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法角度谈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研究

2020-03-13 23:02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7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影子银行

马 慧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一、影子银行的基本理论

(一)影子银行的界定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界定,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督管理系统以外、能够激发系统性危害和监督管理套利等威胁的信用中介系统。在我们国家,影子银行更多的时候代表的是一种躲避银行监督管理的功效。比如说,现在盛行的人人贷,就不受银行监管,他的资金流向隐蔽,就是我们说的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杠杆率水平和流动性风险都很高,信息也不透明,且影子银行之间、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业务盘根错节,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1]。从这个角度说,影子银行的监督管理变得尤为重要。目前,从金融市场的发展来看,由于各个国家的发展角度不同,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也就不同。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影子银行的看法也就不同,因此监督影子银行管理的思绪也就各异。就我国现在发展状况而言,我国的影子银行系统已经出现,但是从整体来看,与外国发展经济体比较,我国的影子银行系统成长较晚,在监督管理方面的发展也不尽人意。

根据国内外的研究,我们国家的金融学专家给了一个定义:影子银行是指处于银行体系之外的一种新型信用体系,主要是从事金融信用活动的机构,大多数表现为民间金融组织,目前,可以将我们国家的影子银行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包罗银行业内不受监督管理的证券化交易;另一部分则为不受监督管理的民间金融。

(二)影子银行的特点

目前,根据专家学者的研究,可以把影子银行的特点概括如下:

(1)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受市场流动性影响力度大。因为我国以间接融资系统为主,影子银行的资金大多必要经由银行或非银金融渠道取得。居民的财富增加,就对资产保值增值产生了极大的需求,各类理财产品就层出不穷,为影子银行的资金提供了来源,而银行的同业负债也为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提供了巨大的作用。

(2)影子银行不受存款货币机构的严格管理控制,监督管理少,杠杆率高。影子银行游离于银行监督管理以外,羁系力度小,没有传统银行的严格管理控制。影子银行具有传统银行类似的融资贷款中介功能,却不受传统的货币政策的监管,影子银行没有强大的的资金,都是利用固定的债务利息和股息经营。

(3)影子银行的交易都是在不公开不透明的场地进行的。影子银行是一个特殊的存在,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大多数都是在柜台上进行交易,信息披露不完善。

影子银行进行的是不公开透明的场外交易。与传统的银行相比较,影子银行具有两个明显特征,一个是金融的脱媒性,影子银行的借贷双方不需要依靠银行贷款进行融资,都是通过货币市场等非银行渠道,绕开了传统的银行体系[2]。另一个特征则是业务的表外性,影子银行不受传统银行的监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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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法视角下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的影子银行监管,存在两种现状:一种是对影子银行彻底没有监督管理,还有一种是固然对影子银行有监督管理,但监管力度不够,从金融法视角来说,缺少完善的监督管体系。

(一)影子银行监管力度不足

1.监管标准不同

影子银行监督管理的标准不同,也就是说,影子银行监督管理标准不统一。影子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面对不同的竞争环境,接受的金融监督管理标准也就各不相同。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影子银行金融机构,选择的都是金融监督管理措施更为宽松的领域,使得影子银行金融混业情况已经成为定势,各个金融领域之间的界限也逐渐模糊,也就出现了影子银行金融监管的空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影子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开始进行协调互助,但由于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标准不一,使得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难度大,降低了监管效率。

2.监管信息不对称

影子银行其中相当的一部分业务被称为“银行的影子”,其中的好处显而易见:影子银行灵活且充满了创新意识,对当地中小企业的了解比传统银行更加的透彻[3]。金融市场环境正处于跨行业合作或者跨市场合作,影子银行监管信息的不对称,会造成金融市场信息统计的分散,更加无法确定影子银行的资金的来向。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金融市场研究者无法准确的识别系统性风险,从而进行有效决策,导致影子银行的金融风险显著加强。

3.缺乏合理的监管措施

影子银行不受监督管理或少受监督管理,都意味着影子银行不被保护。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督管理之外,就使得影子银行没有合理的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法律风险,没有专门的国家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防护,只能依靠投资者自己渡过法律风险。没有专门的监管措施,意味着投资者承担更大的风险,使投资者陷入困境地带,循环往复,只会使得投资者陷入更大的困境,损失的更多。如此种种,都体现了影子银行缺少合理且有效的监管措施。

1.影子银行界定不清

现在,关于影子银行的界定,多为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督管理系统以外、能够激发系统性危害和监督管理套利等威胁的信誉中介系统。在咱们国家,影子银行,并不是有几多零丁的机构,它更多的时候代表的是一种躲避银行监督管理的功效。所以对于影子银行的具体界定,并没有一个明显的定义,也没有一个确切的法律法规。

2.影子银行监管界限模糊

影子银行的监督管理属于多头办理,本能机能交织比较严重,监督管理的模糊地带依然存在。我们国家对于影子银行实行的是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但在真正实施的情况下,出现的则是多部门联合合作,没有准确的监管措施,谁负责、谁协调,都是空白点,也都是部门重合监管。对于没有明确监管主体的金融创新新事物,由谁监管,我们国家都是模糊的要求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去共同研究制定办法。

3.缺少完善的法规

现在,就影子银行来讲,贫乏的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必需要明白影子银行的主体、影子银行的监督管理主体、影子银行的监督管理范围等等,这些都必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有了完备的法律法规,才能提高行政监管力度。就影子银行现有的监督管理体系来看,我们国家监管影子银行的主体依旧是以行政主体为主导,主管金融机构。逃离监督管理是我们国家影子银行发展快速的主要原因,金融机构躲避监管就是因为银行监管力度过大,所以,法律法规的规制必不可少。

三、金融法视角下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

为了应对影子银行出现的法律风险,解决影子银行的监督管理套利威胁,我们必须对影子银行的主体、影子银行的监督管理主体以及影子银行的监督管理范围进行界定,只有确立了影子银行的主体、监督管理主体和监督管理范围,才能确保对影子银行金融行为的监督和管束。确定了主体,才能分配职能管理,让影子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各司其职。根据影子银行主体的确定,才能将影子银行监督管理范围进行明确,识别影子银行出现的风险,更好的实行影子银行的监督管理,构建一个完善完整的影子银行法律监督管理体系。

主体的确定和范围的确定都是我们在面对风险时不能缺少的一个机制,只有识别了监督管理的对象,才能让监督管理措施发挥出作用,保障影子银行这一新兴的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影子银行的信息公开。影子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真正做到公开透明,会使得影子银行的法律风险,从小风险而不断积累到大风险,最终形成不可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使得金融行业动荡不安。西方发达国家在影子银行监督管理过程中,都在不断地完善影子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我国虽然也有,但重视不够,影子银行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从两个角度出发:

一是对影子银行的有关资产业务,交易规模,盈利情况以及风险大小,都有着更高的要求。不仅要保证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还要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如此,才可以更加及时有效地识别风险,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二是对资信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公开投资者资信评级的依据、方法以及标准和结果。如果投资者资信评级长期不合格,则取消其评级资格,以此谨防道德风险。

(三)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1.统一监管标准

影子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面对不同的竞争环境,接受的金融监督管理标准也就各不相同。我们应该统一确定影子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标准,这样才能获取更多的利益,使得各个影子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领域之间的界限不再模糊,也就不会出现影子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的空白。影子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标准统一,可以让影子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的协调互助更加有效快捷,大大减少了影子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协调合作难度,增加了监管效率。

2.明确监管界限

我们国家对于影子银行实行的是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但在真正实施的情况下,出现的则是多部门联合合作,导致影子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界限模糊不定,没有准确的监管措施。只有明确了影子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界限,就可以明确谁负责、谁协调,部门重合监管,更有利于影子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对于新出现的金融创新事物,我们也应该明确监管界限,才能更好的发展影子银行金融机构,发展金融市场,获取更多利益。

3.完善法律法规

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各个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加强影子银行的监督管理,发布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改革法案。我们国家也应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确定影子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框架,明确影子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构建一个完善的合理有效的影子银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一方面我们国家要增强关于影子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内容,将影子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体系上升到法律,保证监督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我们要扩展影子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影子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团结互作,避免出现以一方监管机构为主导的局面,保证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结语

在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的现状下,应当对金融发展进行创新,在最大的情况下,制止金融犯罪的活动,对一些灰色金融地带应当进行合理公开的指导,提高法律制度推行完美。基于金融法视角,想要确保影子银行的妥当成长,就必须对法令监督管理轨制进行健全和完美,经由构建监督管理轨制的过程,确定监督管理主体、明白监督管理的对象和工具等方法,加强监督管理信息的共享性,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影子银行系统的久远稳定成长,奠定出色的根基。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督管理必须秉承适度监督管理的理念,在保护金融体系不变的同时,最大的进行金融创新,减少对金融的,行政限制实现金融监督管理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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