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建制:从体制改革看上海科技创新“路径”

2020-01-17 04:30费晓蕾
华东科技 2020年1期
关键词:科技体制科技成果草案

文/费晓蕾

上海科技创新工作紧紧围绕经济竞争力提升的核心关键、社会发展的紧迫需求,坚定不移地以改革为动力,使得科技创新资源不断壮大、科技创新能力持续提升。

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上海全力推进科改“25条”及其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简称科改“25条”)针对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体制机制瓶颈问题,以增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为主线,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围绕“由谁来创新”“动力哪里来”“成果如何用”等根本性问题。同时,围绕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发展、激发广大科技创新人才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六个方面,提出了25项改革举措,为加快构建适应创新发展规律、科研管理规律、人才成长规律的科技体制机制,做好系统设计和总体部署。

在改革优化科研管理上,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和《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此外,上海在国内率先试点经费“包干制”,在基础研究领域,选择科研管理规范、科研成效显著、科研信用较好的14家高校、科研院所和医院的20个项目开展“包干制”试点,使科研人员专注创新、经费使用更加灵活。

除此之外,市科委还研究起草了《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目前已通过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第二次审议。条例草案有许多亮点,例如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破性规定:科研事业单位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的,依法可以免于资产评估及备案。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长期使用权给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未形成知识产权的,可以决定由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该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our's view我们的视角

对中国而言,如何改革科技体制机制,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议题。多年来,上海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推动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科技产业结构升级,创新生态环境优化,加快了上海科技与经济方式的发展与转变,推进上海整个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

在过去的2019年中,上海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方面继续发力,并在科技“建制”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上海科改“25条”击中了很多痛点,逐步释放出科研人员的更大活力。今年发布的《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将启动“分地”改革,让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享受更大的权利。

从相关政策的出台与落实到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等,上海一直在不断探索、总结、完善和提高。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二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将立法明确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共十章六十四条,分为四大板块,在站位上进一步体现了实施国家战略的应有高度,充分展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目标愿景和推进路径,在定位上进一步体现基本法、保障法、促进法的特点,勾勒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四梁八柱”。

二审提出,“创新主体”中应该有“个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明确提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从“个人”首次出现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表明,创新模式和创新形态日益多元化。

同时,面对多元化的创新主体,草案修改稿明确: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开放的平台,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而且,还要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坚持创新价值引领,弘扬科学创新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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