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视角下共享单车的困境及其路径探索

2020-05-09 10:32葛雨薇薛虹
决策与信息 2020年4期
关键词:契约精神共享单车共享经济

葛雨薇 薛虹

[摘    要] 在共享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中的协同创新模式,开启了共享经济新时代。契约精神作为共享经济发展的时代共识,是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联系纽带,依旧对共享经济的发展有积极影响。当前,共享单车面临着契约自由精神缺乏、契约平等精神缺失、契约适用性的制约、契约合理性危机等问题。通过构建契约精神,有利于规范共享单车的发展,增强企业与用户的责任意识,培养道德自觉,助力和谐共享社会的建设。

[關键词] 契约精神;共享单车;共享经济

[中图分类号] F72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0)04-0085-06

20世纪70年代,美国社会学教授Marcus Felson 和Joel Spaeth 提出了共享经济的概念,指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者个人有偿让渡使用权给他人,让渡者获取回报,通过分享资源来创造价值的模式。“共享经济+大数据”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趋势,数字平台的流行推动经济转型,重构了人们工作、社交、价值创造方式。据有关专家分析,未来几年中国共享经济将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到2025年共享经济规模将会占到GDP比重的25%。契约是共享单车企业与用户进行经济交易活动的前提。因而,双方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应遵循契约精神。本文从契约精神的角度,探讨如何化解共享单车在社会治理中遇到的难题,即如何在规范中发展,如何在发展中规范。

一、契约精神:共享经济发展的时代共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1]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契约精神显得尤为重要。契约精神是从商品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它包含着自由、平等、正义、救济等。它是社会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公共精神,作为社会的“自然法”,它展开于公共生活的泛化趋势,建基于社会的制度存在,是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处理“首属群体”内部、“陌生人群”之间的行为规范与价值守则[2] 44。共享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契约精神在当代共享经济时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项科技创新结果,在发展过程中应当遵循契约精神。

(一)契约精神是繁荣共享经济的动力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人们不仅要创造物质财富,而且要更加注重对精神理念的追求。契约精神是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作为一种价值准则,它的发展契合了改善共享经济的问题诉求。如在共享经济时代下,契约双方都是平等自愿地进入共享经济平台的,个体拥有签订自由、进退自由、参与自由,即不受时间、地点、空间的限制,不受个体规模权限的限制。同时共享经济平台以其简单化的进入和退出模式实现平等参与、实现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可以平等地进入共享经济平台。其中契约精神的核心就是诚实守信。正如罗尔斯认为的:“信守允诺本身不是一个道德原则,而是一个基本常规,是一个社会惯例。”[3]说明契约信守精神是在社会发展中长期形成、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已经根植于人心;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也需要契约救济精神,解决权利、义务之间的法律关系。目的也是维护权益、落实和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包含着对弱者的救济等内容。

(二)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的协同创新模式

共享经济为现代社会带来极大的创新变革,不仅在技术科技层面,而且再塑了人与人、人与服务之间的关系。它强调的是以信息手段和大数据为连通桥梁,实现公众更加平等共享经济红利。共享单车是传统经济与互联网经济相融合的科技创新成果,是未来共享经济发展的主流,也是共享发展的大方向。它实质上是资源和技术的共享,即资产是开放的,资产的使用权远重要于资源的占有权。共享经济时代追求潮流、时尚、方便快捷。共享单车的兴起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其突破了传统自行车的运行模式,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契机,以智能定位、智能解锁等智能形式,实现了技术的高效化以及交易成本的便利化,打破了个人所有权的界限,一定程度上为市民出行提供自由选择权,缓解了市场供给与需求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提高经济规模效率。

(三)共享单车问题中呼唤契约精神

既然契约精神在共享单车经济问题中起着指引作用,共享单车又是共享经济的协调创新模式,那么在共享单车问题发展过程中理应重视契约精神。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在描述社会由传统到现代转型时认为:“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契约精神经过历史的沉淀,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层面,构成了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然而在经济活动中未来发生的事情具有不确定性,共享单车双方签订的是不完全契约。双方在争取生产资料带来的利益时会产生系列问题,如单车服务产权不明晰、个人隐私与信息问题泄露、监管方式不到位、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等。因而要意识到共享单车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在共享经济时代更要呼唤契约精神。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要遵循签订主体双方意志自由、缔约过程的自由;体现共享单车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强调签订主体双方要有道德意识,构建现代社会诚信体系;以市场法治提供制度供给,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基本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二、契约精神的缺失:共享单车的困境与挑战

共享单车通过线上平台的对接方式,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利用率,而且使得资源创造出极大价值。如何实现单车签订主体双方自由、平等、诚信、恪守道德规则、严守法律规范,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企业主导权的优势地位导致契约自由精神缺乏

共享单车企业签订主体,即用户与企业之间实际上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共享单车企业作为管理上层,所拥有的权利相对于共享单车用户过多,企业在契约制定的过程中占据主导权,这使得用户与企业不能实现契约自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用户意志自由的淡化。英国学者曾说,要证明双方当事人意志的汇合,唯一的途径只能是当事人的外在行为。表面可以看到用户签订了契约协议,说明用户选择意向是自由的,但这并不能体现真正的意志自由。法国学者认为:“所谓合同自由,只不过是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苛刻条件的权力。不存在平等,即不存在真正的自由。”[5]即合同与个别利益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可能性,只能说明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失去绝对的支配地位。其次,用户签订双方主体已经确认,拥有选择契约相对人的自由。最后,用户在确定契约内容中没有体现自由。企业出台合同之前,没有注重采纳客户的意见,未给与用户表达与创新方面的自由,用户也不可以在其使用平台反馈问题,由此看出其协议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二)资源供需不平衡与信息不对称导致契约平等精神缺失

平等是契约精神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信息传播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时代,实现双方平等的一种方式是契约。在契约履行的过程中,双方表面共同遵守协议,实际上,存在着实质的不平等。第一,一方面共享单车率先在一线城市投入使用,获得优先使用权,但其后发展过快,导致部分城市过量无序投放,以致于在利益的分配过程中优先获得利益权重过大。根据边际效用递减原则,当共享单车投入到市场达到饱和状态时,其继续投放将得到负的外部效应。另一方面企业在投放共享单车时,由于事先没有合理调查、规划,或者由于技术的不可预测性导致部分地区单车投入数量不足、投放位置错误,部分用户缺乏选择权。第二,有的单车企业已经明确认为有权利用GPS等技术定期跟踪,掌握用户注册的基本信息。但有些单车企业对用户注册的信息了解得过于详细、对用户信息管理不当、甚至可能泄露用户信息,从而使企业处于有利的地位。第三,双方签订契约之后,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实际情况中,双方都处于隐藏地位,不清楚对契约的执行情况。单车用户乱停乱放、私自加锁,企业存在押金退还难、退还进度慢等问题,信息不对称导致双方的不平等。

(三)企业、用户权责不对等对契约适用性的制约

共享单车双方主体签订的契约是权利、义务保障的依据。共享单车的契约制订内容是否具有可救济性,当事人可以得到什么法律实施救济,回答的是承担责任后果法律适用性问题。契约适用性是指契约的制定须符合双方主体利益分配。目前针对共享单车的法律解释主要依据的是共享单车租赁协议,有些注释不能同步共享单车发展。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漏洞,使责任主体在管理范围之内不能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企业作为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存在着押金安全问题、由于设计缺陷等原因导致骑行事故发生频率高、未及时管理维修车辆等问题;用户作为主要责任承担者,存在着盗窃与侵占共享单车、私自对共享单车上锁、单纯地损坏共享单车等行为。部分共享单车企业都没有运用法律释义诠释系列相关问题。尽管2017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但实际上许多企业都未能结合各地实际落实政策。

(四)个人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博弈带来契约合理性危机

最早阐述“合理性”一词的是黑格尔,他认为:“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5]他解释说,这是因为“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表现为必然性”。既然共享单车属于社会公有的財富,它是客观存在的,可以说明其双方主体契约签订具有合理性,公民在使用过程中理应爱护。然而事实却不尽如人意,共享单车用户基于市场的逐利、或基于私欲导致单车因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仅让用户体验便利出行变得困难,也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带来困扰。有个别城市因单车私占破坏率达80%,迫使运营商退出市场。与此同时,企业管理用户信息隐私不当、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致忽视了对资源的合理分配。因而,在其发展过程中应遵循利他主义原则。利他主义区别于传统经济学中的利己主义,指所实施的行为在自身获利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在共享经济时代,单纯的利己主义并不能实现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的提高,只有参与到共享协作的共享经济平台,以利他主义精神去支撑、引领人通过实践去变革契约关系,秉持自愿资助的理念,探索共享单车应然性,才能在互惠共赢中有效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三、契约精神的建构:共享单车用户与企业的价值选择

在弘扬契约精神方面,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相统一。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因而在共享单车的规范中应坚持法律与道德相统一。

(一)契约信守精神是共享单车用户与企业的理性选择

契约信守精神是社会诚信体系中建立的基石,强调了契约的有效性与神圣性,是道德实现的关键。当契约从约定俗成的习俗上升为诚实守信的意识形态,契约的价值才得以体现。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共享单车作为市场经济的科技创新,信用数据碎片化使其使用缺乏监管。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具有维护市场经济的职能,应对行为主体的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引导。要实行共享单车用户信息共享,把共享单车的信用体系纳入市民征信系统,使得交管等相关部门获得用户信用数据。对于信用良好的用户,实施信用积分奖励,减少骑车的成本;对于信用低于规定值的用户,调高单次使用共享单车价格。如果信用值为0,将不能再使用单车;对于私自加锁、破坏单车的行为不仅要禁止其使用,还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以契约自由精神引领单车用户与企业实现利益最优

契约自由是激发市场活力、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是市场经济形态的重要体现。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阐述人类的行为受追求自由等6种利益的分配,每个人自然地是他利益的最好评判者,即让每个人都自由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自由的约束下,它不仅使自己受益,还能为社会做出贡献。正如共享单车双方订立契约的目的,不仅要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也要满足用户的服务需求。对此,共享单车企业不能依据自己的意志单方面规定契约内容,而要使用户有权对契约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共享单车企业在进入市场前应进行市场调查,采纳各方利益主体意见;共享单车企业可以运用大数据,如GPS、“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手段,预测用户的需求量,从而合理规划停车位置;加大对二三线城市共享单车投入的数量,让二三线城市居民拥有更大的选择权;在进入市场后,共享单车企业应在App首页设置“意见”这一模块,给予用户完善的问题反馈渠道,总结归纳收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方根据属地原则,定期举行共享单车难题治理研讨会,鼓励民众参与问题的讨论。地方部门可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访谈等实证研究方式,听取各方建议。

(三)责任明确化和秩序化规范单车企业与用户行为

契约救济精神,即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通过契约来维护自身利益。当缔约一方违反契约时,另一方提起违约之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救济措施。2016年共享单车投入市场以来,既广受用户欢迎,也出现了投入市场是否规范的问题。前文已介绍了共享单车存在的主要问题,多地也结合地方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关法规。但无论从内容和形式而言,应当将单车用户与企业的关系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针对其存在的维修、运营等问题,各地市应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把社会规则作为理性工具自觉遵守,以形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准则。

(四)培养单车用户、企业的道德自觉与责任理念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认为没有人能够选择对自己特别有利的正义原则,每个人都能按所处社会的制度和价值观引导来做出决定。该原则强调每个人做出相关抉择时应考虑他人的感受,侧面突出个人品德的重要性,即良心也是可以通过理性建构衡量的。因而,在共享单车双方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自我道德规范显得尤为重要。道德自觉是道德内化于心的行为规范准则。共享单车作为公共产品,具有公共性和不可排他性。这为用户、企业自觉对事物是非曲直做出判断、强化自身责任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责任理念是正确认识所承担工作和应尽的职责、义务的观念。这里强调的是企业的责任意识,企业诚信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有社会责任感。

四、结论

马克思认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7] 484-485平等相关价值理念是在一定的背景之下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蓬勃发展,信息共享、医疗设备共享、住房共享等共享资源日益丰富,如何让共享单车用户“普通受益”“人人共享”?共享用户和企业双方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如何遵守道德规范、严守法律法规?如何使得监管方式合理合法?这些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可以看出,在共享发展经济下公民契约精神意识淡薄。我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孔子曰:“信则人任焉。”把诚信看作为人处世的重要基点,可知诚信是道德遵循的基本准则。共享单车企业双方在签订契约过程中应规避道德风险,恪守道德规范。马克思曾说:“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8] 423马克思实际认为契约的形成是法治社会发展的逻辑起点,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契约及契约精神规定的生产关系、人际交往关系,体现在市场化的契约中。共享单车签订契约主体应寻找法律与道德的平衡点,既要遵守道德標准,又要遵循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8.

[2]  林修果.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契约精神[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

[3]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  梅因.古代法[M].方孝岳,等,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

[5]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和平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6]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责任编辑:汪智力]

Abstract: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sharing development concept, bike sharing as a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model in the sharing economy has opened a new era of sharing economy.As the consensus of the tim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haring economy, the spirit of contract is the link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users, and it still has a positive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sharing economy. At present, bike sharing is faced with the problems of lack of freedom of contract, lack of equality of contract, restriction of contract applicability, and crisis of contract rationality. By building a contract spirit, it is conducive to standardizing the development of shared bicycles, enhancing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of enterprises and users, cultivating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help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haring society.

Keywords: spirit of contract; bike sharing; sharing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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