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探究

2020-02-25 06:19
法制与经济 2020年4期
关键词:辩护人诈骗罪量刑

潘 越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一、当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法官如何撰写裁判文书,在最高法的一个文件中作出了规定,①在2001年颁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该文件通过问答的形式回答了各地法院在裁判文书撰写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这份解答中总共涉及60个问题,但其中关于裁判理由部分的解答仅有2个,而关于首部和事实证据的解答就有17个。从这不难看出,虽然最高法在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目前裁判文书存在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的问题,但是在随后最高院发布的解答中,法官对裁判说理部分的问题较少,应引起重视。笔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网检索,总结出一审裁判文书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分析犯罪构成时完全照搬刑法条文

《蒋某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该裁判文书主要内容为:1.慈溪市检察院指控的9项犯罪事实;2.检察机关量刑建议;3.被告人辩护观点;4.审理查明的9项犯罪事实及12项相关证据;5.裁判理;6.判决主文。该裁判文书总字数5490字,但是判决理由部分仅仅274字。关于是否构成诈骗罪部分,法官的说理是:“被告人蒋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短短54字的说理,多用刑法条文中诈骗罪的抽象性、概括性词语,缺乏对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因果关系、主观动机等方面的详细论述。事实与证据部分虽然花了大部分篇幅,但是判决理由并未和事实证据部分做到有机结合,二者被割裂开。

类似上述案件裁判说理完全复制刑法条文的犯罪行为从而得出其构成犯罪的裁判文书不在少数。一份优秀的判决书不仅应该让一个受过法律教育但不熟悉案情的人能够无须求助于书面判决之外的材料也可评估判决在法律上的正确性,②更要能够让普通公民能通过裁判文书还原本案基本案情,并根据法官的说理来审查案件裁判的正确性,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分析犯罪的构成,从而在犯罪事实和刑法规定之间搭建起沟通的平台。

(二)对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作回应

在蒋某文诈骗罪一案中,被告人蒋某文对检方指控的9项诈骗行为分别进行辩护,并称自己没有实施诈骗,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的第1起和第9起事实应不予认定,但是在裁判文书中,没有对辩护方的观点作出任何回应,对于争议问题不作回应,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一样的。在该裁判文书中,针对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的回应为:被告人蒋某文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毛某辉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和第9起事实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简言之不予采纳的原因是不符合事实,笔者作为未参与本案、未阅读其他卷宗材料的法律人,未能从该裁判说理中得知法官不予采纳辩护人观点的理由,究竟是哪里不符合事实,法官应指明相关证据之间存在的冲突从而加以说理。

部分法官对于控辩双方争议事实的说理缺乏证据的支撑和严密的逻辑论证,缺乏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虽然在裁判文书中大量篇幅罗列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观点,但是对于问题没有做到实质性回应,一篇裁判文书长达七八千字甚至上万字,然而真正形成法官观点的内容甚少,占据绝大部分篇幅的是复制检方提供的证据和指控的事实,这是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裁判文书作为庭审的产物,应当切实反映出案件的事实、证据,更重要的是法官通过参与庭审形成的对本案的思考。要做到以审判为中心就应当有更多的法官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

(三)忽略对量刑部分的说理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很多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定罪基本没有争议,量刑才是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酌定量刑情节在实践中是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空间比较大的领域,尤其是几种酌定量刑情节竞合时应该如何量刑,也是刑事裁判中比较棘手的问题。

《杨某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存在的几个量刑情节相互竞合的情况如下:1.被告人贪污的是扶贫款25867元,属于法律规定的较重情节;2.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3.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是酌定量刑情节;4.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悟,避免、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是酌定量刑的情节。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对于量刑结果缺乏综合性的说理,在既有加重情节,又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法官应当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作出具体的分析。

二、完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建议

随着我国裁判文书公示系统的建立,一篇裁判文书很容易受到广泛的监督。理想的裁判文书不仅需要基于案件事实、依据法律做出判断,还要让当事人接受;不仅让普通大众易于理解,还要说服法律共同体成员;既要符合法律的一般学理,又不能太过于学理以至于晦涩难懂。下文将通过分析几篇裁判文书,提出刑事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的完善建议。

(一)细致全面地分析犯罪构成

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决书〔(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在分析犯罪构成方面作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针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官从“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两个方面说理。1.是否构成“追逐竞驶”。法官根据两个被告的供述、行驶路线和视频监控共同证明二被告具有追逐竞驶、追求刺激的主观目的,从客观行为上,他们从赛车服务部出发,被告人驾驶超大功率的摩托车并多次违章,从而论述其构成追逐竞驶。2.情节是否恶劣。法官归纳出判断的核心在于被告“追逐竞驶”的时候已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处于抽象危险状态。接着从车辆本身危险性、驾驶速度、驾驶方式、行驶路段、驾驶心态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论述,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本案的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运用了学理论证,但是又没有将学理讲得晦涩难懂,而是理论结合具体案情,达到了事实和法律的结合。

刑法条文是简明抽象的,但是实践中的犯罪现象是具体多样的,需要法官运用法教义学进行解释。比如前文论述的蒋某文诈骗案,诈骗罪的刑法教义学原理对于解释诈骗罪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官需要运用刑法学教义对犯罪的构成进行解释,对“诈骗”行为进行解释,不能进行“沉默式说理”,法官将各种事实、证据、判断结论摆出来让读者猜测法官内心的说理。正如上述危险驾驶罪案例,法官运用刑法教义学理论对刑法具体罪名进行说理解释时是与事实、证据相互联系的,不是割裂开来的,是具有逻辑关系的,是一种相互呼应的体系。

(二)对量刑方面要做到充分说理

大多数刑事犯罪控辩双方争议的是量刑的轻重,当事人、辩护人更希望看到的是量刑方面的说理。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某国、厉某国犯污染环境罪一案〔(2014)云环刑初字第0002号〕的一审裁判文书对于量刑部分的说理就比较充分。这份判决书对构成污染环境罪方面的论述并不多,但是对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一一作出了回应,对被告人主观上不知道实施的是污染环境的行为,主观恶性低;行为方式上未参与炼铅厂的具体生产、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小等方面都进行了一对一的回应,对于辩护人认为行为后果上未发现明显污染现象,排放的废水在国家允许的标准范围内要求免于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辩护,法官援引司法解释从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数量标准入手对辩护人的罪轻辩护作出了反驳。虽然本案针对量刑说理的充分性仍有待加强,应针对既有的证据和事实进行更加细致的说理,但是法官能够在裁判说理部分用一千余字进行量刑部分的说理,并在结构上做到逻辑清晰、条理明确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是该案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通报典型案例的原因。

三、结语

对于定罪已经确定的案件,法官的说理重心应当放在量刑说理部分。裁判文书的撰写在整体逻辑框架上要符合规范,判决文书的框架就像是人体的骨骼,而裁判说理则是人体流淌的血液,因为有了裁判说理,判决书才会显得鲜活、丰富。裁判文书说理要充分,在定罪方面要做到严格缜密的逻辑推理,要运用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说理方式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论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量刑也应建立在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之上,法官在判决书中对于辩护人辩护观点的逐一回应是“庭审实质化”的产物。总结具体案件中的不同说理方式,学习借鉴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优秀裁判文书的说理方式,在法院内部、省级、全国形成一股裁判说理评优浪潮,相信裁判文书的质量能够得到质的飞跃。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发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规定刑事判决书基本上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五部分构成。

②张志铭.法律解释的操作分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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