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票据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2020-02-25 06:19
法制与经济 2020年4期
关键词:票据法因性票据

姜 琳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00)

目前我国的票据的各种业务仍然是由商业银行及其他经过授权的金融机构专营,而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商行只对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进行贴现,在此种环境下,民间出现大量私下从事票据贴现的机构,其只需确认票据真实性即支付对价。这种处于法律边界的票据融资行为亟待法律规制。

一、民间票据融资的概念

(一)票据融资的概念

众所周知,票据作为商品市场交易中重要的有价证券,具备支付、汇兑、信用、结算等多种功能。随着商业高速的多样化发展,其融资功能开始扮演重要角色,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功能。票据融资是指,企业通过签发或持有的票据,通过法定方式获得流动资金,从而实现融资的市场行为。

由于我国《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票据转让应当具有真实交易关系或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也要求办理贴现时,必须提供必要的合同、发票或其他证明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文件,不得为不具备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办理贴现。然而现实中,大量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资产实力较弱,很难从要求“真实交易关系”及购销合同等门槛较高的商业银行获得资金支持,慢慢地出现了超越法律界限、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票据融资行为。

(二)民间票据融资的概念和性质

实践中,中小企业欲以票据实现融资,必须通过银行等有贴现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的层层审批,其门槛高、周期长、效率低。对于急需获得资金以维持生产的中小企业来说费时费力费财。而随着商业发展出现的民间票据融资行为,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对融资需求“急而不得”的尴尬。民间票据融资处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外的模糊地带,不论有无真实交易背景,不论票据取得方式,也不论持票人是签发人还是受让人,只要其持有票据就可以向个人或者非正规的贴现机构申请贴现。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获得对价,票据受让人取得票据,其实质是将票据这种有价证券作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而在该行为的过程中,持票人与受让人即成为票据买卖关系的当事人。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属于以未到期的票据权利为标的而签订的买卖合同,买卖的对价为交易当时双方商议的时价,该买卖以票据背书转让而终结。

(三)民间票据融资的内容和类型

中小企业民间票据融资的环节很简便,首先是收票,收取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对该票据进行审查,该环节主要是审查票据的真伪以及到期的时间,只要通过这两项审查,即可为其办理贴现手续,然后再寻找下一位买家将手中票据卖出。由此可见,票据的该种贴现行为不仅只进行一个“回合”就结束,而是在票据到期前,经过很多贴现人之手,经历过几次买卖程序。从该环节也可以看出,民间票据融资过程中仅仅对票据的真伪及到期日进行审查和核验,对于是否存在着真实的交易关系以及购销合同的有无并不关注。

民间票据融资主要通过票据贴现予以实现,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分为两大类:一为买卖型票据贴现,一为辅助型票据贴现。前者参与主体为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与卖方,这种类型中,票据贴现平台实际上扮演着银行的角色;后者类型的特点在于,参与主体除了申请贴现人与贴现人,还有票据“中介”,为双方提供贴现的市场信息,介绍交易机会,代办相关贴现业务。当然,该中介从中收取服务费用。

二、我国民间票据融资的合理性及其对现行法律的挑战

(一)民间票据融资的合理性

近些年来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在我国企业总数中占比极大,面对的融资问题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高速发展的步伐。一方面,商业银行等经过国家授权的金融机构趋于选择规模较大、信用程度高的大企业进行融资业务,加上“惜贷”现象,使中小企业面对更加严峻的融资困境。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考虑融资方式时,通常不是按照最优的资本结构,而是更倾向于控制权干预较小、较容易的融资方式。而民间票据融资省时省钱又省力,为中小企业减少了融资成本;再者民间贴现机构相较于正规金融机构,其贴现利率更低。因此中小企业更愿意选择民间票据市场。

商业银行在实务操作中,对于票据的汇兑、贴现要求较高,通常需审查企业订立的合同,要求提供证实其真实贸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以及增值税发票等申请材料。但是在汇票到期请求银行付款之时,银行只对持票人身份及票据是否连续背书进行审查。可以说,银行的实务操作已经默认票据的无因性,承认票据可以自由流通与背书转让。这就为民间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最后在银行得以汇兑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民间票据融资对现行法律的挑战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法律因其稳定性常常与客观现实情况出现滞后。《票据法》第10条规定了票据权利转让必须有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即排除了票据的无因性。学术界认为,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互独立。因为只有二者关系独立,才能使票据在市场上流通性更高,更受企业或个人的欢迎。1995年制定的《票据法》,在2004年修改之后适用至今。受当时国内经济情况影响,在票据法制定之初,将其功能定位为规制和约束,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及票据的支付结算功能。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票据的融资功能逐渐占据其功能性的重要位置,而票据转让不符合《票据法》第10条作出的关于“真实交易关系”条件,因为当票据发挥融资功能之时,其本身即为交易关系中的标的物,持票人将其交给收票人,取得相应的对价,从而满足了融资需求。可以看出《票据法》第10条难以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阻碍了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与其自由流通。在民间票据融资行为罪与非罪问题上,当前学术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七》),将民间票据融资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域外民间融资立法例及启示

(一)美国商业票据市场概况

美国的票据法一路走来也经历了很长时间。作为联邦制国家,其州与州之间的法律经常冲突,对于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也十分混乱。为了解决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阻碍,各州联合制定了《统一流通证券法》,而这部法律脱胎于英国《票据法》,美国借鉴了英国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独立的做法,确立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美国通过缩短发行期限来进行风险防控,发行期限短,从而周转次数少,参与其中的主体就少,数量上可控,因此容易实现风险预测。

(二)日本商业票据市场的概况

日本受到二战的影响,经济萎靡不振,在票据方面做出的反应也较其他发达国家晚了很多。战后的日本急需发展国内经济,各种创新法律及政策得到政府支持,这其中便包括票据市场。日本票据法承认票据的无因性,并认可空白背书和单纯交付,因此日本票据市场从战后萧条经济中很快恢复,进而快速发展走到世界票据市场前列。值得一提的是其银行承兑汇票的发票人是规模极大的国际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回暖,政府对这些企业加大优惠和扶持力度,减少其融资方面的压力,鼓励其进行大规模交易及贸易往来。但是当前各国票据市场平稳发展,日本却脚步变缓,这与其实行的限制发行主体有直接关系。

(三)域外商业票据市场发展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首先,如前所述,各发达国家票据品种较为丰富,而不仅仅将其功能限制于支付结算,让其充分发挥其融资、汇兑、信用功能,符合市场上与日俱增的融资需求。票据交易的品种越多,对于资格的限制越少,参与的主体越广泛,流通性越高。其次,通过观察日本票据市场及英国票据市场可以发现,专业的票据中介机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自行摸索与寻找融资机会的压力,为其融资提高了效率,也能最大程度地为市场增强活力,促进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最后,纵观世界范围内票据市场活力较高的国家,其共同点是都有政府的大力扶持,从而给予参与者极大鼓励放开手脚进行交易活动,政府的参与让所有交易者服了公信力的定心丸。

四、对我国民间票据融资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完善《票据法》相关规定

从前文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已将票据的无因性予以确定,我国也应删除在签发或转让票据时真实交易背景及债权债务关系的要求,因为票据本身就存在价值,而赖以存在的基础就是无因性。但不能马上删除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信用程度跟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差距,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对市场进行约束和调整。想要缓解融资压力、减少票据流转受阻,必须在立法上确定票据的无因性。

(二)规制票据中介机构

民间大量存在的、不受监管的票据中介机构,其不要求票据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只要审核票据真实就会予以贴现,然后其通过到期向银行转让票据来资金回流。其在最后阶段面对银行的审核要求,因此其通常会利用手中的“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关系”。这种机构存在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规制。比如要提高设立的资质要求,增强该机构与其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将其置于法律的监管之下,在这个基础上拓宽其业务范围,使其在该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建立专业的票据交易平台

民间票据融资存在的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其不受任何监管,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集中的票据交易平台。2016年成立了上海票据交易所,将我国存在的大量“场外交易”转化为“场内交易”。其利用大量交易资源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便捷的服务,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增加了交易安全性,增强了交易透明度,能更有效地防御风险。但是现阶段的票据交易平台仍然不受理参与主体为个人的交易业务,加之其多数为东部、南部较为发达的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导致稍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与自然人的票据交易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笔者建议在全国各地建立小额的票据交易平台或设立上交所的分支机构,照顾到其他处于票据交易困境的主体。

五、结语

目前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快速发展,票据强大的融资功能不能忽视,相比传统的商业银行贴现业务,民间私下的贴现行为虽然处于法律灰色地带,不受监管,但确实凭借门槛低、效率高已经较好地缓解了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应尽早修改票据法相关规定,明确票据的无因性,对民间票据融资行为进行规制,使票据可以充分为国家经济增长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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