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出单业务的特点与启示

2020-01-07 01:16罗宇康龚肖宇复旦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
上海保险 2019年12期
关键词:保险人保险业保险公司

罗宇康 龚肖宇 复旦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

一、代出单的定义与业务形态

代出单(fronting)是一种在国外已得到广泛应用的业务,在国内也常被译为“出面保险合同”,指的是原保险人承保出单后,将全部风险或绝大部分风险分保给再保险人,并收取一定比例出单手续费的业务。原保险人仅从名义上承担100%的业务,不直接承担任何责任。在实践中,该再保险人一般是在本国没有经营权的境外保险公司。所以,从流程上看,原保险人就类似于以往保险业务中保险代理人的角色,而再保险人更像是原保险人的角色,只不过这个“原保险人”在当地是没有经营权的。

从本质上看,代出单实际上就是再保险的一种,两者之间既有共性又存在显著的差异。两者的差异首先体现在保险责任自留方面:在传统再保险的实务中,原保险公司往往仅将部分保险责任和保费转移给再保险公司,自留相当一部分的保险责任;而在代出单业务中,原保险公司往往将100%的保险责任都转移给了再保险公司。其次,在经营权方面,两者的显著差异体现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都必须是在当地有合法经营权的;而经营代出单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则不必在当地有经营权。所以,为了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如政治风险、时间风险、地域风险等,有些国家和地区会立法禁止代出单业务,而传统再保险则没有这种顾虑。

代出单与传统再保险的相同点在于,原保险公司都会从再保险公司收取一笔手续费作为分出业务的补偿,且两种业务都必须依附于原保险合同而存在,没有了原保险合同,自然也就没有再保险和代出单。另外,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传统再保险实务中再保险人拥有参与权,即对于原保险人和原被保险人的协商赔偿有参与的权利。在代出单业务中,由于再保险人处于境外,所以一般靠原保险人实行善意的参与权,这种参与权需要再保险人的督促。当然,考虑到原保险人只承担名义上的保险责任,缺少与投保人协商的动力,而赔付结果与再保险人的利益有直接关系,所以当原保险人怠于行使参与权时,再保险人有权拒绝理赔。

二、开展代出单业务的利弊

代出单业务的好处是多方面的。首先,原保险公司能够获得一笔无风险收入,优化财务表现。因为原保险公司卖出一份保险得到保费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保险责任,既有盈利的机会也承担亏损的风险。那么,原保险公司通过代出单业务把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公司的时候,实际是将其所承担的所有风险转移给了再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原保险公司还能获取一笔手续费。其次,代出单业务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到境外扩展业务的更便捷的方式。各国法律法规及对保险业的监管要求不尽相同。一家公司为了扩张业务而在各国都取得经营权,无疑要付出极大的投入和努力,其中的种种手续也十分繁琐,而且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时间就是金钱,失去了这些时间就意味着这段时间内的业务要拱手让人了。而代出单业务为他们省下的时间间接节省了展业费用,使得公司在符合当地法律监管的条件下无需取得经营权就可以快速开展业务,从而快速扩大业务范围。这样看来,代出单业务适合一些资金雄厚的大公司,这类公司在本国往往已经做到了龙头地位,在本国业务渠道已基本固化的情况下,转向国外获取新业务不失为一条新出路。而对中小保险公司来说,代出单也未尝不是机遇。国内市场被大公司所主导,中小保险公司可以转向新兴市场获取业务。当然,从事出单业务的公司首先必须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和一定的资本实力。无论规模大小,对公司来说,转向国际市场就意味着要和其他跨国公司竞争,竞争的过程也是一个成长的过程,公司可以在此期间对标国际准则,使得自身运营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反过来也能促进其在本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代出单业务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第一是监管问题。商业保险是一国金融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代出单业务涉及到的既有境内原保险公司,又有境外再保险公司,业务跨越国境,存在政治风险和地域风险,自然也给监管实务带来难题。第二是逆向选择问题。原保险公司掌握着一系列保单的详细信息,再保险公司对这些信息难以一一掌握,那么原保险公司可能将一些劣质业务混杂在其中通过代出单业务全部转移给再保险人,使再保险人遭受损失。所以,再保险人会对代出单业务提出条款费率上的要求,这就需要原保险公司对其承保某一特定风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作出相应调整。第三,因为代出单业务可以给原保险公司带来一笔无风险的收入,当考虑到财务稳定性时,原保险公司自然会喜欢这样的业务,那么会产生一个供大于求的问题,不是原保险公司选择某家再保险公司代其出单,而是再保险公司选择原保险公司,这样一来,再保险公司设在当地的办事处权力被放大,这对再保险公司总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原保险公司通过给予再保险公司办事处人员一些经济利益的方式,将一些劣质业务以代出单的形式转移给再保险公司,使得再保险公司遭受损失。第四,原保险公司可能面临严重财务困境。原保险公司将保费全部转移给了再保险公司,实际发生赔付时,仍需要原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然后原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报告,再保险公司进行审核后再对原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其中的时间差毫无疑问会对原保险公司的现金流产生巨大压力。

三、各国保险市场代出单的监管问题

(一)中国

长期以来,代出单在我国被视为严重影响保险市场发展的行为,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大量保费流失到国外;二是国内险企往往为了拿到业务而被迫放弃再保险安排的自主权,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三是风险高度集中;四是国内险企缺乏对于境外再保险人信用的基本了解,容易出现赔款难以摊回的情况。

因此,原中国保监会于2010年发布《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其中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时,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比例,不得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二)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20%。”所以,当前这种转移100%保险责任的代出单形式在中国是不被允许的。

但是,《保险法》和监管条例并没有明确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去国外以代出单的形式获取业务,这对国内的保险公司是利好,有利于其走出去获取国际业务,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分一块蛋糕。

(二)美国

美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保险市场,同时,美国在保险监管模式上一直被其他国家视为参考和借鉴的典范。而关于代出单业务,美国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自上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采取一种较为谨慎的应对态度。在美国监管者看来,代出单业务的监管问题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分保人在业务经营地境内没有获得经营许可的问题。尽管在美国大多数州,对于未经授权的再保险人在境内接受分保的行为存在特定的法律约束,而且代出单业务并不违反约束,但是在代出单业务中,分保人实际成为了原保险人,却不在业务经营地的法律监管权力范围之内,这无疑会产生不可避免的监管问题。二是偿付能力问题。原保险人由于几乎不承担责任,可能在承保过程中完全忽视自身偿付能力,而再保险人履行义务能力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

在此背景下,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于1992年发布了关于代出单业务的披露与监管的示范法,规定在代出单业务中,如果单笔业务年度毛保费收入预期超过保单持有人盈余的5%,或所有相似业务的毛保费收入预期超过保单持有人盈余的15%,则该交易需要事先获得监管批准。此举的目的主要是控制代出单业务在偿付能力方面的风险,即通过对保险公司以代出单方式分出的业务金额加以限制,来确保在再保险人无力履行赔付义务时,原保险人有足够的能力对再保险人赔付上的缺口加以弥补。然而,这一示范法并未在大多数州使用。目前美国仅有17个州对于代出单业务存在相关法律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也是相对模糊和零碎的。另外,部分州的法律规定虽然直接言明禁止代出单业务,却没有对代出单作出准确的定义。有些州的相关法规对于代出单的限制集中在风险转移的具体数额,例如佛罗里达州将代出单定义为原保险人将超过50%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在境内无经营许可的再保险人或将超过75%的保险责任转移给两个此类再保险人的行为。但是实际看来,更好的定义应当基于再保险人被赋予的权力,例如康涅狄格州相关法律规定,原保险人与境内无经营许可的再保险人达成代出单协议后,禁止再保险人进行如下行为:1)委任代理人;2)收取保费;3)调整损失;4)处理、批准赔付以及以支票方式进行赔付并支付相关费用;5)保留所有与相关业务有关的记录。

综上,美国对于代出单业务的监管由来已久,但是并未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代出单,当前只有少数州对该业务存在特定监管规定;各州之间监管措施以及对代出单的定义各有不同,但是对于代出单的定义普遍模糊而零碎。

(三)英国

英国对于保险业的监管一贯较为宽松,但是英国保险业的行业自律性极强,保险市场、保险企业和行业组织的自我监管能力极为突出。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劳合社对于代出单业务的内部治理来探究英国对于代出单业务的监管态度。

二十世纪末,劳合社管理委员会发现,劳合社的辛迪加被更多地利用为将业务转嫁给相关公司的平台,保留在辛迪加内部的风险比例几乎为零。在这样的情况下,辛迪加需要代表相关保险公司以使其能够利用劳合社的海外牌照。然而,劳合社可能受到承保地监管者针对其帮助再保险人规避海外经营许可以及税务要求的行为的指责。另外,在此类业务中,劳合社的辛迪加充当的是原保险人的角色,一旦分保接受人拒绝或无力处理索赔,劳合社将被迫弥补索赔缺口,除了面临赔付超出自身能力的风险之外,其信用以及中央基金都可能会受到波及。针对上述现象,劳合社迅速推出监管措施。当涉及代出单安排时,管理代理委员会必须保证这一安排有利于辛迪加内所有成员。同时,管理代理委员会在进行代出单安排之前必须对涉及的再保险人进行评估。在信息披露方面,如果进行了代出单安排,辛迪加必须对劳合社的监管部门做出相关声明,而代理人则每年都需要向劳合社监管部门公开再保险合同。另外,为防止代出单各参与方的权力滥用,劳合社还设置了额外保障措施。

从上述内部治理措施不难看出,尽管劳合社推出相关规定的初衷是解决代出单业务的潜在问题,但是其对于代出单业务风险的实际管控力度并不强,更不存在对代出单业务的全面禁止。其相关规定并未从代出单定义入手,也并未在分保限额或再保险人被赋予的权力上做文章,而是将焦点主要集中于信息披露以及再保险人偿付能力评估。或许在劳合社看来,纵然代出单安排暗含种种风险,但是综合来看它仍然是利大于弊的。这似乎也能一定程度上解释当前伦敦保险市场上代出单业务依然相对盛行的原因。

四、关于代出单业务的机遇

如前文所述,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我国保险公司在海外通过代出单方式进行承保。结合当前“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合作倡议以及保险业“走出去”的战略,在海外参与代出单业务对于国内保险公司以及我国保险业而言或许是一次机遇。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经济“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从经济指标看,“一带一路”建设主要集中于进出口贸易、对外直接投资以及重大项目建设。2018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1.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6.3%,其中,中国对沿线国家出口7047.3亿美元,同比增长10.9%;自沿线国家进口5630.7亿美元,同比增长23.9%。中国企业对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到156.4亿美元,同比增长8.9%,占同期总额的13%。在沿线国家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893.3亿美元,同比增长4.4%,占同期总额的52%。而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上述不同领域而言,其面临的风险也是完全不同的,例如海外重大项目建设主要面临被投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风险及气象地理风险,而进出口贸易则主要面临交通工具风险及货物运输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带一路”建设亟需保险业为其保驾护航,由此客观上为中国保险业提供了“走出去”的契机。另外,从其他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保险业如想走上国际化道路,其必经之路便是加入本国实体经济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为本国实体经济的国际利益提供风险保障。以日本为例,20世纪60年代,日本大举进行海外扩张,日本各大保险企业借此大量为本国海外利益提供风险保障,促成日本保险业的全球布局。

另外,着眼于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非寿险市场,其保险深度以及保费规模距离发达市场仍有较大差距。从非寿险公司数量来看,除俄罗斯和乌克兰各自拥有超过200家非寿险主体之外,其余国家的非寿险公司数量均在100家以下,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老挝等国家的非寿险保险公司数量甚至不足50家。从市场集中度来看,很多沿线国家的保险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其中埃及和老挝的前五名非寿险主体的业务占比分别达到了73.15%和82.60%。一定程度而言,我国保险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业务已经具备了外部客观条件。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代出单业务的监管现状也为我国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了可能。在市场准入方面,绝大多数沿线国家均规定未经授权或未在当地注册的外国保险公司不允许直接在当地开展保险业务,但是多数国家都明确允许代出单的安排,当然部分国家对于代出单费率做出了严格规定。另外,大多数跨境保险业务都会对分保人有较高的评级要求。

不难发现,在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相对于境外直接承保,通过代出单将保险分回国内的业务方式所面临的限制更少、门槛更低,可以使更多的国内保险主体加入国际保险市场,从而大大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尽管大部分国家对于境外再保险人具有评级上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广大中小保险公司无法参与我国保险业基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全球布局。满足评级要求的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可以牵头建立关于海外分保的联盟组织,带领中小保险公司进入海外代出单分保业务,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发展,实现我国保险业更好地助力实体经济“走出去”,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发展。

除此之外,相较于境外直接承保,代出单业务还具有以下独特优势:首先,当前我国保险业国际化程度不高,很少有保险公司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进行境外业务的直接承保相对困难,而代出单业务由于依托原保险人,其可操作性更强,承保方式也相对灵活;其次,境外直接承保在查勘标的、风险评估方面往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而代出单行为可以通过原保险人解决相应问题;最后,代出单业务为国内公司提供了国际化进程中的缓冲时间以及学习机会,在承保过程中,国内保险公司可以向成熟的原保险人学习借鉴,从而在合作中能学到国际先进经验。

为了更好地发挥代出单业务的优势,保险公司也需要对于相关问题多加关注。各保险、再保险公司在海外经营代出单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东道国的代出单费率规定及评级要求,合规经营才是代出单业务服务保险业“走出去”战略及“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根本前提。另外,在开展代出单业务时,国内公司应当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充分了解所承保的海外保险标的及原保险人,避免因国际承保经验不足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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