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研究
——评《知识产权与科技法律探索》

2020-02-19 13:18王泽民
林产工业 2020年1期
关键词:侵权者创造者行使

王泽民

科技知识产权制度被纳入我国《权益保护法》,但在现实生活中保护科技知识产权仍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最先提出科技知识产权的国家是美国,就科技知识产权制度而言,日本、美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已出台了相关立法,目的是为了使经济社会得到稳定发展,使权利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权利人与使用人处于不平等地位,科技知识产权就是为了调节这一不平等状态。但在实践操作中,科技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还是没能得到较好实现,权利人在行使科技知识产权往往面临多重阻碍。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知识产权与科技法律探索》一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分析权利人在行使科技知识产权时遇到的困难,促进知识产权在中国法律实践的适用。该书较为深入地研究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并详细地向读者剖析了科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与法律等模块。

由于我国在科技知识产权方面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知识产权制度内部还是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被理解为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智力创造者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等创造者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知识产权制度提出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者的权利以促进社会的发明创造。当然,并不排除某一部分的“权利人”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这一部分的“权利人”当然就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与科技法律探索》中指出权利人和侵权者属于市场上利益的相对人,他们二者之间适用于民法调整范畴,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权利人和侵权者在数据信息、市场地位等方面显现出了诸多的不平等,这些不平等日益激化了侵权者和权利人之间的矛盾近年来科技知识产权维权案件逐渐增多,因此,由于这些案件的影响,促使权利人越来越重视其权利的行使。(1)权利主体方面。“权利人”和“侵权者”之间日益显现的问题促使了权利人协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出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权利人。(2)权利内容方面。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了解科技知识产权的意思,它具体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是不享有这一权利的;二是侵权者是想让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并且只是以自己单方的意思。(3)权利救济角度方面,若权利人的科技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害,如仲裁、起诉,还能通过申诉、申请权利人协会进行调解,如果确认侵权者这一方存在过失并侵害到了权利人的权益,国家可以追究侵权者的行政、刑事责任,权利人也可以向权利人组织寻求帮助,让权利人组织作为代表对侵权者进行公益诉讼等。

只要满足法律规定,权利人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当权利人对某项权利做了特殊规定时,要仔细考虑这些规定是否合乎法律要求,是否只关注了权利人的利益而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当权利人要维权而被侵权者拒绝时,侵权者必须说明其中缘由并找出未侵权的证据。在此种情况下,侵权者可以拒绝权利人的赔偿要求,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则侵权者必须履行赔偿义务。想要真正的减少纠纷,维护好权利人的利益,行政监管部门必须对科技知识产权的具体适用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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