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审计视角的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管理研究

2020-05-25 02:56韩吉鹏
价值工程 2020年13期
关键词:审计

韩吉鹏

摘要: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以及国家立法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模式。本文结合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适用范围和特点,从审计角度分析了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EPCM model and the improvement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more and more construction contracts adopt the fixed total price model. Combined with the applicable scop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ixed total price construction con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mmon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xed total price contract from the audit point of view,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related problems.

关键词: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管理;审计

0  引言

近几年,随着工程建设节奏加快,建设单位为了缩短建设周期,加强投资控制,降低己方风险,越来越倾向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并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价款设置不合理、合同条款不完整、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等原因,在合同履行和结算审计阶段容易产生大量争议。发、承包双方应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解决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减少争议,实现建设目标。

1  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1.1 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按照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特点,除发、承包双方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价款一般不做调整。因此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设计图纸完善、工程结构简单、工程造价容易确定、项目风险较小的项目。

1.2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①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既要承担价格风险,又要承担工程量风险,价格风险包含投标报价错报、漏报、材料价格上涨等,工程量风险包括错算、漏算以及设计深度不够引起的工程量偏差等;业主方风险较小,主要承担法律规定的风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②便于结算,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改变合同内容,合同价款即为结算价,省去了结算审计过程中工程核量、核价的繁琐程序,节省工程结算时间。③承包商索赔机会减少,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大部分风险由承包商承担,提出的索赔事项发包方一般不予认可。④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承包商只要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内容,就可得到合同价款,此合同模式下承包商更愿意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管理,降低施工成本。⑤合同条款不严谨易引起争议,由于利益出发点不同,合同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情形的理解不一致,尤其是施工方利润不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更易引起争议。

2   固定总价合同审计中的存在的问题

2.1 不具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条件

有些项目设计深度不够,施工图纸不完备,工程量不能准确计量,不具备招标条件,建设单位为了控制工期和造价,强行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大量变更和不可预见风险,增加双方争议。如有的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完成后就进行招标,以设计概算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单位为了中标,恶意低价竞报,并签订固定总价合同,进场施工后却以各种理由索赔、停工,导致项目不能顺利进展。

2.2 合同价款调整情形不明确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示范文本及项目具体情况约定详细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形及调价方法。由于建设单位在招标及合同签訂环节处于优势地位,拟订合同时经常使用“任何情形合同价款不予调整”类似约定,以此认为合同价格是固定不变的;而施工单位认为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任何费用变化都属于调价范围,基本等同于据实结算,双方由此产生争议。有些项目简单的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并未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合同调整情形,结算审计时双方也会产生争议。

2.3 结算方法争议

有的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如约定设计变更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但是具体合同价款调整计算方法未明确也会引起争议。固定总价合同的理想状态是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没有设计变更,最终按合同价结算。但由于设计图纸深度不够,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变更,变更必然会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如果出现重大变更,审计结算价格是在原设计图纸基础上按变化工程量计算还是重新计算实际完成的所有工程量,两种计算方式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倾向于对己方有利的结算方式,从而产生争议。

2.4 风险约定条款存在争议

风险承担范围也是引起工程结算审计争议的常见原因。建设单位总是想把风险转嫁给承包商,认为固定总价合同一切风险都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包括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人工费调整、材料价格大幅变动的风险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等,拟定合同时使用“所有风险”、“任何风险”等类似约定,由于违背计价规范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算审计时施工单位不予认可,双方产生争议。

3  固定总价合同审计问题的解决建议

3.1 认真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确定固定总价合同价款的基础。编制准确的招标控制价应做好量、价、费三个方面的工作。工程计量方面应依据设计图纸及计量规范,充分考虑现场施工条件,准确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以及可计量的措施项目工程量;工程计价方面应根据图纸做法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做法不明确的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应执行当期信息价,特殊材料设备应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后确定价格;工程取费方面应严格按照工程类别、工程专业确定相应费率。

为保证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建设单位应委托不同的造价咨询单位分别编制和审核。审核招标控制价时应重点审核对造价影响较大或容易出错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有无缺项漏项、分析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建设单位还应进行技术经济指标分析,与同类项目对比,推算工程量及造价是否合理。

3.2 明确工程范围

招标前应明确工程建设意图,确定可指导施工的详细图纸,投标单位应认真踏勘现场,充分了解施工环境,复核招标工程量和控制价,如有疑问应在有效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设单位应做好招标答疑,明确施工范围、施工内容,施工界面以及控制价范围内隐含的工程内容。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进一步明确工程范围。如果一个施工项目有多家施工单位,各方应明确交叉施工的内容,确定各方责任,合理安排施工,避免推诿扯皮现象。

3.3 明确合同价款调整情形

合同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不得采用“任何情况下合同价款不得调整”类似条款,对于设计图纸、清单、合同约定范圍之外的因素引起的造价变化应予以调整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情形主要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政策因素调整等。

设计变更是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变更的主要因素,应在合同中对设计变更的类型予以明确,并明确变更项目造价计算方法,根据变更原因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和金额分摊比例。

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图纸和合同没有反映的工作事项,需要依据现场施工情况确认工作量并依据风险约定条款进行签证,属于风险约定范围之内的签证不予调整合同价款,风险约定范围之外的事项则需调整合同价款。

如遇政策调整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计价规则或取费费率,如营改增税金政策调整、人工费调整、环境保护费费率调整等,应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 合理分担风险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都明示了风险共担原则,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双方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明确责任主体,确定风险包干费用或费率,不得以“所有风险”、“任意风险”等类似条款转嫁自身应承担的风险。发包方应承担的风险包括: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人工费调整、不可抗力导致发包方的损失、设计图纸不完整、合同范围变更、材料价格变动超出约定幅度等;承包方应承担的风险包括:工程量漏算错算、投标报价漏项、施工方案变化、停工窝工、对现场环境理解不充分、材料价格在约定幅度内变动、不可抗力导致承包方的损失等。

3.5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原则

在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本着良好的契约精神,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出现合同约定不清的事项时友好协商,事前、始终及时沟通,协商解决争议。对于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发包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承包方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风险,不得恶意索赔。

4  结束语

固定总价合同具有结算简便的特点,也会因为合同条款不清引起结算争议。从维护双方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准确确定招标控制价、明确施工范围、细化合同价款调整情形及计算方式、合理分担风险,减少结算审计争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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