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行为类型及其司法认定研究

2020-02-14 05:49曹倬溢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6期
关键词:司法认定

曹倬溢

摘 要: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近期频发的抢劫犯罪,使抢劫罪的刑法缺陷逐漸凸显,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需要明确。对抢劫罪的行为类型的认定进行必要的厘清、分析并指出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建议。这有助于更好地完善抢劫罪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问题,使其能够为那些饱经虐待痛苦的受害人提供一个避风的港湾。

关键词:抢劫罪;行为类型;司法认定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6.072

作为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之一,抢劫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行为类型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务认定中,对于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概念、特征等都存在一定的争议,这既不利于规范抢劫罪的在实践中的认定,有效惩治犯罪,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和研究。

1 抢劫罪的行为类型概述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它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抢劫犯罪的行为人通常采用暴力的手段来抢夺被害人的财物,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司法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

根据抢劫罪的定义,抢劫罪的行为类型属于复行为,也就是,抢劫行为包括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是指行为的方式,包括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目的行为是指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夺取财物。在具体关系上,有学者认为方法行为与手段行为的关系是先有方法行为,后有目的行为,并且方法行为服务于目的行为,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才构成抢劫犯罪。作为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必备要件之一,明确抢劫罪的行为类型对于判定抢劫罪的犯罪成立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深入研究抢劫罪的行为类型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之前,有必要介绍其基本概念,这几个基本概念本身就有引起争议的可能,例如暴力行为和胁迫行为。

所谓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暴力通常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者实施,有时也可能针对在场的上述人的亲友实施。犯罪行为人实施暴力的强弱不同,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结果也会有差异,轻者只会受一些轻微的外伤,重者也可能导致死亡或者残疾。暴力的强弱没有明确具体的衡量标准和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如扇耳光等,也持有不同观点。所以怎样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暴力行为还需要深入研究。

我国刑法也没有作对胁迫做明确定义。比如什么样的方式算胁迫,恐吓算胁迫吗?什么样的强制手段属于胁迫?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对胁迫自然应理解为以暴力相威胁”。持相同观点的学者还认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立即使用暴力,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暴力)”。也有学者反对以上观点,认为“任何形式的恐吓或逼迫,不管其内容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只要其能够令人明显难以抗拒,就足以成立抢劫犯罪中的胁迫”。很明显,抢劫中的胁迫带有暴力性,是以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施加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为基础的,但具体暴力到何种程度无法衡量。

2 抢劫罪的行为类型在司法认定中的问题

2.1 暴力的对象和限度认定存在争议

暴力行为的认定争议主要存在与两方面:一方面是暴力的对象认定;另一方面是暴力的限度认定。

暴力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但在抢劫罪的认定中,针对物的暴力是否也构成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呢?这是暴力行为对象认定的争议焦点。从常识上来看,显然暴力既可以针对人也可以针对物。但是在抢劫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能否针对物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对物品施加的暴力虽然不直接作用在被害人身体上,但是可能会对被害人的心理产生威慑的效果,导致被害人交付财物。相反的观点认为对物品的暴力并非直接作用于被害人,与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并不相符。

针对暴力的限度的争议,或者说程度争议主要存在于对“暴力最低限度”的理解,也就是,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可以视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例如:打一巴掌?巴掌的轻重如何?踹一脚?踹一脚的轻重如何?抡起拳头捶几下等。从法条看,暴力要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是“足以抑制对方反抗”应该怎么判断?受害者自己如何衡量自己所处情景,如何判断自己是否有能力反抗?对于“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判断标准,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不同的观点:主观说认为,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抑制对方的反抗,就是暴力;客观说认为,决定能否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的关键因素是客观因素,这是判断是否“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标准。在具体操作时,需要综合暴力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判断。引入社会一般人的概念进行判断,如果社会一般人认为该手段能够的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则符合暴力,如果社会一般人认为该手段不能够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则不属于抢劫罪的暴力。

2.2 对于胁迫无明确定义

我国刑法对于胁迫并无明确定义。如何界定抢劫罪的胁迫手段?胁迫是否需要具备暴力性因素?采取装神弄鬼吓唬的方式是否构成胁迫方法?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胁迫方式有两种。这两种胁迫方式可能构成抢劫罪,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具体需要进行分析。

一种是行为人或受到行为人控制的其他人以伤害或将要伤害被害人、对其实施暴力行为来进行胁迫。如,用当场杀害、伤害、殴打等方式来进行恐吓。

另一种是刻意制造恐怖,对被害人形成威胁的行为,该类行为的实施过程并没有抢劫意思,若是采用胁迫的方式,要求是让被害人答应往后必须交付某财物,就有可能不能构成抢劫罪,而是看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时间和主观心态是否是基于恐惧心理和认识错误而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2.3 其他手段的模糊性

刑法中具体包括哪些手段并没有明确规定,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其他手段”没有具体指出其他手段的范围,也没有其他手段的种类作出解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同的法官可能对同一案件持不同观点,进而做出不同的裁决。也就是,“其他手段的模糊性”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3 对抢劫罪行为类型司法认定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本文认为,对抢劫罪行为类型的司法认定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刑法规定的不明確,我国刑法的很多条文都出现了“暴力”,但是每一条犯罪中的“暴力”所指的含义并不相同,因此导致了对抢劫罪中的“暴力”内涵的解释出现了限度把握上的困境。

第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界定暴力行为的限度,而最高法院公布的审判指导案例中也少有对这个问题的说明,导致了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没有抓手。

第三,学界无法提出一个具有共识的解决方案,因此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多是按照自己的偏好选用不同的学说,因而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4 完善抢劫罪行为类型的司法认定之建议

4.1 明确解释“暴力”

有学者指出暴力从狭义到广义应该有四种区分:

一是最广义的暴力,指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情况。

二是广义的暴力,指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能够对人的身体造成强烈的物理影响,但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三是狭义的暴力,指对人的身体不法行使有形力,不要求达到能够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的程度。

四是最狭义的暴力,指对人行使有形力,并达到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一定要有对暴力的体系性理解,严格的将抢劫罪的暴力认定限定在“最狭义的暴力”中。只有实施了“最狭义的暴力”的取财才可以认定为抢劫罪。因为如果对此做宽泛的解释,就会不当的缩小其他财产犯罪的成立范围,不符合立法旨趣。例如,狭义的暴力可能是抢夺罪中的暴力、最广义的暴力可能是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若不严格加以区分,会混淆几个财产犯罪的认定。

4.2 对“其他方法”进行严格限制

将刑法第263条中的“其他方法”严格解释为与“暴力、胁迫”相当的方法。即把握行为的相当性。行为人为了取财实施的行为只有能够达到“被害人无法反抗”才能够认为是其他方法,例如对被害人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失去知觉等。鉴于实践中存在的案例种类繁多,因此要寄希望于最高法院出台能够针对典型的抢劫罪的“其他方法”出台指导案例,以指导法官的司法实践。

4.3 对“其他方法”进行严格限制

将刑法第263条中的“其他方法”严格解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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