《揀兵》:

當今國家之患,在於士卒不精 故四夷昌熾;財用不足,故公私窘迫。……養兵之術,務精不務多也。……兵者,國之大事,廢興之端,安危之要,盡在於是。臣不知曾與不曾令兩府大臣相與熟議經久利害,然後行之?今在京兵士已經揀上分配諸軍者,無如之何;其未揀及外州軍兵士,伏望朝廷特降旨揮,下應係揀軍臣僚,須是一一躬親,子細揀選。好人材,有膂力,及得等樣,别無呈切,方得揀上。如已經揀中後,朝廷别差不干礙官覆揀得卻有不及等樣及羸弱病患之人,其元揀軍臣僚,伏乞重行貶竄。仍自今後,每遇大段招揀兵士,並須先令兩府臣僚同共商量,度財用豊耗及事之緩急,若須至招揀,方得聞奏施行。并约束揀軍臣僚,務精不務多,一如今來旨揮。(7)《司馬光集》卷一八,531—533頁。

首先,司馬光並不認爲是時乃太平盛世,而是潜藏了極大的危機。其次,司馬光並非不關心具體制度,他指出“兵者,國之大事,廢興之端,安危之要,盡在於是”。因此他提出了非常具體的建議措施。《三德》《御臣》《揀兵》三札同上,不正表明了司馬光關於君主與變革的一體關係的認識嗎?

翌月,司馬光又上《進五規狀》。《五規》分《保業》《惜時》《遠謀》《重微》《務實》,“皆守邦之要道,當世之切務”(8)《司馬光集》卷一八,537頁。。《保業》曰:

天下,重器也,得之至艱,守之至艱。王者始受天命之時,天下之人皆我比肩也,相與角智力而争之,……斯不亦得之至艱乎!及夫繼體之君,……驕惰之心生。驕者玩兵黷武,……惰者沈酣宴安,……其致敗一也。斯不亦守之至艱乎!

臣竊觀自周室東遷以來,王政不行,……凡五百有五十年,而合於秦。秦虐用其民,十有一年而天下亂,又八年而合於漢。漢爲天子二百有六年而失其柄,王莽盜之,十有七年,而復爲漢。……上下一千七百餘年,天下一統者,五百餘年而已。其間時時小有禍亂,不可悉數。國家自平河東以來,八十餘年内外無事。然則三代以來,治平之世,未有若今之盛者也。

今民有十金之産,猶以爲先人所營,苦身勞志,謹而守之,不敢失墜。況於承祖宗光美之業,奄有四海,傳祚萬世,可不重哉!可不慎哉!(9)《司馬光集》卷一八,537—539頁。

方書指出,司馬光“並没有對仁宗説天下形勢危急,而是用宋代的歷史成就來説明宋仁宗的責任之重”(10)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15頁。。

《惜時》曰:

盛衰之相承,治亂之相生,天地之常經,自然之至數也。……是以聖人當國家隆盛之時,則戒懼彌甚,故能保其令問,永久無疆也。

充-采循环作业是工作面在支架的掩护下,前端采煤机割煤推进,支架后方留设一定宽度充填步距,内部支设柔性模板布,形成封闭空间,并输入充填料浆,泌水硬化,充填体达到一定强度后,支架前移,进行下一个循环。充填采煤循环作业如图1所示。

凡守太平之業者,其術無它,如守巨室而已。今人有巨室於此,將以傳之子孫,爲無窮之規,則必實其堂基,壯其柱石,彊其棟梁,厚其茨蓋,高其垣墉,嚴其關鍵。既成,又擇子孫之良者使謹守之。日省而月視,欹者扶之,弊者補之。如是則雖亘千萬年,無頽壞也。夫民者,國之堂基也;禮法者,柱石也;公卿者,棟梁也;百吏者,茨蓋也;將帥者,垣墉也;甲兵者,關鍵也。是六者不可不朝念而夕思也。夫繼體之君,謹守祖宗之成法,苟不隳之以逸欲,敗之以謟,則世世相承,無有窮期。……

今國家以此承平之時,立綱布紀,定萬世之基,使如南山之不朽,江河之不竭,可以指顧而成耳。失今不爲,已乃頓足扼腕而恨之,將何益矣!……時乎時乎,誠難得而易失也。(11)《司馬光集》卷一八,540—541頁。

方書以爲:“在《保業》與《惜時》中,司馬光肯定宋代已達到極高的歷史成就,同時也指出成就本身就是危險所在。因此,他並不强調宋代因爲缺陷而需要變法,而是强調,宋代是因爲隆盛,所以需要保持隆盛,所以需要有爲。”(12)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15頁。

然《遠謀》曰:

臣竊見國家每邊境有急,羽書相銜,或一方饑饉,餓莩盈野,則廟堂之上,焦心勞思,忘寢廢食以憂之。當是之時,未嘗不以將帥之不選、士卒之不練、牧守之不良、倉廩之不實,追責前人,以其備禦之無素也。幸而烽燧息、五穀登,則明主舉萬壽之觴於上,羣公百官歌太平、縱娱樂於下,晏然自以爲長無可憂之事矣。……

又《務實》云:

臣竊見方今遠方窮民轉死溝壑,而屢赦有罪,循門散錢,其於仁也,不亦遠乎!本根不固,有識寒心,而道宫佛廟,修廣御容,其於孝也,不亦遠乎!統紀不明,名器紊亂,而彫繢文物,修飾容貌,其於禮也,不亦遠乎!羣心乖戾,元元愁苦,而斷竹數黍,敲叩古器,其於樂也,不亦遠乎!是非錯缪,賢不肖混殽,而鉤校薄書,訪尋比例,其於政也,不亦遠乎!姦暴不誅,冤結不理,而拘泥微文,糾摘細過,其於刑也,不亦遠乎!行能之士,沉淪草野,而考校文辭,指抉聲病,其於求賢,不亦遠乎!材任相違,職業廢弛,而檢勘出身,比類資序,其於審官,不亦遠乎!久大之謀,棄而不省,淺近之言,應時施行,其於諫也,不亦遠乎!將帥不良,士卒不精,而廣聚虚數,徒取外觀,其於治兵,不亦遠乎!凡此十者,皆文具而實亡,本失而末在。譬猶膠板爲舟,摶土爲檝,敗布爲帆,朽索爲维,畫以丹青,衣以文繡,使偶人駕之而履其上。以之居平陸,則焕然信可觀矣;若以之渉江河,犯風濤,豈不危哉!(14)《司馬光集》卷一九,547—548頁。

他首先要做的,是要激發起仁宗這位在他看來過於姑息無爲的君主的雄心壯志。因此,在《保業》中,他没有强調當今天下之可憂,以免過早嚇倒仁宗。相反,司馬光論述的重點是祖宗的輝煌事業,以此激發仁宗作爲子孫的榮譽感,以及有爲所必然帶來的榮耀。值得注意的是,《保業》並没有説祖宗之制度皆完美無瑕,不需要進行變革,而只提到“八十餘年内外無事”,如此而已。

而《惜時》固然將仁宗朝比作“國家隆盛之時”,但真正的重點並不在此。司馬光所强調的,是“以此承平之時,立綱布紀,定萬世之基”。换言之,此時宋朝制度尚大有問題,仁宗要做的,恰恰是創法立制,爲仁宗之後的“繼體之君”,留下萬世基業。與此同時,他又告誡仁宗,時機“難得而易失”,爲下面的論述埋下了伏筆。

正是在進行了這樣的鼓舞與勉勵之後,《遠謀》與《務實》中,司馬光轉而選擇從另一個角度説服仁宗,强調危機四伏,此時再不變革,難保没有傾覆的危險。

我們再來看嘉祐七年(1062)司馬光所上《謹習疏》:

天子之令必行於諸侯,諸侯之令必行於卿大夫士,卿大夫士之令必行於庶 人。…… 此禮之本也。

昔三代之王皆習民以禮,……降及漢氏,雖不能若三代之盛王,然猶尊君卑臣,敦尚名節,……自魏晉以降,人主始貴通才而賤守節,人臣始尚浮華而薄儒 術。…… 叛君不以爲耻,犯上不以爲非,惟利是從,不顧名節。至於有唐之衰,麾下之士有屠逐元帥者,……陵夷至於五代,天下蕩然,莫知禮義爲何物矣。……

及大宋受命,太祖、太宗知天下之禍,生於無禮也。於是以神武聰明,躬勤萬幾,征伐刑賞,斷於聖志,然後人主之勢重,而羣臣懾服矣。於是翦削藩鎮,齊以法度,擇文吏爲之佐,以奪其殺生之柄;掔其金穀之富,選其麾下精鋭之士,聚諸京師,以備宿衛;制其腹心,落其爪牙,使不得陸梁。然後天子諸侯之分明,而悖亂之原塞矣。於是節度使之權歸於州,鎮員之權歸於縣。又分天下爲十餘路,各置轉運使,以察州縣百吏之臧否。復漢部刺史之職,使朝廷之令必行於轉運使,轉運使之令必行於州,州之令必行於縣,縣之令必行於吏民,然後上下之敍正,而紀綱立矣。於是申明軍法,使自押官以上,各有階級,以相臨統,小有違犯,罪皆殊死,然後行伍之政肅,而士用命矣。……此乃曠世難成之業,陛下當戰戰栗栗,守而勿失者也。

臣竊見陛下有中宗之嚴恭、文王之小心,而小大之政,多謙讓不決,委之臣下。誠使所委之人常得忠賢,則可矣;萬一有姦邪在焉,豈不危甚矣哉!古人所謂委任而責成功者,擇人而授之職業,叢脞之務不身親之也。至於爵禄廢置,殺生予奪,不由己出,不可也。……又頃以西鄙用兵,權置經略安撫使,總一路之兵,得以便宜從事。及西事已平,因而不廢,其河東一路,總二十二州軍,曏時節度使之權不能及矣。……又將相大臣典諸州者,多以貴倨自恃,轉運使欲振舉職業,往往故違戾而不肯從。……

又自景祐以來,國家怠於久安,樂因循而務省事,執事之臣頗行姑息之政。於是胥史讙譁而斥逐御史中丞,輦官悖慢而廢退宰相,衛士凶逆而獄不窮姦,澤加於舊。軍人駡三司使,而法官以爲非犯階級,疑於用法。朝廷雖特誅其人而已停之,卒復收養之。其餘有一夫流言於道路,而爲之變令推恩者多矣。凡此數者,殆非所以習民於上下之分也。……

臣愚以爲陛下當奮剛徤之志,宣神明之德。凡羣臣奏事,皆察其邪正,辨其臧否,熟問深思,求合於道,然後賞罰黜陟,斷而行之。則天下孰不曠然悦喜?……經略安撫使,有征討之事則置之,無事則當廢之。儻未能廢,則軍事迫急,不暇奏知者,使専之可也;其餘民事,皆委之州縣,一斷於法。……轉運使規畫號令,行下諸州,而諸州違戾不從者,朝廷當辨其曲直。若事理實可施行,而州將侍貴勢故違之者,當罪州將,勿罪轉運使。將校士卒之於州縣及所統之官或公卿大臣,有悖慢無禮者,明著階級之法,使斷者不疑。……上下已明,綱紀已定,然後修儒術,隆教化,進敦篤,退浮華,使禮義興行,風俗純美,則國家保萬世無疆之休,猶倚南山而坐平原也。(15)《司馬光集》卷二二,604—609頁。

的確,此疏强調,祖宗之法,當“守而勿失”。不過,這並非籠統指代祖宗定下的所有制度,不是認爲祖宗留下的制度皆盡善盡美,没有弊端,而是特指宋代爲尊君抑臣所實行的種種家法。也就是説,此疏不能作爲司馬光“不太關心具體的創法立制的問題,因爲那些法度是由古代聖人或當朝祖宗所建立的,絶不是根本問題所在”這一普適論斷的證據(16)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16頁。。

爲了説明司馬光將君主作爲政治秩序的核心,但並不意味著他不重視創法立制,我們可以參照王安石的例子。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王安石曾上言:

中世以來,人君之舉事也,初常果敢而不畏其難,後常爲妨功害能之臣所共沮壞,至於無成而終不寤。忠計者更得罪,正論者更見疑,……蓋天下之憂,不在於疆埸,而在於朝廷;不在於朝廷,而在於人君方寸之地。故先王詳於論道而略於議事,急於養心而緩於治人(17)《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一七神宗熙寧三年十一月乙卯,中華書局,2004年,5286頁。。

翌年王安石又云:“孟子謂‘政不足間,人不足適,一正君而國定’。臣所以但欲開導聖心,庶幾感悟,若聖心感悟,不爲邪辭詖行所惑,則天下自定,小人自當革面順從,豈須臣區區每與計校?若聖心未能無惑,而臣一一與小人計校,亦何能勝其衆多!”(18)《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二四神宗熙寧四年六月丁巳,5440頁。

王安石顯然不是不重視創法立制,但他同樣强調,“天下之憂”,在“人君方寸之地”。

二、 英宗朝

至英宗朝,方書認爲:“司馬光遇到了一個全新的問題,即君主具備振作、有爲的欲望和實踐,卻全然不符合期待。”(19)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19頁。治平二年(1065)八月,司馬光上疏云:

先帝天性寬仁,重違物意,晚年嬰疾,厭倦萬機,遂以天下之事悉委之兩府。兩府或見有所偏,或意有所私,取捨黜陟,未必皆當。又巧設倖門,進拔所愛,超資越級,欺罔衆人,抑壓孤寒,無所伸愬。及陛下即位,皆謂必能奮發乾剛,昭明君德,收取威福,復還王室,進賢退愚,賞善罰惡,使海内廓然,立見太平。而陛下益事謙遜,深自晦匿,凡百奏請,不肯與奪,動循舊例,不顧事情,謹於細務,忽於大體。知人之賢不能舉,知人不肖不能去,知事之非不能改,知事之是不能從。大臣專權,甚於先朝,率意差除,無所顧忌,或非材而驟進,或有罪而見寬。此天下所以重失望也。

……以四海之廣、萬機之衆,非一人所能獨知,必資天下之耳目思慮,然後能曲盡其理也。……即政以來,或意有所見,執之不移,如堅守嚴城,禦敵外寇,使羣臣之言皆無自而入,……明君之於聽納,無彼無我,無親無踈,無先無後,唯其是而已矣。若重我所有而輕彼所陳,信其所親而疑其所賤,主先入之言而拒後來之議,則雖有是者,亦不可得而見矣。……合於聖意則悦而從之,不合則怒而棄之,臣恐謟日進,方正日踈,殆非所以增社禝之福也。又國家本置臺諫之官爲天子耳目,防大臣壅蔽。朝廷政事皆大臣相與裁定,然後施行,而臺諫或以異議干之,陛下當自以聖意察其是非,可行則行,可止則止。今乃復付之大臣,彼安肯以己之所行爲非,而以它人所言爲是乎?此乃陛下所以獨取拒諫之名,而大臣坐得專權之利者也(20)《司馬光集》卷三四《上皇帝疏》,794—795頁。。

方書指出:“司馬光的批評看起來有些矛盾,他一方面指責英宗不肯予奪,即是没有作爲;另一方面又指責英宗固執己見,這看起來又不屬於‘習於宴安,樂於怠惰’。”(21)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19頁。不過,在司馬光的認識中,這表面上似乎矛盾的兩方面,事實上出自共同的原因,那就是宰執專權。

首先要注意的是,所謂“意有所見,執之不移”的指責,並非泛泛而言,而是有所特指,即英宗在濮議中,不管臺諫的激烈反對,執意采納宰執的意見。在如何對待英宗生父濮安懿王的問題上,以歐陽脩爲代表的政府主張稱“考”,而以司馬光爲代表的臺諫則堅以爲非,在朝廷上引起了一場大風波。司馬光等非常自信地認爲,本生父不得稱“考”,乃天經地義,顯而易見。在這樣的前提下,臺諫懷疑歐陽脩等宰執有意迎合英宗對生父的情感,上引疏“合於聖意則悦而從之,不合則怒而棄之,臣恐謟日進,方正日踈”,即就此而言。

也就是説,司馬光指出的英宗的兩方面問題並無矛盾,針對的都是英宗過分依賴、相信宰執,不能自主判斷。前者是就基本狀況立論,指出英宗不能發揮君主正常的決斷作用,是非善惡不分,使得宰執得以徇私舞弊。後者則是就濮議這一特例而言——司馬光對英宗固執的批評,不是一個綜合判斷,而是就事論事。

表面上,英宗不顧臺諫等的大規模反對意見,似乎表現出某種決斷能力。但在司馬光看來,這根本不是英宗根據天理人情作出的公正裁斷,而是在宰執等曲意逢迎下,屈從於私心的結果。换言之,同樣是爲宰執所迷惑,不能真正實現決斷。正是由於平日過於姑息,一向被宰執牽著鼻子走,才會在濮議這樣的大事上,被宰執所迷惑,表現得異常固執。姑息與固執,正是一體之兩面。

司馬光所主張的君主決斷,並非抽掉了具體内容的單純對君主處政方式的形式上的要求,而是建立在價值判斷的基礎之上。在他看來,君主不能作出正確的關於是非善惡的判斷,原因不外有二: 爲姦人所惑,爲私心私欲所迷(兩者往往相互作用)。固執堅持錯誤立場,根本談不上有決斷,恰恰相反,是迷失的表現。所謂有爲,亦非剛愎自用,獨斷專行,而是“進賢退愚,賞善罰惡”。

司馬光清楚地認識到,“以四海之廣、万機之衆,非一人所能獨知”。君主要明辨是非,“防大臣壅蔽”,就必須時時注意聆聽作爲“天子耳目”的“臺諫之官”的聲音(22)司馬光對臺諫制約宰執的强調,同樣説明他對君主的核心作用的重視,並不意味著忽視制度。。在這裏,司馬光並非主張君主凡事皆應聽從臺諫,而是强調,君主應當在臺諫的輔助下,“以聖意”考察宰執所行政事之是非,“可行則行,可止則止”。所謂“聖意”,當指不偏不倚的大公至正之心。

具體到濮議,司馬光認爲,是非曲直一目了然,臺諫已將道理講得清清楚楚,而宰執文過飾非,英宗則囿於順從宰執的積習,未能迷途知返。因此,治平三年三月,因臺官傅堯俞等謫外事,司馬光再度上疏,曰:

臣近曾上殿,蒙聖恩宣諭以濮王稱親事,云:“此親字,官家亦本不欲稱,假使只稱濮王與仙遊縣君,有何不可?”臣乃知陛下至公,本無過厚於私親之意,直爲政府所誤,以致外議紛紜。……昨日忽聞侍御史知雜事傅堯俞知和州,……此蓋政府欲閉塞來者,使皆不敢言,然後得專秉大權,逞其胸臆。……伏望陛下勿復詢於政府,特發宸斷,召還堯俞等,下詔更不稱親(23)《司馬光集》卷三五《留傅堯俞等劄子》,812頁。。

方書據此認爲,司馬光的主張是,“(英宗)要真正地履職,就必須擺脱宰執的束縛,即所謂‘發宸斷’”。且進一步指出:“司馬光方案中的矛盾很明顯: 既然英宗是個固執己見的君主,那又如何説服他履行正確的人君之道、德、才、職?設想宰執本來就是君主堅持己意挑選的,英宗又如何撇開他們發宸斷呢?”(24)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21頁。

筆者以爲,所謂“勿復詢於政府”,不能泛化,不是司馬光關於君相關係的一般性見解,而僅僅針對濮議一事。在上引治平二年的上書中,司馬光固然將宰執權重作爲頭等弊端,但所提出的解決方案並不是“擺脱”或“撇開”宰執,而是君主“自以聖意察其是非,可行則行,可止則止”。

關於濮議,司馬光自信滿滿,始終認爲真理已經被非常清晰、毫不含糊地證明,掌握在自己這方手中,因此政府之意見正是“可止”者。他所謂“勿復詢於政府”,有其特定内容,即“召還堯俞等,下詔更不稱親”,而不是在抽象的意義上,主張英宗撇開宰執。所以,方書的後一個質疑,並不能成立。

至於英宗之固執,如上所述,並不是司馬光在個性層面對英宗的判斷,而是就事論事,對英宗在濮議中立場的批評。退一步説,即便英宗生性固執,只要不是徹底喪失理性、不可救藥之人,恐怕司馬光都會堅信,既然道理已經講得清清楚楚,英宗終究可以被説服,完全有能力改正錯誤。司馬光關於理性、關於人性、關於濮議的認識是否正確,另當别論。至少其政治思想,在自身的理論體系中,並無矛盾可言,是自洽的。

司馬光關於君臣關係的一般性構想,可以在治平元年(1064)七月的《上殿劄子》中找到:

王者奄有四海 君臨億兆,若事無巨細,皆以身親之,則所得至寡,所失至多 矣。…… (明王)總其大體,執其樞要,精選賢能,任以百職,有功者賞,有罪者誅。故處躬不勞,而收功甚大,用此道也。……擇人而任之,此政之本也。賞善而罰惡,此事之大也(25)《司馬光集》卷三○《上殿劄子》,730—731頁。。

司馬光認爲,爲政之本,在選賢任能,賞善罰惡。他對宰執權重的擔憂,並没有讓他走向另一個極端,主張“擺脱”或“撇開”宰執。而這,也正是司馬氏在仁宗後期的政治主張。嘉祐二年(1057),司馬光撰《知人論》,云:“選賢而進之,量能而任之,成功者賞,敗官者誅,此則人君之職也。”(26)《司馬光集》卷七○《知人論》,1432頁。

司馬光“特發宸斷”的主張,只能在特殊情境中理解,針對的是濮議中與其意見相左的宰執,不能泛化爲其關於君相關係一般認識。我們同樣可舉王安石爲例,來更好地理解這一點。

熙寧二年(1069)八月,蘇軾爲國子監考試官,時王安石“既得政,每贊上以獨斷,上專信任之。軾發策云:‘晉武平吴,以獨斷而克;苻堅伐晉,以獨斷而亡。齊桓專任管仲而霸,燕噲專任子之而滅。事同功異,何也?’安石見之不悦”(27)楊仲良《續資治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六十二熙寧三年三月壬子,北京圖書館出版社影印宛委别藏本,2003年,2043頁。。王安石所謂“獨斷”,當然不是抽象地主張君主撇開宰執,否則他置己於何地?與司馬光類似,王氏所云,有特定的針對對象,指的是朝中從宰執到臺諫等諸多變法的反對派。對於其本人及變法的擁護者,他顯然唯恐神宗信之不堅,從之不速。

要之,筆者以爲,從仁宗後期到英宗朝,司馬光的政治主張並没有發生變化。

三、 神宗朝

熙寧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任參知政事,成立制置三司條例司,變法就此拉開序幕。是年八月,司馬光上《體要疏》,反對變法。方書以爲,《體要疏》首次提出了“爲政有體”的思想,表明司馬氏的觀點發生了重要變化:“政治體是一個層級鮮明的有機結構,每個部分都缺一不可,有自己的功用,有自己的運作方式;君主在整個政治體中不再是唯一重要的部分。……問題不是出在神宗一個人身上,而是整個政治體的運作出了問題。”(28)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22—23頁。而司馬光的這一變化,與神宗有關:“神宗的有爲卻完全不符合他對於‘有爲’的期待,從出發點和施行方式上都是他所不能認同的。作爲一種應對,熙寧以後的司馬光將自己政治主張的重點放在了政治運行的整體性上。”(29)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26頁。“司馬光從熙寧開始更多地强調政治體是一個等級、權責分明的有機體系,任何一個部分,包括君主在内,都有自己的特定職責,不能越俎代庖。這是他從熙豐新法中得出的教訓。”(30)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27頁。

如上所述,司馬光熙寧前只關注君主、而忽視其他因素的觀點並不能成立。筆者以爲,“爲政有體”與司馬氏此前提出的君主職責在於選賢任能、賞善罰惡的觀點相輔相成,也是他早已有之的思想。我們先來看《體要疏》的内容:

臣聞爲政有體,治事有要。……何謂爲政有體?君爲元首,臣爲股肱,上下相維,内外相制,若網之有綱,絲之有紀。……古之王者,設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綱紀其内;設方伯、州牧、卒正、連帥、屬長,以綱紀其外。尊卑有敍,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率從。此爲政之體也。

何謂治事有要?夫人智有分而力有涯,以一人之智力,兼天下之衆務,欲物物而知之,日亦不給矣。是故尊者治衆,卑者治寡。治衆者事不得不約,治寡者事不得不詳。約則舉其大,詳則盡其細。此自然之勢也。……王者之職,在於量材任人,賞功罰罪而已。苟能謹擇公卿牧伯而屬任之,則其餘不待擇而精矣。謹察公卿牧伯之賢愚善惡而進退誅賞之,則其餘不待進退誅賞而治矣。然則王者所擇之人不爲多,所察之事不爲煩。此治事之要也。

……祖宗創業垂統,爲後世法。内則設中書、樞密院、御史臺、三司、審官、審刑等在京諸司,外則設轉運使、知州、知縣等衆官,以相統御,上下有敍。此所謂綱紀者也。今陛下好使大臣奪小臣之事,小臣侵大臣之職。是以大臣解體,不肯竭忠,小臣諉上,不肯盡力。此百官所以弛廢,而萬事所以隳頽者也。而陛下方用爲致治之本,此臣之所大惑也。

……今之兩府,皆古宰相之任也。中書主文,樞密主武。若乃百官之長非其人,刑賞大政失其宜,此兩府之責也。至於錢穀之不充,條例之不當,此三司之事也。陛下苟能精選曉知錢穀、憂公忘私之人,以爲三司使、副、判官、諸路轉運使,各使久於其任,以盡其能,有功則進,無功則退,……何患財利之不豐哉!今乃使兩府大臣悉取三司條例别置一局,聚文士數人與之謀議,改更制置,三司皆不與聞。臣恐所改更者未必勝於其舊,而徒紛亂祖宗成法,……且兩府於天下之事無所不總,若百官之職皆使兩府治之,則在上者不勝其勞,而在下者爲無所用矣。又監牧使主養馬,四園苑主課利,今乃使監牧使不屬羣牧司,四園苑不屬三司提舉司,則在下者各得專權自恣,而在上者爲無所用矣。陛下方欲納天下於大治,而使百官在上者不委其下,在下者不稟其上,能爲治乎?……

凡天下之事,在一縣者當委之知縣,在一州者當委之知州,在一路者當委之轉運使,在邊鄙者當委之將帥,然後事乃可集。何則?久任其位,識其人情,知其物宜,賞罰之權,足以休戚所部之人,使之信服故也。今朝廷每有一事,不委之將帥、監司、守宰,……常好别遣使者銜命奔走,旁午於道,所至徒有煩擾之弊,而於事未必有益,不若勿遣之爲愈也。……今每有一事,朝廷輒自京師遣使者往治之,是在外之官皆無所用也。……

今朝廷之士、左右之臣皆曰:“陛下聰明剛斷,威福在己,太平之功可指日而致。”臣愚竊獨以爲未也。臣聞古之聖帝明王,聞人之言則能識其是非,故謂之聰;觀人之行則能察其邪正,故謂之明;是非既辨,邪正既分,姦不能惑,佞不能移,故謂之剛;取是而捨非,誅邪而用正,確然無所疑,故謂之斷;誅一不善,而天下不善者皆懼,故謂之威;賞一有功,而天下有功者皆喜,故謂之福。今陛下聰明剛斷,則誠體之矣;欲收威福之柄,則誠有其志矣。然於所以爲之之道,尚或有所未盡,故臣以爲太平之功未可期也。……今陛下好於禁中出手詔指揮外事,非公卿所薦舉、牧伯所糾劾,或非次遷官,或無故廢罷,外人疑駭,不知所從。此豈非朝廷之士、左右之臣所謂“聰明剛斷,威福在己”者耶?陛下聞其言而信之,臣竊以爲過矣。夫公卿所薦舉、牧伯所糾劾,或謂之賢者而不賢,謂之有罪而無罪,皆有迹可見,責有所歸,故不敢大爲欺罔。若姦臣密白陛下,令陛下自爲聖意以行之,則威福集於私門,而怨謗歸於陛下矣,安得謂之威福在陛下邪!……陛下必欲威福在己,曷若謹擇公卿大臣明正忠信者留之,愚昧阿私者去之。在位者既皆得其人矣,然後凡舉一事,則與之公議於朝,使各言其志,陛下清心平慮,擇其是者而行之,非者不能復奪也;凡除一官,亦與之公議於朝,使各舉所知,陛下清心平慮,擇其賢者而用之,不肖者不能復争也。如此則謀者舉者雖在公卿大臣,而行之用之皆在陛下,安得謂之威福不在己邪!……

夫三人羣居,無所統一,不散則亂,是故立君以司牧之。羣臣百姓,勢均力敵,不能相治,故從人君決之。人君者,固所以決是非、行刑賞也。若人君復不肯決,當使從誰決之乎?夫人心不同,如其面焉。國家凡舉一事,朝野之人必或以爲是,或以爲非;凡用一人,必或以爲賢,或以爲不肖。此固人情之常,自古而然,不足怪也。要在人主審其是非而取捨之,取是而捨非,則安榮;取非而捨是,則危辱。此乃安危榮辱之所以分也。是以聖王重之,故博謀羣臣,下及庶人,然而終決之者,要在人君也。……今陛下聽羣臣各盡其情以議事,此誠善矣。然終不肯以聖志裁決,遂使羣臣有尚勝者,以巧文相攻,辯口相擠,至於再,至於三,互相反覆,無有限極。……夫天下之事有難決者,以先王之道揆之,若權衡之於輕重,規矩之於方圓,錙銖毫忽不可欺矣。是以人君務明先王之道,而不習律令,知本根既殖,則枝葉必茂故也。近者登州婦人阿云,謀殺其夫,重傷垂死,情無可愍,在理甚明,已傷不首,於法無疑,中材之吏,皆能立斷。事已經審刑院、大理寺、刑部斷爲死罪,而前知登州許遵文過飾非,妄爲巧説,朝廷命兩制定奪者再,命兩府定奪者再,敕出而復收者一,收而復出者一,争論縱横,至今未定。夫以田舍一婦人有罪,在於四海之廣,萬機之衆,其事之細,何啻秋毫之末!朝廷欲斷其獄,委一法吏足矣。今乃紛紜至此,設更有可疑之事大於此者,將何以決之?夫執條據例者,有司之職也。原情制義者,君相之事也。分争辨訟,非禮不決,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云之事,陛下試以禮觀之,豈難決之獄哉?彼謀殺爲一事、爲二事,謀爲所因、不爲所因,此苛察繳繞之論,乃文法俗吏之所事,豈明君賢相所當留意邪?今議論歲餘而後成法,終于棄百代之常典,悖三綱之大義,使良善無告,姦凶得志,豈非徇其枝葉而忘其本根之所致邪?(31)《司馬光集》卷四○《體要疏》,897—906頁。

首先要説明的是,“爲政有體”説並非司馬光在此疏中首次提出。上引嘉祐六年《五規》中的《惜時》,將國家比作巨室,稱“民者,國之堂基也;禮法者,柱石也;公卿者,棟梁也;百吏者,茨蓋也;將帥者,垣墉也;甲兵者,關鍵也”,與“爲政有體”説的基本邏輯是相通的。而奏進於熙寧元年十一月或之後的《資治通鑑》卷七三中的一段“臣光曰”(32)奏進時間參梁太濟《從每卷結銜看〈資治通鑑〉各紀的撰進時間》,載氏著《唐宋歷史文獻研究叢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5—6頁。,也有明確的論述:

爲治之要,莫先於用人,而知人之道,聖賢所難也。……爲人上者至公至明,則羣下之能否焯然形於目中,無所復逃矣。苟爲不公不明,則考課之法,適足爲曲私欺罔之資也。……或曰: 人君之治,大者天下,小者一國,内外之官以千萬數,考察黜陟,安得不委有司而獨任其事哉?曰: 非謂其然也。凡爲人上者,不特人君而已。太守居一郡之上,刺史居一州之上,九卿居屬官之上,三公居百執事之上,皆用此道以考察黜陟在下之人,爲人君者亦用此道以考察黜陟公卿、刺史、太守,奚煩勞之有哉!(33)《資治通鑑》卷七三魏明帝景初元年,中華書局,2011年,2373—2374頁。

此外,奏進於治平四年(1067)的《通鑑·周紀》(34)奏進時間參梁太濟《從每卷結銜看〈資治通鑑〉各紀的撰進時間》,2—3頁。,開篇第一條即有“臣光曰”如下:

臣聞天子之職莫大於禮,禮莫大於分,分莫大於名。何謂禮?紀綱是也;何謂分?君臣是也;何謂名?公、侯、卿、大夫是也。夫以四海之廣,兆民之衆,受制於一人,雖有絶倫之力,高世之智,莫敢不奔走而服役者,豈非以禮爲之綱紀哉!是故天子統三公,三公率諸侯,諸侯制卿大夫,卿大夫治士庶人。貴以臨賤,賤以承貴。上之使下,猶心腹之運手足,根本之制支葉;下之事上,猶手足之衛心腹,支葉之庇本根。然後能上下相保而國家治安。故曰: 天子之職,莫大於禮也。(35)《資治通鑑》卷一周威烈王二十三年,2—3頁。

方書以爲,此處司馬光雖已提出政治體的等級原則,但“核心觀點還是‘天子之職,莫大于禮’,即天子要維持上下之分”(36)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24頁注1。。不過,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在司馬光看來,天子的核心作用與創法立制乃一體兩面,并無軒輊,强調天子是維繫政治體的關鍵,與政治體的等級原則,也並不矛盾。這點,下文還將詳細討論。

其次,此疏開宗明義提出“爲政有體,治事有要”,體與要相輔相成,在邏輯上是一體的。誠如方書所指出的,“這裏‘治事有要’的部分,其實就是重申了他在英宗朝所上《陳治要上殿劄子》的内容,明確‘王者之職,在於量材任人,賞功罰罪而已’”(37)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22頁。。主張“治事有要”,必然會推出“爲政有體”。兩者實際上是一回事。

其三,司馬光以爲,政治體之所以出問題,根源恰恰在於君主。縱觀《體要疏》,司馬光反復强調的,正是神宗的失誤,“上下相維,内外相制”的秩序的破壞,源自神宗不明是非。换言之,對政治體的强調與對君主核心作用的重視,並非不能兼容,非此即彼,而是相輔相成,彼此呼應的。

上文指出,司馬光所主張的君主決斷,並非抽掉了具體内容的單純的對君主處政方式形式上的要求,而是建立在價值判斷的基礎之上。所謂有爲,亦非剛愎自用,獨斷專行。對於這一觀點,《體要疏》給出了堅定的支持。司馬光指出,真正的“威福在己”,是“謹擇公卿大臣,明正忠信者留之,愚昧阿私者去之。在位者既皆得其人矣,然後凡舉一事,則與之公議於朝,使各言其志,陛下清心平慮,擇其是者而行之,非者不能復奪也;凡除一官,亦與之公議於朝,使各舉所知,陛下清心平慮,擇其賢者而用之,不肖者不能復争也”。而人君之決斷,在於“審其是非而取捨之,取是而捨非,則安榮;取非而捨是,則危辱”。是非之標準,則是並非“難決”(即明白易見)的“先王之道”。

《體要疏》以爲:“今陛下聽羣臣各盡其情以議事,此誠善矣。然終不肯以聖志裁決,遂使羣臣有尚勝者,以巧文相攻,辯口相擠,至於再,至於三,互相反覆,無有限極。”此説有所特指,即登州婦人阿云殺夫事。是案三法司裁決一致,然登州守臣許遵有異議,且得到了王安石的支持,最後在經歷了一年多的拖延後,神宗采納了王安石的意見。

司馬光對此大爲不滿,在他看來,孰是孰非一清二楚,神宗是被王氏蒙蔽。换言之,此處司馬光希望神宗“以聖志裁決”,並非是在形式上主張君主獨斷,而是與裁決之是非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對司馬光而言,是非出自天理,人心亦源自天理,因此是非曲直,凡人有心者,皆可明辨。是之謂獨斷。如果裁決有違司馬光所認定之是非,那一定是因爲受到了外界的迷惑,换言之,喪失了獨斷能力。這與濮議一事,司馬光對英宗的認識是一致的。

總之,筆者認爲,《體要疏》所體現的政治思想,與司馬光之前的觀點並無不同。當然,司馬光之所以選擇在此時長篇大論,詳盡闡釋“爲政有體”思想,確實與神宗的變法有關。在司馬光看來,王安石在中央,撇開三司,别置制置三司條例司,在地方,則撇開監司、守宰,特遣專使;凡此種種,都對上下有序、各司其職的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構成了破壞性的衝擊。因此,他不能不反復闡發何謂“爲政有體”,冀以説服神宗。此前他没有就此大做文章,不是因爲尚未形成“爲政有體”的思想,而只是因爲之前的君主並没有破壞政治體制的正常運轉。

關於神宗朝司馬光的政治見解,方書還有一個新見:“在司馬光看來,得人與變法是二擇一的問題,通過選擇正確的人在正確的位置,從而保證政治體的良好運作,則各種創法立制就是多餘的。”(38)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24頁。其主要證據如下:

熙寧二年十一月庚辰,司馬光讀《資治通鑑·漢紀》至曹參代蕭何爲相國,一遵何故規。因言參以無事鎮撫海内,得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后時,天下晏然,衣食滋殖。上曰:“使漢常守蕭何之法久而不變,可乎?”光曰:“何獨漢也!夫道者,萬世無弊,夏、商、周之子孫,苟能常守禹、湯、文、武之法,雖至今存可也。……祖宗舊法,何可變也?漢武帝用張湯之言,取高帝法紛更之,盜賊半天下。宣帝用高帝舊法,但擇良二千石使治民,而天下大治。元帝初立,頗改宣帝之政,丞相衡上疏言:‘臣竊恨國家釋樂成之業,虚爲此紛紛也。’陛下視宣帝、元帝之爲政,誰則爲優?荀卿曰:‘有治人,無治法。’故爲治在得人,不在變法也。” 上曰:“人與法,亦相表裏耳。”光曰:“苟得其人,則無患法之不善;不得其人,雖有善法,失先後之施矣。故當急於求人,而緩於立法也。”(39)江少虞《宋朝事實類苑》卷一五《顧問奏對·司馬温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181—182頁。

孤立地看待上引史料,確能得出方書的結論。不過,情況並非如此簡單。是年五月,司馬光曾上《議學校貢舉狀》,針對王安石的科舉改革設想,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方案: 廢科舉,行薦舉或修學校以取士。關於薦舉及學校取士該如何運行,司馬光在上疏中有非常具體的討論,對諸多制度上的細節都有詳細説明(40)《司馬光集》卷三九《議學校貢舉狀》,887—894頁。楊仲良《續資治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七熙寧二年十一月載:“庚午,邇英講讀畢,上留司馬光,問以變更宗室法,光對曰:‘此誠當變更,當宜以漸,不可急耳。’”(2179頁)亦可證司馬光並非在抽象意義上反對變法。。司馬光的這一改革方案,對於祖宗舊制的突破,顯然遠遠超過王安石之設想。

那麽,僅僅半年後,司馬光在神宗面前一再强調祖宗之法不可變,又該如何理解呢?《議學校貢舉狀》的最後一句給我們提供了線索:“若朝廷又不能如此,只於舊條之中毛舉數事,微有更張,則於取士之道並無所益,徒更煩苛,不若悉循舊貫之爲愈也。”(41)《司馬光集》卷三九《議學校貢舉狀》,894頁。司馬光反對的,並不是變法,而是王安石的改革方案。

在他看來,與其按照王安石的方案改革,那還不如“悉循舊貫”。熙寧二年十一月司馬光在神宗面前的言説,亦當如此理解。如上所述,自仁宗後期始,司馬光就希望仁宗能爲後世創法立制,有一套他自己的改革方案。而此時卻僅僅强調舊法不可變,没有再大力推銷自己的替代改革方案,恐怕是因爲,在他看來,當務之急是避免神宗受王安石蠱惑而誤入歧途,防止大宋制度越改越糟。而要説服神宗,扛起祖宗之法不可變的大旗,就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策略。至於革除舊弊、爲後世創法立制,只好不得已暫時退居其次了。

熙寧三年二月,司馬光在《與王介甫書》中,提到“當今之急務”,“乞罷制置三司條例司,及追還諸路提舉常平廣惠倉使者”(42)《司馬光集》卷六○《與王介甫書》,1261頁。。王安石答書云:“受命於人主,議法度而修之於朝廷,以授之於有司,不爲侵官。舉先王之政,以興利除弊,不爲生事。……人習於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國事,同俗自媚於衆爲善。……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爲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43)王安石《臨川先生文集》卷七三《答司馬諫議書》,王水照主編《王安石全集》(6),復旦大學出版社,2016年,1305—1306頁。司馬光收到此信後,再致書安石曰:“夫議法度以授有司,此誠執政事也。然當舉其大而略其細,存其善而革其弊,不當無大無小,盡變舊法,以爲新奇也。……介甫所謂先王之政者,豈非泉府賒貸之事乎?竊觀其意,似與今日散青苗之意異也。……今之散青苗錢者,無問民之貧富,願與不願,强抑與之,歲收其什四之息,謂之不徵利,光不信也。……光豈勸介甫以不恤國事,而同俗自媚哉?蓋謂天下異同之議,亦當少垂意采察而已。”(44)《司馬光集》卷六○《與王介甫第三書》,1265—1266頁。從這裏也可以看出,司馬光並非在抽象的原則層面上反對變法,而是對王氏的具體措施不滿。

事實上,在熙寧二年十一月司馬光向神宗進言後不久,吕惠卿即針鋒相對,全面駁斥其説:

前日,司馬光言漢守蕭何之法則治,變之則亂,臣竊以爲不然。惠帝除三族罪、妖言令、挾書律,文帝除收孥令,安得謂之不變哉?武帝以窮兵黷武,奢淫厚斂,而盜賊起;宣帝以總覈名實,而天下治;元帝以任用恭、顯,殺蕭望之,而漢道衰: 皆非由變法與不變法也。……光之措意,蓋不徒然,必以國家近日多更張舊政,因此規諷。又以臣制置三司條例,及看詳中書條例,故發此論也。(45)江少虞《宋朝事實類苑》卷一五《顧問奏對·司馬温公》,182—183頁。

吕氏指出,西漢之治亂興廢,與變法與否無關。他所列舉的歷史事實,司馬光顯然心知肚明。所以,吕惠卿一針見血地指出,司馬氏所謂祖宗之法不可變之説,並非抽象意義上的原則陳述,而是有著明確的針對對象,即王安石之新法。

在得知吕惠卿之説後,司馬光又作了反批評:

惠卿之言,有是有非。惠卿言漢惠、文、武、宣、元,治亂之體,是也。……治天下,譬如居室,弊則修之,非大壞,不更造也。大壞而更造,必得良匠,又得美材。今二者皆無有,臣恐風雨之不庇也。講筵之官,皆在此,乞陛下問之。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而黜可也,不可使兩府侵其事。今爲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而已,則胥吏足矣。今爲看詳中書條例司,何也?(46)江少虞《宋朝事實類苑》卷一五《顧問奏對·司馬温公》,183頁。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司馬光首先承認,吕惠卿關於西漢治亂與變法無關的論述,是正確的。也就是説,之前祖宗之法不可變的言論,只是論辯中的策略而已。接著他强調,法雖非不可變,但必得“良匠”(才德兼備之君子)、“美材”(可行之新法)而後可。司馬光認爲,王安石任用小人如吕惠卿之輩,是非良匠,而制置三司條例司、看詳中書條例司等新法,更絶非美材(47)的確,與《五規·惜時》相比,此處司馬氏論述的重點有所變化。但這不是因爲司馬光對政治體運作的認識發生了變化,而只是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在表述上重心相應轉移的緣故。仁宗後期,司馬光認爲,當務之急是君主需要振作,所以强調巨室之主人。但這不意味著,良匠、美材不重要。而此時之要務,則是阻止王安石變法,所以良匠、美材就成了論述的重點。這也不意味著,在司馬光看來,君主的作用有所降低。在抽象的意義上,司馬光的政治思想體系始終如一,對政治體如何有效運作的看法並没改變。。

在這場争論中,時爲翰林侍讀學士的王珪爲司馬光打圓場:“司馬光所言,蓋以朝廷所更之事,或爲利甚少,爲害甚多者,亦不必更耳。”(48)江少虞《宋朝事實類苑》卷一五《顧問奏對·司馬温公》,183頁。不論是吕惠卿,還是王珪,都很清楚,司馬光並不反對變法,反對的只是王安石之新法。只有明白了這一點,上引司馬光“爲治在得人,不在變法”、“苟得其人,則何患法之不善;不得其人,雖有善法,失先後之施矣。故當急於得人,緩於立法”的説法,才能得到正確的理解。

在司馬光看來,若任非其人,即便善法,也不能順利推行,更何況,小人所立之法,往往是惡法。如果擇賢者而任之,則賢者自然會根據現行制度之不足,找到補救之善法,而在賢者主持下,善法自然能得到有效推行。换言之,司馬光並非認爲,只要“選擇正確的人在正確的位置”,“各種創法立制就是多餘的”,而是以爲,只要人選正確,在其主持下,制度就會得到完善。得人與變法,並非二選一的關係,而是前者的成功,會帶來後者的成功。司馬光關於人與法關係的這一看法,固然是其抽象的政治思想體系中的重要一環,但他此時予以强調,也是出於特定的時局背景,即王安石多用小人。

最後,關於神宗時期的司馬光,方書還有如下論斷:

元豐年間的司馬光肯定覺得自己陷入了死胡同。當年他向仁宗、英宗進人君之道、德、才、職的時候,希望的無疑是一個宋神宗式的君主。但是,神宗的有爲卻完全不符合他對於“有爲”的期待,從出發點和施行方式上都是他所不能認同 的。…… 最令他難以接受或者絶望的是,……神宗之意不可改變,期待他“奮乾剛之斷,悔既往之失”是没有結果的。……只要君主有爲,就必然決斷;只要決斷,必然有選擇;只要有選擇,就有可能是錯誤的。不幸熙豐時代正是如此,而且君主未能糾正自己的“錯誤”。(49)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26—27頁。

筆者以爲,司馬光既不認爲自己陷入了死胡同,也没有絶望。如上所述,司馬光所理解的“有爲”,並非脱離了價值判斷的純粹外在表現。因此,他所希望的,並非神宗這樣的君主。而對於説服神宗糾正錯誤,司馬光深信的是天理與人心的力量。方書對司馬光之質疑,植根於儒家視域之外的西方近代思想。

四、 哲宗初年

方書以爲,經歷了失意的神宗朝的司馬光,在哲宗初年當政之時,首要考慮的是這樣一個問題:“什麽樣的政治措施,可以使君主不總是堅持己見,特别是當己見是錯誤的時候。”其對策是:“只有當不同意見彙聚一堂的時候,才能將利害分析清楚,決策者才能不偏向一端,或者糾正其極端化的主張。”具體措施,即“開言路”:“如果要使君主不爲某一種意見所左右,就要保證其收到的意見總是多元的。”“一般認爲,司馬光請開言路,就是爲了罷廢新法。這只是看似如此,因爲乞開言路與乞罷新法某種程度上是相互矛盾的。所謂開言路,意味著多種選擇,不一定是要罷新法;即使反對新法,也不一定是要徹底罷廢新法。……絶不是所有的人都會同意司馬光徹底地、一刀切地罷廢新法。”(50)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27、28、29、30頁。

爲了説明司馬光主張多元,方書還舉元祐初年宋廷關於役法與西夏問題的處理爲例。關於役法,方書指出,司馬光遭到了空前的阻力,文彦博、吕公著、蘇軾、蘇轍、范純仁等人均對司馬光的改革方案有不同意見。“司馬光一直在努力‘推銷’自己的役法方案,但他的威望也無法將己意貫徹下去,他的意見只是諸多意見的一種。”在西夏問題上,司馬光的意見也同樣引發了巨大的争議,“最終朝廷的策略只是部分和司馬光的主張相合”。“兩個例子説明,在重要事務上,司馬光的主張不過是多種意見中的一種。在有些場合,司馬光占據了優勢,但並不總是如此。除此之外的罷青苗、將兵法,乃至用文彦博爲平章軍國重事上,情形都是類似的。可以確鑿地認爲,司馬光主政期間,在多數重要政事上,都做到了各種意見的並存。而多元總是伴隨著紛争,可在司馬光看來,這就是真正的‘開言路’,就是解決政治體走入歧途的最有效方法。紛争本身就是有價值的,就説明了政治的活力和彈性”。(51)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31、34頁。

對於此説,筆者尚有疑慮。如果司馬光要求開言路是追求多元以避免極端,“意味著多種選擇,不一定是要罷新法”,“也不一定是要徹底罷廢新法”,那就不應該排斥新黨,更不應該全盤地、一刀切地罷廢新法。但事實上,司馬光主持下的元祐更化恰恰走向了極端。

在宋代,臺諫代表了上達天聽的言路的最重要途徑。而羅家祥先生指出,司馬光“將控制臺諫視作對付新黨的一個重要步驟,故始終未讓(時任宰執的新黨)蔡確、章惇參與其事,也未按慣例遴選臺諫官員,……其結果自然是舊黨完全控制了臺諫”(52)羅家祥《朋黨之争與北宋政治》,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103—104頁。。

方書以爲司馬光的多元理念來自於熙寧的經歷。但熙寧早期,反新法意見鋪天蓋地,正可謂多元,但還是没有改變宋神宗對王安石的信任。多元又有何用?

至於役法與西夏問題引發的論争,方書又有補充説明如下:“也許有人會説,這種異論、紛争很難説是司馬光設計的結果,只不過是他無法控制局面而已。看起來似是如此,但可作爲反駁證據的是,元豐八年六月,司馬光向高氏奏進‘職位卑微如堪大任者’,他提供的名單是……。從這個複雜的名單可見,司馬光從來没有將自己的標準加於他所看重的臣僚,這麽多臣僚之間的争議是他從一開始就必然估計到的,從上面舉的兩個例子(按: 役法與西夏)也可見,他接受了這一局面。”(53)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34—35頁。

司馬光所推薦的這些人,有一個共同的背景,即反對新法。司馬氏的著眼點在此,而不是因爲這些人可能與他有不同意見,爲實現多元而推薦的。一旦司馬光發現,其中有人在政見上與他有重大分歧,并不憚以“姦邪”論之。范純仁即一例。元祐四年(1089),劉安世劾純仁曰:

純仁自爲樞密之日,因司馬光久在病假,遂以國用不足爲説,……依舊散青苗息錢,……光聞其事,力疾入見,以死争之,又於上前親自稟奏云:“不知是何姦邪之人,勸陛下爲此事。”……尋得聖旨,盡令寢罷。光謂臣曰:“純仁自爲執政,言行反覆,陰懷顧望,止爲全身之謀,以爲取人以名,其弊至此。”已上皆光之語言,臣不敢有一字增損。(54)《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四二八哲宗元祐四年五月丁酉,10351—10352頁。另參同書卷四二一哲宗元祐四年正月癸未,10187頁。

我們再來看關於役法與西夏問題的争論中司馬光的表現。元祐元年(1086)二月,司馬光上言:

竊以即日爲小民病者,無若免役錢,欲乞悉行廢罷,復祖宗差役舊法。……彼免役錢,雖於下户困苦,上户優便,行之已近二十年,人情習熟,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又復行差役之初,州縣不能不小有煩擾。又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爲功,惟恐役錢之罷。……必競言役錢不可罷,朝廷萬一聽之,則良法復壞矣。伏望朝廷執之堅如金石,……勿以人言,輕壞利民良法。(55)《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六六哲宗元祐元年二月丙子,8797—8798頁。

司馬光所希望的,恰恰是君主完全擯棄不同意見。爲了達到這一目的,司馬氏甚至故意忽視反對意見,被章惇抓住了把柄:“(司馬光)稱:‘臣民封事言民間疾苦,所降出者約數十章,無有不言免役之害,足知其爲天下之公患無疑。’臣看詳臣民封事降出者,言免役不便者固多,然其間言免役之法爲便者,亦自不少。但司馬光以其所言異己,不爲籤出,蓋非人人皆言免役爲害,事理分明。”(56)《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六七哲宗元祐元年二月丁亥,8824頁。

在役法一事上,司馬光剛愎自用,蘇軾所謂“司馬牛”的形象衆所周知。范純仁爲此致書司馬光,直言:“公既知純仁不欲速,而示之以益堅之削,蓋欲使知其罪而默默耳。默默何難,人人皆能,不止能默,亦可贊公使公喜,而自容於門下,何用犯公怒而喋喋也。若果如此,則是純仁不若少年合介甫,求早富貴也,何用白首强顔於此,媚公求合哉!”(57)《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六七哲宗元祐元年二月丁亥,8839頁。司馬氏之不能容忍不同意見,可見一斑。

在西夏問題上,司馬光之“專横”同樣如此,是年二月上言“若有執政立異議,乞令其人自立文字,若依從其議,它日因此致引惹邊事,當專執其咎”(58)《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六五哲宗元祐元年二月辛未,8872頁。,迹近威脅。方書以爲,“司馬光的强硬並非阻止争議”(59)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32頁。。確實如此,但這並非司馬氏鼓勵、包容不同意見的結果,而是因爲他無力阻止異議。

四月,司馬光重申己見:

臣先於二月中曾上言,乞因新天子繼統,下詔悉赦西人之罪,與之更始。雖未還其侵疆,且給歲賜,待之如故。此道大體正,萬全無失。既而執政所見,各有異同,沮難遷延,遂屏棄不行。……陛下若俟詢謀僉同然後施行,則執政人人各有所見,臣言必又屏棄。……伏望陛下察臣所言甚易行而無後害,可使華夷兩安,爲利甚大,斷自聖志,勿復有疑。(60)《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七四哲宗元祐元年四月辛卯,9063—9064頁。

司馬光所期待的,同樣是太后只聽自己的意見,而不理睬反對聲音。

因此,筆者以爲,司馬光要求開言路,並非主張多元,而是特指傾聽反新法的言論。如方書所指出的,“開言路”之説,司馬光早在神宗朝即已提出(61)方誠峰《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27—29頁。。熙寧末王安石罷相後,司馬光致書宰相吴充曰:

救急保安之道,苟不罷青苗、免役、保甲、市易之息、征伐之謀,而欲求其成效,是猶惡湯之沸而益薪鼓橐,欲適鄢郢而北轅疾驅也,所求必不果矣。欲去此五者,而不先别利害,以寤人主之心,則五者不可得而去矣。欲寤人主之心,而不先開言路,則人主之心不可得而寤矣。(62)《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八六神宗熙寧十年十二月,7004頁。

開言路的目的,正是爲了罷廢新法。

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高后臨朝,司馬光上疏曰:

臣荷先帝大恩,常思報效,向在朝廷之時,屢言新法非便,……臣之所言,正爲新法,若不可動,臣尚何言?自是閉口,不敢復預朝廷論議十有一年矣。……蒙太皇太后陛下特降中使,訪以得失,是臣積年之志一朝獲伸,感激悲涕,不知所從。顧天下事務至多,臣思慮未熟,不敢輕有條對,但乞下詔,使吏民皆得實封上言,庶幾民間疾苦,無不聞達(63)《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五五神宗元豐八年四月己丑,8491—8492頁。。

司馬光所設想的,正是通過開言路,將新法所導致的民間疾苦傳達到帝廷。誠如羅家祥先生所指出的,司馬光希望通過開言路,“爲廢罷新法作輿論準備,並聚集起形形色色反對變法的力量,以對付新黨新法”(64)羅家祥《朋黨之争與北宋政治》,90頁。。

那麽,司馬光會如何面對方書之質疑: 言路既開,並不能保證君主聽到的都是反變法的聲音?筆者以爲,司馬光絶對相信,自己掌握了真理,自己是天下蒼生的代言人,也就是説,反變法是天下民衆的普遍呼聲。

在上引元豐八年疏中,司馬光提到,王安石“所立之法不合衆心,天下之人必盡指其非”,“今新法之弊,天下之人,無貴賤愚智皆知之”(65)《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五五神宗元豐八年四月己丑,8491—8492頁。。又,是年十二月,司馬光上奏云:“陛下幸詔臣民,各言疾苦,其已至千有餘章,未有不言此數事者(按: 指新法之弊),知其爲天下公患,衆人所共知,非臣一人之私言也。利害著明,皎如日月,何所復疑!”(66)《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六三神宗元豐八年十二月己丑,8691頁。在司馬光看來,支持新法的,只能是一小撮姦邪之人。這些人的言論,理當被屏蔽。這就是爲什麽司馬光對反對意見視而不見,結果被章惇捉到了痛處(67)附帶要指出的是,儒家主張的虚心納諫,與現代的多元思想,存在根本差異。納諫的前提,是承認自己有所不足或可能犯錯,因此要注意傾聽批評意見。别人指出自己的不足或錯誤,正確的意見要虚心接受,不文過飾非,剛愎自用,拒絶改過。而所謂多元,要麽是指根本不存在對錯,要麽是指即便認爲自己没錯,對方錯了,仍然尊重甚至維護錯誤者保留錯誤意見的權利。當然,儒家同樣主張,即便言者對君主的批評並不恰當,君王也不應加罪言者。但這只是爲了避免造成後來的批評者有所顧忌,而非依賴多元來維持政治平衡。。

五、 結語

要之,本文認爲,在長期的政治生涯中,司馬光之政治思想並無實質變化,變化的只是面對不同問題時表述的重心。

研究政治人物的政治思想,我們面對的往往不是系統性的理論著作,而是針對具體的現實問題所提出的解決方案。問題不同,答案自然也不同。但這不必然代表其政治思想發生了變化。比如上文指出,仁宗後期,司馬光將政治體比作巨室時,强調的是巨室之主人,這是因爲,在他看來,當務之急是君主需要振作。這並不意味著,司馬光在理論上,不重視君主之外的其他因素。至神宗朝,司馬氏則更强調“爲政有體”,這不是因爲他對君主作用的認識有所變化,而只是因爲神宗朝最急迫的問題,是王安石變法對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造成的極大破壞。

政治人物之言論,即便有時似乎是原則性表述,但也往往有非常具體的針對對象。司馬光在主張英宗“勿復詢於政府,特發宸斷”時,提出的並非一個一般性原則,所謂“政府”不是泛泛而論,而是特指歐陽脩等人。司馬光並非在理論層面上,主張英宗撇開宰執獨斷。

也正是因爲政治人物的任務,往往是在具體事務上説服君主或同僚,而不是抽象地系統性地闡述自己的主張,他們非常重視語言藝術。比如《五規》中的《保業》與《惜時》,司馬光强調的是祖宗的輝煌事業,以此來激發仁宗的振作之心。而在《遠謀》與《務實》中,則截然相反,司馬氏强調危機四伏,以此説明不變革不足以圖存。一正一反,並非矛盾,而是司馬光精心安排的試圖説服仁宗進行變革的語言策略。

某些時候,爲打擊對手,政治人物甚至會有意提出自己並不真正認同的觀點。在與吕惠卿的争論中,司馬光一開始舉西漢爲例,大肆宣揚“祖宗舊法,何可變也”這一似乎保守到缺乏理智的主張。但這一説法,實在只是論辯策略而已。在被吕氏抓住馬腳後,司馬光就放棄了這一主張。

總而言之,在將政治人物的具體言論升華爲思想觀念時,我們需要非常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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