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逻辑体系研究

2020-02-26 04:23钱再见汪家焰
关键词:参政党民主监督民主党派

钱再见,汪家焰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002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安排,在国家的民主治理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政治职能。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监督合力的重要一极,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既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从制度生成与演进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而存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是在我国现代国家建设进程中的历史性选择。然而,这一历史性选择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充满着各种挑战和曲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长期合作和奋斗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完善的,有其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并由此构成了完整的逻辑体系和一以贯之的制度实践。只有在这一逻辑体系和制度实践中才能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性质、地位和职能作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历史逻辑

众所周知,近代中国的政党政治发端于辛亥革命时期。在推翻清王朝以后,革命中的政治精英们曾试图效仿西方基于宪政民主的竞争性政党制度模式建构政党政治,以完成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然而,由于国民党后来实行一党独裁,没能够完成这一历史使命。最终,中国共产党以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完成了现代国家建设的任务。(1)王建华:《政党与现代国家建设的内在逻辑——一项基于中国情境的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中国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正是以中国共产党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选择为逻辑起点的。实际上,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思想就已经初见端倪。中共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三三制”政权时,提出了共产党员要与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并专门成立参政会,行使监督权。在费正清看来,“三三制”就是根据统一战线理论制定的。(2)John King Fairbank,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9),293.1945年7月初,毛泽东在著名的“窑洞对话”中回答黄炎培关于历史周期率的迷惑时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尚丁:《黄炎培》,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07页。历史周期率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人们思考中国政党政治中党际监督历史与现实的一个“元问题(meta-problem)”。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的曲折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从国民党统治下的在野党转变为参加国家政权、与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商国是的参政党。新政协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多党联合政府,使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具备了政权形态上的现实体现……各民主党派成为名副其实的参政党。(4)任世红:《参政党功能的历史考察》,《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安排中,民主党派作为政治力量的功能是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的职能和作用主要表现为“参、代、监、改”,即参加国家政权和国家事务的管理,代表他们所联系的阶级阶层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通过提意见、做批评的方式对共产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进行自我教育和思想改造,为民主党派的职能定位打下了基础。(5)袁廷华:《民主党派基本职能的新拓展》,《人民日报》2015年8月14日。其中,“参”即参加国家政权和国家事务的管理,实际上是政党的政治精英培养功能(political elite training function)和政治录用功能(political recruitment function)的一种变化形式;“代”即代表他们所联系的阶级阶层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实际上是政党的利益聚合(interest aggregation)和利益表达(interest articulation)的功能,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架起桥梁并反映社情民意;“监”则是监督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以促进其不断完善,体现了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监督功能;“改”即进行自我教育和思想改造,实际上就是政党政治社会化(political socialization)功能的一种独特形式。

不过,当时中共党内对于与民主党派的党际关系问题上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少数党内干部甚至认为民主党派只不过是“一根头发的功劳”(6)徐忠友:《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召开始末》,《人民政协报》2015年5月21日。,对此,周恩来在1950年8月和1951年1月召开的两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排他性不能用在合作的方面。在统一战线内部则要把各党派的进步性集中起来,要发展它的联合性……处理好党与非党的关系就是要使联合性与排他性结合起来,运用得当,不然的话,便会破坏统一战线。”(7)《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63页。在统一战线中,党与非党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就“党和非党的关系”问题系统而深刻地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一切善意地向我们提意见的民主人士,我们都要团结。”(8)《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4—35页。“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八字方针”的提出,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的首次明确表达。

然而,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中共中央内部特别是毛泽东对于各民主党派性质的判断出现了“左”转。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将各民主党派的性质表述为“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民主党派”。1960年9月25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指出:“各民主党派仍然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党’,但近几年来其在政治上更加向共产党和工人阶级靠拢,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积极性和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自觉性有了显著的提高。”(9)人民日报社论:《民主党派前进的道路》,《人民日报》1960年9月25日。1962年4月,在第十二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指示,对各民主党派“一、一般不再叫资产阶级政党;二、民主党派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可是,仅仅4个月之后,随着阶级斗争扩大化,“左”倾错误的进一步蔓延,对各民主党派性质的判断再次发生重大逆转,又回到了之前“资产阶级政党”的表述,直至“文革”结束。在这一阶段,多党合作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及工作也不可避免地遭受了严重挫折,几乎停滞。

(二)改革开放之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的恢复与发展

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的开幕词《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中指出,我国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10)《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6页。。这一定性不仅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奠定了政治基础,而且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的恢复与重建确立了总基调。

1982年9月,胡耀邦在中共十二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要继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合作。”(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6页。由此,原来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关系的“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并成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1986年7月16日,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的报告》(中发〔1986〕19号文件)指出:“我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它不同于苏联等国只有一个党,也根本不同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就是说,中国的政党体制既不是“一党制”,也不是“多党制”,而是“多党合作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制下的各民主党派既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而是同属社会主义性质的、具有共同政治纲领的、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一句话,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一种合作性政党制度,而不是竞争性政党制度。

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简称14号文件)首次以中央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民主党派是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的性质和地位,并规定了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进行民主监督的总原则。14号文件的出台,使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为参政党民主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政治保障。

(三)21世纪以来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突破性进展

进入21世纪以来,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2005年2月28日,中共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简称5号文件),文件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了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性质和定位,指出各民主党派是“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并对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进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形式、渠道及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做了详细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13年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座谈会上指出,“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并且“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于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12)《习近平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人民日报》2013年2月8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概念的提出,是对我国民主党派性质的最新定位,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战略思考和科学规划。2015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并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十种形式做了详细阐述,将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扩展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三个方面,推进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的历史演进中可以看出,这一制度的确立有一个历史过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这个过程中所作的选择是一种“双向选择”,而不是“一厢情愿”。(13)朱企泰、夏立明:《论“多党合作制度”的历史选择》,《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1991年第4期。换句话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历史发展的逻辑必然,符合历史的辩证法。虽然民主党派的性质与定位经历了种种曲折和多次反复,经历了从“参、代、监、改”,到“参政”“监督”,再到“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发展演变,(14)陆宏弟:《民主党派职能辨析》,《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直到“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但是,无论民主党派基本职能在历史上的表述和概括如何演变,其民主监督的职能始终得到了强调。这一方面说明了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最核心、最重要的职能,是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所在;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民主党派作为政党所发挥功能的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政党政治中党际监督的历史逻辑、历史辩证法和历史大趋势。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理论逻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有着自身的理论逻辑,不仅是人民主权理论的题中之义,而且是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基本命题,同时还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逻辑内核。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人民主权理论的题中之义

从人民主权理论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个方面的体现。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主监督。其监督的对象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行为和政府的施政行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为一种权力监督,是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主体地位的逻辑必然,也是人民民主制度建构的充分体现。同时,中国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与西方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也有本质的区别。西方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是一种竞争性政党监督或替代性监督(substitutive supervision)(15)王建华、王云骏:《我国多党合作的民主监督问题研究——基于比较政党制度的视角》,《学术界》2013年第1期。,是站在反对的立场上为取代统治权、执政权而进行的监督,具有权力牵制、相互制衡的性质。邓小平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16)《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40页。在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八个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没有西方的执政党与反对党或在野党的区分及其所造成的各党派之间的“互相倾轧”和“轮流坐庄”。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基础上的,是一种政党之间的合作性监督。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和政治生活,离不开其对执政党与公共权力的监督。质言之,“在一党执政的前提下,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也可以实现相互监督。而由于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最主要的,应该是发挥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反向监督功能。”(17)王勇、鲍跃华:《借鉴西方政党制度的合理因素推进党内民主与党际监督》,《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参政党的参政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党际监督和党际合作的过程,其共同的目标是国家富强、政治民主和人民福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监督理论的基本命题

美国政治学家埃尔默·埃里克·谢茨施耐德(Elmer Eric Schattschneider, 1892—1971)认为:“政党的产生是现代政府的显著标志之一,政党创造出民主政治,现代民主政体不容置疑地与政党制度互栖共生。”(18)Elmer Eric Schattschneider,Party Government(New York, NY: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1942),1.政党作为现代政治的主要组织原则,不论其“是民主的重要工具还是独裁和压迫的根源,它们都是国家与市民社会、政府机构与社会内部团体和利益之间必不可少的纽带。”(19)[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第2版,张立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93页。西方资产阶级政党政治中的权力制衡与监督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学说与理念之上的。竞争性监督体系下的资产阶级政党,为了赢得选票、夺取执政地位,对执政党进行攻讦性监督。其政党监督的真正目标并不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党派集团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特朗普治下的美国乱象特别是肆意退群、贸易战、新冠肺炎应对不力却甩锅中国以及对美国民众抗议的镇压等一系列神操作,就说明了竞争性政党政治中党派利益至上是“民主危机最显著的表现”(20)Yascha Mounk,The People vs. Democracy: Why Our Freedom Is in Danger and How to Save It (Cambridge, MA and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8),8.。实际上,恩格斯早就指出过:“在英国,至少在正在争统治权的政党中间,在辉格党和托利党中间,是从来没有过原则斗争的;他们中间只有物质利益的冲突。”(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547页。这也就从根本上揭穿了西方资产阶级竞争性政党政治的自利性实质。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对西方资产阶级权力制衡与监督思想进行扬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思想成果与实践经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理论来源和根本指导思想。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全面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创造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公社委员对选民负责,并且选民可以随时撤换他们这一政权形式是一项“伟大创举”,是“真正无产阶级的政权”。“行使职能的人已经不能够像在旧的政府机器里面那样使自己凌驾在现实社会之上了,因为这些职能应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从而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1页。为此,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无产阶级国家实现权力监督的一些重要举措,例如:人民普遍参与立法权,实现“议行合一”的政权体制,国家公职人员选举制、撤换制等。列宁强调了对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监督,并且指出,加强与人民的联系,造成“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反复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23)《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53页。列宁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里,曾设想“提高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和中央委员会平行,在两者之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24)《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04页。。实际上,列宁考虑这一问题的侧重点,就是既要保证统一领导,同时又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对西方资产阶级权力制衡与监督思想进行扬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权力监督的思想成果与实践经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有着深刻的启示意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根本指导思想。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逻辑内核

民主的要义在于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因此,无监督即无民主。可以说,现代意义的一切民主制度是以健全、完善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作为其制度内核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同样也是以权力制约和监督作为其逻辑内核的,即通过协商过程中的交往权力、信息权力和话语权力实现对政府公共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25)钱再见:《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的协商民主路径研究》,《探索》2016年第5期。,消解公共权力运行特别是公共决策过程中存在的肆意妄为、暗箱操作和“一言堂”。与竞争性政治活动相比,协商性政治活动更加适合当今的中国社会。(26)南京市政协理论研究会课题:《新时期人民政协的功能定位与调适——基于社会结构变迁的视角》,《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3年第1期。在政党政治中,竞争性政治中不同利益的矛盾、冲突与相互排斥,极易导致分歧扩大甚至族群撕裂。而协商性政治活动则在根本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协调、照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并且促进共同利益的达成与共同目标的实现。当然,基于中国政治文化的传统来看,强调“同”并不排斥“异”,而是“求同存异”,即中国文化中所倡导的“和而不同”,“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框架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核心理念就是在统一战线的同心圆架构中既坚持统一领导,坚守共同利益,又承认多样性,尊重差异,努力做到求同存异。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中,共产党执政和多党派参政是一个有机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以提意见、做批评和提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民主监督既不是权力监督,也不是法律监督,而是政治监督,实际上就是一种协商式监督。这种监督的力量不是靠强制约束力,而是靠政治影响力。对此,一些海外中国学者也认为,西方经典民主化道路并不是中国的应然道路,中国民主化道路不同于西方政治实践;因而,他们对中共的调适持一种更为积极乐观的态度,认为其将可能推动中国走出一条有自身特点的民主模式。(27)李春峰:《变化环境中的中国共产党调适性——海外中国研究的视角》,《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年第2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辩证逻辑就在于寓监督于协商之中,看上去一团和气的协商过程中存在着全过程的、务实的民主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所以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就在于协商过程的本质就是监督。“协商民主为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搭建了一个平台,能够有效避免政党间的矛盾与冲突,同时满足各民主党派政治参与的诉求……促进政党关系走向和谐。”(28)董树彬:《协商民主:促进政党关系和谐的重要途径》,《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年第5期。实践表明,协商民主是促进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中各政党在差异中寻得共同目标、在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中实现相互监督的有效途径。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践逻辑

“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与建设中一贯坚持的真理,即“实践出真知”,同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践逻辑在于其在实践中被证明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民主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议题之一。在不同的政党制度中,党际监督的价值取向有一定的差异,监督的制度安排可以在不同的轨道上运行,但是,“党际监督都是民主政治的逻辑必然,也是社会能够和谐发展的必要前提”(29)杨爱珍:《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与构建和谐社会》,《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权力与权利作为支撑现代民主政治运转的两个车轮,也是政党政治的两个侧面。民主党派成员是人民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体之一。因此,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从本质上来说,是人民民主制度中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其民主监督是在政党层次上开展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制度安排,“能够直接反映社会的民主与文明程度。”(30)焦秀萍:《依法治国进程中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意义、实践困境及实效策略》,《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从国家政治制度的宏观视角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中国政党制度的重要构成,是参政党的政党功能,是参政党联系、代表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依据宪法的民主权利的正当行使,是这三者的利益诉求的体现。(31)齐春雷:《柔性监督彰显民主 刚性约束彰显活力——增强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研究》,《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有其独特的政治使命,也具有独立的功能价值。因此,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支持民主党派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32)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78—79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国家治理的要义在于明晰权力的边界,用制度管权、管事和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国家治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在依法治权的基础上实现民主治理、透明治理和责任治理,而依法治权的实质不仅在于权力来源、权力配置的合法性、权力运行过程的公开性,而且在于权力监督的民主化,即依法实施民主监督和公共问责。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处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与国家公权力有着最直接的关联,其所制定的方针政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人民的前途与命运。执政党在行使国家公权力过程中,一旦失去监督,就会发生决策失误、权力“寻租”、滥用职权等权力异化现象。为了确保执政党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能始终正确行使手中掌握的国家公权力,必须接受其他政党的监督。正如邓小平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中指出的,“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33)《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71页。从内因外因不同作用的哲学意义上说,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而言,党内监督无疑是根本的、第一位的。但是党内监督作为一种“同体监督”,监督的主体与客体相一致,监督者的视角容易受到某些限制,监督的实施也容易受到某些干扰。“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其所处的位置比较超脱,反映的意见客观性强。”(34)袁廷华:《对民主党派监督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政治价值和功能价值之所在,也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他们不仅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劳动者、建设者和拥护者,而且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中,基于合作型政党体制而实行的协商式治理,不仅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友党、“挚友”和“诤友”,要在与共产党同心同德的基础上实行合作性、建设性的党际民主监督,对中国共产党提出善意的批评以及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地帮助中国共产党执好政,帮助中国共产党协调好各种关系,致力于实现国家富强、政治稳定、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而且,“作为连接国家和社会的桥梁,各民主党派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联系着不同的社会阶层,起着部分群众政治参与、利益表达、行为决策的主渠道作用,发挥着沟通、联结、协调的功能。”(35)朱联平:《当代中国政党制度下的政党监督论析》,《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在利益主体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的当今社会,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具有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化解矛盾、稳定秩序的功能优势,因此,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职能,防止权力异化,不仅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结论与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在民主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民主监督的功能和价值不断显现出来。然而,在工作实践中,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境。相比较而言,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仍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而在民主党派的三大基本职能中,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职能有待充分发挥。在新时代,要充分认识到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和前提下,充分发挥其合作性和建设性民主监督职能,以制度建设为着眼点和突破口,以能力建设为抓手,不断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把合作性党际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参政党自身建设中增强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自信和制度他信。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政策支持、能力提升、人才资源保障,还需要在实践中与其他监督形式形成监督合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要实行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36)《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63页。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体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但仅仅依靠执政党的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要与纪委、人大、政府、人民政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协同推进,形成监督合力。同时,要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着力于协商式监督,体现出新型政党制度中建设性政党监督的协同性与实效性。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一种合作性的党际监督。诚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以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前提的,本质上是一种合作中的党际监督。合作性政党制度中的建设性监督与竞争性政党制度中的对抗性监督之间有着根本不同的制度逻辑与实践逻辑。作为一种合作性的党际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不是靠政治和法律上的强制性,而更多是靠基于实践调查研究而形成的真知灼见以及在合作性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力。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还作为人民政协组成界别参与协商式监督实现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制度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发挥实际效果的根本保障,需要把民主监督的内容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争取最好的党际监督效果。同时,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还取决于民主党派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建设。为此,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要把“提高民主监督能力”作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系统的党员教育培训计划,从而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监督必须具有的政治责任意识、历史使命意识、社会大局意识和监督主体意识。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应秉持“参政为民,监督为公”的原则,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为民主监督提供基础性保障,从而不断提高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把合作性党际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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