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门口业主摔伤 物业是否担责

2020-01-07 00:46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35期
关键词:物业公司积水物业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业主秦某骑电动车撞到了小区钢栅栏导致骨折,法院认定物业和业主均存在过错,分别认定双方各承担主次责任,最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

秦某是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4月,秦某骑电动车出门上班,经过小区门口时,刚下了场大雨导致地面湿滑,秦某撞到电动车及行人通道的钢栅栏,随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秦某随后被送到附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7天。经过医院诊断秦某为骨折,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需休养1个月。经核实,事发当时雨天地面积水,且电动车及行人通道非常狭窄,严重影响通行,而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亦未及时对狭窄的通道进行整改。事发后,秦某找到物业协商长达半年均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业主秦某骑电动车在小区门口摔伤,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是否担责?物业公司认为,秦某摔伤系雨天积水导致,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且自身车速过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擔全部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业主秦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存在不作为,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就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作为,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服务,下雨天气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造成秦某摔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情形,应承担主要责任;秦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也要承担次要责任。综合上述情况,对秦某摔伤造成的损失,物业应承担60%的责任,秦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为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摘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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