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对海外代购的影响

2020-03-04 05:39刘晋叶
经济师 2020年2期
关键词:商法经营者电子商务

●刘晋叶

一、电商法的出台

2018 年8 月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电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 年1 月1 日实施。从此我国的电商行业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电商法的出台有其特殊且必然的背景条件,因为随着世界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越来越广泛深刻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其中经济活动与互联网的结合尤其明显,我国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多地依靠互联网的驱动。根据中国商务部的权威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金额大约为29 万亿元,而网上销售金额大约达到7 万亿元,网络零售规模更是位居世界第一。①其中,海外代购的占据的比重更是一块不可忽视的领地。据相关部门的统计:目前我国消费者在全球近300 亿美元的奢侈品消费中,占到了三成居多,其中海外代购的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就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的不断深化,我国兴起了大量的社交网络平台,微信和淘宝就是杰出代表。以微信为首的社交平台和以淘宝为首的电商平台的不断发展,人们出入境的方便快捷,为社会公众带来新的商业机遇的同时,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不能及时地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与规范,诸多不正常的商业行为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因此《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既是对这商业模式的一种认可,也是应现实之急需的一种法律补充,可谓应运而生。《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调整电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明确电商主体资格以及经营义务,对社会大众特别关心的关于从事海外代购等业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海外代购现存问题剖析

(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非平行进口的商标侵权问题:在出口国与进口国的权利人非同一权利主体时或非共同利益体时,代购人在电商平台线上为了突出广告效应,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宣传代购商品的品牌标识或商标,此种情况屡见不鲜,由此构成的商标侵权情况也比比皆是。

(二)海外代购的缴税问题

海外代购者的行为有三种:第一种是海外代购者给国内消费者在国外代买商品之后将商品邮寄到国内。第二种是代购者首先从境外分销商那里采购产品,但是采购者是在国内的,这种销售模式主要是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以及众多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的,这种销售模式方便快捷,影响范围广。第三种就是代购者到国外购买商品然后带回国内,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代购者在携带代购商品进入海关时要按行邮税的方式缴纳税款。跨境购买涉及关税和增值税的问题,国内销售涉及消费税和增值税的问题。

代购与走私真正区别的核心就在于有无偷逃关税的问题。②从海外购买回国内的物品,如果商品价值较低,在免税额之下的,是不需要向海关申报的,但是如果价值较高,超过了免税额,那么就应该向海关申报并补缴税款。如果代购者为了不缴纳税款而刻意隐瞒商品价值,这将构成走私犯罪。

(三)产品质量问题

以往海外代购者为了逃避关税,通常将代购商品的标签摘掉,也不会将商品的发票带回境内,所以消费者通过这种渠道买到的商品一般拿不到正规发票,所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使是正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也很难保障。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消费者要求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我国司法部门是否有权进行相关鉴定以及鉴定结论是否准确也存在不确定性。

(四)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问题

海外代购日益成为我国社会的一种独特现象,大量的海外代购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属于法律的模糊地带,那么随之产生的消费者的侵权现象日益增多,所以消费者的维权越来越困难。基于跨境的代购,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显得尤为重要。消费者的维权难主要是存在于两方面,第一,法律的适用问题;第二,合同的相对性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困扰消费者维权的主要难点。例如海外代购者与外国零售商在国外签订了买卖合同,应该适用外国法,但是实际损害却发生在国内,这也可以适用国内法,这时产生法律的适用问题。在我国电商法出台之前,我国没有法律对海外代购现象进行明确的规制,维权没有法律依据,维权之路极其困难。

(五)特殊类商品的行政许可问题

如果商家出售的是特殊类商品,还应该申请相关证件,履行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例如食品类销售,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在海外代购的商品中有很大比例就是婴幼儿奶粉以及女性化妆品,原因就是我国之前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导致我国消费者对国产的相关产品极度不信任。由于此类产品比例巨大,更容易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必须加强监管。如果产生质量问题,会导致维权极其困难,所以必须从源头进行管理,对这类特殊商品进行行政许可的资格审查,从源头上杜绝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人民身体健康损害,履行好政府的监管职能。

三、海外代购的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海外代购的电商经营者主要以自然人网店为主,这类型的网店构成了我国规模庞大的海外代购。但是对于这些数量众多的自然人网店,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定,只有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自然人网店进行过相关的界定,但是也仅仅是提醒式的说明而非强制性的工商登记,说明了在电商法出台之前,法律并没有及时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在这方面我国立法严重滞后。

但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加强对自然人网店的法律监管成为常态,加强监管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市场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以自然人网店为主体的海外代购行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从业者对此行业信心有了明显的下降。但是实际上,电商法的出台对海外代购这个行业是利大于弊的,可以更加规范地指导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要求电商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履行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市场登记。③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应该依法进行纳税。④

从电商法的规定来看,不管是何种市场主体,只要是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都应该在国家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除此之外还应该在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满足这两点的市场主体才可以进行电商经营。对于特殊商品,电商法也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从事特殊类商品代购,经营者还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除了进行相应的行政许可申请外,电商法还要求网店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后向消费者提供正规的电子发票或者其他有效的单据。并且要求经营者在其网店的首页将其网店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信息持续进行公示。

(二)电商平台对代购主体具有监督义务

电商法对自然人等市场主体进行网店经营提高了标准,这将极大地促进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但是除此之外,电商法还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其监管职责。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对平台上经营者的资质资格的审核义务不到位,对消费者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由此造成对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电商经营者的身份信息。⑤

上述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电商经营者的监管,强化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相关法律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微信应用属于极其广泛的社交软件,虽然微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电商平台,但是由于使用人数众多仍然在电商经营者眼中成为最佳的网络交易途径,因为之前的法律对于这种新类型的买卖商品的方式并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整,所以导致在微信进行经营的销售者素质参差不齐,监管漏洞百出。虽然微信并非电商平台,但是只要在微信上出售商品,此时就不是单纯的社交平台,而是具有了电商平台的性质,这就是所谓的微商,微商经营者理应按照电商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其规制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电商平台共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电商平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的相关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和相关服务不符合安全要求时,但是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此时电商平台经营者和相关的电商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责任。⑥这也强化了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提高监督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除了经营者之外的电商平台要求进行赔偿,法律增加了消费者追偿的对象,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小微电商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电商法出台之前,我国海外代购从业者惊呼这是海外代购的历史终结。但是当电商法出台之后却发现这是对从事海外代购的跨境电商进行的合情合理的规制和保护,不是限制其发展的规定,而是更好的调整相关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这对维护海外代购市场秩序,对于跨境电商还是持鼓励保护的。

我国政府支持小微企业进行电商经营活动,对于个人海外代购,电商法并没有禁止,也没有过多的条文进行规定,所以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更多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以及法律解释,来对现实中的个人海外代购进行调整,以弥补其的不足。

(五)最大可能地保护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法》从第四十一条到四十五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当经营者在知道销售者所出售的产品或者侵犯知识产权时应当采取相关必要措施制止不法侵害,否则承担连带责任。⑦

由于在海外代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定和调整,使得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后,代购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会上升,这会促使其规范代购、规范经营,相关问题可能会逐步遏制并得到有效的缓解。

(六)个人代购面临代购多元化的挑战

我国电商法对电商经营者做出了明确规定,所以,除了电商平台上的一般卖家之外,那些通过微信、QQ、微博等网络直播的形式买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电商经营者,也受电商法的规制。一般意义上的海外代购从业者都是通过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由于社交平台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被大多数民众广泛应用,因此在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简便快捷且传播速度更为迅速,所以这类从业者也属于电商法适用对象。正因为个人海外代购属于新近出台的电商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之前野蛮发展的海外代购从业者面临着转型问题。

有需求就有市场,正是因为普通民众对于品质相对好的国外产品有强烈的需求,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普通民众出国有诸多不便,因此催生了海外代购这一类群体。并且这一群体还在持续扩大中,因此问题越来越多,但是法律监管没有及时跟上,所以电商法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

在电商法实施之后,对于从事海外代购的群体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电商法实施之前,海外代购从业者的主要利润就是依靠国内外的相关产品之间的差价,也就是所谓的关税以及消费税来实现差额利润。但是由于电商法实施之后对于从事海外代购的从业者而言,其代购行为受到严格监管,且有专门的法律对此进行调整,因此利润空间会下降不少,这样海外代购的生存空间会逐步产生变化,且相关行为会逐步规范化。

因此,海外代购可能选择以下途径来进行经营活动:

第一,转型为小微企业进行跨境电商的专门经营;第二,偶尔利用便利条件进行代购,不做连续性的盈利活动。再有就是催生了国企海外直购。

总结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发现,《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的海外代购产业影响很大,能够有效地规范这个产业,促进其法理、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增加国家税收,整顿电商行业的种种乱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我国的电商环境,从而使电商行业、海外代购行业得到健康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增强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为我国当前疲软的经济注入有利因素,为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①国家统计局,2017 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11.7%(2018- 2- 27)【2018- 03- 09】

②《法人》[J].李丽娟.新浪财经,2019- 02- 12

③《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④《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⑤《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⑦《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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