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进展

2019-12-16 01:41刘娟张智平
理论与现代化 2019年6期
关键词:诚信

刘娟 张智平

摘 要:在新时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背景下,辨析中国传统诚信观、西方诚信观以及马克思主义诚信观的各自特征;探究诚信思想的理论基础与深刻内涵;认清新时代我国诚信社会建设取得的实践进展。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思想;理论基础;实践进展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9)06-0034-09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公民个人层面提出的价值准则,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建设过程就是全体社会成员诚信观念和诚信行为的形成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人交往在于言而有信,国与国相处讲究诚信为本。”[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致力于构建诚信社会的顶层制度设计,强调要通过法律规范,建立价值规范,加强诚信立法,夯实诚信体系法治根基,这对诚信观念与诚信文化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今日中国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展开的背景下,辨析中国传统诚信观、西方诚信观以及馬克思主义诚信观的各自特征;探究诚信思想的理论基础与深刻内涵;认清目前我国诚信社会建设的进展并总结实践经验,无论是从国人内在的精神诉求还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在践行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的基本内涵及其演变

中国的传统文化蕴含了丰富的诚信思想,传统儒家思想主张“言必信,行必果”,诸如“徙木立信”“抱柱之信”等弘扬传统诚信精神的典故流传甚广,还有“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等成语用以称赞诚信精神,中国有文字记载的诚信思想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从词源上来说,最初“诚”与“信”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字。康熙词典中对“诚”的解释为:“《说文》信也。《广雅》敬也。《增韵》纯也,无伪也,真实也。”综合起来,“诚”具有四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约定谈和;二是说话符合实际,言语真实;三是恭敬审慎的态度;四是与“伪”相对,真实的意思。从字面意思来看,“诚”即诚实,指主体内在真诚的道德品质;“信”即信用,是主体内诚品质的外化,意指主体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诚”与“信”组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涵括内外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伦理规范,还是一种外在制度规范,是规范个人诚信道德修养和重信践诺行为的统一。从思想内涵来看,“诚”字最早记载于《尚书·太甲下》:“鬼神无常享,享于克诚”,意指鬼神不系一人,能诚信者则享其祀,这里“诚”主要指笃信鬼神的虔诚。作为实词使用的“诚”,首见于《左传》“明允笃诚”,取切实忠诚之意。作为德性概念的“诚”,出现在《周易》中:“闲邪存其诚”及“修辞立其诚”。这里的“诚”已经摆脱纯粹的宗教色彩,与邪相对立,是真实无妄的意思。首次作为伦理范畴使用“诚”的是孟子和荀子。《孟子·离娄上》:“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将“诚”视为天道对人道的必然要求,荀子则是将“至诚”与“养心莫善于诚”并举,认为“诚”不仅是一种道德规范还是一种个人修养之道。总起来说,“诚”的观念起初带有明显的宗教色彩,起源于人们对神灵的祭祀和敬畏,折射出原始时代人们对于个体生命和自身安全感的诉求。在后来的日常生活中,“诚”从作为天道对人道要求的诚,逐渐落实到人道上来,所指涉的对象多是个体的内在,要求个体自我诚实的内心态度和德性修为,具有内在指向性。

“信”的文字记录早于“诚”字,最早见于战国时期中山王鼎上铸有的“余知其忠信也”字样。“信”从人从言,表示人遵守自己说的话,对自己的承诺负责,要言而有复,诺而有行。作为对神灵的“信”,原指祭祀时对上天和神灵所说的诚实无欺之语,体现人们对神灵的虔诚态度。盟是信的同义字,《礼记·曲礼》中“约信曰誓,莅牲曰盟”;《春秋·正义》中:“凡盟礼,杀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背违,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也。”此时的盟誓仍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将“信”的约束力诉诸于神灵。作为人的“信”,体现于《左传·桓公十二年》“苟信不继,盟无益也”,《左传·襄公十二年》“盟所以周信也”。盟誓是当时贵族阶层之间的宣誓缔约和互相承诺,在《左传》中关于这样大型的盟誓记录接近二百次,足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于守“信”的看重。总体来说,“信”的概念起源于人们对上天和神明的虔诚心理,后演变为处理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信”,所指涉的对象多是自身外在的言行,要求对别人真实不欺,具有外在指向性。与“诚”相比,“诚”是指主体内心的道德准则,“信”则是指主体之间的道德准则;“诚”是内在诚实的德性修为,“信”是外在言行一致的确认和表达,内在修为是外在言行的基础,外在言行是内在修为的确认和结果。

“诚”与“信”二字结合起来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出现于战国中期,最早见于《逸周书·官人解》:“成年不尝,信诚匡助,以辅殖财。”这里,信诚就是真诚、诚信的意思。《说文解字》将二者互训,“诚,信也;信,诚也”。概括起来,诚信基本内涵是诚实守信的品行,既包括内在的德行修养,也包括外在的忠实守信,主要内容有三:一是不自欺,对自己诚实;二是不欺人,对他人真诚;三是信守承诺,说到做到。

不同于原始时代带有宗教色彩的朴素诚信观,先秦诸子时期的诚信观经过概括与提炼,已经成为一种为人的道德规范,带有先秦时代特色的道德底蕴和社会价值,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儒家诚信观、法家诚信观和道家诚信观。儒家诚信观中诚信不再局限于对鬼神的虔诚,已经摆脱了宗教束缚,从天道归于人道伦理层面。孔子认为诚信是个人安身立命的道德之本,把“信”纳入“四教”(文、行、忠、信)、五德(恭、宽、信、敏、惠)和五常(仁、义、礼、智、信)之中,君子需诚实不欺和守信践诺方为诚信。孟子把“信”纳入到五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之中,提出了新的诚信标准:“言不必行,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并从政治统治角度论述“取信于民”的重要性,而荀子则是从社会效用角度论述诚信对一个集体的重要性,诚实守信可以产生稳定祥和的社会良性效果,而虚夸妄诞则会使人才流失、国运衰微,辨别一个人诚信与否需要一定的智慧,只有诚信内化于心的君子才能做到这一点,诚信内化于心的君子品格是礼的目标与追求。

法家诚信观对诚信概念重新做了界定,认为“信”是民众对法律的遵守、信任和信赖,商鞅和韩非子将“信”作为统治手段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推崇“信赏必罚”的法制诚信。韩非子从“人性好利”出发,认为人的一切社会关系皆出于自利,因此,人不可信,唯一值得信任的是约束民众行为思想的法,培养民众对于法的诚信是国君治国的基础。总体来说,法家眼中的诚信观只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和手段,目的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君主统治。

道家的诚信观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老子和庄子分别批判了儒家和法家诚信观。老子认为诚信的理想状态不只是自己要诚信,还要让别人对自己产生信任感。老子批判儒家“仁、义、礼、智、信”这种外在的道德规范破坏了人至真至信的本真圆融状态,道德是与天地合一的自足、自洽状态,诚信概念的出现恰恰意味着这种自足、自洽的本真道德状态已经遭到破坏。庄子批判法家将“信”作为政治统治手段,认为最好的统治状态是“太上,下知有之”[2],即百姓甚至感受不到统治者的存在,主张“无为而治”,主张诚信应在质朴本真的状态中得到发展和发扬,在外在的规则强制下谈诚信只能是虚伪的欺世盗名。

先秦诸子时期的这些诚信观在汉唐时期得到了延续和发展。诚信既是一套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又是维护政治统治的有效手段,尤其是董仲舒“独尊儒术”将诚信纳入三纲五常之后,更是将二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此外,汉代律法对不诚信行为的制裁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在商业交往中,“贩卖缯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没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3]即出售时达不到法定尺寸的布匹,如有人检举,政府将进行抓捕并没收货物,并将货物奖励给检举者。汉代严打重赏的政府条令对于规范诚信的经济行为起到了监督和督促作用。诚信准则在社会生活中的这种可操作性在唐朝也很受重视,上至帝王将相,下至文人百姓,都很重视诚信准则的建立。唐朝的诚信观念在治国之道、君臣之道、政治关系和民族关系等方面体现得十分明显,唐太宗以史为鉴,在立国之初就把仁义诚信作为治国的根本方针,与魏征、张玄素等君臣之间精诚合作、诚信治世,共创贞观盛世。后续的帝王名臣在君臣之道、政治统治和民族关系等方面也都一直秉持诚信之道。唐代杰出的文学家韩愈提出“信”是人的本性之一,其弟子李翱更是将诚信视为性命之道,是天人合一的桥梁。

宋代的诚信观主要以理学为代表。理学鼻祖周敦颐认为诚是“五常之本、百行之源”[4]。北宋著名理学家程颢、程颐倡导“诚”与“信”的统一,“诚则信矣,信则诚矣。不信不立,不诚不行。”[5]宋代理学集大成者朱熹提出“诚”与“信”的差别,“诚是自然底实,信是人做底实。”[6]这里,“诚”代表天道,天道主“诚”,是圣人之诚,“信”代表人道,人道主“信”,是普通人的为人处世之道,这样“诚信”从为人处世之道上升到天道,披上了一层“天道”的神秘外衣。此外,宋代商业活动繁荣,表示诚信的契约原则日趋完善,无论是对质量、价格、度量衡信用还是中间人信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见,在唐宋时期诚信观念不仅在理论上进一步发展,更在实践中得到普及和确证。明清时期的诚信观受到包含资本主义萌芽的商品经济的影响,趋于实用性,在商业伦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王夫之提出诚是人所固有的善性,信义与利益应该兼顾。此外,以童叟无欺、诚信经营为主旨的经营理念,以良贾、诚贾为价值目标的诚信之风在商业活动中得到普及,诚信思想在明清商界得到普及性的经世致用。

二、诚信思想在西方的起源和演变

西方诚信思想也有着悠久的历史,大致经历了古代朴素诚信观、中世纪神性诚信观、近代资本主义理性诚信观三个发展阶段。

古代朴素诚信观大约于公元前6世纪起源于古希腊,兴起于古罗马,主要从道德观念和伦理制度角度论述了商业交往中的诚信问题。诚信最初的形式是道德诚信,即对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诚信。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评价古希腊人的海上贸易:“十分清晰,在交易往来,签订契约方面,他们有似乎诚实的名声”[7],而亚里士多德则进一步指出诚实的基本含义是言行的真实和真诚,他认为诚实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与他人无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真诚”和“涉及人际利益冲突关系的守约”,第一方面的诚实指个人的品质,既不能虚伪也不要过度自夸或自贬,第二方面的诚实指自由人的守约,不守约则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在经济交往中出现失信行为的原因在于“私产”和“人性之不善”,因此要确定公平合理的交换比例,遵循经济交往的诚信原则。

古代朴素诚信观主要从道德范畴界定诚信,侧重于诚信的结果是否为善,因此通常会与公平正义相联系;另一方面此时的诚信观已经包含经济范畴诚信思想的萌芽,对后来契约诚信的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为契约诚信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历史条件,诚信在商业活动中以契约的形式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及。作为契约的诚信是社会成员一致达成的规则,规范社会成员的各种权利、义务,最终以规则的形式得到落实,因此契约诚信并不强调主体内在的道德修养,而是看重主体的行为结果是否符合契约。契约诚信是公共生活的重要规则,是保证人正当权益的重要条件。公元前451—前450年,古罗马《十二表法》用抽象的、具有一般特征的概念表述契约,使契约上升为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以《万民法》为基础的古罗马契约制度经历了从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到诺成契约的形式演变,形成了完备的古罗马契约制度。此外,古罗马人制定的债权法,明确规定了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把誠信作为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之一。契约观念在西方根深蒂固,系列法律制度是诚信标准规范社会活动的真实写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诚信意识和契约制度不断在实践中得到完善和发展。

中世纪神性诚信观是对罗马法的契约精神与基督教救赎道德思想的综合,从中世纪以后一直延续至今,以基督教的宗教教义为代表,同时这也是契约诚信的另一重要来源。“信”在英语中译作faith,一开始是宗教中的一个名词,指人们对上帝的信赖和虔诚态度。在基督教里,“信”有多种内容,如信神的存在、信先知的话、信原罪、信耶酥基督、信人类灵魂经过炼狱能够得到拯救和复活等等。基督教秉持“原罪说”,认为人的出生或者说一出生就带有原罪,唯一赎罪的办法是相信上帝能够帮助人们赎原罪,为此人们与上帝订立了神圣的盟约——《圣经·旧约》。《旧约》中记载了上帝与人类的三次缔约,其中第三次缔约的摩西十诫中,将“不作伪证”作为最主要的道德戒条。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信仰源于神,带有原罪的人不仅要遵守上帝之城的神法即教会法,还要遵守世俗支撑的市民法,遵守世俗之法也是对上帝履约。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信”源于上帝,是所有德性之首。

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倡导者马丁·路德秉承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信”,倡导“因信称义”,通过内心的“信”才能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1920年,德国经济学家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以加尔文派的教义为例论证诚信伦理思想,认为诚实守信是教徒们的天职,是最善的行为,诚实守信不仅可以获取上帝的恩宠,还可以在经商中获取正当的个人利益。从客观上来说,新教伦理倡导的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理性诚信观也在16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得到确立。

1762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论证了功利性诚信观,提出诚信观念出现的原因是不诚信。为了防止有人不诚信,防止在权利面前弱肉强食,每个人出让部分权利给政府,人民可以根据政府的诚信状况选择是否解除契约。而康德认为诚信是诉诸于理性的利己行为,是处理人际关系必须强制实施的道德义务,就性质而言本身是不道德的。休谟则认为诚信的性质依赖于正义的性质,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是自私的,是人们对于守信等规则所形成的社会效用和公共利益的认可,也即诚信从道德性质而言是出于人自私、自利的本性,为了保证人类的一般利益以及人际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依赖,守信和诚信是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站在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立场上论证诚信原则,主张在商品交换中遵守公平和信用原则有利于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实现交易双方的互利。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学家齐美尔、马克斯·韦伯等人指出信任是一个社会的粘合剂,社会因信而凝聚到一起。总之,近代资本主义理性诚信观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契约诚信,具有功利性和外在强制性特点,缺陷是缺乏内在的自律性,以理性为显著特点的诚信精于算计,最终失去真正的理性。

三、马克思主义诚信理论的发展脉络

马克思主义的诚信观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实现了对传统中西方诚信思想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诚信是道德领域的问题,属于观念上层建筑的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它的性质和存在状态取决于它所属的社会生产方式,由生产力所决定的经济基础是人们诚信道德观念的基础,马克思说:“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8]

马克思、恩格斯首先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交往和具体的社会关系出发,批判私有制社会条件下因诚信缺失而造成的道德失范,指出:“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谁也搞不清楚到何处为止算是诚实,从何处起就算是欺诈。”[9]资产阶级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断欺骗、压迫工人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了大量维护阶级利益的理论家,这些资产阶级学者不断维护着掩盖了真相的资产阶级经济理论,恩格斯因此批判道:“经济学家离我们的时代越近,离诚实就越远”[10]。资产阶级在知识方面的优势让贫困的民众越发陷入无知和无权的境地。资本家对无产阶级长期的欺骗给广大无产阶级造成了深重的灾难,也成为社会革命的导火索,只有革命才能够彻底揭露资本家的谎言,马克思说:“社会信用和私人信用是表明革命强度的经济温度计。这种信用降低到什么程度,革命的热度和革命的创造力就增长到什么程度。”[10]388

通过社会革命建立新世界是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建立一个诚实的、没有欺骗和压迫的理想社会是广大无产阶级的向往。20世纪初,无产阶级首先在落后的俄国展开了广泛的革命斗争。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俄国社会矛盾复杂,各阶级间斗争激烈,沙俄政府的谎言和民众的觉悟不断促使革命力量形成。列宁曾揭露道:沙俄政府“在政治上欺骗和腐蚀农民的手段是层出不穷的”[11],人们经常能够“从袒护厂主和政府的官吏或著作家那里听到这种骗人的鬼话”[11]269,甚至“在俄国谁要是说了一句老实话,警察就可以根据一纸命令把他逮捕起来”[11]271。当统治者失信于民,统治便不会长久,长期受到欺骗和压迫的俄国人民最终在觉醒了的无产阶级的带领下推翻旧王朝,建立了新社会。

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列宁非常重视诚信社会的建设,多次从政务诚信角度指出维护诚信道德的重要性,号召广大党员干部:“我们应当说真话,这是我们的力量所在”[12],列宁充分认识到无产阶级政党是群众的党,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是党的根本任务,要想实现革命理想就必须取信于人民群众,必须与人民群众坦诚相见,建立诚实守信的无产阶级政党队伍,才能永葆政党的活力。列宁强调:“吹牛撒谎是道义上的灭亡,也势必引向政治的灭亡”[12]331,正是这种诚信意识使无产阶级政党能够不断壮大,也只有实现无产阶级专政才能够实现诚信社会的建立:“因为这个政府不像上述一切领袖们欺骗我们那样用改良的空话欺骗工人,而是认真同剥削者进行斗争,认真实行革命,真正为工人的彻底解放而斗争”[13]。

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传统中西方诚信思想在唯物史观基础上实现了融合并逐渐走向现代。毛泽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一步阐释了无产阶级政党的诚信思想,融入了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观念。毛泽东中学时期就写下了《商鞅徙木立信论》一文,阐述他对政务诚信的看法,参加革命后更是反复强调共产党员要“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14],毛泽东反对以空话、大话欺骗群众参加革命,指出要坦诚地让群众看到共产党为穷人谋利益的事实,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以实实在在的东西、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着想,他说:“劳动人民几千年来上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欺骗和恐吓的老当”[14]546,“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15],以此告诫党员干部必须襟怀坦荡、忠实奉献,真诚为人民服务,指明共产党就是要建立一个没有欺骗和强权压制的人民政府,真心实意为人民谋利益,这也是共产党和反动统治阶级的根本差别。

毛泽东的诚信思想在党的统一战线工作中以及新中国外交事业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在与国内外各种政治力量的交往中,表现出高度的诚信意识。1954年,毛泽东在会见尼赫鲁时说:“如果一个国家说了不做,那末就有理由来指责它,它在人们眼中就输了理”[16],这些基本思想为新中国树立了诚信的外交形象,也为后来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对诚信的重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改革开放后,邓小平针对市场经济诚信问题做出指示:“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一切经济活动和行政司法工作,都必须实行信誉高于一切,严格禁止坑害勒索群众”[17]。社会主义条件下,诚信是各行各业人们安身立命的准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市场上却存在重利益,轻诚信的现象,如经济合同违约、恶意逃债、商业欺诈、假冒伪劣商品等不诚信行为频繁出现,社会风气有向利已、拜金等方向发展的趋势。这种情况是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不相匹配的,对社会道德和价值评判标准形成了严峻的挑战。邓小平充分地认识到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準则,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功能的发挥能够增强市场经济的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必须在搞活经济的同时,强调诚信思想,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高度结合,保证市场经济更好地运转。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首次将“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写入纲领性文件中。决议指出:“鼓励人们发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相结合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发扬顾全大局、诚实守信、互相友爱和扶贫济困的精神”。1991年邓小平在视察上海时再次指出:“只要守信用,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人家首先会把资金投到上海,竞争就要靠这个竞争”[18]。江泽民继承了邓小平同志的诚信思想,要求相关部门严格规范市场行为,倡导商业信用原则,提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提倡通过诚实劳动走上致富之路,强化公民信用意识,加强诚信道德教育。为了完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江泽民提出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以提高群众的知识水平及思想道德素质,并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自此奠定了“诚信”在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重要地位的基础。2002年胡锦涛担任党的总书记后,党中央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19]。2011年党中央又将“司法公信”作为组成部分纳入社会主义诚信建设的整体,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进展及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逐渐渗透到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然而随着中国的改革走进深水区,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社会失信形式出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也使社会失信行为影响更加深远,诸如P2P爆雷、学术不端、“老赖”横行、恶意撕毁合同等事件严重冲击社会已有价值观,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针对新阶段新情况,习近平总书记致力于构建诚信社会的顶层制度设计,在党的原有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着力于社会诚信系统性的完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形成失信约束,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同年,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多个部门联合签署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拉开了社会各界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为诚信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障。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将诚信体系建设融入规范性文件,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2018年,社会信用立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这是一项具有开创意义的创新工程和系统工程。习近平总书记以法律和制度的建立健全为诚信社会建设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之路铺设了诚信的基石,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道德追求的关系,诚信的制度化建设必然会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逐渐形成良好的诚信风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综观中国诚信社会建设历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诚信社会建设工作取得了突出的进展,既体现了对中西方传统诚信思想的融合与发展,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诚信观在新时代的新发展。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观是对中西方诚信思想的融合与发展。中国传统诚信观与西方诚信思想既有相似的地方,也有明显的区别。相似之处在于:1.诚信的基本含义大致相同,都有诚实守信的意思;2.诚信具有道德至上特点;3.诚信具有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不同之处在于:1.诚信侧重点不同,中国人更看重“诚”即个体的内在道德品质,以内心自律的方式确认诚信的表达,中国传统诚信更多是一种道德诚信。西方人则更看重“信”即群体对契约的遵守,以外在约束的方式保证诚信的结果,因此,西方诚信更多是一种制度诚信。2.诚信的性质不同,中国传统诚信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道德诚信是维护政治统治的工具。西方诚信起源于商业交往,契约诚信保证利益主体平等地履行权力和义务。3.追求的目标不同,中国传统诚信重义轻利,个人道德的完善高于物质利益的需求。西方诚信义利并举,以利为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融合并发展了上述中西方诚信思想的精髓,其融合体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观是人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道德生活中,以公平为基础、以契约为形式建立起的一种对利益的相互承诺关系,超越了以往宗法血缘及人情关系的规范形式,属于一种理性意识,是以道德伦理和制度伦理为共同基础的一种理性意识,强调他律和自律的统一,注重制度保障同时强调将诚信内化于心,道德约束和制度保障在中国诚信社会建设过程中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其发展体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观高度重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注重为践行社会主义诚信观奠定群众基础。社会主义诚信观植根于人民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的创造性,拓宽人民参与践行社会主义诚信观的渠道、路径,将人民的实践结果不断地转化为理论成果,推动社会主义诚信观的纵深发展。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的新实践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诚信观的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实践经验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诚信观在新时代的新发展。结合时代要求,我国目前的诚信社会建设表现出鲜明的时代性特征:一是着力于建立稳定的政策导向机制,政策导向机制在诚信体制机制的建设中具有导向和引领作用,规定着诚信相关政策、法规的性质和方向。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除了要体现社会主义诚信观的基本要求之外,同时注重政策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落实到市场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二是着力于建立机动灵活的沟通反馈机制。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开放深水区,旧的利益格局不断被新的利益格局取代,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以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建立灵活机动的沟通反馈机制有利于利益主体的诉求表达、利益调节和权益保障,为践行社会主义诚信观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基础。三是着力于建立关于诚信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在践行社会主义诚信观中表现突出的人予以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奖励和表彰,对于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违背社会主义诚信要求的主体进行约束和惩罚,体现诚信杠杆的作用。这些新的实践经验表明,以马克思主义诚信理论为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思想已经实现了新的发展,由此而形成的更深刻的理论总结也将运用于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实践。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292.

[2]詹首谦.老子解说[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51.

[3]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解读[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194.

[4]周敦颐.周子通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32.

[5]程颢,程颐.二程集(卷二十五)[M].北京:中华书局,1981.318.

[6]黎靖德.朱子语类(卷六)[M].北京:中华书局,1997.93.

[7]〔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65.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70.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00.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

[11]列宁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23.

[12]列宁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33.

[13]列宁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80.

[14]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8.

[15]毛泽东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67.

[16]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62.

[17]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77.

[18]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66.

[19]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713.

[20]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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