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命案积案侦查研究
——以30起已破案件为样本

2020-06-09 06:53缪晓琛
犯罪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积案杀人案物证

缪晓琛

一直以来,命案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随着社会控制体系的健全,侦查水平的提高,我国命案的侦破率不断上升,部分地区已经连续几年现行命案侦破率达到100%。对于命案积案,公安机关同样高度重视。2016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疑难命案积案攻坚行动,全年侦破命案积案866起,其中侦破2004年前的积案598起。[1]毕玉婵:《严厉打击各类突出刑事犯罪——本刊专访公安部刑侦局局长杨东》,载《现代世界警察》2017年第9期。在此过程中,公安部刑侦局直接组织指挥侦破了数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疑难命案积案,其中包括一度引发社会恐慌的甘肃白银系列残害女性案、山西绛县三名小学生被害案等。2020年2月,南京警方宣布,发生在28年前的原南京医学院女学生被害案告破,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对于命案侦查,公安机关的重视程度、投入的侦查资源,非一般刑事案件所能比,然而仍有部分命案久侦不破,有些甚至已经被称为“世纪悬案”。这其中,又有一些案件在时隔多年之后得以破获。那么这些案件的最终破获,依靠的是哪些侦查技术手段,其中是否有规律可循,工作中还存在着哪些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搜集已经侦破的疑难命案积案作为研究样本,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一、概念界定

通常意义上的“命案积案”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过长时期的侦查,未能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杀人案件。例如备受公众瞩目的南京大学碎尸案,1996年案发至今仍不知系何人所为。第二类是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但犯罪嫌疑人潜逃多年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命案积案”中占比较大。例如2019年11月在厦门落入法网的劳荣枝,潜逃达20年之久。所谓“疑难”,即有疑问而难以判断或处理。相对于“命案追逃”,作案人身份不明、侦查线索匮乏的案件更符合疑难的定义。因此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疑难命案积案侦查”,限于对上述第一类案件的侦查活动。

为此,笔者通过“中国知网”“北大法宝”、百度搜索引擎,以“命案积案”“疑难命案”“积案侦查”“命案攻坚”等关键词,分别进行检索,筛选出属于研究对象的案例,并对其中能够比较完整反映侦破过程、破案手段的,以及重点是2010年之后破获的案例逐一研读,从中提炼出共性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同一案件的信息可能分散于学术论文、新闻通讯、报告文学等不同体裁之中,笔者通过反复比对,整合零散信息,排除错讹,共收集相关案例30例,如表1所示。[1]关于本表,笔者还需要作如下说明:①案例按照案发时间先后排列。其中部分案件为系列案件,例如甘肃白银系列残害女性案,案犯高承勇第一次作案是在1988年,最后一案发生在2002年,跨越14年之久,这里只记录首案发生时间。②破案时间是指查明犯罪嫌疑人为何人并将其抓获之时。③部分案例的关键侦查措施,笔者所搜集的材料中或是未予披露或是笼统表述为“数据比对”等,但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也一并予以收录,但难免存在误差。④尽管笔者在搜集案例的过程中,尽可能地试图做到地域选择上的均衡分配,但由于观察视角等原因,仍不可避免地体现出一定的地域性。

表1 案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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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因分析

刑事案件能否被及时破获,受到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疑难命案积案在案发之初,属地公安机关均投入大量警力,采取了有针对性的侦查措施,其陷入久攻不克的僵局,从主观方面来说,固然有现场勘查不细致、案件定性有偏差、范围划定不准确、查控措施不及时、排查过程有漏洞等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客观原因,这既与案件本身的特点有关,也与侦查手段、侦查技术发展的历史局限性有关。

在笔者搜集的案例中,案件的性质高度集中,基本属于抢劫杀人或者强奸杀人,作案人与被害人互不相识,仅有一例为熟人作案(山西晋城“11.26”杀人案)。这些案件具有目标选择的随机性、作案时机的偶然性等特点,因此难以通过因果关系排查取得突破。例如,苏湘渝系列抢劫杀人案的案犯周克华,其通过在银行门口观察,寻找大额取现的人,临时确定合适的作案对象。又如,上海虹桥路抢劫杀人案,作案人入室行窃后打算离开现场时恰遇被害人返回,由此引发凶案。

这类无因果关系的案件,尤其是流窜作案、现场条件不足的案件,历来是侦查破案的难点。在案发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视频监控设备尚未普及,信息化手段尚不成熟,大数据分析技术更未出现。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能够采取的侦查措施有限,往往只能依靠“人海战术”采取调查访问、赃物控制、重点人员排查等措施,部分有条件的则进行模拟画像。如果仍不见成效,在缺乏其他抓手的情况下,侦查工作容易陷入僵局。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而言,命案现场虽然能够提取到较多的痕迹物证,其中也包括作案人的指纹、血迹、毛发等生物检材,但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能直接帮助侦查人员找到作案人。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而指纹库、DNA数据库的建设需要耗费相当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因此这些数据库的人口覆盖率不足,直接比中的概率较低。另一方面,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各地公安机关的指纹库、DNA库并未联网,即使作案人的指纹、DNA数据曾被警方采集过,也可能长期“沉睡”在异地数据库中。

三、突破途径

疑难命案积案的形成,意味着通过常规排查手段未能取得突破,而案发时间的相对久远,也往往使得技术侦查、视频侦查等手段不具备使用条件。侦查实践中,疑难命案积案最终突破的契机,主要依赖于痕迹物证的比对鉴定。近年来,公安机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度不断提高,数据库的升级扩容,各种技战法的创新应用,使得碰撞比对的成功率大为上升。

(一)技术层面分析

1.生物物证比对直查

生物物证是指包括人体物证在内的各种动物、植物、微生物、病毒等生物个体、生物体的一部分或多个生物体通过物质交换与物质转移,与犯罪活动相关联而形成的物证。[1]其中,人体生物物证可以直接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乃至犯罪行为建立起联系,在此基础上的同一认定结论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是命案现场勘验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痕迹物证。近年来,刑事科学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就检验技术而言,DNA样本STR分型检出率的提高,使得过去因严重降解等原因而无法比对的生物检材,现如今发挥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作用。就数据处理技术而言,在大数据智能比对技术的助力下,比对的效率有了显著提高。而相关数据库的升级扩容,更是直接服务于积案侦破。例如针对徐州彭城路邮电局抢劫杀人案,当年围绕现场提取的掌纹开展了大量工作但一直无果。2019年指纹系统升级扩容后,新建了掌纹库,经滚动排查比中犯罪嫌疑人秦某的掌纹,由此破获20年前积案。[2]参见《因为一枚残缺的掌纹 20年命案告破!》,来源:http://m.gmw.cn/2020-03/26/content_1301092297.htm,2020年3月26日访问。

2.Y-STR家系排查

实践中对DNA数据库的应用不仅满足于传统的基于直接匹配的个体识别和简单亲缘关系检索,[3]刘冰:《现阶段我国DNA数据库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载《刑事技术》2015年第4期。通过Y-STR家系排查法侦破现行案件的战法日趋成熟,也为疑难命案积案的侦破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Y-STR基因座是位于Y染色体上的DNA短串联重复片段,其基因座序列结构的多态性能够稳定地在家系男性成员中遗传,因此同一父系男性的Y-STR基因座都一致。[4]陈平、欧桂生等:《试论Y- STR家系排查法在侦办案件中的应用》,载《广东公安科技》2010年第1期。也就是说,只要与作案人属于同一家系的男子,其DNA样本被公安机关采集后,就能够帮助锁定作案人所在的家系,从而通过在该家系范围内进行DNA常染色体的比对找到作案人。在我国DNA数据库覆盖率不足的情况下,上述“以Y找群,以DNA找人”技战法的运用,在多起疑难命案积案的侦破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甘肃白银系列残害女性案件中,作案人高承勇的远房堂叔因涉嫌行贿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采集血样后发现,其Y-STR信息与系列案件中的信息相匹配,随后对该家族男性成员进行常染色体检验,最终侦破此案。发生在1992年的原南京医学院女生被害案同样如此,2020年警方发现江苏沛县一麻性男子的Y-STR信息相符,后经家系排查与DNA鉴定,最终锁定作案人为同一家族成员麻某钢。[5]参见《揭秘!警方通报28年前南医大杀人悬案破案经过与破案技术》,来源:https://www.sohu.com/a/375605152_12 0065467,2020年3月26日访问。

3.多种痕迹信息组合运用

疑难命案积案的侦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按照单一条件进行排查耗时费力。因此,需要开拓思路将多种排查手段综合运用,在充分挖掘现场信息的基础上,通过数据碰撞达到缩小排查范围的目的。例如浙江宁波、绍兴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的侦破,就是将指纹比对与Y-STR排查等手段有效结合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作为引爆器材的打火机外壳被遗留在现场,上面提取的指纹虽然变形模糊,但其比对价值较大,于是技术人员将该指纹的细节特征重新进行标记;而经过对现场生物检材进行Y-STR家系排查,判断作案人的家族姓氏可能为“徐”;此外,经研判分析划定了作案人的活动范围和年龄区间。将上述条件进行碰撞后,作为比对样本的5000万份十指指纹迅速缩小到1.5万余份,结果成功比中犯罪嫌[1] 吴成兵:《浅论生物物证及其在刑事侦查中的利用》,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 疑人徐某的右手拇指。[1]参见易昭伟、姚越武、左林:《逻辑分库指纹比对技战法——以浙江宁波、绍兴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为例》,载《中国刑事警察》2018年第4期。

(二)侦查行为模式分析

1.日常采集,常规比对

随着警务信息化建设的大力推行,“全警采集、全警录入、全警应用、全警共享”的成效不断凸显。实践中,疑难命案积案的作案人事后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查获,经采集生物信息入库比对成功,从而侦破积案的情形越来越多。例如,南京市浦口区抢劫杀人案,现场勘验中从钱箱上提取到了生物检材。2013年5月,一名犯罪嫌疑人因盗窃被徐州警方抓获,其个体特征与现场提取的检材特征完全一致,由此破案。[2]参见《南京浦口警方侦破20年前抢劫杀人案》,来源:http://sz.sohu.com/20140226/n395654745.shtml,2020年3月2 6日访问。又如,杭州之江花园别墅凶杀案的作案人俞某,2015年9月因打架被治安拘留,其血样经比对与凶案现场提取检材一致。2016年6月,杭州警方将俞某抓获,案件成功告破。[3]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再如,2017年12月,王某某在乌兰察布因无证酒驾被交管部门采集血样。2020年3月4日,入库的血样信息与2007年至2012年包头、呼和浩特三起杀人案的现场遗留物证DNA比对一致,比对成功的次日王某某即被抓获。[4]参见《因酒驾比中DNA 内蒙古一男子牵扯两地三起命案被抓》,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20/03-06/9116 536.shtml,2020年3月26日访问。此外,因亲属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采集血样等生物信息,经Y-STR家系排查锁定作案人的案例也不断出现,例如前述的甘肃白银系列案、原南京医学院女生被害案等。

2.专项梳理,“海淘”式比对

如果说前一种模式依靠的是数据量的积累,那么“专项梳理”模式在前者的基础上,更多地体现了侦查机关的主动作为。在警务信息化较为落后的年代,本地排查工作穷尽之后,为了扩大比对基数,侦查人员会趁着出差的机会,将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在外地公安机关的数据库中交叉比对。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库的共享程度得以提高,数据上传、自动比对的效率也大为提高。不少陈年积案系公安机关在开展历年来积案专项梳理的过程中,通过对各地海量数据的比对,在不同的数据库中进行筛查和人工鉴别后得以突破的。例如,1981年上海、浙江、江西先后发生四起以电击方式实施抢劫杀人的案件,案件发生后长期未破。2012年3月,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梳理上报历年未破命案现场痕迹”的要求,静安分局将现场指纹上传。经比对,与1983年因犯抢夺罪被江西鹰潭警方抓获的艾红光的指纹特征重合。[5]参见魏斌等:《四枚指纹揭开陈年谜案》,载《检察风云》2012年第17期。又如,浙江绍兴柯桥抢劫杀人案,现场留下作案人的半枚血掌印。2009年,王某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刑事拘留时其掌印被采集。2018年,侦查机关在对重大疑难积案进行排查比对时发现,王某的掌印和20年前杀人现场的血掌印完全一致。[6]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3.专案攻坚,大范围排查

侦查实践中,对于连续作案、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以及虽然时过境迁,但对案发地群众引发强烈反响的疑难命案积案,通常作为专案攻坚的首选。例如,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自2004年至2012年共发案10起,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通过多种技战法的运用查明了案犯周克华的身份并最终将其击毙。2016年3月,公安部刑侦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疑难命案积案攻坚行动,并以直接组织侦办的形式,对九起久侦未破的命案积案进行攻坚,其中就包括通过重新组织大范围排查的方式破案的。例如,山西绛县三名小学女生被害案,由于现场遗留物、作案手段等均指向当地人特征,专案组重新组织力量在当地进行大范围排查,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朱某。又如,贵州凯里杀害民警、银行行长案,根据案发现场提取的四枚连贯的斗型指纹,明确了“立足本地、以指纹找人”的主攻方向,对当地所有33岁至63岁的男性开展指纹比对,比中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的黄某。2016年以来,各省级公安机关也积极部署,集中优势兵力对疑难命案积案进行专门攻坚。前述浙江宁波、绍兴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曾被称为“浙江第一悬案”,2016年浙江省公安厅成立专案指挥部,组建了生物检材排查组、视频追踪组、指纹比对组、重点人群排查组、大数据分析组等五个专门突破组,通过合力攻坚突破了该案。

四、问题与建议

(一)加强信息共享,打通数据壁垒

近年来,刑事科学技术在疑难命案积案侦查中发挥的作用越发凸显,尤其是DNA检测、Y-STR排查等手段更是走到了前台。这有赖于原始物证的妥善保存,有赖于检验技术的提高,有赖于各类信息日常采集的不断累积,也有赖于几代侦查人员的锲而不舍。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其中存在的问题,数据比对入库的周期仍然较长,各地数据库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些壁垒,“多点采集,信息闲置”的情况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现状影响了比对效率,客观上延长了积案侦破的时间。例如,1996年上海虹桥路抢劫杀人案,案发之后大范围的排查无果,办案民警也曾带着指纹卡前往全国各地与当地警方的指纹库进行碰撞比对。一直到2018年8月,在公安部集合全国资源建立的相关数据库中,比中了被云南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名前科人员的指纹,而该指纹系其因涉嫌盗窃罪早在1993年即被提取的。[1]参见《追凶22年:4代上海刑警接力终破命案》,来源: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2690556.html,2020年3月26日访问。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大自动比对系统的研发、维护、升级力度。这不仅对于积案的侦破具有关键作用,对于各类现行案件的侦破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结合传统手段,发挥战术优势

现代刑事技术的发展,无疑加速了命案积案的侦破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现代刑事技术的发展,才使得一些陈年积案有重见天日的可能。但是,科技手段的支撑与传统方法的运用不可偏废。郝宏奎教授曾经指出,与前数字化时代一些侦查人员只会依靠“一排二查三突审”的老“三板斧”破案一样,在数字化时代,一些侦查人员只会依靠“手机号码查询、视频监控资料利用、痕迹物证网上检索比对”的新“三板斧”破案,一旦离开了这些手段,就不知道如何开展侦查。[2]郝宏奎:《数字化时代侦查工作应把握好十个统筹》,载陈刚主编:《信息化侦查大趋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同样道理,在侦查疑难命案积案的过程中,也要处理好科技手段与传统方法的关系。实践证明,在依靠传统方法准确划定侦查范围的基础上,结合运用新技术手段,既是节省司法成本的需要,也能加速案件侦破进程。例如,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抢劫杀人案,侦查人员结合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口音、抽的香烟品牌、穿戴习惯分析,判断其来自皖南,于是有针对性地将Y-STR数据在重点地区比对,结果在安徽芜湖比中相似家系,经采集该家系血样比对,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3]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三)提高诉讼意识,全面收集证据

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中,要充分认识到侦查不仅仅是一项认识活动,更是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对于疑难命案积案,不仅要查明是何人所为,还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犯罪。客观地说,疑难命案积案的侦破需要一定的契机,实践中多表现为现场痕迹物证的比对成功。但是契机不等于铁证,更不等于刑事诉讼法所认可的证据链。在侦破契机出现之后,一方面要迅速采取查控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受到惊动而外逃或者销毁证据;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数据独裁”,[1]王燃:《大数据侦查》,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5页。必须全面收集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由于时过境迁,命案积案中有的材料不全,有的甚至现场照片缺失,也有的犯罪嫌疑人因记忆原因无法详细供述,或者是故意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供述。因此,侦查人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判断现场的痕迹物证与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能否建立起必然的联系,同时还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在有条件的案件中,抓捕前还应当进行必要的外围调查,对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生活状态有所了解,既有利于审讯突破,也有助于发现其他证据。

(四)重视案件串并,做到深挖细查

对于实施抢劫杀人、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人,应当考虑其连续作案的可能。有的在较短时间内作案多起,也有的时隔多年“重操旧业”。例如,上海警方追寻19年的“四案”凶手顾满保,1985年作案4起后销声匿迹,时隔13年之后其在1998年再次作案,“四案”变成了“五案”。侦查实践中,案件串并需要综合考虑时空关系、痕迹物证、作案手法、嫌疑人个体特征等诸多条件,有些案件事实上是同一人或同一伙人所为,却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没有被及时串并。例如,前述宁波、绍兴系列抢劫杀人案,案犯徐某自1993年至2007年一共作案7起,杀害4人,破案之前警方仅串并了最后4起,部分案件系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这些没有被串并的案件如若继续沉寂,真相可能随着死刑的执行永远湮灭。因此,疑难命案积案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除了围绕“本案”开展工作,还要采取相关措施查明其是否还犯有其他罪行:一是要加强审讯,促使其全面交代罪行;二是系统采集其生物检材,在数据库中滚动排查;三是还原其生活轨迹,调查其活动地区是否有类似案件发生。

(五)注重经验总结,破解法律障碍

疑难命案积案的最终破获,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案件侦查过程本身即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前已述及,疑难命案积案的形成,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破案之后应当及时分析总结,寻找漏洞与偏差出现的原因,为今后工作提供借鉴。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采用的侦破疑难命案积案行之有效的一些手段,可能面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例如,为侦破山西绛县小学生被害案,警方对案发现场五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男性进行了血样采集。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对象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强制采样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因此,类似前述“大兵团作战”集中采样的做法受到不少人的诟病。应当承认,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紧张关系可能永远是一种客观存在。一方面,公安机关在采集样本时应当注重工作方法,取得采集对象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对于采样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要进一步开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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