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社会保险制度创新研究

2020-02-27 22:23赵俊粟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4期
关键词:双重社会保险用工

■赵俊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社会保险与当前的共享理念有着高度的契合,是一种体现着社会团结以及实现社会整合的一种社会保障形式,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合理以及自助互济的基本要求。在共享经济的发展形势下,必须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且强化社会福利待遇。

1 共享经济和社会保险制度

共享经济是指将获得一定量的报酬作为主要的目的,将他人以及其拥有的物品的使用权进行了暂借和转移,其本质上就是将线下处于闲散状态的一些资源、物品还有劳动力等进行一系列的整合。互联网作为共享经济的基本平台,在带来信息传播的同时提供大量的工作平台,使社会劳动者平等的享有社会资源,并且共同获得经济红利。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面向的是劳动者这一重要群体,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实行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并且由雇主和劳动者缴纳费用以形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了许多劳动者在养老和工伤失业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使劳动者无后顾之忧,促使劳资关系的发展和谐稳定。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保险行业是紧密相连的,共享经济的发展使社会保险行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也暴露了社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社会保险制度必须要伴随经济的发展与推陈出新、改革创新。

2 共享经济下新型雇佣劳动的发展对传统双重劳动的挑战

所谓双重劳动是指一名劳动者同时具有两个劳动关系,并且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共享经济的产生使得这种双重劳动关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出现了合法性认定和社会保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以及重复保险等一些问题。

2.1 双重劳动的合法性

共享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临时性和兼职性的劳动关系发展,通过诸多平台的资源共享,人们实现了自身价值的多元化。如各界劳动者会在滴滴、美团外卖和各种直播等平台上发挥自身价值,获得双重劳动。对于这种双重劳动是否符合国家劳动法的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国家规定非全日制劳动中的多重劳动关系是具有合法性的。但是对此社会各界持有不同意见,在各地的裁判机关所裁定的诸多案件中,对于这种双重劳动关系持有否定态度的人就占了高达百分之八十的比例,只有差不多百分之二十的人肯定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所以只有少数的法院支持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虽然多数否定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后建立的劳动关系没有影响先前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下还是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基于这个条件可以认定双重劳动是合法有效的。总而言之,对于劳动者来说双重劳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行的。所以,共享经济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在本质上符合现行的劳动法规定。

2.2 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的分配

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中用人单位负有为本单位体制内的所有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这是所有用人单位所必须肩负的法定责任,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共享经济的出现促进了双重劳动的产生和发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情形下,共享经济下的双重劳动作为一种新型劳动用工形式并没有拥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社会保险的义务与责任,所以,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新型劳动用工中的社会保险问题也纷至沓来。现在,新型劳动用工中的社会保险缺失问题严重突出,尤其以工伤保险为代表,社会上有关工伤保险的争论不断涌现,相关的法律仲裁也因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为支撑而陷入僵局。当前共享经济企业平台并没有实施劳动法规定的在建立劳动关系是应该缴纳的“五险一金”,但是大多数的灵活就业劳动者却并没有参加必要的社会保险以及各种商业险。对此,社会上具有很大的争议,一部分人认为这些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应该为灵活劳动者提供无条件的社会保险;另一部分人根据劳动法,有传统性质的体制雇佣关系则企业应该承担社会保险,如果是非典型的雇佣关系则无需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在共享经济下的新型劳动用工不应强制性让用工单位承担社会保险。在实际的仲裁案件中,对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审判一般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但这样的仲裁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故而缺乏信服力。这就违背了社会保险所体现的公平性,违背了法治精神。新时代的共享经济为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不足之处,使得新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产生了漏洞,我国必须加强社会保险立法等方面的完善和发展。

2.3 重复保险

有一部分人认为,重复保险尤其是社会保险的重复参保会导致一些参保者拥有政府的重复补贴,会造成许多公共资源的浪费,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社会福利水平。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于各个保险种类之间的有效衔接方式,所以导致重复社会保险问题愈发严重。并且新时代的共享经济发展促进了重复保险的发展,使社会保险中产生的重复保险问题更加复杂,尤其是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基于社会资源公平性分配的原则上,除了工伤保险以外,其他险种则不必重复。

3 共享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

随着多种共享经济平台的发展,灵活就业人员不断增加,据相关人员的粗略统计,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近一亿人,与此同时,这些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问题就成了社会保险方面的焦点问题。在国家现阶段的分配体系中,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成了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在养老保险参保时必须确保其具有公平性,保证社会绝大多数灵活工作者都能够参加到社会的基本养老保险中来,切实地保障每个人民享有基本养老水平,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近年来,人社部门通过网络平台、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并且提供全部咨询渠道,按照国务院2005年12月所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所有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镇的个体户都应该参与进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并且在其退休后能够依照其他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去保障其得到基本养老待遇。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与职工养老保险时可以遵循缴费越多、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发放标准就越高的原则进行参保。

共享经济的发展促使灵活就业人员大批量的涌现,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对此最好的解决办法不是抑制共享经济的发展而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基于发展和社会再分配的目标,构建覆盖全民族范围内的社会保险体系。国家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主要目的是和社会成员分摊风险,让其在疾病、失业、衰老和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基本生存保障,所以,每一个参保人都应该承担一定量的保险费用,实现群体之间的团结和连带。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险中,有一部分灵活劳动者是自愿放弃了社会保险,甚至于曾经有过较大规模的退保现象出现,由于灵活用工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企业并不愿意同劳动者签订符合法律程序的劳动合同,这就使得社会保险形同虚设。对此,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法律监督和对劳动者的普法宣传引导,使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中占有一席之地,充分发挥其在灵活用工关系中的保障作用。与此同时,共享经济下的社会保险也应该保证其保险计发与体制内的典型劳动关系中有关于相类似的社会保险的处理方式一致,在自愿弃保或者协议弃保的情况下都不具备法律效力,将社会保险与其劳动关系进行捆绑,切实保障部分法律意识浅薄的灵活劳动人员的利益。

猜你喜欢
双重社会保险用工
以“灵活用工”破解用工荒是有益尝试
社会保险
“信息超市”精准破解用工“两头难”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化解“双重目标”之困
分析师关注对财务重述的双重作用
分析师关注对财务重述的双重作用
“用工难”困扰西部地区:费力气招人 干一个月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