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

2019-12-15 09:09李小青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主播

李小青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一、网络直播中音乐使用状况

网络直播,是指依靠网络,以图片、文字加上语音或者视频的方式向人们发送同步信息的新型互动方式。基于直播的无可替代的互动性、趣味性、及时性,它成为了当下最为热门的娱乐消遣方式之一。起初秀场直播是网络直播的主要内容,当智能手机的普及加上游戏直播的市场需求,手机直播的方式得到迅猛发展。从最初通过电脑端到触手可及的智能机录制观看直播,内容也从简单的场景扩展到你可以想象的到合法的任何场景,比如吃饭直播,直播的范围被无限扩展但必须在合法的范围之内。

在各种各样的网络直播中,音乐成为了极其重要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一部分。在目前已有的直播网站和APP当中,对音乐的使用不在少数,其中很大一块是将有版权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另外有些则是直播人员通过翻唱、演奏著作权人享有版权的音乐。歌唱主播借助直播平台实现与粉丝的互动,通过聊天、听歌、唱歌等方式,展现主播的性格特点以及他的歌唱才艺,主播们可以通过直播间了解粉丝的要求逐渐地完善直播中的不足之处,满足粉丝们的愿望增加自己的吸引力,以此来稳固自己的粉丝和增加自己的粉丝量,实现增加经济收入目的。

在直播过程中,播放背景音乐、翻唱歌曲、改编歌曲涉及到著作权侵权与否的问题值得探讨。除去一部分主播完全原创的内容外,其他绝大多数主播或平台对音乐的使用都没有获得授权,中国音著协认为,直播平台上主播的表演形式需要获得歌曲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因而他们针对直播平台的未授权使用音乐版权采取了维权诉讼。

二、网络直播中音乐版权侵权问题

2017年7月,中国音著协起诉A公司到法院,缘由是A公司的直播平台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享有版权的歌曲,要求其赔偿损失。音著协认为,除著作权人外其他需要使用享有版权的歌曲,必须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支付许可费。即无论营利与否,“只要公开表演,就需要获得授权”。另外主播们并非从事公益事业或无盈利,主播们通过表演获得粉丝的追捧从而在线上的被“刷礼物”“打赏”,这些行为通过平台分成就变成了实际的盈利。无独有偶,2018年12月,音著协诉B公司案件结案,判决结果是B公司的直播平台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B公司赔偿其损失及合理费用。根据已有案件涉及的网络直播侵犯音乐版权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一)网络直播中背景音乐有关侵权问题

网络直播中主播一般会根据直播主题或者听众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歌曲作为直播的背景音乐,达到或伤感、或轻快、或愉悦等烘托直播气氛的效果,由此充实直播的内容。所以说背景音乐在各类直播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

绝大多数主播进行直播是以利润收入为目的的,直播间往往以主播与粉丝互动的方式以促进粉丝进行打赏送虚拟礼物,最终通过平台分成获得收入。在互动时间,歌曲播放往往是必不可少的、用来烘托气氛的环节,以此来拉近与粉丝的距离,增加他们的认同感,从而可以获得粉丝的支持与热爱。播放的音乐背景一般是听取粉丝建议后选取的,这就常常会涉及版权未获许可的情况,主播们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也损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收益。

(二)网络直播中翻唱歌曲有关侵权问题

翻唱是指将他人享有版权的歌曲用自己独特的方式加以改变并演唱,属于利用但没有改变原唱歌曲的方式。直播主播在直播间翻唱歌曲,根据主播的受欢迎程度,参与到直播的观众人数也各不相同。拥有一项技能成为主播是轻而易举的事,翻唱歌曲往往是简单易上手并且容易吸引粉丝的方式。他们的收入依靠粉丝,歌曲演唱是他们最廉价便捷的内容生产形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未经许可在直播间进行翻唱的行为比比皆是,主播不直接获得收入不能否认其盈利的事实,主播享有表演者权,但其必须获得权利人同意并且不损害他的著作权权益。主播具有自身特色的翻唱表演,一方面是对自己才艺的展现,另一方面也是对原唱作者的认可。演唱热门歌曲是具有演唱才能的素人主播快速走红的方式,但若未合法获权,翻唱都是侵权行为,然而实际上主播的翻唱表演往往未经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可知,公开表演作品、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表演作品及权利人享有的表演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可知,若想要表演他人作品,需获得权利人的相关许可并支付相关费用。通常来说,主播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确定或选择直播内容,有随意的聊天,也有主题类型的直播如配音、唱歌、吃饭、游戏等等,唱歌主播的直播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一般会有提前预告,与此相对应,观众也是不确定的,会有准时收听的老粉也会有随即进入直播间的新人,无论如何在公开场合用新模式进行表演,应当取得作品创作者的许可。

(三)直播中音乐改编有关侵权问题

改编歌曲是指在根据已有原作品,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再创作,改编者往往通过重新编曲形成别具一格的新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著作权法无明确规定,但根据实践案件和法律条文,可得知首先得依据原作品再创作,再而需具备独创性,如果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又没有获得许可即构成侵权。对比之下,改编作品须具有独创性对主播的要求较高,一般业余歌手难以创作出改编作品。网络直播中的音乐改编及演唱行为需要主播具备音乐专业知识,主播们用专业的态度对待直播并且认真地稳固粉丝。优质网络主播的存在扩展了大众文化维度和广度;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庸俗、毫无意义、夺人眼球的违法改编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不利于积极繁荣的文化氛围的营造,也会对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改编权权益造成损害。

三、现行《著作权法》中涉及的相关规定

(一)侵犯歌曲作者表演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可知,音乐作品受其保护及规制。根据该法第十条可知:表演权由著作权人享有,权利人可以公开表演作品或者公开播送表演作品,他人对该作品进行表演,须获得许可并支付相关费用。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都属于表演的范畴。现场表演指表演者直接向观众进行作品表演的行为,相对应的机械表演指现场表演以外的通过其他载体播送表演的行为。一般来说,现场演唱或者演奏的行为属于现场表演,播放音乐的行为则属于机械表演的范畴。综上而言,网络直播中将他人享有版权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或者在线直播翻唱,而没有获得歌曲版权人的相关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法律规定侵犯了歌曲版权人的表演权。

(二)侵犯歌曲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可知,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的重要内容。即,该作品由权利享有者传输或以另外的方式存储于网络服务器内,从而人们可以在任意的时间、任意的地点观看欣赏该作品。然而网络直播有所不同,网络直播没有固定的直播时间,直播的时长、内容也由主播决定,直播结束以后一般而言就无法在继续以往直播过的内容。此种情况下并未侵犯该项权利。但是由于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手机或电脑都有录屏的功能,有了该项功能之后,之前的网络直播就得以保存上传,这样在直播结束之后人们还可以继续在任意的时间和地方进行观看。据此,网络直播如果未经授权播放音乐,并且通过录屏保存并且上传于网络平台,此种情形属于侵犯音乐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侵犯歌曲作者的改编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可知,行使改编权作出的创作必须有独创性。改编不是轻易的拷贝原创作品,而是在具体内容形式上与之前创作不同,创造出一种具有新鲜元素的新作。作者可以自己行使或者授权他人行使改编权。如果是他人进行改编,其不能损害原创者的版权。随着网络直播的不断发展,主播们不单单对已有歌曲简单的翻唱,还会通过改变曲调、更换歌词等方式对原歌曲进行全新的演绎。网络主播对歌曲进行改编需要经版权人的许可,创作的内容也不能损害版权人的名誉权。

(四)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可知,主播直播中播放音乐或表演唱歌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涉及第二十二条第九项,需表演者免费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互联网直播是一个随着科技和智能手机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行业,观众或听众观看、收听直播,基本上是免费的,下载APP并进入直播界面就可以收听,这种模式看似是不盈利的,实际主播们凭借平台获得收入,一些热门的主播更是因此收入不菲。因而,虽然直播平台和主播们都没有主动向公众收取费用,但是在直播中观众或者听众刷礼物或者打赏等方式是一种间接的付费行为,往往平台会将获得的虚拟礼物或者打赏的钱与主播按一定比例分配。另外,直播平台依靠大量的浏览量可以将它变现,借此接到的广告可以给平台增加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直播平台的主播直播翻唱歌曲、改编歌曲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表演主播须经版权人许可并交纳相关费用,否则构成侵权。不过,如果表演者是在直播平台演唱自己的创作,或是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演唱歌曲,不构成侵权。

四、网络直播中音乐使用规范化措施

近年来,我国对音乐版权的保护逐步走上轨道,音乐市场的版权意识相较以前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是随着新行业新模式的出现,版权规范问题仍存在着挑战,短视频、网络直播对音乐的使用引发的版权问题值得研究探讨。

(一)增强直播平台、主播的版权意识

大多数公众、网络主播习惯了免费获得网络上的内容,因此在自己使用容易获取的网络资源的时候往往忽视了其中所涉的版权问题。目前绝大多数网络直播平台对平台内使用、翻唱音乐没有获得授权,又由于是新鲜行业,对此相关的监管部门起初也没有意识到著作权侵权问题。目前,直播平台侵犯音乐版权的诉讼案件屈指可数,公众缺乏版权意识,主播的“拿来主义”、直播平台的盈利性准则使得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被侵犯。2017年音著协选取了10首代表性的歌曲对A公司提起了诉讼,诉讼标的数额不大,目的是使得直播业界注意合法使用音乐,使得主播、直播平台能够提高版权意识,维护歌曲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2018年音著协起诉B公司侵犯音乐版权,最后判决B公司败诉,虽然赔偿数额不大,但这对直播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利于直播行业健康有序长久的发展。

(二)加强音著协集体管理模式

直播间的侵犯音乐版权的行为比比皆是,但由于音乐版权人的维权成本之高,侵权行为之琐碎,相关权利人明知存在侵权行为却无可奈何。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进行维权就显得十分必要,一方面可以维护音乐版权人的相关著作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又可以促进直播行业向着规范化合法化的方向发展,使直播行业逐渐步入健康积极正确的轨道。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各方参与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不仅使用者可以方便快捷的获得合法使用的授权,音乐版权人也可以更好地维护著作权益,避免陷入两难的局面。

(三)严格明确赔偿责任

明确赔偿责任首先要确定侵权与否,判断侵权可以选用排除法即使用者未经授权,又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又不存在著作权的排除和例外,即构成侵权。根据前述分析可知被侵权人维权成本高,诉讼效率低,音乐创作者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创作热情,如果再不规范指导会有碍于我国的音乐行业的发展。因此,对于网络直播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责任人承担高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预防遏制大量的侵权行为并鼓励权利人维权及进行新创作。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的损失赔偿方式有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按照侵权人违法所得或者直接根据法定赔偿确定。如果侵权人确有证据证明其侵权所得金额,或者被侵权人可以确定其实际损失,否则按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来决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通过严格明确的赔偿责任促进网络直播中版权使用的合法性,完善著作权法在网络直播中的适用性。

五、结语

网络直播行业的出现,纯粹的照片,音乐等分享方式已不能满足用户互动性的要求,又由于互联网带来的便捷,使得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直播达人进入大众视线,以此同时网络直播的种类规模大幅增加,各种侵权问题也随之涌现出来。网络技术产生的行业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网络直播涉及面宽广内容丰富,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要与时俱进,又要立足现实,多方面考察现有法律满足于社会发展需求,若存在不足要及时修订。网络直播的观众,也必须遵守法律,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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