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建议

2020-01-12 02:34祖广宁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20年3期
关键词: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

祖广宁

(黑河市堤防工程服务保障中心,黑龙江 黑河 164300)

1 水利工程验收的含义

水利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之一,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工程由施工建设期到投入使用运行管理之间的一个重要事件节点,也是对工程建设及工程投资的检验。验收过程是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在工程质量评定和决算审计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评价,最终确定验收结论的过程。

2 水利工程验收依据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的验收依据主要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

3 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

水利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等;政府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分为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首末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等)、专项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档案验收等)、竣工验收。

4 验收的程序

当工程满足验收条件时,被验单位要及时申请验收,有关主持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分别由项目法人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或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工作组、委员会由有关单位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的成果为验收鉴定书,验收人员在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人员,要将保留意见在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本人签字。验收结论要经过三分之二参加验收人员同意,针对争议问题,主任委员或组长有裁决权,但如果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不同意,法人验收要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要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1]。

5 验收的内容

①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建设的;②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及内业资料的整编、归档情况;③检查工程是否具备投入运行使用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④检查工程资金使用情况;⑤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⑥提出验收结论。

6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验收是检验工程投资能否达到预期的关键性节点,直接影响到工程能否正常投入使用。笔者近年来参与了多个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水利工程验收体制存在一些一些较为典型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6.1 审批与验收权限不统一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应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的原则,来确定验收主持部门,而验收主持部门应该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最后的竣工验收。可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没有很好的执行“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的原则,而是存在部分工程立项审批部门将政府验收权限下放,甚至直接下放到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的县一级,最后工程验收变成了“自己验收自己”,导致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质量无法保证,甚至可能出现工程质量不过关、资金使用不合理的情况下也能通过政府验收,最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可挽回的后果。

6.2 针对小型水利工程的验收规程不完善

目前的水利工程多数都是小型工程,而验收规程规范都是大中型水利工程执行,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执行,这个“参照”很难把握,到底是执行还是不执行?要是执行的话,怎么执行,按什么尺度执行?要是不执行的话,如何控制,执行什么?由于缺少针对小型水利工程的验收规范依据,导致小型水利工程验收率偏低,验收质量不高。

6.3 “竣工验收在完工后满足一定运行条件下一年内进行”难度大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要求,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有“竣工财务决算必须要通过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而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多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没有及时拿到审计结论,导致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迟迟不能进行竣工验收,时间远远超过《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中所规定的“竣工验收在完工后满足一定运行条件下一年内进行”时限。

7 建 议

7.1 严格验收权限管理

在“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工程补短板”的水利改革总基调下,建议相关单位和部门能够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的原则,不要将水利工程政府验收权限随意下放,因为工程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评价与检验,不仅仅是履行一个程序,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工程效益的发挥。如果必须要下放,希望相关部门也要做好充分调查研究,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放到哪一级,以此来切实保证验收程序合法、工程质量过关、资金使用合理[2]。

7.2 完善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规程

建议水利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关于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相关规程或管理办法,使小型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在建设管理等方面能够有章可循,从而保证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提高验收率,保证验收质量。

7.3 修改关于竣工验收时限的限制

由于在实际实施验收管理的过程中,往往因为工程决算不能及时进行审计而导致工程不能进行竣工验收,从而超过竣工验收时限,建议将竣工验收时限由“竣工验收在完工后满足一定运行条件下一年内进行”改为“工程在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一定期限内进行”。

7.4 建议加强业务培训

水利工程验收是一项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对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工作经验要求较高,而实际上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个别从业人员验收意识不强,导致工程验收率偏低。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以提升验收的工作质量,提高验收率,为水利工程建设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8 结 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验收当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及时解决这些问题能够有效规范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促进水利工程验收工作的不断进步,对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工程效益早日发挥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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