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分析

2020-03-25 08:14陈振
法制与社会 2020年6期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据

关键词 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证据

作者简介:陈振,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建筑法、工程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87

在多数民商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十分关键。当事双方在举证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寻找关键性证据,法官通过证据的举证判定案件的胜诉和败诉。因此,不难看出,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能够佐证证据的提出。在法院作出判决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证据才能够进行裁决,证据也是法官对事实状况认定的唯一途径。

因此,本文重点探讨在民商事侵权诉讼案中举证责任如何进行分配,通过探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希望能够突破当前举证责任的立法困境。

一、商事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一)法定原则

民事诉讼侵权案件的判决过程中,法官需要依据我国既定的法律原则,通过“谁主张谁举证”法律法规来进行案件的判决。法官在案件判决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一些特殊侵权案件需要根据特殊原则进行判决,若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在案件中属于无过错一方,则可以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若在案件中涉及到出现了当事双方在举证过程中将责任本末倒置的情况,最高法院应通过司法机关在判决过程中予以明确和解释。通常来讲,我国的举证法定原则为原告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并不全为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原告需要承担某一方面的举证责任。此外,若出现构成侵权责任,仍需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诚实信用原则

在我国民商事侵权诉讼案件中,法官在判决的过程中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通常与司法判决关联。当事双方在举证过程中,应遵从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隐瞒及毁灭证据,不得作伪证,不得阻止他人作证。由此可以看出,诚实守信原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点原则之一,若当事双方在举证的过程中并未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不承担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则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酌情判定其需要承担败诉责任。因此,诚实守信原则能够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分配,在案件判决的过程中,应该综合当事人在民商事侵权诉讼案件中的具体举证态度进行综合确定。

(三)公平原则

在民商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公平原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原则之一。通过公平原则能够最大限度的确保制定法与实际证据的匹配与协调,最大限度的确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侵权案件中的应负责任。

1.举证难易

在民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判断,明确证据是否属实,证据的来源是否清晰。法官在判决的过程中,需要对所提交证据进行专业性的判断,以明确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作为举证依据。在举证的过程中,需要界定当事人所负的相关法律责任。

2.情势变更

在举证的过程中,若出现无法预料的意外情况,此时法官需要居中裁决当事双方的责任。若产生情势变更,则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有失公平的判决结果,因此,公平原则能够为情势变更提供必要的案件责任分担依据以及证据依据。

3.公平责任

法官在判决民商事诉讼侵权案件中,诉讼双方均表示自己无过错,则需要当事人依据自身的经济能力承担一部分的相应责任。

二、商事侵权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在我国的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当事双方以原告与被告的身份出现,因此,在举证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原告与被告界定不同的责任分配标准。但我国多数的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均以原告提出诉讼居多,通常来讲,原告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若提出诉讼,则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在举证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及公平原则,不得伪造、变造、更改证据事实。案件中的被告则应证明妨碍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事实或存在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但在民商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也存在着少部分的案件出现了被告要求法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予以相应处罚,这与传统的侵权诉讼行为不同。在该情况下,需要被告先行进行举证并出示未妨碍权利义务关系的责任证明。在司法解决中,通常来讲,原告作为当事人,其诉讼角色的地位成为了该案件中的主要分配标准,因此,在民商事侵權诉讼案件中,不应以原告的诉讼角色地位为案件的主体责任,而是应当由法院判决与确定当事双方的责任主体哪方应主张权利,哪方应是否定权利。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从责任的举证来看,法律是作为责任的一种行为指南。通过法律能够让举证变成既定事实,若无法律的存在,则无法通过界定标准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也就无法进行举证。

因此,可以看出责任的证明分配标准十分重要,在民商事侵权诉讼案件之中,当原告与被告对侵权行为各执一词时,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为了不承担败诉风险,则需要进行举证,通过证据对事实加以证明,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又需要针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及证据形成心证及提出反证,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举证责任的相互转换。事实上,这种实质上的责任证明之所以存在,是因为需要通过法律形式界定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着侵权行为,这样才能够使刑事上的责任举证变为既定的事实证据,才能够使刑事上的责任证明成为必要。

民事诉讼法的提出,能够将具有事实的侵权案件还原于法庭之上,而法官在当事双方出示证据后需要保持裁判中当事双方的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官在审理侵权民商侵权诉讼案件中,必须要秉持着若案件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则需要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进行居中裁判。法官在审理民商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缩小处置案件的范围,同时对案件进行明确的归类,对于侵权民商事诉讼侵权案件的真实性和虚假性也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归类,确保能够使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在立法的活动范围内进行审理。

此外,若涉及到当事双方出现事实的变更及产生,法官需要裁量哪一方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是属于主张权利的一方,还是属于妨碍权利的一方?对于存在争议的事实逻辑关系,法官需要进行综合的评判与考量。

三、商事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分析

受害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情况,因此,当事人在诉讼维权的过程中变得较为困难,在具体的举证过程中,受害人苦于对证据的搜集较为困难,导致无证据或无法证明被侵权以及被受害的事实。而根据我国的举证责任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当事人无法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就进行主张和维权,司法机关也无法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佐证,出现了商业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这种情况得出现极大的扰乱了案件的判决。在举证责任倒置下,往往受害人会在举证困难或者无法证明受害事实的情况下被判决为侵权责任,而行为人可能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告受害人侵权,导致受害人不仅无法维权,更容易深陷在法律责任之中。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建立及提出,明确了行为人若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行为需要负法律责任的依据,这对于我国立法的发展及实际运用有着一定程度的作用。随着我国立法逐渐完善,法官在判决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应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法律及准则,若侵权案件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需要让侵权方进行责任证明。在诉讼结束后,若事实真相仍不明朗,法官需要根据案件进行居中裁决。

在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则中,对于有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及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以及司法解释应对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进行具体化。在民商事侵权诉讼案件中,需要结合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及各地方法院所陈列的条款进行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处理,同时对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解决予以明确。但不管是最高法院还是各地方司法机关,所列的条款对于民商事诉讼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表述相对来讲较为片面,存在某些民商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与所列出的条款及司法解释存在差异,此时,法官不能主观的判决当事人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存在舉证责任倒置问题。因此,若出现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法官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案件及相应的法律提要件进行责任分配。

四、结论

在民商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达到目的,对于民商事侵权诉讼案件中的证据举证并非全部属于事实,此时法官需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收集证据和判断证据的事实性。此外,如何准确的识别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除了法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案件的走向以及发展外,还需要结合法律中的既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进行判决和辨别,保证受害人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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