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用矿物燃料质量纠纷的处理方法及预防措施

2020-03-09 03:24张光玉
中国金属通报 2020年22期
关键词:矿物仲裁纠纷

张光玉

(大唐江苏发电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11)

矿产资源作为大宗商品在市场流通,商品质量必然是用户最关心的问题,发电用矿物燃料质量好坏除对设备有影响外,更主要的是对价格的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以质论价是发电用矿物燃料交易的基本原则。

当前,发电用矿物燃料质量检验权基本是受市场供需形势左右,矿产资源的供应紧张时,供方主导燃料质量的质检验权,需方对燃料质量的保障处在被动地位;发电用矿物燃料供应宽松时,需方常常采用到货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供方处于被迫地位,导致供需双方诚信度较差,双方都颇有微词、互相扯皮、纠纷不断。近几年,在沿海矿产资源运输港口,大多采取第三方检验。第三方商检公司既有国营的,也有民营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本文主要探讨分析矿物燃料检验商业纠纷防范措施,同时,结合矿物燃料商检纠纷的特点分析现有的纠纷解决途径及其发展趋势。

1 产生质量纠纷的原因

1.1 发电用的矿物燃料质量指标的影响

矿物燃料是一种粒度和组成都极其不均匀的大宗散装物料,它的不均匀性主要由矿物中的水分、灰分和粒度等指标的变化决定的[1]。由于矿产资源的不均匀性,供需双方的采制化设施等硬件条件以及采制化人员的技术水平等因素都会导致了买卖双方化验结果的差异,造成商务纠纷。

1.2 人为因素的影响

发电用矿物燃料以热值计价,收到基低位热值为燃料供需双方结算的依据[2],且已精确到以“卡”计价,因此,燃料的热值理所当然就成为发电用矿物燃料质量纠纷争议的焦点,供需双方本着从各自利益出发的目的,常常在全水分这一不可再现的指标上做些文章,造成了买卖双方之间的热值差。

2 发电用矿物燃料商检纠纷处理方法探讨

2.1 发电用矿物燃料的质量评价指标

发电用矿物燃料作为动力用矿物常用指标包括热值、硫分、挥发分、全水分、灰分、灰熔融性和哈氏可磨性指数,以上均为重要的经济指标。对动力用矿物的质量评价指标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该标准中明确规定:原矿物、筛选矿物和其他清洁型矿物(包括非冶炼用矿物)以发热量计价者,以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冶炼用精选矿物以全水分、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在一般企业动力用矿物燃料签订的合同中,质量指标也主要包括热值和硫分指标;若用户另有要求的,双方再增加其它约定的质量指标。

2.2 发电用矿物燃料出现商检纠纷的协商解决

2.2.1 调解解决的优点

有利于维护、巩固甚至发展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或将来的商业合作关系,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当事人的商业需要。

一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在仲裁程序里进行调解,当事人无须缴纳在单独的调解程序必须缴纳的“调解费”;如果调解成功,后来的仲裁程序就不必继续进行,仲裁庭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撤案;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可以迅速地继续进行。

二是在仲裁程序中由仲裁员进行调解,其成功率比调解员在调解程序中进行调解要大。

三是调解员作出的调解书不能到法院申请执行,而通过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员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法院是给予执行的。

2.2.2 调解的局限性

一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合法是民事诉讼调解有效的前提,含概了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法官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调解,启动调解程序的随意性较大,造成诉讼调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有悖于当事人主义的调解原则,使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一定压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受到侵害,同时也为“强制调解”、“恣意性调解”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失去法院调解所具有的独特的公正价值。

二是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所采取的是调审合1 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调解程序。

三是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法官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但在多数情况下,调解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诉至法院,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他人债务以诉讼调解的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较为常见的有调解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这类案件的调解,往往是事后才发现调解目的恶意并损害了第三人利益,我国法律对这种调解行为缺乏相应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2.3 发电用矿物燃料商务纠纷的仲裁解决

2.3.1 仲裁相对于其他解决方式的特点

首先需要双方存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均同意仲裁,并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然后就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提交证据,开庭,裁决。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决为一裁终裁,除有法定事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外,双方不能对仲裁裁决表示异议,必须执行,否则对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3.2 仲裁的积极性

公权力对仲裁的适当监管,不会损害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仲裁制度蓬勃发展的生命力,来自国家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实际上,仲裁正是由于借助了国家公权力,才能从众多的ADR 中脱颖而出。任何事情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在仲裁员的权利上也是如此。仲裁员只要不逾越法律的界限,就能获得真正的自由裁量权。

2.4 发电用矿物燃料出现商检纠纷的诉讼解决

在调解决没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到合同约定方的法院诉讼解决。

3 发电用矿物燃料商检纠纷的防范措施

3.1 进行贸易合作之前,应当对供应商的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

对所有的新进供应商要做全面的了解和调查,尤其对职业道德、信誉程度、纠纷记录、资质材料要把关,并设定试用期,待各方面均未发现问题后方可签定大的燃料购销合同。对于矿物燃料第三方检验公司也要向对矿物燃料供应商一样进行资信了解和调查。

3.2 订立一份比较完备的合同是关键

矿物燃料购销合同质量条款中质量基准一定要明确,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要求办理,出现纠纷的处理办法,遵照标准要写清楚,以便出现纠纷时能依照合同处理。

3.3 完善商检制度,提高商品检验中的标准化程度

要求商检公司出具商检制度和执行的国家标准[4],并作为服务合同的附件,如驻在人员发现商检公司没有按制度作业我方有权终止合同,对商检公司是一个很好的制约。雇佣不同的矿物燃料商检公司在离港和到港分别检验对比。发电厂在离港和到港分别检验,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

3.4 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法律观念

电厂要加强合同管理,必须有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审查工作。牢固树立法律观念,维护企业的利益。

3.5 发电厂自己设立正规检验队伍进行监督

发电厂要重视进行标准化实验室的建设并取得国家相关机构认证;培养自己专业人才队伍,全体采制化人员持证上岗;虽然厂内检验结果不作为结算依据,但可以有效检验商检公司数据是否可靠。

3.6 出现发电用矿物燃料商检纠纷要及时处理

遵照商品型矿物燃料质量抽查管理办法中质量评定指标和质量评定允许差的规定确定界限点开展复查工作;发电用矿物燃料商检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仲裁机构仲裁的办法,仲裁也不成的采取诉讼解决。

4 商检纠纷中电厂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不能以供销双方任何一个单方的存查样为依据。二是双方共同采制化,以共同采制化的结果为依据。三是请第三公正方进行采制化,以第三公正方的检验结果为依据。四是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质量有争议时所采取的解决方法。

商品型矿物燃料质检采用第三方检测是历史的进步,是矿产资源市场成熟的标志,它不仅为供需双方搭建了诚信的信息平台,也为供需双方的深层次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只要供需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会有效规避矿物燃料商业检验纠纷,第三方检验工作就会得到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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