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侦办中的云警务研究

2020-03-12 02:36朱舒成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证据犯罪

朱舒成

(杭州市公安局 拱墅区分局,浙江 杭州 310000)

截至2018年2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广东深圳)反传销监测治理基地共识别网络传销组织、平台3 534家,活跃参与者3 176万人。在2018年,P2P问题平台共计1 282家(不完全统计),47.50%失联,14.51%(186家)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介入调查的平台中,74.19%涉嫌非法吸存,25.27%涉嫌非法集资,0.54%涉嫌合同诈骗①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2018年失信黑名单年度分析报告》.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zhuantizhuanlan/201902/t20190214_146763.html。。

为应对新信息技术、新经济形式活跃发展带来的新的犯罪,公安机关正积极建设云警务并推进相关应用落地。2020年是《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实施的关键之年,中国将完成规划中的第一步并开始第二步。同时,历次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座谈会都强调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应用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云警务确实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和成果,特别是在以预测预警为主的治安风险防范、国内安全保卫领域,人像大数据、交通大数据、便民业务平台均极大地方便了一线民警的工作与广大群众的生活。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侦办方面,一些平台已经具备了风险监测、关联分析、智能识别、智能提取、证据指引、证据审查等功能,更多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深度融合的应用也正在研发。

一、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概述

(一)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界定

1.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的刑法罪名

涉众型经济犯罪指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经济利益的经济犯罪。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角度,涉众型经济犯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修正,下文出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指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的以下章节内容存在交集: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的走私假币罪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①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②假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证券、期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③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其他金融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④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不包括保险诈骗罪)。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与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嫌疑人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若存在质量、效果方面的缺陷,则涉嫌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经济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还包括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若符合“涉众型”定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百二十条之一)。,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挪用特定款物罪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诚然,涉众型经济犯罪覆盖了这些章节内容下的相关罪名,但若不存在不特定多数的受害人则不应归入涉众型经济犯罪。所以,常见常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罪名并不太多,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则更少一些。

2.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分类

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常见的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可以预见的是随着IT(本文中的“IT”均指“信息技术”)的不断升级进化,一方面,犯罪形式会相应变化;另一方面,行政、司法机关发现、打击犯罪的能力会加强。两方面影响之下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常见种类将会增加。下面按照经营活动方式的不同进行简要分类。

(1)依托线上平台运营类

非法集资、传销、证券、期货等犯罪从传统的线下经营转为线上经营,愈来愈依托互联网实现自身犯罪的快速扩张,犯罪包装、犯罪工具、犯罪流程等包含的互联网元素比例在快速上升。网站、博客、微博、公众号、APP应用、小程序等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平台均可成为犯罪嫌疑人现成的作案工具——利用互联网模式加速宣传、运营效率。通常,假借投资理财、推广销售名义的犯罪会建立层级式的会员管理平台,线上计酬,自动核算。

(2)纯粹线上经营运作类

纯粹的从互联网生态圈中诞生的有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广告、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目前,主要作案对象是个体或侵犯对象是个体,实现犯罪的零散化、小额化,并混入弱监管且鱼龙混杂的互联网金融衍生产业中。因巨大的随机性和信息不对称,受害者往往不能及时产生警觉。侦查上,资金、货物过于零散使追踪费时费力,且嫌疑人获取违法所得的方式多样,如网上转账、快捷支付、网银支付等不计其数。目前,国内否定当前的虚拟货币具有与法币(法定货币或法偿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禁止发行代币(ICO),禁止兑换虚拟货币(包括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如果嫌疑人通过一些渠道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将会使相关犯罪的侦查难度进一步增加。

(3)其他黑灰产业、制度漏洞类

假币、金融诈骗、挪用特定款物与潜在的通过互联网实现犯罪升级的其他涉众型经济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依赖黑灰产业、制度漏洞而存在。嫌疑人的行为属于犯罪,但仿佛拥有正常的事业,部分属其利用制度漏洞而成,部分则是与既存的黑灰产业狼狈为奸或直接黑吃黑而成。

(二)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趋势

1.云技术水平整体上升,犯罪成本迅速下降

IDC(互联网数据中心)预计2019年度中国云IT基础架构市场占比将首次超过传统IT基础架构(2018年度传统IT基础架构占比50.3%,云IT基础架构占比49.7%),至2023年云IT基础架构占比将达到59.7%⑥数据来源于IDC中国,https://www.idc.com/getdoc.jsp?containerId=prCHC45001319。。云技术给守法企业、公民带来了便利,同时不可避免地降低了违法嫌疑人的车旅、仓储、风险、学习等成本,对于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则尤为明显。基于云技术搭建的平台、设计的软件客观上不仅帮助嫌疑人在键盘上实现了获取、储存、交流犯罪剧本,拉拢、纠集、指挥犯罪人员,利用、收集、升级犯罪资源,还可帮助其实现共享、收发、结转犯罪任务。

2.信息占生产要素的比重上升,受害范围扩大

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3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4.8%;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7.9%,贡献率同比提升12.9个百分点;提供就业岗位1.91亿个,占当年总就业人数的24.6%,同比增长11.5%①数据来源于IDC中国,https://www.idc.com/getdoc.jsp?containerId=prCHC45001319。。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无论是产业数字化或是数字产业化,都意味着信息(承载实际意义的数字)进一步与生产结合,融入生产发挥价值作用。产业与信息组合密切,新产业概念、新信息技术不断碰撞,别有用心之人混淆概念、扰乱视听,不仅以新经济形式迷惑群众,还传播“歪风邪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家工商总局(广东深圳)反传销监测治理基地截至2018年2月28日共识别网络传销平台活跃参与者3 176万②数据来源于《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2018年3月30日发布。。

3.犯罪效率提升

“互联网+”背景下的经济是开放、便利、包容的,企业更新迭代迅速,中小企业活力被政策红利激发,积极“上云”,尝试新项目,营造新业态,生产经营周期整体缩短。但与此同时,违法分子亦可借势新技术,提升犯罪效率。公安机关在此经济转型时期应监控网络舆情,对借口“新经济”实施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打早打小[1]5-12。

4.与网络黑色产业发生更多牵连

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人欲在最短时间实现犯罪,必然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而网络黑色产业恰恰“投其所好”。一方面,嫌疑人可以廉价获取大量犯罪目标、技术支持来满足犯罪所需。另一方面,网络黑色产业在取得非法收益后又可隐藏自己、逃避追责[2]。

5.恶意受害人、职业参与者比例上升

贪利心理使受害人反复参加涉众型经济犯罪组织,或希冀挽回之前的损失,或妄图拖其他人下水缓解自己内心的不平衡,这样的受害人是恶意的。国家工商总局(广东深圳)反传销监测治理基地截止到2018年2月28日,识别到参加2个网络传销组织的人数占3 000余万活跃参与者的15%,参加3个的占5%,参加4个及4个以上的占5%③数据来源于《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2018年3月30日发布。。若将参加2~3个组织的认为是恶意受害人,那么恶意受害人的比例在15%~20%;若将参加4个及4个以上组织的认为是职业参与者,那么其人数超150万。

二、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侦办中云警务的功能与价值

(一)使用云平台受立案

网络报警举报平台和信息登记平台功能、模块参差不齐,身份验证方式不一,部分支持上传图片、文档、压缩包等。鉴于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随着云技术的不断成熟在不断升级并降低成本。公安机关也应利用云技术,建立便捷有效的云平台进行受立案、接受证据,以达到降低司法成本的目的。目前,云平台可为案件受理提供以下三种功能。

1.验证身份

真实且善意的访问身份是受理涉网案情的前提,阻挡恶意机器流量是现在每一个平台的必修课。可以允许匿名,但提示匿名可能会减损部分权利,应当鼓励实名,并提示会依法提供隐私保护。借助防火墙技术进行身份验证,并动态更新恶意流量来源信息。

2.统一受理

应宣传并使用统一的云平台进行受立案,统一报案、举报的模板、格式,便于后台数据导出和日后的数据研究。平台受案后,由平台统一向地方公安机关推送案情及线索,地方公安机关向平台提交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或管辖异议)。报案人、举报人有权通过平台快捷地主张权利,公安机关不得设置未经提示的限制条件,并公平公正对待线上、线下的报案及举报,及时处理并反馈。

3.识别图文

云平台受案会收到大量图片格式的文件,建议对这些材料进行识别。对证件、证券、资金流水、交易记录等使用机器鉴定并OCR(图文识别)金额、持有人(所有者、实际控制人)、号码等,对其他证明文件、一般性材料则只进行OCR。对着重识别的部分,提供自动框选与手动框选识别,并提供屏幕显示,材料上传人可以进行二次核对,减少手输带来的误填、错填。另外,进行图文识别将方便侦办人员后续操作时关联涉案账户,进行数据分析。

(二)云监测信息与风险

公安机关应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信息与风险综合监测平台,主要收集涉金融公司企业的网络舆情动态、网络举报与信访记录、行政司法不良记录、法人代表、股东、关联(法)人的存疑涉罪情况,注意采集互联网公共环境中提供违法举报、恶意电话标记、互联网金融第三方资讯交流、互联网金融第三方社群交流等服务平台的公开数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提供上述服务的平台取得联系、讨论合作事宜。此外,适当关注互联网黑灰产业在经济领域的活跃方向,关注新立案件的犯罪模式,做好趋势监测。

苏州市经济犯罪风险预警平台在2018年P2P“暴雷潮”中提前化解了全市430家“问题金融企业”风险,其非法集资风险预警系统①系统包括综合检测(企业风险指数量化)、风险监测、线索管理、监测管理、报表管理等模块,单个企业的信息又包括基本、经营、信用、舆情、警情、备注信息等。企业的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关联行业等能可视化显示,并可动态监测关联方风险。在信息与风险监测的基础上实现了企业风险指数量化。

公安机关可筛选监测数据中恶意、违法与犯罪人员的手机号、网络设备,形成“互联网金融黑名单”,保持关注与更新,动态掌握“黑名单”可达到预测犯罪的效果。同时,标记多次与重复进入“黑名单”的人员,达到精准打击的效果。建立信息与风险综合监测平台也将便于日常办案和新案初查,可以简化以往多网站、多部门轮换查询的操作过程,借助平台关联分析,可为侦办案件提供思路,也一并标记、消除关联风险。

(三)电子送达格式文书新方式

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人数众多、地域范围广泛,可以使用电子送达,兼顾更高效率与更多当事人权益保护新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受送达人如果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随着一座座互联网法院设立,“网上纠纷”更是实现了全流程线上审理。这开拓了互联网案件的新审理方向,虽然未涉及刑事案件,但令人深思。

电子送达的媒介有短信、语音、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等具有即时收悉功能的通信系统。以使用云平台发送“电子送达同意确认”的系统流程为例(正式电子送达的系统流程相同):使用云平台自动发送“是否同意电子送达②此处仅作示意,实际文字内容应足够正式、妥当。”的同意确认,设置同意条件交由后台判定并显示已确认、待确认或异常情况等状态(也用于验证联系方式是否正常且畅通)。该流程同样可尝试用于通知报案举证、受害劝解宽慰、法律政策说明、重要线索核实、重要案情通报等。

(四)集约管理协作平台

现有条件下实现全国范围内一朵“云”并不现实,今后短时间内实现也有违实际效益,故在地域跨度大、重要涉案人员极其分散的情况下或在案情复杂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建议通过云平台搭建“XX专案协作临时平台”,实现不同地市侦查部门的直接合作交流。

实际侦办中存在分工衔接、沟通交流方面的问题,也存在协查请求不明确、浪费警力资源的情况[3]。建议使用协作平台共同办案、加强配合,办案单位和协查单位的办案数据、证据材料、涉案财物均由平台集中安排云存储(或备份登记),并可进行检索。在明确侦查方案的情况下,可以设置简单的计划,在线分配任务,各单位的完成进度实现在线查看。

(五)引入数据分析工具

侦查办案的流程图,一般不要求制作。但是,组织人员结构图、账户资金流转图一般都会要求绘制,而且在侦办初期为明晰案情、挖掘思路,侦查人员往往会主动绘制。那么,可在办案平台中集成数据分析功能(支持云数据分析)。一是制作人员图、资金图以及统计图表,同时工具根植于办案平台,对接云端数据,实现关联标记图表数据出处③包括但不限于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报案材料、作案服务器后台数据、资金流水。,使图表与证据挂钩,具有较强证明力;二是数据筛选,碰撞比对,均衡利用分布式计算、边缘计算;三是根据平台操作记录,生成侦办流程图,便于案件回顾、总结分析。

(六)智能挖掘辅助侦查

在云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其可能存在的生态圈进行数据挖掘,如依据嫌疑团体相关信息、嫌疑人员相关信息、嫌疑活动相关信息进行挖掘。还可应用云技术整合资源,发挥集约优势,以及应用神经网络的感知填补缺失的犯罪拼图[4]。

1.人员挖掘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互联网普及前便诞生的犯罪形式,很大部分犯罪组织与实体经济存在较多联系,受害一方往往采用真实身份,嫌疑人不回避自己的身份甚至主动暴露身份①有些是直接或间接的熟人,有些为便利行事而包装身份。。前台、一线的嫌疑对象会通过各个网络渠道聚集大量的参与者,这些嫌疑对象可能会使用相同与相近的宣传资料、命名方式,也可能交叉加入彼此的群组,这便为侦查工作提供了较为直接、具体的信息。此外,相同IP地址上的MAC 地址(本文中的“IP”均指“网络协议”、“MAC”均指“介质访问控制”)、已备案登记的IP地址,也可作为寻找线索的依据。

有一类犯罪存在较明显的梯度,或丝毫不加掩饰,或极尽掩饰之所能。比如,知假卖假和兑换虚拟货币,前者利用消费者法律意识弱、不愿争执、“吃亏买教训”等明目张胆地守株待兔,后者则通过多种隐藏、动态更换IP地址与MAC地址的方式使用自建平台开展私密交易。前者的嫌疑人与受害人身份相对明确,可以结合数据分析工具全面梳理并确定人员真实身份;后者人员挖掘的方法一般有3种:一是尝试层层破解网络地址,找出真实地址;二是监控部分隐匿方式、IP地址,如果嫌疑人恰好踩入“陷阱”则可快速找出其真实地址;三是使用关联分析,如尝试对应虚拟货币交易过程的时间、金额与法定货币交易过程的时间、金额,以连接虚拟货币账户与法定货币账户[5]。以上均需要调用一定的技术资源,如果整合到统一的云计算中心,机器提供普通服务,人工提供专家服务,则可发挥集约优势。

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先天和后天的双重隐蔽性,打击需要跨入黑灰产业、制度漏洞的“圈子”边缘,具备获得“圈子”动态的情报渠道,这是不利的地方;但有利的是“圈子”内的信息传递较为自由畅通,嫌疑目标的范围可能也限于“圈子”。如果平时信息采集工具适当伸入相应灰色地带、黑色产业圈,那么侦查机关可应用神经网络分析犯罪要素,尝试还原犯罪过程,进一步缩小目标范围。

2.资金挖掘

嫌疑人挥霍、藏匿资金的情况比较常见,方式方法不胜枚举。采用机器预分析、人工后查漏的方式,可以有效辅助追赃,节约追赃时间,加快司法进程,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

如果嫌疑人、受害人身份相对明确,那么可直接统计往来账户并核算资金。反之,要先机器筛选并监控相应用户账号、支付工具账号以及与之关联的其他号码,再尝试挖掘更多信息并归集成档。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使用自动化机器向涉案人员、账户发送“骚扰信息、垃圾广告”并收集有用数据,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与特定涉案人员、账户尝试联系或交易。最后进行关联分析,整理资金线(图)。

在应用神经网络填补犯罪要素并缩小目标范围的基础上,重点挖掘资金流的起始,智能分析资金流在网络信息中的数字反映及在现实世界中的具体对应。

(七)案卷电子化、智能化

1.证据链可视化

2019年1月23日下午,全国法院首次将上海“206系统”应用于庭审,庭审现场电子屏有3个展示内容的区域,分别为语音识别区、智能抓取区、庭审示证区。其中,智能抓取区在庭审中随自然的语言问答即可自动展示相应的案卷内容②智能庭审的基础性、底层性技术离不开文本文字的电子信息化。来源于上海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文章《法院人工智能应用再升级!“206系统”首次辅助庭审》,发布于2019年1月23日。。文本文字的电子信息化趋势在当下这个数字经济时代中愈加重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均需基于电子记录、电子存储、电子传递的数据。

因此,应在现有执法办案平台的电子案卷的基础上全面添加智能提取与标记功能(范围为全部案卷材料),采用自动与手动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信息之间的关联,使证据链的形成过程、最终状态实现可视化展现。换言之,侦查人员建立、完善证据链条的全过程均被系统记录并可呈现,侦查人员在侦办进程中可以看到图形、文字组成的证据链条的形成,在侦办结束时可以看到环环相扣的“思维导图”般的证据链。

2.全案卷可交互

可视化的证据链的制作过程和展示过程是动态的,制作、修正时可实时预览,展示时可查看关联材料。案件侦办有一条时间线,在时间线的不同位置存在着犯罪线与侦办线。案件侦办也有一条空间线,在空间线上也放置着犯罪线和侦办线。根据系统的时间、空间信息记录,允许电子案卷在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的支撑下将犯罪事件、侦办事件与时空信息关联,最终使案卷整体或部分内容以“时间(空)线+事件”呈现,或以“犯罪线+时间(空)”呈现,又或以“侦办线+时间(空)”呈现。所有时间、空间、犯罪事件、侦办事件应当提供真实性保证,支持点击查看原始证据材料和关联证据材料,应当显著标示存疑、不明或弱关联、弱证明力的事件连线。另外,在不影响证明力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增加交互的自由度,并添加卷内搜索、证据指引、证据审查等实用功能。

三、云警务深度应用与可持续发展

(一)预留数据上传接口

应用云技术后数据主动采集的效率、范围明显提升,但更进一步扩大数据来源仍然有必要[1]5-12。首先,各地的经济环境不同、产业发展侧重不同、面临的犯罪压力不同,致使数据需求具有多样性。其次,各地、各领域有很多出色且可直接使用的数据因种种原因未共享互通,而公安有优势可以进行整合。最后,解决涉众型问题群众有天然的发言权和洞察力,理应群策群力,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因此,要预留出数据上传接口:一是允许将来政府机构、事业单位进一步贯通业务数据;二是允许授信单位直接上传至相应服务模块的数据库;三是允许公安民警“零散”上传、“打包”上传、使用可信程序自动化上传等。

(二)警银共商“快证”通道

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0000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 000亿元、同比上升115%,平均案值达2 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①2019年1月30日11时04分,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介绍。。以上数据侧面反映了调取资金类证据的压力依然在增大。对此,公安机关与银行应持续优化调取证据渠道,讨论更快捷的调取流程与形式。比如,由受害人前往银行调取涉案材料,银行验证身份后(有条件的一并验证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或给予受害人反馈(电子/书面)回执,回执可上传统一受立案平台并可被自动识别;或给予受害人一个加密的调取证明,证明可提交统一受立案平台直接作为证据;或记录调取证据请求,后台对接公安机关相应平台直接传递证据。

(三)统一证据指引标准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办周期或多或少超过正常范围,存在多次补充侦查的情况。对此,可借鉴上海“206系统”的证据指引[6],首先,针对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制定几类通用的证据指引标准;其次,针对常见常发的案件种类制定一些证据指引规则作为补充。公检法在证据采集标准、证据认定标准、证据链构建标准上达成统一认识,以便更好地衔接案件的侦办、审查、审理、监督,提高沟通效率。

(四)人工智能指引侦办

在证据指引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人工智能加持的全侦办流程操作指引。人工智能(AI,本文中的“AI”均指“人工智能”)在案件侦办上有三大优势,一是检查案卷缺漏与错误;二是提供系统操作帮助,因为从侦破案件上来说,办案的工作量越来越大、涉及的知识范围越来越广,从系统使用上来说,系统的体量越来越大、应用程序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三是提出智能侦办建议,AI深度学习与人脑经验智慧结合后将便于经验不足的新人尽快找到侦办突破口。

前文已提出过“侦办线+时间(空)”的案卷呈现方式,由于系统记录了侦办全过程,那么每一次侦办都可以是一次犯罪模型的归纳与完善。AI可以提出辅助建议,也是在学习一定质量与数量犯罪模型的基础上实现的。考虑到腐蚀、渗透的问题,“犯罪模型”应只在具体办案时针对个案出现,同时注意设置不同权限,防范职务风险。

(五)建立疑难问答仓库

疑难问答仓库可以不拘于形式,旨在加强侦办人员之间、技术人员之间、侦办人员与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起到汇集解决方案、减少侦办弯路的作用。建立疑难问答仓库的目标,一是整合现有经验、现有方案,可搜索答案;二是机制高效便捷、沟通顺畅,可提出、讨论、回答问题;三是营造轻松氛围,不限制或忽视任何发言、提问;四是成为AI深度学习、提出辅助建议的知识库;五是为下一步优化和改进数据采集、信息挖掘、侦办流程、平台系统、应用程序等提供具体方向。

信息技术发展至今,一部手机已经可以实现“面对面”或“键对键”的货物交割、资金结算,“上云”“上平台”“大数据分析”“AI助理”等词,人们已经耳熟能详。公安机关和承担司法职能及与实现司法职能关系紧密的组织机构,都应当主动拥抱云技术,促进云技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并基于业务达成技术上、流程上、证据规范上的共识,最终形成新的侦办合力。2020年是云警务发展的关键之年,将云警务运用于犯罪侦查,这是政策、形势的双重要求。系统性建设其实就是改革[7],改革便会遇到阻力,重点要把握打击违法犯罪这一核心,做到来源于侦办、服务于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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