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制度限缩适用之提倡

2020-03-04 23:56刘玥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6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

摘 要:终身监禁作为刑事政策的产物,近几年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其既剥夺了犯罪人减刑、假释的适用机会,也引起了生刑处罚过重的嫌疑。在立法已经将终身监禁制度入刑的情形下,应当提倡终身监禁的限缩适用,这既是刑法教义学的基本要求,也是消解刑事立法过度扩张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终身监禁;司法限缩;刑事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7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案公开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正永在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涉案金额共计7.17亿元,社会影响巨大,犯罪情节非常恶劣。判处被告人赵正永犯受贿罪并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现有资料,五年时间内我国终身监禁案件仅有9例,一共涉及10名被告人。通过对我国设置的终身监禁制度进行考量发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将终身监禁制度评价为是在厉行反腐与谨慎适用死刑的双重刑事政策考量下設立的,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且“符合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的刑罚。本文将围绕热点问题对终身监禁进行讨论,以期为终身监禁的司法适用提供一点智识上的思考。

二、终身监禁扩大适用的学界争议

终身监禁入刑以来,学界对于其争论一直绵延不休。刑法学界却对终身监禁是否应当扩大化适用众说纷纭。对于终身监禁是否应当扩大适用主要存在肯定说和质否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而肯定说又可以区分为一般肯定说和扩大化适用说。笔者将对此进行介绍。

(一)一般肯定说

现实中,部分犯罪分子的贪污贿赂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使国家、人民的利益的造成了重大损失,但是在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后其可以通过多次减刑、假释大幅缩短刑期,这激发了强烈的民愤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终身监禁制度在死刑与无期徒刑之间创设了一种新的刑种,这符合我国高效反腐的战略规划,更契合了腐败行为要坚持无死角、无禁区的刑事政策理念。有助于打击犯罪行为。

(二)扩大适用说

根据部分学者的主张,不仅对终身监禁抱持支持的态度且主张终身监禁应当扩大适用。根据黎宏教授所言,“修正后的1997年《刑法》中有关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规定与修正前的1997年《刑法》中有关贪污、受贿罪量刑的规定相比从整体上看有向被告人有利的方向演变的趋势,而作为针对贪污、受贿罪而特别增设的终身监禁在适用上也自然应当被视为对被告人有利的规定之一。” 陈兴良教授也认为,将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性事件,能够大幅减少死刑的适用,也可以对被害人有好的交代。

(三)否定说

否定论的学者则认为,终身监禁制度带有浓厚的“情绪化立法”色彩,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终身监禁刑的设置剥夺了罪犯申请减刑、假释的权利,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与人道主义原则。 并且终身监禁的设立与刑法体系相互冲突,且终身监禁的设立是否有违宪法的保护人权的理念也存在质疑。因为,终身监禁不应当扩大化适用。

三、终身监禁制度扩大适用的政策反思

(一)终身监禁致罪行不相协调

我国刑法规定的限制减、假释的刑制度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严重暴力犯罪。“终身监禁”却适用于危害程度明显不及严重暴力犯罪的贪污受贿犯罪,以至于同一部刑法典内出现罪刑不协调的情况。换句话说,以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的犯罪仍可以对其适用减刑、假释,但是对于并未危及人身安全的贪污、贿赂犯罪却不能适用减刑、假释。这样的刑罚设置难免有刑罚体系设置不平衡的嫌疑,也不符合宪法的平等原则。如果再将终身监禁扩大化适用,更会加重罪刑失衡。

(二)严宽相济刑事精神的误区

“严宽相济”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不应当是宽与严的简单组合,而应当是一个体系化的整体,其既要在形式上要多元互相兼容,结构上均衡合理,又要追求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理念。 然而,终身监禁是否真正贯彻了该理念值得怀疑。一方面,从宽的角度角度来说终身监禁的设立就意味着刑法增设一种特殊刑罚措施。贝卡利亚就曾主张通过终身刑来替代死刑,因为在他看来“终身刑是比死刑更为严苛和具有效果的刑罚”。另一方面,从严的角度来说,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本应是我国强势反腐、不放任重大贪腐分子的刑事政策体现。终身监禁确实在保留死刑自己执行的基础上通过封堵犯罪分子减刑、假释的机会体现了从严治腐的刑事政策。但是这就导致刑事政策向“严”的方向失衡,“相济”的运行机理必然难以彰显。

(三)扩大适用有违人道主义原则

终身监禁制度扩大适用会剥夺了犯罪人再次的改造的途径。减刑、假释申请权是每个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人享有的权利。我国无期徒刑的规定中明确表明,犯罪人有减刑、假释的机会,减刑、假释能够更好地激发犯罪人改造的决心,终身监禁刑剥夺犯罪人减刑、假释的机会后,虽然达到了严惩犯罪人的刑事目的,但是对于其积极的改造自我的无任何积极的意义。剥夺了犯罪人的改造机会,违反了人道主义的原则。

(四)终身监禁限缩适用与刑罚趋向理性相得益彰

随着社会文明的高度发展,对于刑罚的适用趋势为不断放轻,终身监禁的扩大适用显然违反与世界大势相背离。一方面,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不能因为终身监禁刑的设置就对立法进行扩张,转而以终身监禁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唯有对于可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过于严苛,适用死缓又过于轻刑的罪犯才能适用终身监禁刑。这种刑罚适用的方法更能和逐步废除死刑、刑罚适用更加人性化的理念相契合。

四、终身监禁限缩适用的路径提倡

无法否认的是,终身监禁制度具有天然的、固有的缺陷。再一味沉迷于讨论终身监禁的立法缺憾意义不大,不如转向更具有实践意义和社会价值的终身监禁司法适用问题。刑事立法已然确立终身监禁制度,从立法论的角度再去进行否定意义已经不大,从司法的角度考虑如何将其实现罪行相适应才应当是其出路。

(一)维护刑法的谦抑性、尊重现行立法

针对刑事立法扩张的趋势,我国刑法学界也是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部分学者主张积极的刑事立法观,如高铭暄教授倡導以“刑法功能的积极发挥为基本的价值指”, 通过刑法防控社会风险。而主张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的学者则认为刑事立法应当具有断后性,只有在民事、行政法律无法有效、规范的保护法益的前提下才能以刑法制裁犯罪。积极刑法立法观以立法建构论为基础,提倡刑法主动调整社会关系功能,顺应社会情势变化,及时增设新的罪名来调整社会关系。 但是积极刑法立法观的过度倡立有导致刑法万能主义或刑法工具主义的嫌疑。刑事法律应当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如孙万怀教授指出,刑事立法前置化倾向会导致罪名形式空洞化,使得刑法自洽性削弱。 应当力戒刑事立法的情绪化色彩,防范犯罪圈过度膨胀。笔者认为,对于立法扩张否定论的主张具有合理性,对于后续的刑事立法具有指导性意义。终身监禁制度中已经入刑,一味的否定终身监禁已然入刑的法律事实已经没有更大的意义。根据法教义学的理论,我们应当尊重现行的立法,在对现行法尊重的前提下,以批判性、审视性的眼光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适用,以期在司法上弥补其带来的缺憾。

(二)以司法严控刑事立法的扩张

终身监禁制度本身存在的先天不足可以通过司法的限缩适用来弥补,以消解刑事立法扩张可能带来的过度侵害法益的风险。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在刑法已经对贪污受贿罪规定了终身监禁的情况下,反对终身监禁规定的观点只是一种立法论。” 司法机关对于终身监禁的限缩适用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我们可以倡导一种新的路径,以遏制当前刑事立法日益扩张的严峻态势。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用。要防止适用过宽。这就需要以司法限制立法,以司法维护立法权威。

(三)严格把握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裴显鼎庭长曾提出“终身监禁的适用应当严格控制,主要适用于过去可能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现在适用终身监禁同样可以做到罚当其罪的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为:(1)犯罪对象:犯重大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分子;(2)刑罚条件:判处死刑过重、无期徒刑过轻。立法已经将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予以了限制。在司法认定上,以“数额+情节”的认定模式是否适用终身监禁,也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即涉罪金额、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危害程度都必须达到“特别巨大、特别严重、特别恶劣、特别重大”的程度才可能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涉案金额为300万元以上;对于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危害程度可以由法院作出裁量。

(四)通过比例原则对刑事立法进行限制

比例原则包含如下几个方面:(1)合目的性。实施的刑事措施应当符合刑法规定的目的。(2)适当性。刑事手段应当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正当性,实施的手段应当为刑事法律所必须。(3)损害最小。能够使用更加轻微的手段就不能使用对被告人更加严苛的方式。可以肯定的是,比例原则在刑事立法时可以作为重要的考量标准。姜涛教授甚至认为,“比例原则比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更高效力”。 原因在于,比例原则是通过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合目的性,来调控刑罚处罚的范围,将应由刑罚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将可由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之外,以此来保障人权,实现比例原则妥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并使刑罚处罚达到合理性目的,实现法益保护的根本要求。

五、结语

终身监禁的限缩适用是在尊重现行立法,承认终身监禁制度先天不足的情形下的必然选择。终身监禁虽具有天然的缺陷但其已然入刑,再试图从刑事立法上对其进行限制难以取得期待的效果,从司法上对其限缩适用不失为一种有益的路径倡导。终身监禁的适用应当严格贯彻刑法教义学的理念,将目光从钳制立法、批判立法转向司法层面的严谨适用,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严防在刑罚体系已经设置严酷死刑的基础上又课予犯罪人过重的生刑,避免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影响的过度扩张。

参考文献:

[1]吴永辉.刑事政策视野下终身监禁制度之检视〔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1):59.

[2]裴显鼎、苗有水、刘为波、王坤.《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6 (19):19.

[3]黎宏.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及适用〔J〕.法商研究2016(3):26.

[4]刘宪权.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J〕.法学评论2016(6):95.

[5]高铭暄、李彦峰.《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J〕.法治研究2016 (2):36.

[6]陈兴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 4) : 4.

[7]孙万怀.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对刑法前置化立法倾向的一种批评〔J〕.政治与法律2016 (3):10.

[8]张明楷.终身监禁的性质与适用〔J〕.现代法学,2017( 3) :78.

[9]姜涛.追寻理性的罪刑模式:把比例原则植入刑法理论载〔J〕.法律科学2013(1 ):101.

[10]陈兴良、张明楷、车浩.立法、司法与学术——中国刑法二十年回顾与展望〔J〕.《中国法律评论2017 (1 ):9.

注释

[1] 吴永辉:《刑事政策视野下终身监禁制度之检视》,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59页。

[2] 黎宏:《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第26页。

[3] 陈兴良、张明楷、车浩:《立法、司法与学术——中国刑法二十年回顾与展望》,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 年第 5 期,第 9 页。

[4]参见刘宪权:《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6期,第95页。

[5] 同前注3,吴永辉文。

[6]高铭暄、李彦峰:《〈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载《法治研究》2016 年第2期,第36页。

[7]参见陈兴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第4页。

[8]参见孙万怀:《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对刑法前置化立法倾向的一种批评》,载《政治与法律》2016 年第3期,第10页。

[9]张明楷:《终身监禁的性质与适用》,载《现代法学》2017 年第 3 期,第78页。

[10] 参见裴显鼎、苗有水、刘为波、王坤:《〈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6 年第19期,第19页。

[11] 姜涛:《追寻理性的罪刑模式:把比例原则植入刑法理论》,载《法律科学》2013 年第 1 期,第101页。

作者简介:

刘玥(1995年10月)女,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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