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西北沁河流域水磨文书的整理与研究

2020-05-11 09:30牛永利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沁河水磨嘉庆

李 明,牛永利

(1.北京中金昆仑投资有限公司,河北 北京100000;2.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覃怀文化研究院,河南 焦作 454000)

近三十年来,关于清代契约文书的整理与研究备受学术界关注,大量的清代契约文书集中刊布,尤以福建、安徽、贵州等南方省份居多。清代契约文书中数量最多的为地契房契,也以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最为丰富,但整体来看,对于清代契约的微观研究仍旧比较薄弱。[1]具体到豫西北沁河流域(1)豫西北沁河流域指的是沁河在豫西北流经的地区,包括济源、沁阳、武陟等县市。,更是如此。目前,研究豫西北沁河流域契约文书的文章仅有4篇,[2-5]研究内容仅涉及契约文书内容,并没有涉及民间交易习惯、区域经济等。本文以沁河水磨契约文书为例,初步研究豫西北沁河流域的民间财产交易习惯以及水磨交易的具体行为。

一、沁河水磨契约文书概况

目前,在豫西北沁河流域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发现15件与水磨相关的契约文书,现由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李耕田保存。这15件沁河水磨契约文书的订立时间均为清代中期,最早的为乾隆二十九年(1764),最晚的是道光十一年(1831),时间跨度67年。其中乾隆年间契约7件,嘉庆年间7件,道光年间1件(表1)。

这批文书距今已有200年左右历史,部分文书纸张破损较为严重,字迹残缺,但主要内容仍可以辨识。这批文书均为白契,无官契(2)按规定缴纳契税并加盖了官方钤印的契约被称为“官契”,又称“红契”,没有官方钤印的契约为“白契”。。其中议约合同1份,买卖契约4份,租佃契约7份,典当契约2份,另有1份民间合伙契约。这批文书符合清代民间契约文书的常规格式:第一部分为契约的核心内容,包括立契人、立契原由、标的物、四至、交易(租金)价款、价款支付等;第二部分为特别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以“计开”二字提冒;第三部分为订立契约的时间、立契人及同中人的签字画押。

表1 豫西北沁河流域水磨文书统计表

③契约文书名称规则:立契时间+立契人+契约类型(租、当、卖、合同等)。

这批契约文书涉及到豫西北沁河流域水磨的使用、买卖、租赁、典当等财产权利的处置情形,特别是其中涉及万兴号、泽盛号、广隆泰、合盛号、天顺号五家商号对于沁河水磨的经营,而广隆泰明确为山西汾州平遥县的晋商商号(3)《嘉庆十九年十月广隆泰杜立卖契文》载有:“立卖契李复裕,因无钱使用,今将自己祖业水磨壹盘,情愿出卖与山西汾州府平遥县广隆泰记名下,永远承业。”。这批契约文书虽然数量不多,但对于研究清代中期豫西北沁河流域的水磨经济、民间交易习惯与立契行为、晋商的粮食加工贸易等有重要的文献价值。

二、水磨契约文书相关问题研究

(一)从水磨契约文书看民间交易习惯

1.水磨交易不缴纳契税,也无需官方认可

清代没有关于水磨交易的具体规定。水磨属于在土地上建设的附属物,类似于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我们可以通过土地、房产的交易规定来看水磨的交易。清代法律对民间土地、房产交易有明确的要求,立契要缴纳契税,“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6]。通过缴纳契税得到官方在契约上钤印是交易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必经途径。15件沁河水磨契约全部为“白契”,特别是晋商广隆泰等这样的外地商号在购买水磨时也同样采用“白契”,说明当时水磨的交易并未缴纳契税,没有必要经过官方的认可。沁河水磨文书性质与我们在豫西北沁河流域发现的大量民间土地房产交易中采用白契的行为相符合。

水磨交易采用“白契”,可能存在的原因是:(1)水磨资产的特殊性。水磨因属于在土地上建设的附属物,一旦建成,便不易移动,与房屋类似,属于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但发生水患时,水磨容易被洪水冲毁,洪水退去后,河道也会被淤泥堵塞,造成水磨无法使用(4)根据《乾隆二十九年四月李乾印等立议约文》记载可知,乾隆二十六年(1761),因为水灾,河渠淤坏,水磨被毁。《乾隆四十一年正月李绍参等立租约文》也有关于水磨被水冲毁的约定。可见洪水对水磨运行的影响。另外据怀庆府济源县、河内县、武陟县等清代的府县志记载,明清时期,沁河发生多次洪水灾害。。此外,因水磨与农田灌溉用水的冲突,水磨使用的时间段也受到官方的限制[7],甚至有可能被官方强令拆除[8](5)根据《乾隆二十九年四月李乾印等立议约文》记载可知:乾隆二十六年(1761),因为水灾,河头村利河利户无力维修河渠,利户邀请河内县王天禄挑挖河渠,并议定王天禄只能在河渠上修盖水磨两扇,利户只得永远灌田,不得修磨,也不能租给他人修建水磨。可见,水磨是一种风险投资。。由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可知水磨属于风险资产。(2)降低交易成本。清代,即使是田宅交易,人们为了节省交易的费用,往往私立契约,不到官府缴纳契税,或者在订立契约过程中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来达到不交或者尽量少交契税的目的[9]。由沁河水磨文书交易价格看,一盘水磨的买卖交易价值在“12 500文—250两白银”(6)水磨交易价格见表2。之间,如按田宅缴纳契税,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处于降低交易成本的考虑,水磨的交易采用“白契”也在情理之中。(3)清代“白契”的效力并不弱于“红契”。清代民间的交易习惯中,“红契”和“白契”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对于民间的交易秩序来说,由于大量的纠纷并不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即使争讼公堂,官方对于“白契”的效力同样认可。甚至一般学者认为“白契”的效力要高于“红契”。[9]因此,在水磨交易中,交易双方缺乏经官方认可的积极性。

2.水磨的“典”“活卖”“绝卖”的界限不清晰

《大清律例》规定:“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又载:“如契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6]可见,在官方的法律中“绝卖”与“典”“活卖”的区别在于契约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回赎事宜。如果在买卖契约中,交易双方未约定“绝卖”或“永不赎回”字样,即属于“活卖”,即在买卖成交之后,允许卖方拥有回赎的权利。

《乾隆六十年十月李复裕立卖契文》载,“立卖契李复裕,因无钱使用,今将自己祖业水磨壹盘情愿出卖与山西汾州府平遥县广隆泰记名下永远承业”,并明确该契为“永契”(7)《乾隆六十年十月李复裕立卖契文》载:“计开:其契虽系永契,言明许留活口三年。”,即属于“绝卖”契,却又约定:“许留活口三年,备价回赎。如先回壹磨,以此磨起头,出年限,任买主自便,不允回赎。”可见该契约实为“活卖”。从契约文书来看,在水磨的买卖交易中,“绝卖”与“活卖”的界限并不严格。

《嘉庆十九年十月广隆泰杜前有立卖契文》载,“立卖契文字广隆泰杜……又有典到李复裕死契水磨贰盘,当日典价元银伍佰两”。可知,乾隆六十年(1795)李复裕出典一盘水磨的“典”契最终因其未能回赎成为“死契”,这份契约中,原来的“典”被称作“卖”,可见在民间交易习惯中“活卖”与“典”是通用的。

(二) 水磨资产的经济价值

1.水磨建造成本

《乾隆四十八年十月王天禄李习命立合同文》记载:“王天禄、李习命因为伙修水磨两盘,花费钱470 000文,俱属习命独备。”这是一份关于合伙修建水磨之后对于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约定的合同文书。王天禄与李习命因合伙修建水磨两盘,共计花费钱470 000文,因康熙乾隆时期经济比较稳定,按1 000钱兑换1两白银计算[10],修建两盘水磨需要470两白银,成本高昂,可见清代普通人家是断然无力修建一盘水磨的,这也是水磨由多人合伙修建的主要原因。

2.清代中期水磨资产的交易价值

(1)水磨的买卖价格

沁河水磨文书中有4份买卖契约(表2)。

表2 沁河水磨文书中的买卖契约统计表

据《乾隆四十七年三月李永建立卖契文》可知,李永建因急用粮钱,将自有水磨的四分之一出售,价格为9 000文,约折合9两白银。如果按比例算,一盘水磨价格当为36两白银。不过这样推算,不一定符合一盘水磨的实际价格。

《乾隆六十年十月李复裕立卖契文》和《嘉庆七年七月李习命买磨期付价银文》两份契约中关于一盘水磨的成交价格记载是相同的,均为250两白银。可见乾隆末年至嘉庆初期,水磨的价格保持稳定。由此看,购买一盘水磨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笔巨额资金。

嘉庆十一年(1806),广隆泰商号将位于上滩的一盘水磨租与天顺号经营,每年租金25 000文。嘉庆十九年(1814),广隆泰商号将之前典到的四盘水磨出售与李际昌,价钱为50 000文,折合白银50两,平均一盘水磨的价钱仅为12.5两白银,这与嘉庆初年一盘水磨250两白银的价格差异巨大。其原因或许与嘉庆十八年(1813)的社会动荡有关。嘉庆十八年(1813),河南发生大规模灾荒,与以往灾荒相比,这次灾荒情况异常严峻。河南各地人相食记录有12次之多,饥民大量死亡及四处流徙,灾情异常严重。这次灾荒也波及怀庆府。下辖孟县“旱,饥,民饿毙者无算”[11],武陟县“大饥,民多取树皮充食”[12]。与灾荒相伴的,还有民乱。清嘉庆十八年(1813)九月至十二月,林清、李文成领导豫东、京畿天理教造反。天理教暴动席卷直鲁豫三省交界地带,一度逼近怀庆府(8)刘大观《玉罄山房文集·卷三·上少廷尉查厚之先生书》(清嘉庆道光年间版)载:“观,客居怀州,去岁滑县贼(天理教)起时,只随同地方官倡率乡勇,防守(怀庆府)城池。”,嘉庆帝严令“勿使渡(黄)河奔窜,亦勿令窜入(太行)山谷”[13]。或许是因自然灾害和爆发民乱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令晋商广隆泰商号廉价出卖水磨。但也不排除因为经营出现困难而廉价出卖水磨。

(2)水磨的典当价格

《嘉庆二年二月李经国立当契文》和《嘉庆二年二月李习诚立当契文》两份当契在同一时间订立,内容分别是李经国、李习诚将名下水磨出当与晋商广隆泰,当价均为每盘水磨200两州银。在《嘉庆十九年十月广隆泰杜立卖契文》中,也可以看到,晋商广隆泰曾从李经国手中典到水磨两盘,典价400两,从李复裕手中典到水磨两盘,典价500两。

一般来说典价要低于买卖价格,但从上述水磨的典价来看,与乾隆末年、嘉庆初年一盘水磨的成交价格250两白银相比,相差并不大。原因或许在于水磨属于经营性资产,典主通过交易不仅取得了因水磨业主未能赎回将来得到完全所有权的预期,还取得了典当期间的经营权,通过经营可以获得较为丰厚的回报。因此,水磨的典主在典当交易中,可以承受较高的典价。

(3)水磨资产的租赁价格

沁河水磨契约中共有租赁契约7份,除《乾隆二十九年八月李元锡立租约文》中租赁的标的为田地外,其余6份标的物均为水磨(表3)。

表3 沁河水磨文书中租赁契约统计表

从租赁契约来看,乾隆至道光年间,一盘水磨的租价有两种支付方式,其一为直接支付金钱,其二为支付部分金钱加上若干麸皮。总的来看,水磨的租价呈现上涨趋势。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道光十一年(1831)的租价最高,年租金为钱60 000文,另有麸十二石。与一盘水磨的建造成本和购买价格相比,水磨的租金收益非常可观,约5年即可收回建造投资。

水磨租金较高,一方面表明了经营水磨可以获取比较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则与水磨经营的特殊性有关。水磨是以水为动力的粮食加工设施,其运行受水资源的影响很大,水磨一旦被洪水冲毁,业主将面临高昂的重建费用;如果水量充足,水磨不间断运转,也会产生磨损维修的费用。在《乾隆四十一年正月李绍参等立租约文》这份租赁契约中,租赁双方约定:“(水磨)倘备(被)水冲坏,止日不出租稞,如房屋、轮槽窝损坏俱系磨主修理,与客无干”,且“凡修磨物件俱系磨主备”。其他多份契约也有相同的约定。这表明水磨租赁期间作为出租方的磨主要承担水磨的维修责任,以及水磨被大水冲毁的风险。这或许是水磨租金高的主要因素。

3.水磨交易中的赋税承担与结算方式

沁河水磨契约文书中涉及赋税的有4件,具体情况如表4:

表4 沁河水磨契约文书中涉及赋税承担的文书统计表

雍正元年(1723)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即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税粮的征收是按地亩固定收取的,土地买卖交易中,进行税赋的过割是民间在土地买卖交易完成以后所要完成的最后一道程序。买主在缴纳契税之后,就要及时到官府办理税粮的推收过户,也就是将官府登记在册的交易田亩的税赋由卖主的户下推入买主的户下。[9]

清乾隆五十四年(1789)《怀庆府志·田赋·则壤》载:“济源县……民地,每亩连闰派银一钱九毫四丝六微四纤三沙一尘七埃三渺五漠。沁河退滩地,每亩连闰派银二分毫二丝九忽四微四纤五沙八尘四渺八漠。”[14]一般一盘水磨占地约一亩左右,从缴纳税粮钱100文来看,河头水磨虽位于沁河岸边,但占用的田地为民地,应按民地缴纳赋税。

由于水磨属于土地上的附属物,水磨的买卖和典当交易必然涉及到土地权利,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会形成事实上的“一田二主”,即买主由于购买水磨,基于水磨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但因为卖主仅仅出卖水磨,并未将土地出卖,同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买卖交易的双方也就无需到官府进行田地税赋的交割。在官府登记中,卖主仍然是税赋的承担方。因此在水磨的买卖或典当契约中,会私下约定“粮钱”的承担,在卖契中约定由买主承担,在当契中约定由承当人完纳。按清制,凡不随田赋征收的称为杂赋,杂赋包括有税、课、租。杂税的种类繁多,包括当税、牙税、契税等等[14]。水磨经营,特别是商号经营的水磨自然也不会例外,但目前尚未发现豫西北沁河流域水磨经营缴纳杂税的记载。

在乾隆、嘉庆年间订立的契约文书中,水磨的租佃、买卖、典当结算主要采用银钱。乾隆二十九年(1764)田地租契中,租价的支付采用的是粮食“秋麦”。乾隆六十年(1795),李复裕与平遥广隆泰的水磨买卖交易中,250两的大额交易价款采用现银结算。这种情况在道光十一年(1831)泽盛号租赁李道太、李道玉名下水磨的交易中发生了改变,磨租60 000文,结算采用“钞”,即纸币。由于清中期官方发行的纸钞为咸丰三年(1853)的“大清宝钞”和“户部官票”[15],可以判断,道光十一年(1831)水磨租赁交易所使用的“钞”,很可能是票号、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印制的私钞。

道光年间,水磨交易中使用私钞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银两使用不便,随着票号、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跨区域以及大额贸易中,纸钞逐渐替代银两作为结算[15]。另一方面是由于河头水磨处在豫晋商道上,经营水磨的商号广隆泰为晋商平遥商号,平遥为山西票号的发源地[16],晋商在购买水磨或者租赁水磨时采用他们发行的纸币,也在情理之中。

三、结语

清代,豫西北沁河流域是华北水磨使用比较发达的区域之一。沁河南岸河头村发现的15件水磨文书,虽然数量不多,但从中可以了解清中期豫西北沁河流域的水磨价值、交易习惯、立契观念以及交易赋税与结算等民间经济运行状况。水磨作为一种与土地存在附属关系的特殊资产,在民间交易习惯中,一般不经过官方程序,交易双方对于“活卖”“典”与“绝卖”的界限也不是很清晰,仅仅会约定田地“税粮”的承担。由于水磨买卖、典当交易涉及的金额较大,为便于交易,从最初的实物、银钱逐步采用票号、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印制发行的纸钞进行结算。水磨价值不菲,建造资金高昂,并非普通人家所能够经营,一般为村中殷实大户或建造或购买水磨经营。从“典当、租赁”价格看,“典价”与“购买”价相差无几,即使“租赁”,租金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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