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全面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

2020-02-14 15:44郝文婷郭晓霞
内蒙古教育·综合版 2020年1期
关键词:民办学校行政部门学区

郝文婷 郭晓霞

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是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先后多次下发相关文件,不断完善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对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制度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底,自治区教育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部署要求,专门下发《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着力解决当前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从招生端的源头抓起,促进学校教学、评价等各环节办学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积极构建基础教育发展良好生态。

按照要求,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地方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各负其责。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制定本盟市普通高中(含民办学校,下同)招生政策和工作方案,按职普比大体相当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负责组织高中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指导所辖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和工作方案。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下同)招生政策和工作方案,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片区),明确招生原则、各学校招生范围,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负责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并且各地要在每年3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公开招生范围、计划、程序等信息。

同时,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提前规划新建、改扩建学校,对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学校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招生计划、扩班招生的,须经学校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自治区明确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划片招生”原则。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和班额标准等因素,科学划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学区(片区),确保各学区(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基本均衡。学区(片区)确定后,要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时,不得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对学区(片区)内,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对于当前社会个别存在或热炒的办学行为,自治区明令禁止: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实验班”等名义招生。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新建、改扩建学校、新建居民区等因素,导致学位供需发生变化时,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义务教育学校的学区(片区)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此外,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对于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自治区明确,普通高中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進行统一招生,完善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全面实行普通高中招生网上报名、网上录取。严格执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60%分配到初中,并逐步增大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分招比例的政策。与此相配套的,自治区再次明确禁止跨区域“掐尖”招生。未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旗县高中不得跨旗县招生,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不得跨盟市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

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体育艺术及其他特长班等,由属地盟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批复。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不得设立“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并开展招生工作;已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要将其招生纳入盟市统一管理,实行招生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

对于人民群众最关切的“民办学校提前招生、组织入学考试”等问题,自治区坚持公办民办学校统一管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按照要求,自2020年秋季入学起,全区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全部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招生前必须公开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招生后公开招生结果。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混合编班;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学校招生并进行招生宣传。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招生。

同时,自治区要求各地要积极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优抚对象的入学需求,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统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此外,从2020年秋季入学开始,各地各校要全面实行“阳光分班”政策,公开分班过程、公开班主任及任课教师选配过程和结果。

为保障工作落到实处,自治区要求各地严肃招生纪律,强化招生工作监管,严肃查处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公办中小学校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规招生的民办中小学校,由批准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依据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依法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也将健全完善中小学招生违规举报、申诉和受理机制,对工作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教育督导部门也将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将列入教育厅督办事项,指导地方严肃查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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