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视域下刑释人员就业权保障研究

2020-03-28 01:25刘乃华
青年生活 2020年6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人权保障

刘乃华

摘要:在某种意义上讲,刑满释放人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刑释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就被标签化,很难再实现无差别的融入社会,但刑释人员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我们不能也难以剔除的。刑释人员再社会化最关键的一步就是保障其就业权,只有保障就业权才能使其真正融入社会。但刑释人员的就业权在整体环境下并不乐观,在目前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下,法治中国建设涉及到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其中刑释人员就业权的保障是其中一个关键的方面。因此,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从为什么要保障刑释人员就业权和刑释人员就业权存在的困境出发,找寻相关的解决措施,从而为实现其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建设法治中国提供积极意义。

关键词: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保障;人权保障;法治中国

一、问题的提出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十八大在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提出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全新要求。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建设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保障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的思想观念不断发展,刑释人员的就业权不应成为社会突出问题,但是基于一种传统的观念的影响,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被贴上了标签,以致被其他群体带有有色眼镜看待,被一种深入骨髓的传统道德价值所抛弃,这就导致刑释人员就业权得不到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在重新走向社会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歧视与不公,不仅包括制度上的亦包括社会上的。2019年5月29日上海市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的意见》(以下统称意见),该意见将对未成年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职业纳入监管范围,这其中不仅包括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还包括了保安、门卫、驾驶员。不可否认的是该意见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对于前科人员的就业限制也显露无疑,像保安、门卫这种职业与性侵害并无直接联系,抑或是只要有未成年出现的地方就不允许有涉性侵害前科的人就业,这明显与宪法、劳动法等法律相违背,限制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是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如果限制过度,刑释人员无法实现就业,但他们又要生存,这必然会导致矛盾、冲突。因此保障刑释人员人权就业权是促进刑释人员再次融入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

二、刑释人员就业权规范分析

刑满释放人员顾名思义是指被判处自由刑罚的公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被特定机构释放,重新恢复自由的人员(以下统称刑释人员)。莫瑞丽在《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研究》中将刑释人员界定为:“由于触犯刑罚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的人”。刑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首先最重要的是在社会上有立足之本,实现刑释人员的再就业是这一问题解决之根本。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人有恒业,方能有恒心,一个人有了就业,就容易安定。”正如习总书记所述,刑释人员只有有了安身立命之本,才能稳定,才能够一心一意的投入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設中来。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权不仅有利于刑释人员自身,毋宁对其他社会成员及社会本身也有着不可估量的成效。

1.刑释人员权利保障的要求

刑释人员作为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保障的劳动的权利,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享有监狱法、就业促进保障法保护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以上的规定都体现出对刑释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了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障刑释人员的就业权是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毋宁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法的权威在于实施,法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只有将纸面上的法规范落实到现实社会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权威,因此要实现法律中对人权的保障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保障刑释人员的就业权。

1.1公民的基本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所以称其为基本权利是因为它是公民权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刑释人员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享有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任何人不能基于任何理由予以剥夺的。保障刑释人员平等就业权体现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能切实实现刑释人员享有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维护宪法权威。

1.2劳动者的劳动权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这里的劳动者是广义上的劳动者,泛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刑释人员的第二重身份就是劳动者,劳动法作为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是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当人也包括刑释人员。刑释人员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就业权。

1.3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权

《监狱法》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释人员的第三重身份是社会弱势群体,在经历了改造之后,刑释人员就被打上了烙印,被社会主流价值所排斥,难以再实现无差别的融入社会,社会主流群体的歧视使其不可避免的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尽管以前犯过错,但并不代表以后还会继续犯错,这也是保障其就业权的一个基点。因此刑释人员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权也是当然应予以保护的。

2.降低刑释人员再犯罪率的要求

我国每年刑释人员数量庞大,据统计,刑释人员数量:2013年87.3万人、2014年125.8万人、2015年134.3万人、2016年100.3万人、2017年93.6万人,并且根据司法部的统计,以广东省惠州市为例,对2009年至2017年的15052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进行全面普查,经查实,共有1543名刑满释放人员有重新犯罪记录,重新犯罪率为10.25%,其中20-30岁的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高达47.7%,30-40岁的达31.76%,刑释人员出监后有一次重新犯罪的,盗窃类犯罪占38.3%,有二次重新犯罪的,盗窃类犯罪占59.16%,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主要以青年为主,犯罪类型主要以盗窃罪为主。造成这种现象除刑释人员自身原因外,就业权保障的缺位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刑释人员采取盗窃行为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刑释人员被标签化后就很难再融入社会,被所谓的主流社会价值所排挤,“就业难,岗位贱”很大程度上成为再犯罪的推手。就业稳则人心稳,收入稳则社会稳,只有切实保障就业,有效实现刑释人员的转化,才能降低在犯罪率,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

3.刑释人员自我需要的要求

个人价值包括个人的个人价值和个人的社会价值。人的个人价值是指个人或社会在生产、生活中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做的发现、创造,其次是个人自我发展及社会对于个人发展的贡献。个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个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为社会的发展需要所做出的贡献。美国著名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人类激励理论》中提出人类需求像阶梯一样由高到低分为五种: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后首先需要得到满足的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尊重需求这中较低层次的需求,只有这种最终基本的生活得到保障,他才能适切的融入社会,真正成为社会的一份子而不被异化,恰恰就业权是实现这一目标必要且适当的手段,只有保障其就业权,较低层次的需求才能得到满足,个人的个人价值才能实现。在此基础上对于更高层次的需求才能继续,而最终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

三、刑释人员就业权保障路径

刑释人员就业权保障问题是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从社会、监狱、刑释人员自身三个维度出发,共同实现刑释人员就业权的保障。

1.重构公正的就业环境

1.1转变看待刑释人员的理念

文中有对大连市100位市民做的一项问卷调查,调查显示有59%的人不接受刑释人员做自己的员工,81%的人认为刑释人员不能担任类似于公务员、教师及类似的职位,,77%的人认为刑释人员是不稳定因素,应该严格管控。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社会“耻刑”的观念仍根深蒂固,这种标签化、符号化的认识仍占据着主流价值观。但需要注意的是 要正确认识刑释人员的法律地位。不论是何种犯罪人,刑释以后就当然具有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公民的权利,因此社会大众要转变一直将刑释人员视为犯罪人的不当观念,以平等的眼光对待刑释人员,给他们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1.2废除前科报告制度

把犯罪前科作为刑释人员的聘用门槛,这其实是对我国监狱改造体系的不信任,并且在制度上打击了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热情。刑释人员所犯的错误,已经由监狱的改造功能填补,在理论上讲刑释人员经过监狱的改造和教育之后应该是一个“全新的人”,其与普通的社会公民并无不同。前科报告制度是刑释人员难以融入社会的根本原因,前科报告在本质上类似于中国古代的墨刑,是区别刑释人员与普通大众的一把标尺,因此应废除前科报告制度,真正构建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

2.监狱以培养劳动技能为重点

在对刑释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同时也对其进行劳动改造,劳动改造应以劳动技能培训为主,刑释人员最终要回归社会,就需要由赖以生存的技能,因此要培养刑释人员的劳动技能。

3.刑释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

刑释人员在彻底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基础上,应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提高相应的劳动技能水平,在自身能力和道德素养方面获得社会的认可,同时这也能从其自身层面促进社会大众对刑释人员态度的转变。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支出:“中国发展成就归结到一点,就是亿万中国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人民幸福生活就是最大的人权”。从新时代我国主要矛盾变化可以看出,在人权保障领域新时代人权发展应着力解决好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权要求与人权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实现人民幸福生活最重要的是取决于社会弱势群体生活水平的提高,同理人权发展水平同样取决于弱势群体人权的保障水平。刑释人员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其人权保障是提高总体人权水平的关键木板,而其中就业权又是刑释人员人权保障最为关键的一个方面。因此保障刑释人员就业权不仅是实现人权总体水平的要求,在法治中国建设视域下,刑释人员的就业权保障也是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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