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及监管对策研究

2020-02-27 12:19许元洪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17期
关键词:信用风险监管金融

■许元洪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引 言

以互联网凭条为媒介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不仅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的条件,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着金融业态的创新和完善,成为了金融行业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之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普及对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仍然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相关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和不足。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既能够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的发展,同时又可以科学的规避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和问题成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1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线上平台,以支付、云计算和社交网络等工具实现的线上金融产品的交易以及中介等业务的现代化金融模式,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和补充。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金融业务的服务效率,同时对降低金融服务的运营成本也有显著的推动作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服务涵盖了日常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包括了网上银行、线上支付、网上结算以及网上证券等多种业务在内。现阶段最具吸引力和应用普及较好产品有余额宝、京东金融、P2P网贷等金融产品,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人们正在享受着便利的金融服务。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来说,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来说,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成本更低。借助线上互联网平台,参与互联网交易的双方只需要在线上就可以完成交易的过程中,不再需要繁琐的流程,节约了交易双方大量的时间成本,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量。其次,互联网金融运行效率更加高效。互联网金融技术平台的交流在信息处理和业务发展方面具有广阔的空间,可以通过云计算等多种方式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来说其覆盖范围更大,直接拓宽了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参与度,同时交易过程中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交易频次更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同时也蕴含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的不确定性极易产生问题,给社会大众带来了恶劣的消极影响。

2 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问题分析

2.1 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在金融行业中普遍存在,且贯穿于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在金融行业中,信用风险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其带来的违约风险,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违约都会严重影响资金安全和盈利。在互联网金融中,信用风险主要包含了融资者的信用风险和平台信用风险两方面内容。首先来说融资者信用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使得交易的过程以及产品业务具有高度的虚拟性,绝大多数的业务及服务都是基于线上平台完成的,交易双方不需要见面沟通就完成了交易过程,这种高度便利的背景下也蕴含着较大的信用风险,融资者卷钱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影响着交易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风险。相较于传统金融信用风险来说,互联网金融除了融资者的信用风险之外,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平台信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平台也会存在利用线上交易的特性对投资者进行诈骗的情况。与此同时,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平台倒闭、跑路等情况,都会严重影响大量客户的利益。

2.2 金融产品及平台流动性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社会大众居民理财意识的提高,各种各种的金融产品和平台开始出现在金融市场中,在为民众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及服务的同时也蕴含着一定的风险和问题。由于金融产品设置不合理所带来的平台流动性风险是目前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缺乏规范的监管措施,致使许多互联网平台的资金实力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具有明显的不足。这一情况的存在会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流动能力和市场变化抗压能力。一旦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金融市场中出现经营困难等问题,其资金流很容易出现断裂等问题,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发生。通常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收益会高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这种情况直接吸引了大量的民众购买,一旦金融市场出现动态变化,金融产品的收益出现波动,很容易造成大量客户集体赎回的情况,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实力较弱的情况下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2.3 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主体混乱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壮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和丰富使得许多业务出现了交叉的情况,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多个不同的监管主体,进而造成监管空白或者监管重复的情况发生。以余额宝产品为例,用户从支付宝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是由央行进行监管的,但是将余额宝内的资金用来购买理财产品有需要涉及到央行和证监会两个监管的部门。在这一过程中要想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就需要两个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和信息交流,无疑增加了沟通协调的成本,致使出现监管成本的提升和效率下降的情况,除此之外,在监管技术层面,互联网金融目前由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分别负责金融技术、信息安全以及新闻广告方面的监管。但是由于三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加上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其责任划分,致使在问题或者风险发生的时候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不仅降低了监督管理的质量,同时还会诱发新的风险和问题,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

3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3.1 强化个人信用体系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

保障市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与监管。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与调控工作。充分发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推动作用,有效促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中央银行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建立完善的个人诚信体系,增加其覆盖面,从而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对现有数据信息进行充分整合、统计确保数据真实性,同时将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人员的信用消费记录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对个人信用的重视程度。从而建立平台与央行征信系统之间的信息通道,搭建互联网征信信息共享平台,真正通过互联网实现大数据共享。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互联网失信惩戒机制和互联网失信者名单机制,将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中采集到的信息和个人征信中存在的信息集中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个人失信行为进行披露,以此作为信用惩戒的参考,逐步形成以行政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司法部门共同参与的实行惩戒机制,强化失信惩戒的力度,以此来更好的规范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行为,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2 规范金融消费产品,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除了基本的政策法规约束之外,同时还应当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准入门槛,针对线上金融活动,设立针对性的市场准入标准。针对现有金融平台的产品实行电子牌照管理活动,线上金融产品以及相应的金融业务应当建立准入门槛和风险监控的基础上规范交易过程。除此之外,还应当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参与线上交易资本的充足性、质量以及杠杆率等多个层面做出明确的标准,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将产品信息以及收益等金融条款做出更进一步的明确划分,严禁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最后,就是在日常线上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加强预防恶意套现以及洗钱的行为,提高线上平台客户信息识别能力,通过多渠道甄别、监控可疑交易等途径对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对明确恶意套线以及洗钱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3.3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随着线上信用消费行为的不断增和,传统金融监管框架开始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应用过程中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开始出现了体制性矛盾。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提高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安全性,就必须积极地推动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与改革,更好的适应现代化互联网金融的需求。首先来说可以在宏观调控层面建立有政府职能部门直接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机构,从国家政策的宏观角度出发统筹全局,健全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确保监管行为的专业性与有效性。其次,完善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体制,优化传统信息分割、功能分离的特点,预防由单一领域的安全问题演化为全局风险的情况发生。最后针对互联网金融特征,与时俱进的革新监管措施,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机构的管控力度,促进线上互联网金融平台更加科学健康的发展。

4 总 结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为民众带来了便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验,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者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的助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完善,在日常金融活动中应当密切关注其隐含的风险和问题,并通过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政策以及加强监管部门的责任力度等行为,不断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保障用户权益的同时,助力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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