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AC和EASA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体系差异研究

2020-02-28 17:23杨永华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0年3期
关键词:委任民用航空规章

◎杨永华

一、引言

随着中国航空工业的迅速发展和国内航空产品日益强烈的取证需求下,我国民航适航审定部门一方面不断加强适航审定资源和硬件能力建设,另一方面正积极寻求国际适航双边合作,陆续与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等国家签订适航双边协议,积极争取扩大中美适航双边互认范围,并重点积极推进中欧适航双边协议谈判和实施。

然而,由于我国民航适航法规体系和适航审定政策基本都是参考FAA的体系建立,与欧洲EASA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这对推进中欧全面适航双边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我国最新发布的CCAR-21-R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吸取了欧洲EASA设计保证系统(DAS)方面的丰富经验,全面要求我国航空产品取证申请人建立设计保证系统,高效开展适航工作。这对于我国航空企业型号适航取证和局方适航审定工业也带来新的挑战。

二、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体系差异

1.CAAC与EASA型号合格审定组织架构差异。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的适航理念、适航标准和相关程序主要借鉴FAA,同时中国适航当局的组织体系也具备自身的特点,由民航局和地方派出机构(地区管理局)构成二级管理体系。同样,CAAC适航审定系统也由立法决策层的适航司和行政执法层的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部门构成。各地区管理局负责审定工作的部门主要有华北审定处、华东审定处、西北审定处、中南审定处、东北审定处、西南审定处和新疆适航处。作为我国适航审定系统重要的支持力量,CAAC还设立了适航审定中心(总部),并按航空器产品类别分别设立了上海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沈阳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和西安航空器审定中心。此外,CAAC还建立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委任代表制度。

EASA是在欧盟框架下依据欧盟议会规章的相关规定,集中行使各成员国部分民航管理主权的政府组织,目前,EASA含有28个正式成员国;EFTA观察成员国4个,共计32个成员。EASA适航审定部门的组织体系设置与欧洲航空制造业的产业特点相适应,一方面按航空产品类别设立审定部门,分别设置了大飞机、通用飞机/无人机、旋翼机和动力装置/零部件等审定部门;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和一致地对跨国合作的大型航空制造企业和分散在欧洲各个成员国的众多小型航空制造企业进行适航管理,相应地在EASA内设置了负责设计机构评审和批准的审定部门。

从上面的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出,EASA的适航组织体系与CAAC相比具有以下不同特点:

(1)组织机构性质不同。

EASA与CAAC组织机构不同,它是由多个成员国航空局组成,与成员国国家航空局一起工作各司其职,各成员国航空局在EASA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下开展相关适航审定工作。

(2)产品审定机构设置不同。

EASA单设了负责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的部门和负责适航指令的部门,而CAAC零部件、机载设备审定工作和适航指令由地区管理局审定部门负责。

(3)组织批准不同。

EASA的适航组织体系中设置了机构评审的部门,负责设计机构、生产机构和持续适航机构等的评审和批准。而CAAC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设计保证系统,并通过批准设计保证手册的方式来确认申请人的设计能力。

(4)CAAC未设置委任代表制度

EASA允许获取DOA及POA的申请人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审批授权范围内的设计资料、试验报告和各种计算报告等,开展制造符合性检查和符合性验证确认工作;而CAAC设置了委任代表制度,通过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适航当局从事相关适航工作。

2.CAAC与EASA型号合格审定规章体系差异。

CAAC的型号合格审定法规、文件体系分四层:

第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第二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CAAC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第三层,民用航空规章,它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它标准不同,属于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第四层,实施细则,执行规章而制定的适航管理文件、适航管理程序和咨询通告等文件,由民航局发布。适航管理程序和咨询通告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规定和建议了适航工作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EASA型号合格审定体系中,适航法规文件体系分为三层:

第一层,基本立法文件(EC 216/2008),2002年7月欧盟委员会一致通过该法案,文件中规定要建立持续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通用规则,建立欧洲航空安全局确保实施其法规规定的职能;第二层,适航审定规章(EU 748/2012),实施法规PART-21作为规章附件,通过第二级的立法,建立了有关的持续适航标准,同时也规定了负责飞机设计、制造和维修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的安全标准;第三层,审定规范(CS),涵盖飞机、旋翼机、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各个方面,如 CS-23,CS-25,CS-E 等。EASA将类似CAAC适航规章体系中咨询通告(AC)类型的文件作为规章的一部分列在规章中,称为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AMC)和指导材料(GM),大量引用EASA可接受的工业界的各种标准,同样起到衔接作为国家法律的适航标准和作为航空工程技术成果的工业标准规范的作用。

三、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EASA与CAAC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体系主要有以下差异:在组织机构性质,产品审定机构设置,组织批准和委任代表制度等审定组织体系方面存在差异;同时,适航规章体系有所不同,CAAC的适航规章、标准作为国家法规的一部分,而EASA只有PART-21是作为法规的附件,其余的CS只有在按PART-21要求开展审定被列为审定基础时才以协议的形式生效执行;与CAAC独立颁布咨询通告不同,EASA将类似咨询通告类型的法律文件作为规章的一部分列在规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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