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乐府用筝之辩析

2019-12-26 07:23
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和歌乐府西汉

●樊 荣

(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徐汇,200031)

在筝史研究中普遍认为,筝用于西汉的宫廷音乐机构——汉乐府之中,例如:“秦筝在汉乐府中的雄踞地位是可以肯定的。”[1](P29)“笔者从各方面考证,认为汉乐府有筝在应用。”[2](P18)“汉代筝乐发展的一部分情况在汉乐府中也能够得以体现……这就更加确定筝在乐府的乐队之中是有一席之地的。”[3](P13)然而在正史对于西汉宫廷乐器的记载中却没有发现筝用于汉乐府的身影。《汉书·礼乐志》载:

“其罢乐府官。郊祭乐及古兵法武乐,在经非郑、卫之乐者,条奏,别属他官……‘钟工、磬工、箫工员各一人……大凡八百二十九人,其三百八十八人不可罢,可领属大乐,其四百四十一人不应经法,或郑、卫之声,皆可罢。’”[4](P1073-1074)

这段史料记载于汉哀帝即位之初,哀帝认为当时的宫廷音乐掺入了太多郑声,便大刀阔斧地进行乐府改革,将乐府中的郑声罢去,将“郊祭乐”和“古兵法武乐”中不是郑声的部分保留下来。乐府中总共(“大凡”)八百二十九人,罢掉了四百四十一人,留下了三百八十八人,囊括了西汉晚期乐府中所有的乐人。记载的乐器有:钟、磬、鼓、刚、别拊、箫、竽、篪、琴、瑟,没有筝的记载。因此,笔者不得不对汉乐府用筝的观点提出一定的质疑。

目前证明汉乐府用筝的史料依据大体有三:1.汉代相和歌的伴奏乐器有筝。2.汉乐府所搜集的民歌有“秦讴”,因此汉乐府也有秦筝的运用。3.关于乌孙公主嫁昆弥当中裁筝、筑的记载。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针对上述史料进行了重新的考证与分析,发现对这些史料的解读存在一定的误区,形成的结论并不完全准确。

汉乐府是西汉设立的宫廷音乐机构。一般认为其源自秦朝,西汉初年便已建立,孝惠帝时便有了“乐府令”的官职。《史记·乐书》载:“孝惠、孝文、孝景无所增更,于乐府习常肄旧而已。”[5](P1177)《汉书·礼乐志》载:“孝惠二年,使乐府令夏侯宽备其箫管。”[4](P1043)汉武帝时大加扩充乐府,采集民间歌谣,令司马相如等人造诗赋,用于郊庙祭祀,开始了一百多年的乐府鼎盛期。《汉书·礼乐志》载:“至武帝……乃立乐府,采诗夜诵,有赵、代、秦、楚之讴。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多举司马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略论律吕,以合八音之调,作十九章之歌。”[4](P1045)汉哀帝时罢乐府,东汉不设乐府。汉乐府建立于西汉初年,结束于西汉末年(汉哀帝),基本伴随着整个西汉时期,掌管着宫廷俗乐和部分雅乐。

一、汉乐府用筝依据的解读

(一)相和歌的用筝

相和歌是汉魏以来一种歌者执节歌唱,并有丝竹乐队伴奏的音乐形式,所谓“丝竹更相和,执节者歌”。《古今乐录》记载相和歌的伴奏乐器有筝,又因为相和歌初源于汉代,所以在筝史研究中便认为汉代相和歌的伴奏乐器有筝,故而认为筝用于汉乐府之中。持这一看法的例如:“汉乐府《相和歌辞》中的五种曲调就有四种都用筝作为伴奏乐器。尤其是世传的‘清、平、瑟’三调的共同用筝,很值得我们重视。”[1](P28-29)再如:“汉代乐府相和歌中用筝……《古今乐录》叙述了《相和歌曲》的《平调曲》《清调曲》《瑟调曲》《楚调曲》等所用乐器,大都是这几种,其中有个别调整,而筝和瑟则皆不可或缺。”[6](P52)这是证明筝用于汉乐府最普遍的依据。

其史料来源为两处关于相和歌用筝的记载:(一)“平调有七曲……其器有笙、笛、筑、瑟、琴、筝、琵琶七种。”“清调有六曲……其器有笙、笛—下声弄、高弄、遊弄—篪、节、琴、瑟、筝、琵琶八种。”“瑟调曲……其器有笙、笛、节、琴、瑟、筝、琵琶七种。”“楚调曲……其器有笙、笛—弄—节、琴、筝、琵琶、瑟七种。”[7](P16、18、19、23)(二)“凡相和,其器有笙、笛、节歌、琴、瑟、琵琶、筝七种。”[7](P12-13)《古今乐录》是南朝陈智匠所编,此书已散佚,现能看到的是北宋郭茂倩《乐府诗集》所徵引的部分。此二书相差近五百年,因此对于《乐府诗集》引《古今乐录》的记载要十分谨慎地分析与运用。为方便比照,现将《乐府诗集》所引《古今乐录》的相和歌伴奏乐器归纳为表格。

平调曲 笙 笛 筑 琴 瑟 琵琶 筝清调曲 笙 笛 节 琴 瑟 琵琶 筝 篪瑟调曲 笙 笛 节 琴 瑟 琵琶 筝楚调曲 笙 笛 节 琴 瑟 琵琶 筝

“凡相和” 笙 笛 节 琴 瑟 琵琶 筝

《古今乐录》所记载的这种包含筝的相和歌伴奏乐器真的是汉代的吗?我们先看一看《古今乐录》中关于平、清、瑟、楚调曲的伴奏乐器记载。对此,前人学者多采用“平调有七曲……其器有笙、笛、筑、瑟、琴、筝、琵琶七种”的省略方式来论证。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将其完整原文列出,从上下文的关系中找寻答案。《乐府诗集》引《古今乐录》:

“王僧虔大明三年宴乐技录:平调有七曲,一曰长歌行,二曰短歌行,三曰猛虎行,四曰君子行,五曰燕歌行,六曰从军行,七曰鞠歌行。「荀氏录」所载十二曲,传者五曲。武帝「周西」、「对酒」,文帝「仰瞻」,并短歌行;文帝「秋风」、「别日」,并燕歌行是也。其七曲今不传。文帝「功名」,明帝「青青」,并长歌行;武帝「吾年」,明帝「双桐」,并猛虎行;「燕赵」,君子行;左延年「苦哉」,从军行;「雉朝飞」,短歌行是也。其器有笙、笛、筑、瑟、琴、筝、琵琶七种。”[7](P16)

观看此段原文,在末尾处,清晰地看到了包含筝的平调曲伴奏乐器:笙、笛、筑、瑟、琴、筝、琵琶。在此之前,先是王僧虔在《大明三年宴乐技录》中所记载的七首平调曲名,紧接着讲述魏氏三祖所创作的诗歌与七首平调曲的渊源关系,然后便列举七种伴奏乐器。在列举伴奏乐器之前,只存在两个时间概念:一个是南朝宋大明三年(459),即王僧虔的《大明三年宴乐技录》;一个是三国魏,即魏氏三祖。因此从上下文来看这种平调曲伴奏乐器应是三国魏时或者南朝宋时的,并没有指明是汉代。关于这一点,陈应时老师在《中国音乐简史》中言到:“……而在同一时期稍后出现由王僧虔撰写于大明三年(459)的《宴乐技录》一书中,则明确记录了三国魏时相和乐队几种常用的乐器配置,即奏‘平调曲’时的‘笙、笛、筑、瑟、琴、筝、琵琶七种’……”[8](P65),陈应时老师认为这是三国魏时的相和歌乐器配置。清调曲、瑟调曲和楚调曲的伴奏乐器记载亦如此,均没有指明是汉代,原文中列举伴奏乐器之前同样只有南朝宋大明三年(459)和三国魏两个时间概念,此处不再赘述。因此,从史料原文的上下文来看,《古今乐录》所记载的这种含有筝的平、清、瑟、楚调曲伴奏乐器并没有指明其为汉代,而应是三国魏或者南朝宋时的。

另一句史料:“凡相和,其器有笙、笛、节歌、琴、瑟、琵琶、筝七种。”[8](P65)这句话也记载于《古今乐录》,观察上表可以发现,它和平、清、瑟、楚调曲的伴奏乐器基本一致,其实便是对同书中平、清、瑟、楚调曲伴奏乐器的总结。不能因为其有“凡相和”之言,便简单理解为所有时代(包括汉代)的相和歌都是这种乐器配置。

再来看另两个证据。首先,陈应时老师在《中国音乐简史》中言到汉代相和歌的伴奏乐器:“除了唱者自奏的打击乐器‘节鼓’之外,关于相和歌早期的‘丝竹’乐队情况并无明确记载……参考汉墓出土的乐俑、画像石等相关文物,可以推测当时的‘丝竹’乐队中,至少应该有吹奏乐器‘竽’和弹弦乐器‘瑟’。……目前还缺乏汉代史料的证明。”[8](P64-65)的确如此,目前对于早期的汉代相和歌伴奏乐器的考查是缺乏汉代史料的,通过汉墓出土的乐俑、画像石来推断只能证明有节鼓、竽和瑟。

其次,在西汉哀帝罢乐府的长段史料中,没有发现筝、笛、琵琶的记载。《汉书·礼乐志》载:

“其罢乐府官。郊祭乐及古兵法武乐,在经非郑、卫之乐者,条奏,别属他官……‘钟工、磬工、箫工员各一人……大凡八百二十九人,其三百八十八人不可罢,可领属大乐,其四百四十一人不应经法,或郑、卫之声,皆可罢。’”

前文已述,汉哀帝罢乐府的这段史料记载了西汉晚期乐府中所有的乐人,乐器有:钟、磬、鼓、刚、别拊、箫、竽、篪、琴、瑟,没有筝、笛、琵琶的记载。

这就更加难以置信“凡相和,其器有笙、笛、节歌、琴、瑟、琵琶、筝七种”的这种相和歌伴奏乐器是西汉所有。

综上,无论是从史料记载还是从汉代乐俑、画像石来看,《古今乐录》所记载的“笙、笛、节歌、琴、瑟、琵琶、筝”的这种包含筝的相和歌伴奏乐器都不应是汉代(尤其是西汉)所有,目前还缺乏汉代相和歌伴奏乐器的史料记载,这种相和歌伴奏乐器应是三国魏或者南朝宋时的。尽管在历史上三国魏与东汉末年可能会有一些连接关系,但是汉乐府却是在几百年前的西汉,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很难相信相隔如此遥远的两个时代会在音乐形态表现方式上完全相同。因此,将《古今乐录》中记载的相和歌用筝作为筝用于汉乐府的依据是不够可靠的,存在着时代不对等的问题。

(二)汉乐府采“秦讴”

其次,通过汉乐府采集的民歌中有“秦讴”,来认为汉乐府有秦筝的运用,也是证明汉乐府用筝的依据之一。其史料来源为《汉书·礼乐志》:

“至武帝……乃立乐府,采诗夜诵,有赵、代、秦、楚之讴。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多举司马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略论律吕,以合八音之调,作十九章之歌。”[4](P1045)

及《汉书·艺文志》:

“自孝武立乐府而采歌谣,于是有代赵之讴,秦楚之风,皆感于哀乐,缘事而发,亦可以观风俗,知薄厚云。”[4](P1756)

持这一看法的例如:

“乐府采集民间音乐的范围很广……这其中也包括了秦讴、秦风、秦歌等来自秦地的民间音乐。而秦是筝在秦汉阶段发展的重要地域……各地方的筝乐就自然的成为乐府所采集的对象了,这就更加确定筝在乐府的乐队之中是有一席之地的。”[3](P13)

“‘武帝定郊之礼,乃立乐府,采诗夜诵,有赵、代、秦、楚之讴’。可见汉乐府有秦地音乐,必有其秦地代表乐器筝在应用。”[2](P19)

笔者认为,“秦讴”是指秦地的民歌,而“秦筝”是秦地的乐器,虽然二者都归属于秦地,但明显是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广义的综合性“秦地音乐”是包含“秦筝”的,但是上述《汉书》中并没有记载汉乐府要采集广义的综合性“秦地音乐”,也没有记载要采集“秦筝”,而且也不能将“秦讴”等同于广义的综合性“秦地音乐”。《汉书·礼乐志》记载了“采诗”,《汉书·艺文志》记载了“采歌谣”,“采诗”和“采歌谣”说明了汉乐府采集的只是各地的民歌,包括其词和曲,以此来“观风俗、知薄厚”。因此,汉乐府采“秦讴”与汉乐府用筝并不存在前后的逻辑关系,以此作为汉乐府用筝的依据与史料记载不符。

(三)乌孙公主嫁昆弥的记载

《宋书》中有一段关于汉武帝将乌孙公主嫁于昆弥、裁筝筑来御制琵琶的史料。故在筝史研究中认为汉武帝十分重视、喜爱筝,汉乐府用筝是符合情理的。其史料来源为《宋书·乐一》:

“琵琶,傅玄《琵琶赋》曰:‘汉遣乌孙公主嫁昆弥,念其行道思慕,故使工人裁筝、筑,为马上之乐。欲从方俗语,故名曰琵琶,取其易传于外国也。’”[9](P556)

持这一看法的例如:

“‘汉武帝嫁宗女于乌孙乃裁筝筑为马上乐,以慰其乡国之思’。可见当时的筝已为汉武帝所重视,而汉武帝刘彻又是‘始立乐府’的主创人。因此,汉采纳筝入乐府,也是符合情理的。”[2](P19)

笔者参考了抱弹类乐器研究学者张晓东的《汉唐时期阮咸史料考》[10](P34)和《初学记》《全晋文》中此段史料的记载,发现这段史料的真伪存疑。张晓东《汉唐时期阮咸史料考》中对这段史料的观点总结如下:首先,皇帝“御制乐器”是一件较为重要的事情,可是查阅汉代的正史,没有汉武帝“御制乐器”的记载。而且作为皇家敕造的乐器,没有一个正统的名字,而以“方语”命名,这不符合当时皇家的文化习惯。其次,众所周知琵琶或者阮咸的乐器形制及演奏方法与筝、筑都极不相同,如何能裁筝、筑来制作呢?其三,《初学记》与《全晋文》对于此段的记载都有“故老云”三字。《初学记》云:“傅玄《琵琶赋序》曰:世本不载作者,故老云汉送乌孙公主,念其行道思慕,使知音者于马上作之。”[11](P391)全晋文》傅玄《琵琶赋》云:“《世本》不载作者,闻之汉遣乌孙公主嫁昆弥,念其行道思慕。故使工人知音者载琴、筝、筑、箜篌之属,作马上之乐……以方语目之,故云琵琶,取其易传于外国也。”[12](P460)“故老云”的意思是老人们相传,这就更为此段史料增加了传说性。

对于以上的观点笔者是十分认同的。此外,笔者还发现这段史料各本记载不一。观察上述史料,《宋书》中的“裁”在《全晋文》中是“载”;《宋书》中只有筝、筑,而《全晋文》中却是琴、筝、筑、箜篌。这两处不同直接左右着我们对史料的解读,究竟哪个记载可靠呢?即便此史料为真,也没有直接说明筝用于宫廷,只是用来制作琵琶而已。综上,乌孙公主嫁昆弥的这段史料是真伪存疑的,各本记载不一,其核心是制作琵琶,故其不能够作为筝用于汉乐府的依据。

(四)其他

1.在《汉书·礼乐志》中,汉哀帝罢乐府部分的注解中有一句唐代人颜师古为“柱工员”所作的注:“柱工,主筝瑟之柱者。”[4](P1075)有学者认为这也说明了汉乐府有筝的运用。例如:“唐代颜师古注云:‘柱工,主筝瑟之柱者’。可见唐代的人,也认为汉乐府有筝在应用。”[2](P19)

笔者认为,首先,“柱工员”不等于弹筝者。原文中“柱工员”之后紧跟着“绳弦工员”、“张瑟员”的记载:“柱工员二人,一人可罢。绳弦工员六人,四人可罢……张瑟员八人,七人可罢。”[4](P1073)可见,在当时乐府中的确存在整理乐器部件(柱、弦)、组装乐器的乐工,而且颜师古说得很清楚,“柱工员”的职能应该是保管、整理乐器需要的大量柱,即“主筝瑟之柱”,不是演奏人员。其次,如果汉乐府的“柱工员”真的掌管筝柱与瑟柱,那么便会产生一个疑问:这段史料中丝毫未提及筝,怎么会有掌管筝柱的乐工却没有弹筝的乐人呢?如果没有弹筝者,又何必去掌管筝柱呢?所以颜师古其实是在解释何谓“柱”,因为琴瑟类弹弦乐器中筝和瑟是有“柱”的,“柱工员”中的“柱”便是筝瑟之柱,而不是指明汉乐府中有筝的运用。

2.针对《汉书·礼乐志》中记载的“秦倡员”、“秦倡象人员”与汉乐府用筝的逻辑关系,通过文献解读可以看出:“倡”在《汉语大词典》中意为古代表演歌舞杂戏的艺人,[13](P1498)常做“倡优”。“象人”,孟康和颜师古注云:“象人,若今戏虾鱼师子者也。”[4](P1075)因此,“倡员”和“象人”均是指类似于俳优的艺人,也不是弹筝者。

综上所述,证明筝用于汉乐府的相关史料依据基本都存在着某些解读误区,得出的结论并不准确。

二、筝在汉代的发展

要进一步探讨筝是否用于汉乐府,便要详细考查筝在汉代的自身发展情况,这一点非常重要。

(一)西汉

西汉时,关于筝的记载很少,涉及音乐的文学作品中也几乎没有描述,筝主要用于民间酒会之中。《盐铁论·散不足篇》记载:

“往者,民间酒会,各以党俗,弹筝鼓缶而已。无要妙之音,变羽之转。今富者钟鼓五乐,歌儿数曹。中者鸣竽调瑟,郑舞赵讴。”[14](P314)

《盐铁论》是西汉桓宽根据汉昭帝始元六年(前 81年)召开的盐铁会议整理而成,这段史料记载以前民间的酒会活动都有着各地的风俗,只是弹筝鼓缶而已,音乐表现和曲调发展比较单一。因此,在公元前81年(西汉中晚期)以前,筝用于民间酒会之中。史料后面对“今”的描述是说当时的民间富者用起了上层社会的排场:钟、鼓、竽、瑟、歌工、郑舞、赵讴等等,而且从这些乐器来看筝在当时并不是民间富者以及上层社会所喜爱使用的乐器。

(二)东汉

至东汉中期,筝的发展开始逐渐发生变化,文学作品中经常将筝与演奏“新声”相联系。例如张衡《南都赋》:“弹筝吹笙,更为新声。”[15](P549)东汉《古诗十九首》之《今日良宵会》:“弹筝奋逸响,新声妙入神。”这种演奏“新声”的描述意味着筝的发展在逐渐发生变化。

到了汉末魏初,筝受到了上层社会(帝王、达官、文人名士)的普遍喜爱,变得流行起来,此时出现了许多文学作品表达对筝的赞美。例如:侯瑾《筝赋》:“若乃上感天地,下动鬼神。享祀祖宗,酬酢嘉宾,移风易俗,混同人伦,莫有尚于筝者矣。”[16](P1204)阮瑀《筝赋》:“惟夫筝之奇妙,极五音之幽微,苞群声以作主,冠众乐而为师,禀清和于律吕,笼丝木以成资。”[16](P1204)蔡文姬:“乐人兴兮弹琴筝,音相和兮悲且清。”[17](P2803)《乐府诗集》引《古今乐录》:“王僧虔技录云:‘短歌行「仰瞻」一曲……魏文制此辞,自抚筝和歌。歌者云「贵官弹筝」,「贵官」即魏文也。’”[7](P17)

上述史料中的侯瑾、阮瑀、蔡文姬都是东汉末年闻名当时的名士,魏文帝曹丕更是贵为皇帝,连皇帝都喜爱用筝来为歌曲伴奏,足以说明筝在汉末魏初具有了很高的地位。

侯瑾认为此时的筝是祭祀、宴享宾客、移风易俗的最佳乐器;阮瑀甚至认为筝是众乐之师。此时筝的演奏技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能够通过移动筝柱来变调改曲(侯瑾《筝赋》:“急弦促柱,变调改曲”)。音乐表现力丰富多样,既可以表现“邈遗世而越俗”的高雅音乐,又可以表现令人增叹怀愁的悲伤之音,有轻重、疾徐、升降、浮沉、折复多种表现方式(阮瑀《筝赋》:“大兴小附,重发轻随。浮沉抑扬,升降绮靡”)。其形制的各项数值也与六律、八音、三才等词汇相联系(阮瑀《筝赋》:“身长六尺,应律数也。”“柱高三寸,象三才。”)。可以说,筝迎来了发展的大变化,受到了帝王、达官、文人名士的普遍喜爱,与以前只用于民间酒会、默默无闻的民间乐器形成了鲜明对比。

除此之外,从文献记载来看东汉末年筝的形制正式定型为十二弦“木制筝”。早期筝根据史料记载应为“五弦筝”、“竹制筝”,其形制比较模糊。到了汉末,阮瑀《筝赋》:“弦有十二,象四时。”[11](P390)“笼丝木以成资,身长六尺,应律数也。”[16](P1204)应劭《风俗通义》载:“今并、凉二州筝形如瑟,不知谁所改作也。”[18](P48)阮瑀和应劭都是东汉末年灵帝、献帝时人,因此从他们的描述来看,筝在此时的形制已定型为十二弦“木制筝”,魏晋时期记载更为明确(傅玄《筝赋》、贾彬《筝赋》)。

综上,筝在汉代迎来了发展的变化与繁荣,但不是在西汉,而是在汉末魏初,其地位发生了巨大改变,形制也确定下来。筝在西汉少有记载,主要用于民间酒会之中,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

三、西汉宫廷乐器的记载

在汉代的正史——两《汉书》及其他相关史料中没有对于汉代宫廷乐器的专门记载,中国古代正史中开始明确记载八音之器的要数《宋书·乐志》。然而《汉书·礼乐志》中关于汉哀帝罢乐府的长段史料为我们了解西汉的宫廷乐器提供了重要依据。

本文开始已叙,《汉书·礼乐志》中汉哀帝罢乐府的史料记载了西汉晚期乐府中所有的乐人、乐器,但没有筝的记载。且,也不会是班固想要刻意躲避筝的记载。这段史料是在记录汉哀帝罢乐府的详细内容,将要罢去的“郑声”和要保留的“郊祭乐”及“古兵法武乐”中的“非郑声”都详细罗列了出来。因此,如果当时宫廷里有筝的使用,不管筝在当时被定义为“郑声”还是“非郑声”,都应该出现在文献记载当中。

结 语

我们可以得到三个结论:1.证明筝用于汉乐府的大多史料依据,实际上存在着某些解读误区,得出的结论并不准确;2.从筝自身的发展来看,筝在西汉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主要用于民间酒会。东汉中期以后逐渐发生变化,汉末魏初时受到上层社会的普遍喜爱,形制也确定下来;3.从文献记载来看,西汉晚期的宫廷乐器很多,但没有筝的记载。

从目前的各方文献资料来看,筝并不用于西汉的宫廷音乐机构——汉乐府之中,这与筝自身的发展情况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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